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防诈骗讲座活动策划 大学生防诈骗策划案模板

2023-09-25 03:56: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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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防诈骗讲座活动策划

目录

一、 活动主题

二、 活动背景

三、 活动目的

四、 活动时间

五、 活动内容

六、 参与人员

七、 活动方式

八、 活动预算

一、活动主题

谨防网络诈骗

二、活动背景

为贯彻落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的重要指示和批示精神,根据xx市公安局、xx大学党支部关于全民反诈的部署和学校安排,进一步加强我校师生防范电信诈骗意识和能力,遏制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高发态势,我校拟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主题活动,为确保活动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三、活动目的

通过主题活动,使各单位和广大师生知晓电信网络诈骗的危害和国家对该项工作的重视,各学院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长效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体系,实现公安系统、学校管理部门及各学院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相互促进、群防群治的工作格局,不断提升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效果,使广大师生了解骗子的基本手法和行骗方式,提高防范认识和防范水平,使电信诈骗案发率明显下降,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四、活动时间

主题活动从方案制定之日起至x月底;相关工作措施长期坚持。

五、活动内容

(一)积极营造浓厚氛围。

各相关部门和学院要于活动前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结合本部门、本学院特点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对所有班级组织一次主题班会,加强动员教育,力争做到人人知晓、人人重视、人人参与反电信网络诈骗主题活动,营造浓厚的反电信网络诈骗氛围。

(二)创新宣传教育方式。

学生会相关部门编辑《电信网络诈骗典型案例汇编》及组织开展“防范电信网络诈骗警示教育”演讲,开展知识竞赛、文娱活动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让接受对象易于接受,入耳入脑入心,注重实效,打通反电信诈骗“最后一公里”,坚决杜绝高高举起、轻轻放下的走过场现象。

(三)建立立体化防范互动网络。

充分发挥互联网平台作用,相关部门、各学院要充分发挥其效用,积极构建起警校至学院——辅导员(班主任)——班级——学生的宣传互动渠道,及时推送反电信诈骗宣传知识和典型案例,通报我校学生电信诈骗案发情况,传达警方、学校和学院的相关部署和信息,展示反电信诈骗活动开展情况,交流分享反电信诈骗工作好的做法,反馈学生关于电信诈骗的信息,建立起至上而下的多层级、全覆盖、无死角的宣传互动网络,有效提高师生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

(四)积极推进反电信网络诈骗进课堂活动。

各学院要对所有任课教师进行比较系统的宣讲和培训,除辅导员、班主任利用班会等活动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外,打印防诈骗宣传单,分发给全校师生。

(五)建立提醒机制,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相关部门、各学院要教育引导师生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坚决摒弃铺张浪费和不劳而获的心理,教育师生在向外转款时,要“他防”和“自防”相结合,要提前问问辅导员、班主任或者身边同学有没有可能是电信网络诈骗,跳出当局者迷的怪圈,避免上当受骗。

六、参与人员

全体师生

七、活动方式

线上线下相结合

八、活动预算

1. 人员:学校领导、相关老师、辅导员、学生干部

2. 场地:学校操场

3. 宣传单:5000份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三)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具有前述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四)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骗得财物的,以诈骗罪(既遂)定罪处罚。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1、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2、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上的。

具有上述情形,数量达到相应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五)电信网络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六)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裁量刑罚,在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时,一般应就高选择。确定宣告刑时,应当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准确把握从重、从轻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保证罪责刑相适应。

(七)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严格控制适用缓刑的范围,严格掌握适用缓刑的条件。

(八)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应当更加注重依法适用财产刑,加大经济上的惩罚力度,最大限度剥夺被告人再犯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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