民法典的合同法内容(《民法典》合同编之合同的主要条款)

2024-03-08 10:12: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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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合同法内容

一、《民法典》规定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二、律师解读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即签约主体的基本信息。自然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地址、电话;法人的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地址、电话。是签订合同的必备事项。

2、标的,是指合同所确立当事人之前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合同的必备事项。

3、数量、质量,指合同中对标的物数量、质量的约定和限制。

4、价款或者报酬,指对合同标的价款或报酬的约定或限制。

5、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是合同如何履行,从何时开始履行履行的期限,从何地到何地履行,如何履行。

6、违约责任,对合同当事人违约的预防和违约后对守约方如何赔偿或补偿的约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7、争议解决的方法,发生争议后如何解决,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约定仲裁裁决,也可以约定诉讼解决。

8、以上合同条款是签署合同一般应具备的条款,但是主体条款和标的条款是合同的必备条款,任何一个合同缺少这两个条款合同将不能成立。其他条款则是根据不同类型的合同性质和特点,所需要的条款。

三、相关案例——关某等与某置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11日,刘某、关某(买受人)与某置业公司(出卖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由刘某、关某购买某置业公司建设的坐落于北京市xxx区xxx镇xxx南区xxx-xxx住宅楼xxx层xxx的房屋一套,总价款为10196984元。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出卖人应当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合同第十二条约定:逾期交付责任,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一条约定的时间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一)方式处理:(一)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逾期在60日之内,......2.逾期超过60日,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第二十九条约定,补充协议,对本合同中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内容,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见附件十二)。附件十二,补充协议,第七条,对主合同逾期付款责任的补充及修改如下:1.买受人逾期付款的,逾期超过60日后,出卖人不解除合同的,自合同约定的支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的万分之二的违约金,但总额最高不超过房款总额的百分之一。第九条,对主合同交付时间和手续的补充及修改如下:8.如遭遇不可抗力、突发性公共事件等非出卖人原因导致该商品房无法按时交付的,因遵守法律法规和政府及公用事业部门的法令、政策、通告、要求等造成的交房延迟等特殊原因,致使出卖人无法按期交付该商品房的,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不构成出卖人逾期交付。第十条,出卖人逾期交付房屋的,逾期超过60日后,买受人选择履行合同的,自合同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但总额最高不超过房款总额的1%。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本补充协议的约定与合同正文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双方确认,在签署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之前,买受人已经认真阅读了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并与出卖人进行了充分协商,买受人明确理解个条款的含义,知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在协商一致、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及相关附件。该合同还对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后,刘某、关某向某置业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价款10196984元。涉案房屋于2021年10月1日交付。

刘某、关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558794.72元(以合同数额10196984元为本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二从2020年12月31日计算至2021年10月1日);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01969.84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解析

1、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本案中原被告先后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和补充协议,两次签署均是在双方自愿合法的情况下签署、合同内容均经过双方同意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商品房预售合同》和补充协议均合法有效,双方应遵照执行。

2、为何法院没有支持原告主张的558794.72元的违约金?

在前后两份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如果之后的合同与签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应以之后的合同为准。补充协议第二十五条,本补充协议的约定与合同正文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双方确认,在签署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之前,买受人已经认真阅读了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并与出卖人进行了充分协商,买受人明确理解个条款的含义,知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在协商一致、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及相关附件。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刘某、关某与某置业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刘某、关某以《补充协议》第十条系格式条款为由,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法律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法院认定补充协议对双方有约束力,依据补充协议确认逾期交房的违约金责任。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式。根据本案事实查明情况,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现双方均认可实际交房日期为2021年10月1日,逾期交房274天,某置业公司的行为构成逾期交房,应当向刘某、关某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应依据补充协议约定计算为101969.84元。现违约金足以弥补其损失,故刘某、关某主张的违约金不合理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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