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收账款合同(合同负债和预收账款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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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准则中的定义
第四十一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履行履约义务与客户付款之间的关系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企业拥有的、无条件(即,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列示。
合同负债,是指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如企业在转让承诺的商品之前已收取的款项。
二、合同负债与预收账款的区别
预收账款是指企业向购货方预收的购货订金或部分货款。
预收账款的概念并不强调和已成立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如新收入准则第六条所述,“对于不符合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合同,当企业不再负有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剩余义务,且已向客户收取的对价不需要退回时,才能将已收取的对价确认为收入;否则就应当将已收取的对价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在合同成立前已收到的对价不能称为合同负债,但仍可作为预收账款。合同一旦正式成立,又要将预收账款转入合同负债。两者都是先收钱再提供商品。预收账款往往是商品和交货期等已经确定。而合同负债是商品和交货期等还不确定。
至于合同负债与预收账款的区别,主要可分为以下四点:
其中,最方便判断的是第一点合同是否成立和第二点有无实际收到款项,第四点算是对第一点和第二点的小结。
简单粗暴地说,就是:有没有签订合同,凡是签了合同的都属于合同负债;是不是已经收到了真金白银,凡是钱已经入兜但没有签订合同或与合同义务无关都属于预收账款。
合同成立后预收客户的货款--计入合同负债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与设备融资租赁等“21号会计准则——租赁”下交易事项相关的预收定金/租金,无需区分合同负债、预收账款,仍统一在预收账款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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