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

2024-03-12 19:29: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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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行为效力待定

效力待定。

无权代理主要有四种情况:根本无权代理;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超越代理权范围进行的代理;代理权消灭以后的代理。 现实中,后三种无权代理的情况较为多见。这些无权代理行为虽然具有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但由于行为人缺乏代理权,因而并不符合有权代理的要件。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不是绝对无效的合同,而是一种效力待定的合同。

一、通常情况下,无权代理人对外签订的合同不发生效力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下面两种情况,无权代理人对外签订的合同发生效力

第一、被代理人进行追认

无权代理行为并不是当然就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某些情况下,也有可能是有利于被代理人的,此时被代理人有一个追认权,即对无权代理人对外签订的合同进行追认。追认后,该合同依法产生法律效力,此时被代理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二、合同的相对人主观上善意无过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以上规定实际上就是我们常说的表见代理。表见代理合同要满足以下条件:

(1)行为人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就与第三人签订了合同;

(2)合同的相对人,即第三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无过失的。

综上,无权代理人对外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法律在这方面既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又保护第三人的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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