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申报烈士申请书(烈士申报材料范文如何申请烈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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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烈士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的材料,由收到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
烈士证书由烈士遗属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向烈士遗属颁发,并按规定发给烈士褒扬金和一次性抚恤金。对符合条件的烈士遗属,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
(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扩展资料
国务院2011年7月28日公布的《烈士褒扬条例》明确了烈士的评定标准。
条例明确,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
(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三)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四)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
(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条例还明确规定,现役军人牺牲,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和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应当评定烈士的,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评定。
追任革命烈士申请书格式怎样写
申请书是单位或个人向领导或有关单位部门提出要求、表达意愿的一种文书。
(一)申请书的类别
从使用范围划分,申请书可分为如下几类:
社会组织方面的申请。这种申请一般是指加入党派和社会团体的专用书信。如入党、入团,加入民主党派或一些社会团体等。
工作学习方面的申请。这类申请一般是指向单位提出工作、学习中的意愿的专用书信。如入学、退学、进修、工作调动申请等。
日常生活方面的申请。这类申请一般是指向有关部门提出生活需求的专用书信。如结婚申请、困难补助申请、开业申请等。
(二)申请书的格式及写法
申请书属专用书信,故按书信的格式来行文。一般由标题、称谓、正文和署名日期构成。
1、标题
2、称谓
在标题下空一至二行顶格写出接受申请的单位、部门、组织的名称或负责人的姓名,并在称呼后加冒号。
正文是申请书的核心和主要内容,一般分为两部分。前一部分通常阐明申请的原因和理由。加入组织的申请则写明个人情况、家庭成员及社会关系,还须表明对组织的认识以及加入动机。后一部分则表明申请的具体愿望和需求。结尾处一般写上“此致—敬礼”之类表示敬意的话。
4、署名和日期
烈士申报条件
(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三)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四)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
(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现役军人牺牲,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和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应当评定烈士的,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评定。
要写一篇请示,是申报烈士称号的请示,那么主送机关应该是当地的人民政府吗?
看出来你应该是首次遇到这样的问题,请示的主送机关,就是你要把请示件上交的单位,也就是民政部门批准,当然应该是诸暨市民政局,如果还要分送其它单位,还要再打一份,把主送机关改成所要分送的机关。
烈士申报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一)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参加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二)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情节特别突出的;(三)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牺牲的;(四)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援外、维和任务中牺牲,情节特别突出的;(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后人楷模的。此外,公民在执行对敌作战、边防和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对待。
征求意见稿规定,对属于“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后人楷模的”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将评定烈士的报告,送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查评定。
怎样申请烈士
申请革命烈士审批程序
(一)家属申请;
(二)牺牲人员所在单位或所在乡(镇)、村委会批准(追认)烈士意见(报告);
(三)牺牲人员所在县(市)民政部门批准(追认)烈士的请示文件;
(四)牺牲人员所在县(市)人民政府批准(追认)烈士的请示文件。
(五)牺牲人员所在县(市)民政部门填报的《牺牲人员呈报追认革命烈士附表》、《追认革命烈士报表》;
(六)牺牲人员现场有关材料(现场勘察材料、法医鉴定等);
(七)牺牲人员情节相关证人(两人以上旁证证明)、证言的旁证材料;
(八)牺牲人员有关身份证明(户口证明、所在单位证明材料)、工资级别(档次)证明;
(九)牺牲人员是人民警察的还需相关的警衔授予时间、警衔级别等证明材料;
(十)涉及刑事案件的需公安、检察、法院提供的现场勘查、询问、刑事起诉书、判决书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