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即将失业 领取失业金“非本人意愿失业”条款你感觉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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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什么叫“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失业金待遇享受条件“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这句话很拗口,大白话来说,就是要排除“自愿失业”。
首先,我们看看文件里怎么规定的: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2011]13号):
第十三条 失业人员符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我们把援引劳动合同法条文放进去,可以更加清晰地看到,“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主要包括的情形:
(1)单位单方终止:因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等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2)单位单方解除:由用人单位因员工过错解除、非错解除、裁员解除等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3)单位协商解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4)因单位过错被迫解除:劳动者本人因单位过错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5)兜底条款: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02 为什么要设置“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条件?
设置“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条件,实际上就是把“自愿失业”排除在失业保险待遇享受之外。
第一,“自愿失业”是由于本人主观意愿造成,外界给与任何经济手段或行政政策手段都无法改变;
第二,“自愿失业”可以自我主观选择,很难排除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纳入救济范围内甚至有可能会起反作用,把一个好制度变成一个“引诱作恶”的制度。这可能会引诱一部分人为了单纯的领取失业金而自我选择性失业,不但会扭曲真实的失业数据,还会给社保基金造成失衡。
第三,失业保险本质还是为了促进就业,所以失业保险待遇不仅仅包括失业金的现金救济,也还包括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补贴等促进就业的措施。所以,”自愿失业“这种本人对就业无积极意向的,被排除了失业保险待遇范围之外。
03 不符合“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否就无法救济了呢?
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的体系,社会保险仅仅是其中一环。
如果是就业群体,我们会按照职工社会保险体系来实现保障;
如果是无业群体,我们可以居民社会保险体系来实现保障;
如果是困难群体,我们可以通过社会救助体系来进行保障。
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和社会对由于各种原因而陷入生存困境的公民,给予财物接济和生活扶助,以保障其最低生活需要的制度。社会救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于社会保险的保障目标。社会保险的目标是防范劳动风险,而社会救助的目标是缓解生活困难。我国的社会救助一般是民政系统来管理的,例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五保户“贫困救助、临时的某次因灾害的救助等等。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社会慈善体系等。
所以,我们不能把所有社会责任都通过一个单一制度来完成。失业保险有其运作机制和原理,”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确实不符合其原理条件;在疫情这种非常时期,不符合失业金条件,确又生活困难的,可以寻求社会救助等其他体系来共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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