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坐同事车免责协议(民法典中同事搭车免责协议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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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同事搭车免责协议有效吗
报告编号:NO.2023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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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人会乘坐他人免费的顺风车,例如公司的同事乘坐同事的车辆,而有些同事为了避免责任,会签订一些免责协议,那么民法典中同事搭车免责协议有没有效力的?
一、民法典中同事搭车免责协议有效吗
民法典规定,同事搭车免责协议是无效的,这类免责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并且会对乘车人权益造成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条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零六条 【免责条款效力】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二、善意无偿乘车行为引起的法律关系
善意无偿搭乘他人车辆,乘车人和承运人之间实际建立了无偿运输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应受合同法来调整。因为从善意无偿乘车人要求无偿乘坐车辆(要约)和司乘人员许可(承诺)其乘坐并按乘车人的意图运往指定目的地(实施合同)的意思表示来看,双方建立的是运输法律关系,符合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这种合同是口头、单务、无偿、诺成性合同。
因无偿乘车协议的建立,是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建立的,作为无偿乘车人,享有无偿搭乘和安全到达目的地的权利,并承担除支付规定票价的义务以外的其他旅客运输合同规定的义务,作为承运人,除不享有收取规定票价的权利以外,旅客运输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承运人均应享有和承担,双方建立无偿乘车的协议,符合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应受合同法律规范调整。
另外,在无偿乘车协议建立过程中,双方都是有一定的目的的。作为乘车人,是为了省钱或方便或其他目的,作为承运人,则有可能基于道义的目的,也有可能基于感情目的或其他目的而承诺他人无偿乘车,所以这种行为符合我国民法的平等、自愿、公平等原则。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规定,同事搭车免责协议,无论无偿搭乘还是有偿搭乘都是无效的, 这类免责协议往往是免除一方责任,限制对方的权利,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华律网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