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储蓄合同纠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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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释义
《合同法》对储蓄合同、存款合同没有明确规定,因此二者均属于无名合同根据1992年12月11日国务院发布的《储蓄管理条例》第3条的规定,储蓄是指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或者外币存人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者存单作为凭证,个人凭存折或者存单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储蓄机构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条的规定,储蓄存款是指个人所有的存入在中国境内储蓄机构的人民币或外币存款关于存款合同的定义,学界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存款合同是存款人与储蓄机构之间订立的客户将资金存人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其存单或存折给存款人,存人资金由储蓄机构支配,存款人按约定到储蓄机构支取本息,储蓄机构有义务按照约定无条件支付本息给存款人的协议。意在表明存款合同等同于储蓄合同。又有学者认为,存款合同是存款人将金钱、外币或者票据存人金融机构,存款人与金融机构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意在表明存款合同包含储蓄合同,储蓄合同是存款合同的一种。这种包含关系的主要原因在于存款主体的区yl1:存款合同的主体既包括个人,也包括法人和非法人一单位,储蓄合同的主体仅包括个人本案由所指的“储蓄存款合同”,既包括储蓄合同,也包括存款合同,主体既包括个人,也包括法人合非法人单位。
纠纷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千规定》第4条的规定,存单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出具存单、进账单、对账单或与当事人签订存款合同的金融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目前尚无专门调整储蓄存款合同的法律,处理储蓄存款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散见于《民法通则》第75条,《合同法》总则部分,《商业银行法》第1章、第3章,《储蓄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穗中法民二终字第7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某,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洪桥镇正东路106号。
按:本篇收集因储蓄存款引发的纠纷,主要是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但并不仅限于合同纠纷,还包括因储蓄存款及信用卡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侵权纠纷)。
【本案提示】本案是一起涉及取款人用密码取款应如何定性的新类型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2004年3月的一天,李某到某商业银行存款时将一张银行借记卡和人民币现金50000元一并交与银行工作人员,要求将50000元存入该卡内。
私人密码的使用表明储户本人进行了交易行为,这就是电子交易的“不可抵赖性”。
【本案提示】 本案是一起涉及取款人用密码取款应如何定性的新类型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2004年3月的一天,李某到某商业银行存款时将一张银行借记卡和人民币现金50000元一并交与银行工作人员,要求将50000元存入该卡内。银行工作人员在将钱存入该卡后,把借记卡及存单交还李某。
原告(反诉被告)施能央与被告(反诉原告)周定勤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反诉被告)施能央于2008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反诉原告)周定勤于2008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反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