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撤销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确有错误如何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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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无论是当事人发现还是执行法官发现的执行裁定书本质性错误的,非补正能够解决的,就需要撤销执行裁定。有的法官认为本院不能立“执监”字案号,有的法官直接出裁定撤销之前裁定,也有的法官要求当事人走执行异议程序撤销执行裁定,操作不已,认识不同。
笔者认为执行裁定确有错误如何撤销的问题答案,基本上是两条途径,三种方式。
途径一、执行异议复议
执行异议分为执行标的异议和执行行为异议,执行标的异议相对应的结果是中止执行标的物和驳回异议申请,所以不存在撤销裁定的情况。涉及到撤销执行裁定,在异议程序中就是执行行为异议、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
广义上执行行为包括不予受理、驳回申请、不予执行,执行异议处理结果也是一种执行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当事人不服驳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的裁定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原裁定,不予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
执行异议复议路径可以撤销确有错误的执行裁定,从执行立案结案规定也可以看出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二十四条:“执行异议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三)撤销相关执行行为、中止对执行标的的执行、不予执行、追加变更当事人,即异议成立的 。”第二十五条:“执行复议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三)撤销或变更异议裁定,即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复议理由成立的;(五)撤销异议裁定,发回重新审查,即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异议裁定错误对案外人异议适用执行行为异议审查程序的。”
注意!执行异议之诉判决不得执行或准许执行的,相对应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也不存在撤销之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三百一十二条: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判决不得对执行标的执行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对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判决准许对该执行标的执行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执行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恢复执行。
途径二、执行监督
(1)、上级法院执行监督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理解与适用中曾提到:执行监督是人民法院内部的一种监督、指导和纠错制度,其实施主体是不同层级的人民法院,具体程序在法院内部运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参与,但在程序提起的过程中参与范围有限,对于程序的进行也无主导权。上级法院以监督程序审查处理之后,除作出裁定或决定以外,还可以视情况向有关法院下发内部函文,对下进行指导。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虽有权向上级法院反映情况,请求上级法院行使执行监督权,以保护其合法权益,但这种权利一般解释为宪法赋予公民的申诉权,而非执行救济权。
关于上级法院的执行监督权有专门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71.上级人民法院依法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执行工作。72.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在执行中作出的裁定、决定、通知或具体执行行为不当或有错误的,应当及时指令下级法院纠正,并可以通知有关法院暂缓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执行监督程序中裁定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几个问题请示案的复函》,〔2004〕执他字第 13 号:三、关于上级法院执行部门是否有权监督下级法院作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裁定,是否适用法复[1996]8 号批复的问题。本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在执行中作出的裁定、决定、通知或具体执行行为不当或有错误的,应当及时指令下级法院纠正,并可以通知有关法院暂缓执行。”该条规定赋予了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在执行中作出的不当或错误裁定的监督权。上级法院的执行部门代表人民法院行使职权,有权依据《执行规定》第一百三十条监督纠正下级法院作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而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6]8 号批复是针对当事人申请再审而言的,并不影响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权。
执行监督程序可以撤销确有错误的执行裁定,从执行立案结案规定也可以看出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二十六条:“执行监督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四)撤销并改正,即监督申请成立,撤销执行法院的裁定直接改正的。”
(2)、本级法院主动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二百零五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尽管上述规定是在审判监督程序一章节,但是规定中并没有说仅民事裁定,裁定应当包括执行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发现本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确有错误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的批复》(法释〔1998〕17号):“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诉前保全裁定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原裁定。”
本院裁定撤销本院执行裁定,应当也是立“执监”案号
案例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2执监4号执行裁定书:
本院恢复执行后,夏美玉、范燕玲在本院询问时申请对(2021)粤0112执异267号案件进行申诉 。 现本院决定依职权启动执行监督程序 。 本院以(2021)粤0112执监4号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于2022年2月21日进行了公开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3执监3号执行裁定书:
2021年4月15日,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2016)辽0213执异64号执行裁定书适用法律以及告知异议人法律救济途径错误,应启动执行监督程序予以纠正。本案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
当然执行案例中也有的法院以执行监督程序不属于执行法院受理范围为理由,不予启动执行监督程序的情况。笔者认为通过一方面法院有审判监督程序就应当有执行监督程序,一方面也有最高院的批复作为依据。
案例:沂水县人民法院(2022)鲁1323执监3号执行裁定书
本案,群盛公司要求执行法院启动执行监督程序,因不属于执行法院受理范围,故对其监督申请事由,本院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驳回 。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2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沂水县群盛机械责任有限公司的监督申请 。
(3)、执行异议和执行监督的关系和衔接问题
事实上,执行异议作为执行程序的一部分,而执行监督可以成为监督整个执行程序的途径,包括执行异议,所以在执行异议救济完成后,当事人仍可以通过执行监督程序,也可能会达到撤销执行裁定的结果,多体现为执行异议权利因超期无法再提起,或执行标的已执行完毕。
例如,针对超期执行执终结执行的执行监督。超过提出执行异议的期限,并不代表当事人失去了对执行违法行为予以纠正的救济途径。如果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确实存在错误需要以恢复执行程序进行救济的,尽管期限届满后所提执行行为异议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仍可以向执行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申诉,通过执行监督程序处理。在审查判断是否启动执行监督程序时,只要确定如果该终结执行行为有错误,有可能需要恢复执行程序予以救济即可,至于是否恢复执行程序,则应在启动执行监督程序后最终审查确定。
案例,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3)东执异字第03081号 :
本院认为,依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追加被执行人只能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提出,案件执行完毕后,当事人、权利人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的,按照执行监督程序办理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2019)津0106执监1号:
申诉人姚国龙不服本院(2019)津0106执异19号裁定,向本院申诉 。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 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5执异5号:
本案中,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中止对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文博西路xx号院x号楼xx层xxxx号房屋的执行,而该房屋已于2018年11月9日过户至张莹名下,对该标的的执行已经终结。因此案外人的异议请求,不符合受理条件。案外人如对执行有异议,可按照执行监督程序处理 。
注意!司法拍卖中撤销拍卖是对裁定拍卖后续程序的延续,无须撤销原拍卖裁定。至于撤销拍卖是立“执异”案号,还是“执”案号,还是通知形式,在此不深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三十二条:网络司法拍卖被人民法院撤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认为其他主体的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以另行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