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书调解书 调解书再审申请书的最新范文

2024-04-08 07:39: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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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调解书

再审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___________,男/女___________,年——月——日——,出生_______族____

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处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___________

委托诉讼代理人:___________

被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_________

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一审诉讼地位):____________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再审申请人________因与__________(写明案由)一案,不服_________人民法院(写明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号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现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请求: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写明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事实和理由)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附:本民事再审申请书副本×份

再审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_日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七十八条制定,供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用。

2、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住所。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3、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4、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5、再审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2)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审裁判文书案号;

(3)具体的再审请求;

(4)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再审申请书应当明确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并由再审申请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6、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2)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 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3)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4)反映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及其他材料。

7、有新证据的,应当在事实和理由之后写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院决定再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朱**,男,196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省**县人;住址:**省**县**镇**巷**号;联系电话**。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县***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县公室 (**县档案局里) ,电话

法定代表人:周**

再审事由:

申请人的再审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三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之规定,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之规定,恳请贵院院长对该案提请再审。

再审请求:

1、依法撤销**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审二民申字第130号民事裁定书、**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盐民终字第0931号民事判决书、**省**县人民法院(2009)射民一初字第1192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被申请人将位于**省**县红旗路24号综合楼舞厅(皇后舞厅)和三楼房屋的财产所有权为申请人所有;

2、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一审、二审、再审的诉讼费用。

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申请再审的事实:

1、被申请人为解决元旦、春节期间职工工资及公司其他遗留问题于2003年11与8日向申请人借款15万元人民币,借款期为半年,约定于2004年5月8日还款,借款利息按月息1%计算,被申请人以公司皇后舞厅房产作为抵押。因借款到期未还,申请人将被申请人诉至**省**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该院经审理,于2004年5月20日下发(2004)射民一初字第901号民事调解书,在该调解书执行过程中,**法院于2004年7月10日下发(04)执字第9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镇红旗路24号二楼西侧大厅297.81㎡及三楼西侧89.50㎡,产权过户给申请人,同日,**法院向**房管所下发(04)执字第93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申请人向房屋主管部门缴纳契税等相关费用后,**县房地产管理所于2004年7月12日向申请人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书,产权人:朱**,房屋坐落:**镇红旗路24号。因上述房产估价277982元,且被申请人公司账面欠申请人203572元,遂申请人补交了74410元给被申请人,至此,申请人对上述房产享有完全的所有权,执行程序结束。

2、执行程序结束后,案外承包人身份化为承租人于2004年7月13日以侵犯其优先购买权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没有查清事实,于2004年8月23日下发(2004)射执字第932-1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了(04)执字第932号民事裁定书。为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4年8月24日又达成了新的《还款协议》,双方约定分期还款,如不按期偿还,被申请人承诺在舞厅原承包人孙国民合同到期(2007年1月31日)后,二楼舞厅和三楼房屋产权归乙方所有。2006年8月3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和解协议,明确被申请人所欠申请人房款277982元。2006年9月2日,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沈友国向申请人签字承诺转致执行。2004年8月24日被申请人承诺,再次肯定了位于**镇红旗路24号二楼西侧大厅297.81㎡及三楼西侧89.50㎡的房屋产权归申请人所有。直到2008年12月26日破产。

3、申请人于2009年3月8日向**法院对被申请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申请人将位于**省**县红旗路24号综合楼舞厅(皇后舞厅)和三楼房屋的财产所有权为申请人所有,**法院经审理于2010年4月16日(历时一年多)下发了(2009)射民一初字第119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申请人的起诉,申请人不服,依法向**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0日下发(2010)盐民终字第0931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一审判决。2011年3月8日申请人依法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5日开庭,被申请人没有到庭,2011年5月30日作出裁定,2011年10月14日由**法院法官向申请人送达了(2011)苏审二民申字第130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现申请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被申请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二、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审二民申字第130号民事裁定书、**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盐民终字第0931号民事判决书、**省**县人民法院(2009)射民一初字第1192号民事判决书未查清本案的事实,依据的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位、程序违法:

1、本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还款协议》,该协议确定了被申请人的还款数额、期限及超期还款的补救措施,并约定了抵押条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的规定,旨在防止财产“高价低卖”,保护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结合本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签订的并非抵押合同,况且被申请人并无其他债权人,被申请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的2006年9月2日又与申请人在原《还款协议》上约定“因公司资金兑现困难,未能按期兑现还款协议,经甲、乙双方协商,仍以上述房产作为抵押物,原协议继续有效”,申请人认为,双方的以上约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取得抵押物。”之规定,申请人有权对上述房屋进行受偿。因此,三级法院并未查清本案事实,且适用法律错位。

2、原《民事诉讼法》第208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规定,案外人提出异议应当在执行过程中提出。结合该案,**县房地产管理所于2004年7月12日向申请人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书,至此,财产转移的登记手续已经履行完毕,申请人对上述房产享有完全的所有权,执行程序结束。

而本案案外人孙国民于2004年7月13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显然,其提出异议的时间不在执行过程中,因此,其提出的异议应当依法驳回。但**法院并未查清这一事实,致使申请人已经享有的财产权利遭到严重侵害。

3、申请人于2009年3月8日向**法院对被申请人提起民事诉讼,**法院经审理于2010年3月29日才下发了(2009)射民一初字第119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认为,**法院审理案件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显属程序违法。

4、**法院受理阜宁县达恒工业用布厂(以下简称达恒布厂)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违反法律规定,严重侵害了被申请人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一、阜宁县达恒工业用布厂(以下简称达恒布厂)于2008年12月20日向**法院对被申请人破产清算,仅仅过六天,**法院就于2008年12与26日下发(2009)射民破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达恒布厂对被申请人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申请人认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人的行为严重的违反了《破产法》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之规定。

第二、依据《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及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之规定,只有企业资不抵债,无法偿还债务时,债务人或债权人可向法院提起破产清算的申请,结合本案,盐城信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曾于2008年3月2日对被申请人出具盐信盛核字【2008】第014号审计报告书,经审计“贵公司2001年至2007年9月30日贵公司累计利润440.536.73元”,显然,被申请人公司有40多万元的利润,并不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形,因此,**法院受理达恒布厂对被申请人的破产清算申请严重违法。

三、本案新的证据及法律依据:

1、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为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据(2004)射民一初第901号民事调解书的约定履行执行行为,将涉案房产直接过户到债权人朱兰英名下,显然**县法院违法执行,应当予以纠正。

2、2014年2月17日**县人民检察院作出射检违监【2014】32092400002号《通知书》,内容如下“朱兰英:关于你申诉的**县人民法院对**县益商饮服有限公司破产一案,我院审查后已向**县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基于上述的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恳请院长对该案提请再审,敬请贵院支持申请人的再审请求,依法撤销**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审二民申字第130号民事裁定书、**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盐民终字第0931号民事判决书、**省**县人民法院(2009)射民一初字第1192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被申请人将位于**省**县红旗路24号综合楼舞厅(皇后舞厅)和三楼房屋的财产所有权为申请人所有,以维护法律的公正与效力,维护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此 致

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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