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书标准格式 再审申请书格式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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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xx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此处应当准确列明再审申请人原审诉讼地位。)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xxx
电话:邮编: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xx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xx
电话:邮编:(必须写明电话,以便法院通知对方。)
再审申请人因不服xx省人民法院院于xxxx年x月xx日作出的(xxxx)民一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特向贵院提出申诉。(此处应注明原审判文书的案号。)
再审事由:
xx省人民法院(xxxx)民一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的基本证据缺乏证据支持,且适用法律错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xx款之规定,请求再审。(必须列明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每几款的规定。)
再审请求:
1.撤销xx省人民法法院(xxx)民一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第xx项;(可以要求撤销全部判决,也可要求撤销判决中的某一项或几项。)
2.依法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提出的下列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即要求再审被申请人向再审申请人立即支付xx款xx元及xx款利息xxxx元;(必须写清再审的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许多申请人疏忽这一点。)
申请人(原判被告、终审上诉人):李介有,男,×岁,汉族,农民。住内蒙扎兰屯市中和镇库堤河村;邮寄地址。
被申请人(原判原告、被上诉人):吴再富,男,×岁,满族,村长;邮寄地址:扎兰屯市中和镇库堤河村二街。
第三人:荆树贵,男,×岁,汉族,干部,住中和镇库堤河村一街。
申请事由:
再审申请人因债务纠纷一案,不服呼盟中级法院在内蒙高级法院裁定指令再审情形下,做出驳回再审请求的判决;理由如下:
1、民案原判,定性不准,实体错误!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
2、民案终审,违背法定程序,对上诉案件不审不问维持原判。
3、民案再审,无视案件性质,覆辙原判错误,做出驳回再审诉求。
本案三审判决的错误,贴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1项、2项、3项、4项、6项、10项、11项规定的: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据是伪造、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力的、原判决遗漏以及第二款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当再审的事由。
请求事项:
1、撤销两级法院初、终、再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求;判令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2、判令被申请人给付拖欠款(原判遗漏)×元。
3、被申请人的诉求属于恶意,应于惩罚,判令由此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害(车旅误工等)赔偿人民币×元。
纠纷事实:
申请人与银行约定是70平米土瓦结构房。签定《抵押合同书》、《卖房契约》。被申请人购买后,索要115平米临街的砖瓦结构住宅房;不顾民事行为主体和约定标的,诉求法院判给该房。
民案原判:
故意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用债务曲解立案、规避约定审理、做出与约定相悖的判决:被告给原告倒出临街的土瓦结构房。
1、证据足以推翻原判:《抵押合同书》、《卖房契约》、《还款凭证》、房屋照片,是确定纠纷事实、案件性质、约定标的、民事行为主体的关键证据;法院原判未予认证质证!贴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规定情形。
2、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认定的事实是伪造的,没有质证。
纠纷源之房产抵押买卖;认定债务纠纷,没有证据证明。
署名潘振林、标明63平米土草房的《房照》,来路不明;村委会代签的日期是在此房出卖并且建成砖瓦结构房之后,是废弃无效证件;不具证明力。做定案依据未质证。
如此审判错误,贴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的2、3、4项规定情形“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以及“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3、原判适用法律错误:房产抵押买卖纠纷用《民法通则》债权条款判决,明显与纠纷性质不符。贴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第6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规定情形。
4、原判决遗漏:庭审时,被告反诉原告欠款事项没有认证。贴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第12项“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的”规定情形。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朱**,男,196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省**县人;住址:**省**县**镇**巷**号;联系电话**。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县***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县公室 (**县档案局里) ,电话
法定代表人:周**
再审事由:
申请人的再审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三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之规定,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之规定,恳请贵院院长对该案提请再审。
再审请求:
1、依法撤销**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审二民申字第130号民事裁定书、**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盐民终字第0931号民事判决书、**省**县人民法院(2009)射民一初字第1192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被申请人将位于**省**县红旗路24号综合楼舞厅(皇后舞厅)和三楼房屋的财产所有权为申请人所有;
2、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一审、二审、再审的诉讼费用。
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申请再审的事实:
1、被申请人为解决元旦、春节期间职工工资及公司其他遗留问题于2003年11与8日向申请人借款15万元人民币,借款期为半年,约定于2004年5月8日还款,借款利息按月息1%计算,被申请人以公司皇后舞厅房产作为抵押。因借款到期未还,申请人将被申请人诉至**省**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该院经审理,于2004年5月20日下发(2004)射民一初字第901号民事调解书,在该调解书执行过程中,**法院于2004年7月10日下发(04)执字第9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镇红旗路24号二楼西侧大厅297.81㎡及三楼西侧89.50㎡,产权过户给申请人,同日,**法院向**房管所下发(04)执字第93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申请人向房屋主管部门缴纳契税等相关费用后,**县房地产管理所于2004年7月12日向申请人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书,产权人:朱**,房屋坐落:**镇红旗路24号。(www.fwsir.Com)因上述房产估价277982元,且被申请人公司账面欠申请人203572元,遂申请人补交了74410元给被申请人,至此,申请人对上述房产享有完全的所有权,执行程序结束。
2、执行程序结束后,案外承包人身份化为承租人于2004年7月13日以侵犯其优先购买权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没有查清事实,于2004年8月23日下发(2004)射执字第932-1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了(04)执字第932号民事裁定书。为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4年8月24日又达成了新的《还款协议》,双方约定分期还款,如不按期偿还,被申请人承诺在舞厅原承包人孙国民合同到期(2007年1月31日)后,二楼舞厅和三楼房屋产权归乙方所有。2006年8月3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和解协议,明确被申请人所欠申请人房款277982元。2006年9月2日,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沈友国向申请人签字承诺转致执行。2004年8月24日被申请人承诺,再次肯定了位于**镇红旗路24号二楼西侧大厅297.81㎡及三楼西侧89.50㎡的房屋产权归申请人所有。直到2008年12月26日破产。
3、申请人于2009年3月8日向**法院对被申请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申请人将位于**省**县红旗路24号综合楼舞厅(皇后舞厅)和三楼房屋的财产所有权为申请人所有,**法院经审理于2010年4月16日(历时一年多)下发了(2009)射民一初字第119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申请人的起诉,申请人不服,依法向**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0日下发(2010)盐民终字第0931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一审判决。2011年3月8日申请人依法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5日开庭,被申请人没有到庭,2011年5月30日作出裁定,2011年10月14日由**法院法官向申请人送达了(2011)苏审二民申字第130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现申请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被申请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二、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审二民申字第130号民事裁定书、**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盐民终字第0931号民事判决书、**省**县人民法院(2009)射民一初字第1192号民事判决书未查清本案的事实,依据的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位、程序违法:
1、本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还款协议》,该协议确定了被申请人的还款数额、期限及超期还款的补救措施,并约定了抵押条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的规定,旨在防止财产“高价低卖”,保护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结合本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签订的并非抵押合同,况且被申请人并无其他债权人,被申请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的2006年9月2日又与申请人在原《还款协议》上约定“因公司资金兑现困难,未能按期兑现还款协议,经甲、乙双方协商,仍以上述房产作为抵押物,原协议继续有效”,申请人认为,双方的以上约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取得抵押物。”之规定,申请人有权对上述房屋进行受偿。因此,三级法院并未查清本案事实,且适用法律错位。
2、原《民事诉讼法》第208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规定,案外人提出异议应当在执行过程中提出。结合该案,**县房地产管理所于2004年7月12日向申请人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书,至此,财产转移的登记手续已经履行完毕,申请人对上述房产享有完全的所有权,执行程序结束。
而本案案外人孙国民于2004年7月13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显然,其提出异议的时间不在执行过程中,因此,其提出的异议应当依法驳回。但**法院并未查清这一事实,致使申请人已经享有的财产权利遭到严重侵害。
3、申请人于2009年3月8日向**法院对被申请人提起民事诉讼,**法院经审理于2010年3月29日才下发了(2009)射民一初字第119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认为,**法院审理案件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显属程序违法。
4、**法院受理阜宁县达恒工业用布厂(以下简称达恒布厂)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违反法律规定,严重侵害了被申请人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一、阜宁县达恒工业用布厂(以下简称达恒布厂)于2008年12月20日向**法院对被申请人破产清算,仅仅过六天,**法院就于2008年12与26日下发(2009)射民破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达恒布厂对被申请人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申请人认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人的行为严重的违反了《破产法》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之规定。
第二、依据《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及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之规定,只有企业资不抵债,无法偿还债务时,债务人或债权人可向法院提起破产清算的申请,结合本案,盐城信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曾于2008年3月2日对被申请人出具盐信盛核字【2008】第014号审计报告书,经审计“贵公司2001年至2007年9月30日贵公司累计利润440.536.73元”,显然,被申请人公司有40多万元的利润,并不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形,因此,**法院受理达恒布厂对被申请人的破产清算申请严重违法。
三、本案新的证据及法律依据:
1、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为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据(2004)射民一初第901号民事调解书的约定履行执行行为,将涉案房产直接过户到债权人朱兰英名下,显然**县法院违法执行,应当予以纠正。
2、2014年2月17日**县人民检察院作出射检违监【2014】32092400002号《通知书》,内容如下“朱兰英:关于你申诉的**县人民法院对**县益商饮服有限公司破产一案,我院审查后已向**县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基于上述的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恳请院长对该案提请再审,敬请贵院支持申请人的再审请求,依法撤销**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审二民申字第130号民事裁定书、**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盐民终字第0931号民事判决书、**省**县人民法院(2009)射民一初字第1192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被申请人将位于**省**县红旗路24号综合楼舞厅(皇后舞厅)和三楼房屋的财产所有权为申请人所有,以维护法律的公正与效力,维护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此 致
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