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债式股权收购协议(承债式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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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债式股权转让的概念
承债式股权转让,是指股东以承担被投资企业债权债务为条件,转让被投资企业的全部股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244号)对承债式股权转让曾作出规定,“公司原全体股东,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转让公司全部资产方式将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协议约定时间以前的债权债务由原股东负责,协议约定时间以后的债权债务由新股东负责。”
承债式股权转让有两个特点:一是必须转让被投资企业的全部股权;二是股东需承担约定时间以前被投资企业的债权债务。
二、承债式股权转让的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244号)规定,承债式股权转让中,原股东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规定,在计算原股东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从转让收入中减除原股东承担的债务金额,并加上原股东收回的债权金额。
也就是说,在税务处理上,承债式股权转让与一般股权转让虽然都是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所得税,但区别在于承债式股权转让在计算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被投资企业的债务金额或者加上被投资企业的债权金额。
三、承债式股权转让的实质
要分析承债式股权转让的实质,必须首先弄清楚两个问题:一是原股东承担债权债务的资金归属,二是会计如何进行核算。
(一)原股东承担债权债务的资金归属
原股东承担债权债务的资金归属,即原股东负责收回被投资企业债权资金实际归谁所有,负责偿还的债务资金实际归谁支付。由于承债式股权转让中原股东承担的一般是债务,这里我们就以原股东需承担债务为例进行分析。
假定被投资企业全部股权价值1000万元,债务500万元。对于原股东而言,若采用承债式股权转让,合同约定收入为1000万元时,实际收入5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但这肯定是不划算的,因为若正常转让将实际取得收入1000万元。也就是说,合同约定的转让收入应当为1500万元,此时原股东承担债务后实际收入为1000万元(1500万元-500万元),这样承债式股权转让才能正常进行。因此,原股东承担的债务资金,实际是由新股东支付的,或者说是原股东向新股东借入的资金。同理,原股东收回的债权资金,实际上是原股东向新股东借出的资金。
通过以上分析,承债式股权转让中,原股东收回债权或偿还债务的资金归属为新股东。承债式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转让收入金额应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股权转实际让的金额,另一部分为原股东承担债务的金额(为正数)或收回债权的金额(为负数)。
我们可再看一个例子,A公司共有甲、乙两股东,出资比例7∶3,实收资本400万元。2019年6月30日,甲、乙以15100万元转让A公司全部股权给丙,约定A公司2019年6月30日前的300万元债权和12000万元的债务由甲、乙负责追收清还,2019年6月30日后的债权债务与甲、乙无关。假设A公司实收资本即为股东投资成本,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忽略不计,甲、乙已收回所有债权并清偿所有债务。
在本例中,甲、乙采用承债式股权转让,向丙转让A公司全部股权,转让收入15100万元。这里的转让收入15100万元应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股权转实际让的金额3400万元,另一部分为原股东偿还债务的金额12000万元和收回债权的金额-300万元。
(二)会计如何进行核算
在承债式股权转让中,虽然原股东负责收回债权和偿还债务,但由于债权债务的主体为被投资企业,实际收回债权和偿还债务的主体也只能是被投资企业。因此,原股东承担的债务资金,由原股东向新股东借入后,再借给被投资企业,由被投资企业进行偿还,实际上相当于被投资企业向新股东借入资金偿还债务;原股东收回的债权资金,实际上相当于由资举例企业收回债权后,通过原股东向新股东借出的资金。
接上面的例子,对于A公司来说,由于这次股权转让,其股东由甲、乙变成了丙,同时债权账面金额为零,债务的账面金额为原债务金额减去债权金额后的余额,债务的相对人也变成了丙。具体会计核算如下:
1、被投资企业A公司的会计核算
借:其他应付款 12000(原债务)
贷:其他应收款 300(原债权)
其他应付款-丙 11700(新债务)
借:实收资本-甲乙 400
贷:实收资本-丙 400
2、原股东甲、乙的会计核算
借:银行存款 3400
贷: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 400
营业外收入 3000
3、新股东丙的会计核算
借: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 3400
其他应收款-A公司 11700
贷:银行存款 15100
四、承债式股权转让的优点
承债式股权转让的优点,是通过规定协议约定时间以前被投资企业的债权债务由原股东负责,可以帮助新股东有效规避被投资企业可能存在的隐性债务风险,以保障新股东的利益。
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股东往往会利用其身份对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施加影响,这些影响很可能会导致企业形成债务。一般来讲,企业的债务会通过会计如实反映,在股权转让时为交易双方掌握。但是,企业也有可能因对外提供担保等原因形成隐性债务风险,这些隐性债务风险会计一般不会反映,在股权转让时新股东一般也不掌握相关情况,但一旦形成事实债务,无疑将会损害新股东的利益。为避免出现这种情况,股权交易双方就会选择签订承债式股权转让协议,规定转让之前的债权债务由原股东负责,这样若被投资企业因存在隐性债务而出现新股东之前不掌握的债务,被投资企业偿还后,新股东则可以向原股东的进行追偿。由于承债式股权转让能够更好地保障新股东的利益,正在被越来越多的投资方接受和采用。
五、承债式股权转让的涉税风险
由于承债式股权转让在计算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被投资企业的债务金额或者加上被投资企业的债权金额,而实际工作中一般是减除债务金额,因此很多股权转让往往是“以承债式股权转让之名,行偷逃所得税之实”。也就是说,股权交易双方签订协议时会规定由原股东负责承担被投资企业在转让之前的债权债务,但转让收入却仅是股权的实际转让收入,不包括承担的债权债务金额,也没有实际的资金往来和会计核算过程,从而通过将转让收入减除债务金额以少确认所得。与此同时,还往往伴随着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问题,形成了更大的涉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