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申请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仲裁后又主动撤回,还可以再次申请吗)
2023-10-16 06:36: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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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后,有的因为已经达成和解、顾虑后续新东家背调等原因,主动申请撤诉。撤诉之后又后悔了,于是想再次申请仲裁,这是否可行呢?
通常,劳动仲裁的时效为一年,从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仲裁时效不受一年时间的限制;如果劳动关系终止,则劳动者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就工资报酬争议提出劳动仲裁申请。
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后,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那么,撤回仲裁申请后,劳动者反悔了,还能就同一事由重新申请劳动仲裁吗?
这得区分两种情况:
一是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情况。《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年7月1日实施)第三十九条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二是劳动者在裁决前主动撤回申请的情况。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7]61号《关于已按撤诉处理和申诉人申请撤诉的劳动争议案件是否可以再立案的请示》复函:“当事人撤诉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再次立案审理,申请仲裁时效间从撤诉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综上,仲裁委员会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劳动者重新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劳动者在裁决前主动撤回申请,之后又重新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当再次受理,仲裁时效从撤诉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