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历的工作经历造假会怎么样(职场简历/经历造假可以有多严重)

2023-09-15 13:26: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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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历的工作经历造假会怎么样

真心不建议各位小伙伴搞职场造假和简历造假。一旦被发现,严重的情况会被用人单位无责任辞退。

但是,一码归一码,与履职无关的个人信息也同样有权保留或者干脆拒绝提供。比如婚育状况、政治面貌、是否与上一家单位存在劳动纠纷等。

有不少公司会在入职的资料里设定这么一句特别令人担心的话:

“本人确认其所填写的各项内容保证真实,如有不实或隐瞒,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自动离职。”

与此类似的还有“最终解释权归本商场所有”、“贵重物品妥善保管,遗失概不负责”、“购车须在本店购买保险”、“快递派送不经收件人签收”、“本乐园禁止携带外来食品进入”等等。

相信以上都是大家曾经遇到的,用人单位和商家利用其优势地位,事先在合同中设置的格式化条款。签署合同的另外一方无法选择,只能选择签字默认。

设定好这些条款用人单位就可以高枕无忧吗?签署了含有这些条款的文书就只能按照字面意思执行吗?嘿嘿嘿,那还真没这么简单。

犀哥这次就给大家理清楚这背后的原委,以后你自己也可以区分哪些格式条款有效哪些自始无效。

咱们通过两个有代表性的真实案例来解释一下这个问题:

徐某(女,已婚)于2018年入职某公司,从事产品推广。在用人单位的员工入职信息表中的婚姻状况一栏,填写为“否”,并签字确认其所填写的各项内容保证真实,本人如有不实或隐瞒,愿自动离职并且不支付经济补偿(该内容为表格的格式条款)。[1]

2019年某日,徐某因先兆流产住院,向公司请假,并将请假条邮寄给公司人力负责人。但随后该公司向徐某邮寄了《关于徐某自动离职的说明》,通知徐某因其在2019年连续旷工,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视为自动离职。徐某认为公司行为系违法解除,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该公司主张徐某入职是以未婚身份填写求职表,未如实告知公司真实信息,构成对公司欺诈,其行为按照入职登记表规定应视为自动离职。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徐某提起了劳动仲裁,仲裁裁决结果是公司解除合同行为违法,公司不仅要支付经济补偿,还要额外支付赔偿金。

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一审支持仲裁委的裁决,公司继续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由公司承担。

来看法院判公司败诉的理由:

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是未如实告知婚姻状况是否属于欺诈。

首先,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当初招聘员工时以未婚为入职条件。

其次,公司解除与徐某之间的劳动合同,系以其怀孕后无法胜任工作为由,而非以其隐瞒婚姻状况为由。

且婚姻状况属于个人信息,在不影响履职行为的情况下,未如实披露婚姻状况并不构成对公司的欺诈。故公司以欺诈为由要求认定劳动合同无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公司在员工怀孕期间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原审法院处理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结婚与否并不与其从事的产品推广直接相关,所以这条信息的隐瞒并不会导致员工离职的法律后果。

与此类似的还有年龄、籍贯、身体健康状况、政治面貌、身高、家庭成员的情况,是否与原单位有过劳动仲裁等,通常这些信息都并不会直接影响劳动者的履职行为,所以不会因此而被辞退。

但是其他信息就没有那么好商量了:

比如编造工作经验和工作经历的,学历造假的,因为这些信息恰恰是决定用人单位与劳动建立劳动关系的决定性因素,在这里隐瞒或者造假,后果较为严重。

来看一个相对极端一点的案例,劳动者隐瞒了部分工作经历并且已经入职五年却都被用人单位辞退:

陶某入职X星公司时,在简历中隐瞒了部分工作经历。少填写了2007年5月至2009年8月期间三次工作经历(还有二进二出)。原因是担心自己频繁更换公司,可能会让新入职单位认为其不够稳定,影响其应聘工作。[2]

但入职五年后,在X星公司聘请第三方评估公司进行稽核过程中,发现陶某对其简历进行了伪造(隐瞒工作经历)。遂按照违反公司制度为由,辞退了陶某并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陶某不服先后提起劳动仲裁、起诉和上诉程序,但结果是不受支持。

法院的理由:陶某的个人学习、工作经历是X星公司决定是否录用陶某的重要考量因素。且X星公司的员工手册明确规定,向公司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相关信息的,给予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该员工手册已经送达给陶某,陶某对于公司规章制度应当清楚。

综上,X星公司基于陶某故意隐瞒相关信息而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无违法之处。陶某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其实这种动不动就要求员工主动离职的格式化条款并不是都有效的。要看具体的内容与劳动者履行相关工作任务是否有相关性。

类似婚否、籍贯、是否劳动仲裁、健康状况等与工作内容无直接相关的信息出现隐瞒,是不会触发相应的后果;但是学历、工作经验、技能证书等就不得隐瞒更不得造假,单位有权按照双方的约定采取辞退等合法手段。

我们真心希望劳动者能够找到自己大展宏图的平台,用人单位也可以发现德才兼备的“千里马”,其实大家坦诚相待,难道不是更好的相处方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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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

^(2014)海中法民一终字第382号

^(2017)苏民申44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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