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基金备案 有限合伙企业是否一定要进行私募基金备案——开张以来的第二个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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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类私募基金经常使用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但在投资公司运营当中,经常遇到有限合伙企业如何定位的问题。
作为一名通过法考并准备进入律师行业的股权类私募基金的产品经理,最近遇到了一个具有代表性的咨询问题。下面将此次咨询的核心问题及咨询建议,做以简述
背景:
对方是一家股权基金投资管理公司,性质为某事业单位的全资子公司,因为我曾担任过该公司兼职的风控经理,所以,对方是以私募基金的发行角度,提出如下咨询。
该公司根据政策要求计划投资一个企业。投资金额及投资人均已到位,计划该投资以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投入企业。但在办理私募管理人备案时遇到问题。致使短期无法取得私募管理人备案。也就意味着无法正常发行私募产品。可资金使用申请已经各级领导批复,如长时间不使用,可能会被问责。
核心问题:
是否可以不备案,先把这笔资金投下去。即是否可以有限合伙企业直接投资而不进行私募管理人备案及私募产品备案
综合考虑,可以不备案,可去除所有协议及相关资料中关于基金的描述。以有限合伙企业为主体对目标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建议理由:
该问题的核心是有限合伙企业是否属于私募基金?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有限合伙企业和私募基金是两个范畴的概念。有限合伙是一种非法人组织,是一种组织形式。同类的概念有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都是非法人组织。而基金或私募基金,是一种金融产品。私募基金可以有很多种组织形式,比如,按组成形式可以分为:契约型、公司型、有限合伙型等。
有限合伙企业因为其自身特点,比较适合私募基金权利责任的划分,所以,只能说私募基金经常会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来组织。
另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什么样的有限合伙企业需要进行私募备案
根据2014年,证监会、中基协分别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将所有以投资活动为目的的载体(包括契约型、公司、有限合伙、)均纳入私募基金的范畴,并要求办理私募基金备案。
中基协于2014年1月17日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基协发〔2014〕1号),其中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而在2014年8月21日,证监会正式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该办法第一章第二条私募投资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综上,私募投资基金主要应具备以下三个特征
以投资为目的——该特征较为模糊,实践中经营行为往往包含各类投资行为
需要进行募集行为——指通过中介或管理人向不特定对象进行募集资金活动
由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由获得私募管理人备案的管理人进行管理
以上三点代入实际情况很难得出是否应备案的准确答案。但如结合基金管理协会的性质可大致进行是否应备案的划分。
基金管理协会为行业自治组织,其发布的各项规定,仅针对其内部成员,根据特征的第三点就可明确看出,私募基金的主要特征之一就是由已获得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的管理人进行管理(因管理人备案需同时加入基金管理协会,所以获得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即可认为已加入基金协会)同时会引申出如下问题
如果不进行私募管理人备案是否可以不接受基金协会监管,就可以募集资金,进行投资了
如果不进行私募管理人备案即不属于基金协会会员,当然可以不受基金协会监管。但仍需符合国家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涉及到募集行为,如果开展募集活动则涉嫌非法集资类犯罪。
如果开展募集活动是否一定会被刑事追诉
这个不一定,非法集资类罪名主要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咋骗,实践中主要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非吸行为要满足一定条件且严重到一定程度才算事刑事犯罪。(行为显著轻微是不属于犯罪的)
《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需具备如下四个条件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可见,作为企业来说只要募集金额没有超过100万或募集金额超过100万,但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四条特征。均可认为是正常经营。
最后,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建议如下
可不进行私募管理人备案,这样可以规避基金行业协会监管。同时,由该基金管理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同其他几位自然人及法人主体组成有限合伙企业,分别以自有资金以合伙企业份额形式注入有限合伙企业并通过该有限合伙企业完成对目标企业的投资入股。虽然,整体金额超过100万。但其合伙人均为自己的关联企业及目标企业创始人的朋友。并不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