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计划及措施(社区矫正工作计划精选)

2024-04-13 03:40: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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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计划及措施

第1篇:社区矫正工作计划范文

2014年,__乡社区矫正工作按照“规范运作、创新发展”的工作要求,围绕“提高矫正质量,探索工作机制,创新管理模式”的工作思路,以实现矫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为目标,认真总结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的经验,不断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化发展,为辖区的和谐、稳定和法治化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一、 完善队伍建设,提升监督、管理、帮教水平。

1.建立健全工作机构。根据__乡班子变动情况,及时调整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不断加强和完善乡村两级社区矫正工作网络。根据矫正对象分类分级管理的需要,完善矫正对象“4+1”帮教监管机制,确保每个矫正对象都有社区矫正工作者、社区民警、志愿者、监管人组成的帮教小组。

2.抓好社区矫正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者业务指导和培训,使社区矫正工作者达到“六清”,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水平。对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进行一次重新审核登记,吸收热心社会人士加入志愿者队伍,并通过“以奖代补”和年终考核等形式对志愿者给予表彰奖励,充分调动志愿者的工作积极性。

二、加强工作制度建设,促进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

1.进一步完善定期联席会议制度。乡矫正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司法所每月召开一次例会。加强各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切实处理好执法主体和工作主体之间的关系,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环境。

2.严格落实排查、走访制度。司法所在每月及重大节日和乡敏感时期,对所辖区域内矫正对象报到情况、人数、动态、监管措施的落实以及矫正效果等进行排查走访,确保矫正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3.严格请示报告督查制度。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逐级、及时、如实上报,特别是矫正对象再犯罪、被刑事拘留、受到治安处罚、收监执行等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要边处置边上报。严格执行请销假规定。对再犯罪风险较大、又未落实好监督措施的矫正对象,不予批假外出,其他需要外出矫正对象,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经公安、司法部门批准后,方可外出。对准假外出人员通过信息化系统确定定位跟踪范围和跟踪密度,确保重点对象不脱离“视线”。对未经批假外出的,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在月度考核和季度考评中予以扣分和批评教育,同时给予必要的行政惩处。

4.进一步完善档案台账管理制度。社区矫正各项台账要整洁、规范、资料齐全、查找方便,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每名矫正对象的个人档案,及时将矫正对象每月学习情况、请销假事项等输入矫正监管系统,并实时更新。

5.健全信息报送和宣传制度。各村积极向司法所报送社区矫正工作信息,广泛宣传社区矫正的经验、典型和好的做法,结合监管措施和工作制度试行的情况,针对工作中出现的难点、疑点,开展理论创新和实践探索,以提升社区矫正工作的水平。

三、加强日常管理,预防和减少矫正对象再犯新罪。

1.强化对重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落实防控措施。将暴力犯罪、盗窃、抢劫等财产性罪犯;未成年犯、假释犯、监外执行犯;请假外出对象及不服从日常矫正管理制度的对象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对矫正对象的危险控制和行为监管力度,对重点对象建立台账,明确监管责任人,由社区民警、司法所、社区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志愿者、家庭监护人共同实行分类挂钩,加强部门、人员配合联动,掌握此类矫正对象的思想、生活和工作状况,及时发现再犯新罪的苗头,及时遏制隐患发生。

第2篇:社区矫正工作计划范文

一、完善队伍建设,加强基层社区矫正工作网络

1、建立健全工作机构。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调整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完善社区矫正工作网络。建立以居委会主任为组长,支部书记为副组长,居支两委为成员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居委会综治工作站,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工作网络。

2、抓好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建设。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培训、管理和考核奖励,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者的业务水平。积极参加市上组织的社区矫正工作者集中培训,使社区矫正工作者达到“六清”:矫正流程清、法律政策清、对象动态清、风险趋势清、帮教措施清、考核奖惩清。为提高社区矫正志愿者和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要建立一定的激励奖惩机制,不断加强队伍的规范化建设。

二、 加强制度建设,促进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

1、进一步完善档案台帐管理制度。坚持电子台帐与纸质台帐“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社区矫正台帐要做到整洁、规范、资料齐全、查找方便,按照矫正对象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每名矫正对象的个人档案,及时、规范完善相关资料并录入移动信息平台。对每个解矫对象要提前办理相关手续,防止超期解矫现象发生。对解除矫正的矫正对象档案做到资料真实有效、归档材料齐全、装订顺序正确。

2、进一步完善定期会议制度。矫正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形成例会制度。加强各部门间的协调沟通,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环境。

3、严格实行落实排查、走访制度。在每月以及重大节日和社会敏感时期,对所辖区域内矫正对象报到情况、人数、动态、监管措施的落实以及矫正效果等进行排查走访,对表现不好、再犯罪风险较高的对象、脱管漏管对象要严格监管,并及时将名单通报公安机关,确保矫正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4、严格请示报告督查制度。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逐级、及时、如实上报,特别是矫正对象再犯新罪、被刑事拘留、受到治安处罚、收监执行、以及需要与周边地区协调或不能准确把握的事项等,遇有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要边处置边上报。

三、创新管理教育方法,提高社区矫正教育工作质量

1、创新教育矫正方式。坚持教育矫正为主的原则,强化分类管理、科学矫治理念,重视发挥心理矫正、恢复性矫正的特殊功能,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法律知识、公民道德和时政教育,促使其认罪悔过、弃恶自新。

2、拓宽教育工作载体。加强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等部门协作,强化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鼓励其自谋职业;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对矫正对象进行心理疏导和心理矫治,及时化解不良情绪和不安定因素。

3、探索社会化管理模式。动员工会、共青团、妇联及社会各界,凝聚整合各方面的力量和资源,帮助社区服刑人 员解决在就业、生活和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就业指导和就业信息,为符合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提供最低生活保障,为社区服刑人员遇到的其他问题提供指导和帮助。

4、建立完善分析排查制度。通过定期分析排查,掌握辖区内那些情绪反常、不遵守监管规定、蓄意去省进京上访、日常行动异常的社区矫正对象情况,实施重点分析、重点管控、重点转化。

第3篇:社区矫正工作计划范文

根据街道、社区班子变动情况,及时调整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指定专人负责社区矫正工作,有矫正人员的社区要建立社区矫正工作站,不断加强和完善“街道、社区”两级社区矫正工作网络,完善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帮教监管机制。抓好社区矫正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建,吸收热心社会人士加入志愿者队伍。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者业务指导和培训,确保每个矫正服刑人员都有社区矫正工作者、社区民警、志愿者、监管人组成的帮教小组。

二、加强工作制度建设,促进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

1、严格落实排查、走访制度。街道矫正办在每月及重大节日和社区敏感时期,对所辖区域内矫正服刑人员报到情况、人数、动态、监管措施的落实以及矫正效果等进行排查走访,确保矫正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2、严格请示报告督查制度。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逐级、及时、如实上报,特别是矫正对象再犯罪、被刑事拘留、受到治安处罚、收监执行等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要边处置边上报。严格执行请销假规定。

3、进一步完善档案台账管理制度。社区矫正各项台账要整洁、规范、资料齐全、查找方便,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每名矫正服刑人员的个人档案,及时将矫正服刑人员每月学习情况、请销假事项等输入矫正监管系统,并实时更新。

三、加强日常管理,预防和减少矫正对象再犯新罪

1、强化对重点矫正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每个工作日必须进行定位,发现异常及时上报。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抓好社区服刑人员管理,确保做到不脱管、不漏管、不失控,严格控制服刑人员再犯罪。

2、严格落实电话汇报、书面汇报、集体教育、公益劳动、请销假等监管措施,确保监管到位。

3、对重点对象建立台账,明确监管责任人,由社区民警、司法所、社区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志愿者、家庭监护人共同实行分类挂钩,加强部门、人员配合联动,掌握此类矫正服刑人员的思想、生活和工作状况,及时发现再犯新罪的苗头,及时遏制隐患发生。

第4篇:社区矫正工作计划范文

一、继续抓好会议精神贯彻,完善社区矫正工作体制机制

1.深入贯彻落实各级社区矫正工作会议精神。制定具体贯彻落实计划,坚持问题为导向,全面推开社区矫正工作。

2.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体制机制。将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工作体制机制落到实处。紧紧依靠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通过社区矫正联席会议和联络员制度,协调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推动各部门较好地履行职责。

二、严格落实基本任务,确保社区矫正安全持续稳定

3.切实加强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各项监管制度和措施,重点抓好社区服刑人员外出管理、考核奖惩、收监执行等工作,维护社区矫正正常秩序,确保刑罚执行严肃性。

4.切实加强教育矫正。认真执行《全省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大纲》,指导和规范教育矫正活动。重点抓好集中教育活动,制定集中教育计划,明确社区矫正中心与司法所任务分工,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推行社区服务菜单制管理,开发、建立社区服务项目,完善社区服务管理和考核,确保社区服务的落实和效果。

5.切实加强社会适应性帮扶工作。加大工作力度,协调解决社区服刑人员就业、就学、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社会保险等问题,为社区服刑人员安心改造并融入社会创造条件。深化“黄丝带帮教活动”计划,制定具体项目和措施,丰富帮教内容,拓展帮教载体,保证帮教活动取得实效。

6.强化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案件一案一报制度,定期召开监管安全分析会,建立健全安全预警、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机制,提高社区矫正安全防范能力。

7.加强执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外出和居住地变更审批、考核奖惩、提请执行变更等执法环节,督促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防止执法中不作为、乱作为、不规范问题。

三、强化法治思维引领,提升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水平

8.加强社区矫正制度建设。加强与县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的沟通协调,制定相关工作规定,细化完善工作流程,实现制度全覆盖,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规范运行。

9.规范县社区矫正中心运行和管理。优化功能设置,规范运作机制,完善配套管理制度,切实发挥县社区矫正中心作用,构建具有特色的社区矫正集中执法和管理模式。

10.加强业务培训。落实分级培训计划和任务,加强基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法规政策、基础执法业务培训。

四、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提升社区矫正工作保障水平

11.加强社区矫正机构建设。推动县社区矫正机构向实体性“队建制”模式转变,配齐配强专职工作人员,司法所至少确定一名政法专项编制人员专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

12.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司法部等六部门《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社区矫正服务工作,发展社区矫正专职社工和志愿者队伍。

13.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站建设。建立健全社区矫正村(居)监管体系,动员村(居)组织力量参与对社区服刑人员监管帮教。

14.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的意见》,加强社区矫正经费的使用管理,确保经费使用到社区矫正工作中。

15.加强社区矫正信息化工作。加强管理系统应用、手机定位与刷证报到管理。推行运用电子腕带试点,对需要重点监管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实时监控。推动建立与公、检、法、监狱及等部门相关网络平台之间的联接,实行人员、法律文书交付、提请治安处罚、提请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等执法活动网上办理,实现社区服刑人员信息互联互通,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执法效能。

五、加强研究和宣传,推进社区矫正工作不断发展

16.加强工作宣传。继续加强社区矫正信息报道工作,积极与媒体的沟通联系,提高社区矫正社会宣传效果,为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六、建立健全刑释人员社会化救助管理机制,切实增强安置帮教工作社会效果

17.根据上级安排,健全“黄丝带帮教行动”工作机制,深化帮教行动成果,引导推动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安置帮教工作。

18.扩大社会力量参与安置帮教工作途径,积极推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吸纳社会组织参与安置帮教工作,实现监狱、安置帮教组织、社会组织的有效互动,彰显帮教实效。

19.抓好刑满释放人员衔接措施落实。分类做好刑满释放人员出监所衔接工作,落实重点帮教对象必接必送措施。争取解决重点帮教对象刑满释放时衔接保障经费。

20.大力推进依托社会企业建立安置基地工作,充分发挥政府投入的安置基地作用,切实提高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率和帮教率。

第5篇:社区矫正工作计划范文

【关键词】社区矫正监管平_ 一体式定位手环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全新的刑罚执行方式,蕴涵着刑罚的惩罚性和恢复性双重价值,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社区矫正的优势也越发明显,越来越受到各级政府与人们的广泛关注,而对社区矫正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主要是运用无线通信、定位、地理信息、可穿戴技术等,实现对社区服刑人员的位置监控与日常行为管理,并充分发挥警示告知、区域监管、信息交互等功能,不仅能够使司法执行机构执行力发挥到位,促进司法工作科技成分的提升,还能够创新刑罚理念,降低再次犯罪率。

1 对社区矫正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社区矫正管理系统包括社区矫正监管平台和社区矫正监管终端两个部分组成。

1.1 对社区矫正监管平台框架结构的设计与实现

社区矫正监管平台采用了JavaEE的技术路线,整体上划分为多层次框架结构,包括业务表示、应用服务、数据存储、通信接口等四个层次:业务表示层采用B/S的模式为用户提供服务;应用服务层是所有业务逻辑、业务规则的实现;数据层是业务数据的持久化访问处理,并建设相应的数据库;通信接口层实现社区矫正监管平台与监管终端之间的通信,如定位和报警数据的接收、短消息和远程控制指令的发送等。

1.2 对社区矫正监管平台功能模块的设计与实现

根据需求划分社区矫正监管平台的功能模块,可将其划分为7个子功能模块,分别是资源管理、电子监控、报警管理、报表统计、远程控制、地图服务、系统管理等。

(1)资源管理模块包含用户管理、权限管理、角色管理、终端配置等功能。

(2)电子监控模块包含实时定位、追踪查询、轨迹回放、热点分析等功能。

(3)报警管理模块包含越界报警、不在线报警、求助报警、低电报警等功能结构;设计报警功能,应保证所有报警发生时,必须保证监控终端能够根据业务规则需要及时响应,并进行相应的报警提示。

(4)地图服务模块包含地图数据采集、地图搜索、地图API接口等功能。

(5)远程控制是通过监管平台对监管终端进行远程指令的下达,包括远程参数设置、远程升级、远程关机和重启等。

1.3 对社区矫正监管平台数据库的设计与实现

1.3.1 概念设计

社区矫正管理系统中存在一定的实体对象,针对这些实体对象所设计的社区矫正管理系统数据库实体图如下:

1.3.2 物理设计

社区矫正管理系统的数据库主要运用的是Oracle,所涉及的数据表比较多,本文只针对与监控服刑人员有关的数据表进行描述。

(1)tb_admin: 管理人员表,主要包含管理人员的详细信息。

(2)tb_users: 用户信息表,主要是为用户信息提供保护。

(3)tb_jingkong: 监控信息表,主要是记录与监控用户的全部信息。

(4)tb_power: 系统权限表,主要记录系统中什么样的角色能够访问功能模块。

(5)tb_baojing: 报警信息表,主要记录所有报警信息以及管理员记录信息。

1.4 对社区矫正监管终端的设计与实现

社区矫正监管终端采用可穿戴的一体式定位手环,通过佩戴在社区服刑人员手腕上,实现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电子监控。一体式定位手环的主要功能和硬件特性包括室内外综合定位、短信查看、报警提醒、时间显示、防破拆设计、生活防水、卡扣式移动充电设计等。

1.4.1 室内外综合定位

采用北斗和Gps双模定位芯片实现室外卫星定位,通过AGps服务辅助卫星定位的效率,在室内没有卫星信号情况下通过运营商的LBS实现定位服务。

1.4.2 短信查看

通过社区矫正监管平台或执法民警手机可以给社区服刑人员发送各类消息提醒、通知通告等,社区矫正监管平台通过短信网关实现短信的发送。

1.4.3 报警提醒

一体式定位手环具有越界提醒、低电提醒、短信提醒等各类信息提醒功能,包括声音提醒和震动提醒两种方式相互结合。

1.4.4 时间显示

一体式定位手环类似一款运动手表具有时间显示功能,时间与社区矫正监管平台服务器的时间保持同步。

1.4.5 防破拆设计

一体式定位手环通过给社区服刑人员佩戴在手腕上,在物理上采用单向专用螺丝实现防破拆设计,同事腕带形成闭合电子回路,一旦回路断开或腕带打开,定位手环将及时向社区矫正监管平台发送破拆报警消息。

1.4.6 生活防水

一体式定位手环具有IP68等级的三防设计,以保证能安全可靠的长时间佩戴于社区服刑人员身上。

1.4.7 卡扣式移动充电

一体式定位手环必须长时间处于正常待机状态,为了方便社区服刑人员的佩戴使用,设计了类似手机充电宝的专用移动充电宝,采用卡扣式和触点方式将移动充电宝扣压在手环上,方便社区服刑人员一边给手环充电一边正常的工作生活。

2 结束语

对社区矫正管理系统进行较为完善的设计与实现,通过信息化、智能化的手段大大提升社区矫正监管的效果,减轻基层司法执法民警的工作负担,推动司法体制改革创新,促进依法治国和法治社会的全面建设。

参考文献

[1]颜九红.美国社区矫正的成功典范――迪兰西街矫正中心[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5(02).

[2]司法部社区矫正制度研究课题组.改革和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之研究(上)[J].中国司法,2003(05).

[3]马丽,曹雪梅.浅谈社区矫正工作档案交接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黑龙江史志, 2008(11).

[4]王士维.基于GIS技术的社区矫正管理系统研究与实现[D].北京:北京交通大学,2015.

[5]翁里.中美“社区矫正”理论与实务比较研究[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06).

第6篇:社区矫正工作计划范文

今年**区“转型升级提升年”、“社会矛盾化解年”、“基层基础建设年”活动“社会矛盾化解年”活动要求**街道司法所街道司法所工作总结在全街道范围组织辖区**个社区2次大型矛盾纠纷排查调解活动对排查矛盾纠纷要求每月上报社区能够调节在社区调解社区调节由街道组织调解街道司法所调解上报**区申请司法协助调解今年街道把调解工作社会稳定大事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治本环节来抓调解作用化解矛盾为辖区居民了安居乐业生活环境。

二、社区矫正工作

全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计划安排今年**区所有乡街社区矫正个工作我街道**拆迁社区矫正工作迟迟未能正式社区矫正工作街道司法所做了工作

1、工作机构

社区矫正工作要求在交接前成立以街道主任为组长**街道社区矫正工作;交接后一周内组建了一支由社区综治干部和妇女干部组成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在司法所人员和社区民警组织下工作

2、了工作制度

法律和规章制度对矫正监督、管理、刑罚实施制定了《**街道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街道社区矫正加(扣)分细则》《**街道社区矫正月度考核评议方案》《**街道“5+1”监管机制方案》等制度;

3、司法所逐一对矫正分析制定矫治个案谈话、专家心理咨询、社会帮教、公益劳动等多种对矫正教育矫正工作

4、社区矫正硬件设施

办公用房紧张**街道一大问题司法局及开发区综治办组织下街道非常街道司法工作司法所长与沟通解决办公用房问题班子会议商议解决社区矫正办公用房问题在下腾出了社区矫正办公室、教育室、谈话室资料档案室合计面积**余平方并配备了办公设备为司法所工作了硬件保障

5、了社区矫正档案一人一档档案内容包括:判决书、裁定书、暂予监外通知书;矫正情况登记表;矫治方案;思想汇报、等材料

自交接**街道共接收了**名社区矫正分布在街道下辖各社区:缓刑**人假释**人剥夺政治权利1人到为止有v人正在矫正犯罪类型分别为:危害公共安全罪**人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3人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利罪3人侵犯财产罪6人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罪6人贪污贿赂罪2人到日前为止**名矫正未重新犯罪

三、法制宣传教育普法工作

法制宣传教育街道司法所工作为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进程健全了普法、学法制度街道横幅、法制讲座、简报、标语、社区橱窗、黑板报市民学校等加大了对普法工作宣传“五五”普法工作计划工作全年共法律宣传活动次印发宣传资料余份制作法制宣传横幅条、标语宣传条社区黑板报期

为努力居民法律意识今年我所法制教育活动在辖区各社区了《物权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条例》、《禁毒法》、反警示教育等法律宣传活动如举办法制图片巡展、趣味普法活动、法律咨询活动、组织观看法制电影电视录像、举办法制讲座等地了学法、用法兴趣活动使我所普法工作既扎实又轰轰烈烈了预期全年普法教育活动次受教育人数

四、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相社区矫正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要宽松但而放松对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归正人员管理同样司法所主要工作为对刑满释放人员管理分职业、分年龄、分社区帮教安置帮教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我街道共有刑满释放人员人分布在辖区7个社区各社区安置帮教工作在街道司法所下本着“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有序对刑释解教人员接茬教育和就业安置工作预防了归正人员重新犯罪

五、工作中

1、社区调委会有待未能“道防线”作用

2、社区矫正工作后矫正逐渐增多街道工作人员

第7篇:社区矫正工作计划范文

处于试点阶段的社区矫正,是在没有法律专门规定、没有专业理论指导、没有专业工作人员、没有成熟运作模式、没有可借鉴的成功经验的背景下,靠“摸着石头过河”小心翼翼的实践着,现在,各试点省市的社区矫正工作普遍面临着这样几方面的困难与问题。

1、管理遇阻

社区矫正由于没有专门的立法,而实践又强调必须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体系内,因此,在工作中,一些管理便遇到了困难。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

一是管理的权威不足。由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开展工作时,因为身份上不是警察,没有制服,而民间习惯于认同制服、相信穿制服的管理者的权威。因而,有些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按规定进行矫正对象走访时,走访对象家庭或单位让他吃“闭门羹”。

二是管理的法律依据不充分。剥夺政治权利依刑法的有关规定,属于资格刑,罪犯在服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时,只应当被限制若干不能享有的权利,而他们的人身自由不应当被限制,但社区矫正与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一旦结合起来,则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也要向其他的罪犯一样接受管理与教育,他们的自由也被限制起来。

三是公益劳动难落实。社区矫正中的公益劳动本意是作为一种教育手段,但公益劳动毕竟是一个过程,对这个过程必须有组织有管理才能正常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组织开展公益劳动时,最初曾想组织集中性公益劳动,后来发现这样的要求不现实,调整为根据要求,保证每月不少于12小时的公益劳动,劳动的场所不强调在同一个地点,每次劳动的具体时间不强调统一,由社区矫正对象自由安排。然而,即使这样也不现实。因为社区矫正对象中,有不少人在当地没有工作,他们必须到外地去打工,如此频繁的劳动要求,会让他们无法继续自己好不容易才找到的一份工作,所以,一些人干脆放弃了公益劳动。也有人提出,自己愿意用金钱赞助一些单位如敬老院、小学以替代公益劳动,但现有制度又没有易科处罚的做法。

2、技术不精

试点省市的社区矫正,从形式上看,各具特色,每个省市的试点都有自己的模式,但细细考量这些模式,笔者觉得,每一种模式,虽然都已具备了一定的体系,尤其是从制度规定上看,从工作流程到人员管理、纪律要求、矫正对象的考核管理、各类表式的填写,都规定的很详尽,但这些规定毕竟只是一些抽象的要求,这些制度规定与实际相结合,必须要在实践上下功夫。因此技术就显得非常重要。然而,现在社区矫正工作的技术,仅从文字上看,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注意。

一是对罪犯情况分析,空话套话多,多名罪犯一样的情况,体现不出每名罪犯不同于他犯的个性特征。在分析的内容上,仅仅局限于对罪犯所犯的罪名、罪犯的主观过错、犯罪后的态度进行简单的概括,而没有涉及到罪犯的性格、罪犯的过去经历、罪犯的人际关系、罪犯所以会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罪犯与被害人、与所在社区的现实关系。

二是关于矫正对象访谈,访谈的内容被格式化为固定的几项内容,然后在应回答的部分分别填充少量的文字,不少内容的回答都是“清楚”、“知道”。

三是对罪犯的矫正计划的制作,从原则到原则,只是把有关制度规定的几项内容贩运到有关的表格中,而没有具体的运作措施。计划的制度性与可操作性得不到体现。

四是关于罪犯的评估报告,在得出是否适用社区矫正结论之前,所作的调查,范围窄、对象少,问及的问题过于简单,多为罪犯个体最基本情况,没有涉及到罪犯的人身危险性,罪犯是否具有可矫正性、罪犯社区矫正的有利与不利因素会有哪些等。

五是关于矫正日期的起算。罪犯被社区矫正应当从何时起算。按理应当从被公开宣告社区矫正的当天作为社区矫正的日期,以前被羁押的日期有一日则折抵一日或两日。但在一些社区矫正宣告书中,笔者发现不少罪犯的矫正日期都与宣告日期不符,在这些宣告书中,社区矫正日期都是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算,而不少罪犯的判决都是几年前就已作出,那时,我国还没有试点社区矫正。

3、队伍不稳

社区矫正在试点时期,从职责分工与要求上看,关涉的部门很多,但一旦具体落实起来,则又出现了没有专人工作的问题。不少地区的司法所的人员本来就不多,一般都在3名成员以下。而这些人由于编制在街道或乡镇,他们很少能专门单一从事社区矫正工作,他们的常规工作包括了民事调解、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等,他们经常会被地方上的领导指派去从事其他如计划生育、房屋拆迁等与司法所工作职责并不一定相称的工作;这些人在司法所的工作职位也不具有稳定性,他们的工作职位变动是常有的事。有些地区通过公开考试,结合确定的条件标准,招录社会上一些人员从事具体的社区矫正工作事务。而这些人成为专门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后,他们的心态如何?笔者曾问过部分工作人员,他们普遍反映,由于待遇太低,工作量大,工作非常辛苦,他们现在在观望,如果待遇不能有所提高,他们会自动离开的。这样就出现了新的矛盾:这种招录专门社区矫正人员的做法只会出现在经济发达的地区,经济落后地区的财政根本就拿不出这笔资金;但经济发达地区的人对从事这项工作的经济收入期待又是比较高的,达不到要求他们只能选择离开。也就是说穷困也罢、富裕也罢,反正都难招得起社区矫正专门人员,招来了也不一定能留住。

4、财力不足

社区矫正,作为司法所的一项常规工作,属于新增加的工作内容,理应有相应的资金拨付作为实施的保障,况且这样工作责任大、任务重。但是现在,把这项工作的具体开展交给司法所时,司法所人员明显感到在财政上有这样几方面的问题需要解决。一是财政保障错位。社区矫正的工作对象,都是原来由公安部门负责监督考察的对象,现在由于实施社区矫正,移交给司法所,那么,在工作转移的同时,原先由国家拨给公安部门用于监督考察社区矫正对象的费用,至少应当拿出一部分给社区矫正部门用于社区矫正活动。二是财政保障主体不当。对社区矫正工作,应当由谁来作为财政保障主体,理论上分析,应当比照监禁矫正,由国家财政拨款保障管理与矫正工作的正常进行,这里的国家财政可以用省财政作为实施的具体体现,但是在推进这项工作时,实际的财政保障主体成了各地市以下的地方财政部门,尤其是地方上的基层街道和乡镇政府财政,时常要拿出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社区矫正活动。三是社区矫正的资金数量明显不足。表现在各地司法所的建设达不到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初期要求的建设标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进行社区矫正走访等活动的车辆支出费用没有地方报销。

5、宣传不力

社区矫正是一个新事物,社会上的百姓并不了解社区矫正,需要我们通过大量的宣传来向老百姓具体说明。联合国第一届防止犯罪暨犯罪处遇会议关于开放式刑事执行机构之相关建议案指出:“开放式刑事执行机构之运用,必须获得一般公众,尤其为机构所在地之社会有效合作,始能顺利进行。因此之故,必须将各开放式刑事执行机构之目的与方法,及制度之实施基于执行者有相当自行节制能力之事告知公众。关于此点,地方及国家新闻机构如能广事宣传,当极具价值。”

事实上,宣传与告知的工作,我们做得非常欠缺。笔者在与被矫正对象谈及周围人对他被处以社区矫正刑罚后看法时,一些人反映,老百姓不懂得社区矫正,他们只知道犯了罪要进监狱,否则就是没犯罪。笔者也曾为找寻一个镇司法所而向老百姓打听具体地址,多数老百姓问笔者是不是就是法庭,他们知道法庭在什么地方,但不知道司法所在什么地方,甚至有些老百姓回答笔者,他们没有听说过他们那儿还有司法所。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我们曾经期望通过有作为而后有地位,但是在我们努力作为之后,由于宣传力度不大,我们仍然没有争到多少地位。二、社区矫正面临的困难与问题的原因

1、法制不健全、法律内在矛盾无法协调

社区矫正在试点期间,没有专门的社区矫正立法。工作所依据的主要是两院两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及《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但是这个通知,只是确定了社区矫正五种对象,以及工作的一般要求,而在具体工作中,涉及到相关法律特别是法律与法律之间的矛盾,或是法律与实际工作矛盾时,从这个通知中是没有办法找到解决的根据的。各试点省市在推进时,基本上都自行制定和颁布了一些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制度与规定,如工作意见、工作流程、管理规定、考核与奖惩规定等等。但是这些制度与规定,有不少内容突破了现在法律的规定,如假释犯按照刑法的规定“在假释期间,一般不得减刑,除非有重大立功表现。”而一些省市却通过自已制定的制度,规定假释犯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刑。这就突破了现行刑法的有关规定,显然这种突破是非授权的行为。再如关于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与考察,刑法规定都由“公安机关监督与考察”,但刑诉法又将其中的缓刑罪犯的监督与考察规定为“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社区矫正工作运作期间,一些地区又将这种监督与考察的权力部分收归社区矫正部门,法律规定中存在着内在的矛盾,实际操作与法律规定又有出入时,应当相信什么呢?基于这样的矛盾,社区矫正对象以及一些单位、个人有时会认为社区矫正的一些做法是非法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所以他们拒绝接受管理和认同做法。这样就带来了管理遇阻的麻烦。按照规定,凡是社区矫正对象都应当参加公益劳动,而且每月不能少于12小时,但由于不少罪犯在外打工,接受罪犯打工的用人单位,他们并不一定认同这种做法,他们采取不放人的措施,让罪犯要么长时间回不来;否则就再也回不去。这又迫使罪犯不得不放弃公益劳动。

2、宣传不到位,社会影响力不广

任何一种社会性活动都应当在必要宣传的基础上,在人们对这项活动有了一定认识基础上,才能顺利地开展,但社区矫正,从它开始试点起,就始终只是在圈子里传播,没有真正面向社会的宣传与发动,老百姓对这么一个洋概念,讲都讲不顺口,也不了解社区矫正的性质、意义、目的、作用。因此,当某个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与具体的单位或个人接触,想开展相关的社区矫正工作时,对方很容易采取不配合的态度。许多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把这种不配合归因于他们身上没有制服,其实问题的实质不是有没有制服的问题,而是社区矫正这项工作没有深入人心,普通民众对这项工作不了解也不理解,我们承认,我国民众历来有制服崇拜心理,习惯于认同制服权威,但制服本身并不直接产生权力,它只是权力的外显。然而,权力的外显并不一定就得要制服才能实现,如果通过宣传,民众内心已经体认了社区矫正,又何必在乎有没制服加身呢?笔者在某省一个小镇问普通百姓是否知道社区矫正,他们回答从来没听说过。而该小镇有70多名社区矫正对象目前正在接受矫正。可见我们的工作与老百姓就隔着那么一层其实并不难捅开的纸。

3、缺乏专业队伍,工作质量没有技术支撑4、财政无制度纳入,资金给付没有制度保障

对于司法所来讲,社区矫正是一种需要一定数量经费支撑的工作,如各类材料的制作、为经常性的走访矫正对象所需的交通工具,开展集中教育的设施、设备,进行心理咨询的仪器,都需要花费资金购买,有些省份也曾专门下文规定各地开展社区矫正时司法所的硬件配置应当达到的标准,如应当有专门的电脑、电话、传真机等,但所有这些物品,司法所自身是无钱购买的,这就需要由上级部门拨款或财政部门拿钱购买。但由于社区矫正所需要的工作经费既没有标准,也没有纳入财政保障制度体系,司法所的上级部门没有这项专门经费,地方财政部门也认为这项工作增加了地方财政的额外支出,因此,经济发达地区的地方财政还可能拿出少量资金资助社区矫正工作,而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地方财政,则一分钱都不会拿出来给社区矫正部门。没有经费限制了社区矫正的开展,如有些地区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因为走访矫正对象而花费的交通费用无处报销,只好采取减少走访次数,能不走访的尽量不走访。三、细化、做实和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对策

社区矫正,作为一类非监禁刑,与监禁刑有着同样的刑罚目的——把一个个曾经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改造成为不再危害社会的守法公民,改造人的工作是一门伟大而复杂的人学,从事这种活动必须精工细琢。针对目前社区矫正工作中面临的困难与问题,笔者认为,我们应当着力抓好这样几项工作:

1、加强宣传教育,扩大社区矫正的影响力

社区矫正并不只是社区矫正部门内部的事,它事关整个社会的平安建设,是社区的事。社区矫正的本意之一就是要用社区的力量来矫正罪犯。如何把社区的力量利用起来,我们的宣传工作首先要跟上。只有我们做好了宣传工作,让社区的成员理解社区矫正,从而支持社区矫正、参与社区矫正。鉴于社区矫正的影响力波及范围太窄,我们应当努力通过报刊专栏、小区橱窗、电视专题、小区知识讲座、编印相关工作手册等形式,加强社区矫正的宣传,促进社区矫正在社区深入人心。在社区矫正宣传活动中,我们不仅要向社区居民介绍社区矫正,我们还要向他们表明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社区居民配合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正当性、必要性,使社区居民懂得,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不仅是改造了罪犯,造就了罪犯的新生,也更加有利于社区的和谐与安宁,社区矫正维系着社区群体的共同利益,这样就能促进他们支持和配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自觉性。

2、加强法制建设,尽快完善社区矫正立法

法制不健全是社区矫正面临众多困难与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加强法制建设,厘清法律内部的矛盾,进行刑法和刑诉法的相关修订,该由社区矫正部门行使的权限,从法律上划归社区矫正部门,这样便于社区矫正部门名正言顺地开展工作。另外,笔者觉得,在社区矫正对象确定上,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目前放在社会上接受刑罚的对象就是社区矫正的对象。因为社区矫正在管理上的一个普遍性举措就是要限制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但这种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只有在法律授权情况下才有权作为,可是社区矫正对象中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他们服的是资格刑,他们只是不能行使某些权利,其除此不应再对他们施加任何义务性要求,但他们一旦作为社区矫正对象,则人身一样被限制自由。因而今后在立法时一定要注意不要把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作为社区矫正的对象。当然,社区矫正工作对法律的触动,并不仅限于刑罚执行,它甚至已涉及整个刑事法的运作,因此,在条件成熟时,最好是能制定出一部较为完善的社区矫正法。

3、加强队伍建设,促进社区矫正人员专业化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非常技术化的工作,没有一套专业技术本领就无以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目前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技术不精,正是源于我们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技术问题。就目前情况而言,我们不能总是让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兼职社区矫正工作,这样他就难以下定决心钻研社区矫正技术,况且到目前为此,我们还没有培养出专门的具有熟练专业技术本领的社区矫正专业人才。理论上讲,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更应当努力钻研社区矫正技术,今后社区矫正工作的完善与发展,要靠现在的工作人员出经验、出技术、出模式,出理论。所以,今后,在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上,应当强化司法所的力量,大力增加司法所编制,使司法所的人员在现在的3个人基础上增加到每所不少于5人,其中按排2人专门从事社区矫正工作,同时向社会招录一定数量的社工,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管理者。这样社区矫正有了专人从事,工作的质量就会有所提高,社区矫正的人手增加,工作就会有人去做,工作保持相对稳定,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就会以此作为事业,为之努力奋斗,也只有这样通过稳定队伍、促进专业化,才能提高社区矫正技术水平,从而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

第8篇:社区矫正工作计划范文

[关键词]社区矫正;执法人员;警察身份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的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我国社区矫正从2003年开始试点、2009年全面试行、2014年全面推开以来,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开展了社区矫正工作,各地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250万余人,累计解除矫正170万余人,再犯罪率一直控制在0.2%左右,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社区矫正法制现状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以及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将社区矫正纳入我国刑罚体系,这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初步确立。2012年,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了社区矫正的执行活动,各地也及时地出台了实施细则,来细化衔接各项规定,规范工作流程,促进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也为制定社区矫正法提供了丰富的实践基础。为巩固这一改革成果,促进了监禁刑执行和非监禁刑执行协调统一的新型刑罚执行体系的建立,由司法部承担起草的《社区矫正法(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草案送审稿),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和国务院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社区矫正法的立法条件业已成熟,法律出台指日可待。

二、社区矫正执法主体身份情况的客观现状

社区矫正工作试点、试行到全面推开13年来,虽然立法上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及人员实际承担着社区矫正执法主体的职责。

2003年两高两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要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会同公安机关搞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和帮助工作。街道、乡镇司法所要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 2005年两高两部《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规定:“应当坚持党委、政府领导,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法院、检察、公安、司法行政等相关部门紧密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2009年《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履行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2012年《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从司法解释的层面赋予了司法行政人员社区矫正执法主体的法律身份。13年来,各省(区、市)司法厅(局)普遍成立了社区矫正管理机构。97%的地(市、州)和92%的县(市、区)司法局成立了专门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各地配备社区矫正专职工作人员,抽调一定数量的原劳教人民警察,招聘专职社会工作者,招募社会志愿者,建立了一支专群结合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目前,全国从事社区矫正的社会工作者8.1万人,社会志愿者67.9万人。

三、社区矫正执法人员警察身份急需得到法律确认

从2003年社区矫正试行以来,司法部门社区矫正工作者的主体身份一直没有得到法律确认。从《刑法》第九十四条“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的规定上看,司法行政机关中从事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毫无疑问,其身份当属司法工作人员,和监狱警察一样,行使的是刑罚执行权,执法对象是社区服刑人员,执法活动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可司法实际中其身份定位都是行政工作人员,其执法依据一直处于十分尴尬的地位。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由于不具有警察身份,也没有被法律赋予明确执法权限,在现实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缺乏威慑力和严肃性,又因为没有被纳入警察编制、没有警察证、不享有警衔津贴,却从事与警察同等属性的刑罚执行活动,严格来说,都属违法[1]。在社区矫正试点到试行再到全面推开的13年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历经工作主体、执行主体等不同称谓,终于在刑法修正案(八)新修改的刑诉法和实施办法出台后,得到了执法主体的认可。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普通公务员的身份与其刚性的执法权能不相符,缺乏足够的震慑作用和威严感,严重影响了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职能的发挥,国家也开始调研考量是否给社区执法人员配备警察身份。

为理顺主体与职能的关系,明确执法者职责任务,草案送审稿规定了社区矫正机构的具体职责和执法队伍的组成及责任。首先,第九条明确规定:“社区矫正机构的人民警察组织执行刑罚,对违反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实施制止、惩戒、收监等措施。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配备其他执法人员,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组织下,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赋予矫正机构部分执法人员人民警察身份。其次,与实施办法里呈现的,县级司法行政部门的社区矫正机构职责散乱分布于各条文中的情况不同,草案送审稿第八条明确罗列如接受委托提出对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接收社区服刑人员、组织实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对社区服刑人员给予表扬、警告或者提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建议、提出社区服刑人员刑罚执行变更的建议和解除社区矫正等八项职责,使得社区矫正主体行为更加有法可依,也充分体现了立法的逻辑性和科学性。草案送审稿规定了社区矫正执法队伍由人民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共同组成,特别强调人民警察组织执行刑罚,至此,执法人员的警察身份这个困扰实务界多年的问题,得到了回答[2]。但该草案对社区矫正警察的法律地位和职权的规定相对还比较原则,有望后续出台的社区矫正法实施细则,来进行更加细致的规范。

参考文献:

第9篇:社区矫正工作计划范文

一、积极开展人民调解活动

今年,**区提出开展 “转型升级提升年”、“社会矛盾化解年”、“基层基础建设年”的活动,根据“社会矛盾化解年”活动要求,##街道司法所在全街道范围组织辖区**个社区开展2次大型矛盾纠纷排查调解活动,对排查的矛盾纠纷要求每月上报,社区能够调节的在社区调解,社区不能调节的由街道组织相关部门调解,街道司法所不能调解的上报**区,申请上级司法部门协助调解。今年,街道把人民调解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治本环节来抓,积极发挥人民调解作用,充分化解人民矛盾,为辖区居民提供了安居乐业的生活环境。

2009年全年,街道共调解矛盾纠纷 起,调解率 ,成功率 。在调解中心调节的纠纷共有 件,成功调解 件,占全部纠纷的 。

二、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根据全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计划安排,今年**区所有乡街必须全面开展社区矫正个工作,由于我街道**拆迁,社区矫正工作迟迟未能正式开展,为了做好社区矫正工作,街道司法所做了大量工作。

1、建立工作机构

按照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要求,我们在交接前成立以街道主任为组长的##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交接后一周内组建了一支由社区综治干部和妇女干部组成的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在司法所人员和社区民警组织下开展工作。

2、建立了相关工作制度

按照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加强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确保刑罚的有效实施,制定了《##街道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街道社区矫正加(扣)分细则》《##街道社区矫正月度考核评议方案》《##街道“5+1”监管机制方案》等制度;

3、司法所逐一对矫正对象进行分析,制定矫治个案。通过定期谈话、专家心理咨询、社会帮教、公益劳动等多种形式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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