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推出「限时吃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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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限时吃5块松饼”活动,上海一餐饮企业被罚3万元。你觉得这事冤吗?
据媒体报道,该餐饮企业为提高营业额,自2016年开业至案发,在门店内张贴“大胃王松饼挑战”广告海报,10分钟内把松饼5块及1大杯奶昔全部吃完,即算挑战成功。
经统计,2021年1月1日至被查处时止,该店共有130名顾客参与挑战活动,其中29人挑战成功,此前相关记录因工作系统更新已无法查证。
相关部门对此做出3万元罚款,认为该挑战中食品的份量明显超过一般人的食量,挑战成功率不足25%,且挑战未成功剩下的食物绝大多数会被扔掉,违背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良好社会风尚。
这一处罚引发众多争议。
按说,店家张贴“大胃王松饼挑战”广告海报不假,但这种经营方式的目的,还是为了提高营业额,并没有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之类的典型情形。
而且一个人10分钟内吃完松饼5块和1大杯奶昔,虽是艰难的任务,但也有接近25%的完成率,并不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怎么还会因为广告不当而违法?
不错,在《广告法》中,确有一些抽象性比较强的规定,如“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等。如果非得按照完美的标准、“良好社会风尚”来要求,店家的这份广告海报,似乎是有点浪费食物的观感。
只不过,如果这样的广告都算触碰了法律红线,还有什么样的广告,能够经得起“道德性”条款的凝视呢?
以这样的处罚标准,那些语不惊人死不休的地产广告,不是“崇洋媚外”就是“崇尚奢靡”,有几个不得贴上罚单的?
从立法角度看,国家制定这样的法律条款,主要是为了导向和“兜底”,防范那些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而不是将轻微违法行为也一网打尽。
可能有人会说,店家搞大胃王比赛,就算不违反《广告法》,也违反了《反食品浪费法》。店家不仅没有主动防止食品浪费,反而要求消费者完成挑战,属于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
即便如此,有必要打这么重的板子吗?
根据《反食品浪费法》,一般来说,店家没有提醒提示的,也就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对于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浪费,法律规定了两个处罚档次——
第一档是“明显浪费”,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档是“严重食品浪费”,也是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审视这起“大胃王松饼挑战”, 2021年1月1日至案发,大概有100人没有挑战成功。
就算这过程中存在浪费,也只是“明显浪费”,而没达到“严重食品浪费”地步。按理说给个警告就行了,至多也就是1万元以下的罚款,怎么都不用罚款3万元。
以《广告法》来说,发布广告内容不合法的,一般也就是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店家,“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就这起事件而言,店家只是贴了张海报,没有多少广告费用,何来3万元的高额罚款?
有关部门或许想用高价罚款,达到“杀鸡儆猴”的目的。但也要看到,特殊时期的民生艰辛。一个松饼店,撑过三年疫情再到现在,已经很不容易了。3万元罚款,需要卖出多少份松饼才能回本?
正如很多网友说的,执法部门若担心活动浪费食物,大可以提醒商家,要求消费者将剩下的食物打包带走。
有没有浪费,最终还是要以结果论。如果对没吃完的食物,商家自有一套合适的处理办法,就不能轻言大胃王的活动违背公序良俗,进而判断其广告违法。几块松饼没吃完,觉得浪费要罚款,那很多公务宴请场合,一大桌子菜没吃就倒掉,浪费的体量更大,要不要管?
反浪费其实更多取决于个人的自觉,相关部门可多做倡导,将精力放在浪费现象更严重的地方。动辄罚款,不仅容易让人别扭,也很难起到好的执法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