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取证据申请书范文 不写职业 民事诉讼证据不掌握,可申请法院调取,具体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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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不掌握,可申请法院调取,具体怎么做?(实操)
文|马亚轩
(01)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即“谁主张,谁举证”。
法院是论事实,讲法律的地方。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这无可非议。
但是,有些事实的证据当事人却不掌握。
比如:
国土局保管的土地登记资料、被告公司股东控制的财物账簿、工商局掌握的股东身份信息、法院执行部门对具体案件执行情况、民事案件涉及的刑事卷宗等。
证明案件事实需要,但当事人又不掌握的证据,该怎么办呢?
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第64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02)
但,何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呢?
第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第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第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最高院关于适用《民诉法》的解释第94条)
(03)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6条)
二、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7条)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8条)
四、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9条)
根据民诉法解释,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提出。
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法院有权不调取。
经典判例:
周德文向二审法院邮寄的调查申请书的时间为2012年9月4日,是在二审法院2012年4月1日第一次开庭及2012年7月26日听证之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关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的规定,二审法院未调取周德文申请调查的证据,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618号
五、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9条)
法院对当事人的调查取证不予准许的,应当出具书面“通知书”。
当事人如不服还可复议。
经典判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在本案二审期间,林翠妍申请法院调取元华投资公司的账户往来明细,二审法院以元华投资公司是本案当事人,其有义务亦有能力向二审法院提供其财务凭证为由未予准许。
在一般情况下,因林翠妍系元华投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有能力获得公司的银行账户明细,因此原审法院未予准许该申请符合一般情形下的处理原则。
但二审法院未能注意到本案中民间借贷关系的特殊之处,洪仲海出借的款项并非如通常情形下交由债务人泛华公司和林翠妍支配和使用,而是交付至元华投资公司并由债权人洪仲海实际掌管,林翠妍虽为元华投资公司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但公司实际由洪仲海所控制的事实决定了林翠妍客观上难以自行收集该证据原件。
而且,在林翠妍已经将该证据线索提交法院,书面说明不能自行收集证据原件的原因且申请法院调取的情况下,该证据是否真实已然成为人民法院认定本案基本事实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
因此,二审法院不予准许该调查取证申请的做法,不仅在实质上违反了法定程序,也导致案件基本事实认定错误。因此,原审法院未调取元华投资公司的银行流水以查证本案借贷关系发生、消灭等法律事实,审理程序存在明显不当之处。
综上所述,申请人林翠妍的申请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且违反法定程序,导致案件处理结果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判决撤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闽民终1008号民事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28号
经典判例2:
再审申请人称:
原审法院不同意民昌公司调取证据申请违反法律程序和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均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材料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调取。
本案中,民昌公司所申请调取的证据系在南沙国土局处保管,并且在民昌公司向南沙国土局申请调取后遭拒,符合前述法律规定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材料的情形,原审法院应当调取而不调取违反法律规定。
另,原审法院在诉讼过程当中未对民昌公司调取证据的申请作出任何形式的通知或答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也变相剥夺了民昌公司通过复议程序救济的权利。
本院认为:
民昌公司递交的《调查取证申请书》所涉及的证据材料,与本案处理无实质关联,原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不同意其调取证据申请并无不当。
原审法院对民昌公司调查收集证据的申请不予准许但未作出通知书,存在程序上的瑕疵,但在原审判决中对该问题进行了明确回应,原审法院对调取证据申请的处理方式并未影响案件实体处理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2365号
(04)
法律基于查清真相,公正裁判的权衡,赋予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权利。
在运用自身力量无法提供案件关键证据的情况下,可依靠法院公权调取,这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但当事人对此权利应当依法合理运用,如调查取证申请书务必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交给法院,而不能超过期限,法院不予准许的,也应当敦促法官出具书面答复,以进一步复议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民事诉讼就是一场证据战争,把握运用证据的每一步,才能打好打赢这场战役。
作者:北京专职律师马亚轩,微信15010621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