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赛四辩发言稿应不应该安乐死(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化)

2023-08-24 04:51: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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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赛四辩发言稿应不应该安乐死

之前队里打了这个比赛,准备的还是挺充分的,可用以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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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辩稿

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开宗明义,安乐死是指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在生命垂危且医生确诊寿命不超过五个月的状态下,因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的自身要求和亲友、医生的许可下,用人道主义的方式使病人无痛的结束生命的过程。而选择安乐死的前提是尊重病人的个人意愿,即在医师如实详细的告知病人的病情之后,以个人意愿为主,由病人与其家人在医师指导下,决定是否选择安乐死。其次,安乐死作为人工控制的死亡状态,重在安乐而非死亡。在此,我方结合理论与实际给出了我们的评价标准:如果安乐死的实行尊重个人意愿,且执行权力归于病人,那么安乐死应该合法化。故我方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理由如下:

第一,我国特殊人群的需求支持安乐死合法化。根据2019年国家癌症中心发布的全国癌症统计数据,恶性肿瘤发病人数约392.9万人,死亡人数约233.8万人。同时,恶性肿瘤发病率每年保持约3.9%的增幅,死亡率每年保持2.5%的增幅。由此可见,我国癌症晚期的病人基数较大,承受着病痛带来的巨大痛苦,而安乐死的合法化满足了病人的硬性需求。我们再来看,癌症晚期带来的痛苦。目前中国医学界使用NRS数字分级法,按照不同程度的疼痛分为1-10级,而晚期肿瘤压迫神经引发的癌性疼痛可以达到10级。故而,安乐死消除了癌症晚期病人的痛苦,使其不再承受间断性的发病带来的巨大痛苦。从这个角度上来说,安乐死合法化满足了病人的精神需求,使其生命有尊严、有意义,不再承受着病魔的无情摧残。

第二,安乐死捍卫了病人做为人最后的尊严。今天对于身患绝症的病人们,他们的面前没有生存下去的机会,摆在他们面前的只有两种选择,即每天反复承受10级癌痛直至生命最后一刻或者选择更加有尊严,安逸地死去。假设我们现在面临这样一个抉择,以怎样的方式结束一个将逝的生命,是让它在经历一段痛苦的挣扎后结束,还是以仁慈之心采取某些措施,使生命更安逸美丽的逝去,如果我们采取措施优化了生命的终结是违反了伦理道德,难道徒劳的增加患者的痛苦或者对患者的痛苦视而不见,就不是一种恶了吗?试想,当一个理智的患者为了不再忍受病痛的折磨时,当病人的生命尊严在无尽的痛苦中消失殆尽时,他们选择以安乐死的方式离开人世,从而保持其人格尊严,我们又有什么理由反对这样做呢?再者,安乐死的合法化更是一种新时代下的社会导向,它让我们重新认识、看待死亡,呼吁人民正视死亡,破除对于死亡的封建迷信,而非一味地逃避与死亡有关的一切。

最后,我方对于您方可能提出存在的问题,给出了一套监管体制。首先,设立中国安乐死管理与评估委员会专门负责安乐死的相关事宜。病人通过书面向委员会申请实行安乐死,之后由委员会内随机抽取2名专业医师检查其个人意志是否清醒,以及进行全身体检,判定其是否可以实行安乐死,接下来个人和家属在委员会进行公证。然后由专业的心理理疗师进行为期两周的心理疏导,此过程委员会全程监督。若两周之后仍然坚持,则会在最后实行时进行最后一次确认,确认无误后方可实行安乐死。最后,每2年进行一次复查之前案例.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注意点:

1.通常分娩时的疼痛在7-8级左右

2.三阶止痛药物一天高达200多元

3.与病魔抗争难道不是更加有尊严吗?带来更多的社会正能量?

对方辩友你让一个毫无存活可能性且每天承受10级痛苦的病人让他与病魔抗争到生命的最后一刻,只是为了对社会文明的建立贡献出自己的价值,这样的价值观我无法认同。病人也是有尊严的,我们都没有体验过癌症晚期的痛苦,我们有什么权利让他们去忍受那摧残身心,消磨意志的痛苦。

4.违反法律

对方辩友今天我们不会讨论杀人应不应该合法化,所以触犯法律的辩题讨论是没有意义的,故安乐死合法化没有触犯法律,讨论是有意义的

资金:用途转移

死亡标准:世界最新研究成果为标准

心理暗示:监管

二辩:

谢谢主席,对方辩友

正如我方一辩立论所说,我国的绝症人群基数之大,在其中即将面临死亡的也不在少数。这部分人群中迫切强烈的想找寻一种:合法的,有尊严的,无痛的死亡方式。而我方提出的安乐死,恰好能满足他们的全部需求。

众所周知,每个公民都有着生命权与自由权。对于承受在三阶吗啡疗效下依旧·无法减轻任何痛苦的绝症晚期病人·,且死亡的命运已不会逆转的临终病人,选择安乐死,是他们权利的体现,更是通过科技手段的对人的仁慈。

若当事人认为以他现在的生命状况,继续活下去是一件对他极大的,不能忍受的践踏和屈辱,那么强迫他继续活下去是否可以被认为是一种对其尊严权的侵犯?权利受到侵犯时,当事人有使权利恢复原状的权利。

我们是要追求生理意义上的活着,还是要追求人类生命的质量?

(在法律层次,我方确实是在客观事实上终结了其生命。但请您方论证 枪决杀人犯的行刑人是如何涉嫌到故意杀人罪的)

(我方没有鼓励,只是给了一种选择。离婚合法 对面论证)

安乐死的合法必然伴随着相关法律的出炉,也促使相关法律的完善,填补我国这方面的法律空白。

在难民营中 生活没有任何保障 甚至于没有食物和水 连生存都是一个问题 但今天联合国派人去补给物资时 询问她们需要什么 那里面的女性说 胸罩 其实她们连水都喝不上的时候 她们的第一个要求仍然是保障自己的尊严 在她们看来 这能让我觉得 我活着 像一个人

看到没有对方辩友,哪怕在一个连活着都很难的一个环境之下 尊严都是生命的前提。因为我们是人,没有尊严便失去了一切活着的理由。当绝症晚期患者在最后关头被病痛折磨到不成人样,失去尊严的时候,

给予他们最后选择生命的权利。安乐死的合法是他们最后的尊严,想减少痛苦,安静地离开也成为一种犯法的话,那必然是一种悲哀!

所以我方坚决认为中国实施安乐死合法化是必要的

1. 不可避免痛苦·的人群,在三阶吗啡无法减低的十级痛苦的情况下,当他希望·做出一种·如何死亡的选择时,您方难道·要忽视这部分人的需求?(需求小用军婚类比,军婚适用人数也少,但国家依旧有这方面法律)

2. 讲完了生理需求,讲心理需求。

区别人与动物的标尺是尊严:当我被10级痛苦折磨的不成人样,丧失了最后的体面与尊严(当你无法维持最基本的个人生活时,那些放弃抗争的人已经丧失了尊严·)

3. 举得例子:尊严是人生命的前提

需要尊严,生命才有质量与价值

·4.社会对于死亡的看法

主要提我方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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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致就这些吧,还有些攻防结辩因为是队内写的,都是简写,可能不太明晰,就不发出来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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