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债提前还款申请 外债登记以后,偿还外债是否需要外汇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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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境外N银行服务了多笔跨境融资项目,其中有几笔是境内机构直接向境外银行举借外债的项目。外债登记已经办妥,我也起草了项目融资的整体法律意见书,银行授信执行处新来的Q先生就我们的法律意见书提出一个很好的疑问:贷款已经完成外债登记,为什么我们的法律意见书中还要写“借款人可以以其自有外汇资金偿还《贷款合同》项下外债,也可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用人民币购汇偿还外债。《贷款合同》项下的外债本金、利息以及费用的偿还须于债务到期还本付息时经外汇管理部门的核准。”呢?
由于常年处理这一类融资项目,所以我们针对这一类业务的法律意见书也有严格的版本要求,有一些内容是我们在每一份法律意见书中都会写明的,这一句话就是外债项目法律意见书中长期存在的一句。但是由于时间久远,我们也不确定这句话的原始依据是否有所变更,于是我开始着手研究这个课题:在现行法律政策下,外债登记以后,偿还外债是否需要外汇局审批?
首先我看到作为现行外债管理依据的《外债登记管理办法》中规定:《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制定, 该办法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外债的登记、账户、使用、偿还以及结售汇等管理、监督和检查,并对外债进行统计和监测。《外债统计监测实施细则》第四章明确规定: 国家对外债的偿还实行审核制度。偿还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借入外债本息和费用之和。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外债偿还,外汇局不予核准。实行逐笔登记的债务人,偿还外债本息和费用,应当事先持外债登记凭证、外债合同、债权人还本付息通知单(还本付息通知单上应当写明偿还本息总额、计息本金额、利率、计息方法、计息天数等内容)向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核准后方可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外汇指定银行应当凭外汇局核发的《还本付息核准件》为债务人办理对外支付手续。
按照以上依据,偿还外债似乎还是要借款人到外汇局申请偿还,但实际上,外汇局并不再次审批非银行债务的外债偿还,而是在办理外债登记后,授权开户银行审核后对外付款。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非银行债务人在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后,可直接向境内银行申请开立外债账户。非银行债务人可开立用于办理提款和还款的外债专用账户,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开立专门用于外债还款的还本付息专用账户。第十三条:根据非银行债务人申请,银行在履行必要的审核程序后,可直接为其开立、关闭外债账户以及办理外债提款、结售汇和偿还等手续。
综上,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登记后,只需要通过境内开户行审核后对外偿还外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