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植植物危及电力设施遭供电部门砍伐,能否请求赔偿

2023-11-19 12:28: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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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公司关于修剪树木

以案说法丨种植植物危及电力设施遭供电部门砍伐,能否请求赔偿?

麻章案例

第1期

案情争议

供电部门未告知树木所有人,将种植在高压线下的风景树剪尾,事主事后能否请求赔偿?供电部门是否有权未经通知直接剪尾?

基本案情

2009年,叶某在承租地经营土杂肥场,刚好在220千伏椹北高压导线下种植广州榕树和桃花芯树等风景树。2017年7月,广东电网有限公司湛江供电局发现叶某种植的风景树的高度已超过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危及线路的安全运行,为安全起见,供电局对叶某种植的六棵风景树进行剪尾,剪尾后并未影响树木生长。叶某称被剪尾的六棵风景树现生长形状不美观,销售价值受到影响,故诉至本院,请求供电局赔偿其对六棵风景树进行剪尾而造成的损失90000元。

图文无关

庭审现场

被告供电局在庭审中辩称:

涉案的高压线高12.5米,为220千伏赤椹线,由湛江供电局负责建设,于2007年2月5日建成通电。

湛江供电局于2007年2月5日在《湛江日报》第2版刊登了《通电通告》,通告中注明了该线路经过的村庄(其中包括“车路溪村”),并注明“上述线底下及线路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15米为电力线路保护区,在此区域内不得从事植树、建筑、开挖、爆破、倾倒酸、碱、盐等危及线路安全运行的活动”以及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该线路建成早于原告承租土地的时间,且涉案树木在高压线底下,其被修剪前已9米多高,与线路的垂直距离不足4米,已危及到线路的运行安全。

供电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应对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予以修剪,并不予补偿。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叶某的诉讼请求。

目前该案已生效。

图文无关

法官说法

主审法官

麻章区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庭 简丽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条:“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以及《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四)项 “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或最大风偏后与树木之间的安全距离为:154-220千伏导线的最大风偏距离为4.0米,最大垂直距离4.5米。” 及第十八条 “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或高杆植物。电力企业对已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应当予以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等任何费用。”的规定,被告作为电力职能的单位,负有保护电力线路的义务。被告在架设涉案区域高压线期间已在《湛江日报》发出通告,向公众告知应当禁止的事项。被告架空电导线在先,原告种植风景树在后。

被告在发现原告种植的风景树有危及高压线安全的情况下,对原告超高的风景树进行剪尾,其主观目的是为了维护线路安全,是依法履职行为,无需赔偿。

法官

后语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力设施附近种植植物时,应了解清楚电力设施保护的相关规定,不得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或高杆植物,否则电力企业有权砍伐在已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或高杆植物,并不予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等任何费用。

供稿:何冬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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