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户口迁移需要什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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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投靠入
所需材料:
1、投靠入户申请书;
2、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
3、迁出地户口簿;
4、迁入地户口簿;
5、随迁子女附出生医学证明,满十八周岁在普通中等院校就读的子女提供在校就学证明
(2)父母投靠子女入户
所需材料:
1、投靠人入户申请书;
2、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身份证;
3、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投靠人、被投靠人双方关系证明(原户口簿能体现双方关系的,不需要提供关系证明);
4、迁出地户口簿;
5、迁入地户口簿。
(3)子女投靠父母入户市
所需材料:
1、投靠入户申请书;
2、被投靠人居民身份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超过十八周岁在普通中等院校就读的子女提供在校就学证明;
3、家庭关系不明的,需提供关系证明;
4、迁出地户口簿;
5、迁入地户口簿。
(4)离婚人员回原籍入户
所需材料:
1、本人申请书;
2、居民身份证;
3、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
4、随迁子女附出生医学证明,超过十八周岁在普通中等院校就读的子女提供在校就学证明;
5、迁出地户口簿;
6、迁入地户口薄或房屋产权证明;
7、原在汕户口档案。
(5)购房入户
所需材料:
1、购房人入户申请书;
2、房屋所在地房产交易所出具的《购房入户证明》;
3、购房人及入户人的居民身份证(子女未满十八周岁附出生医学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或本人未婚声明;
4、家庭关系不明的,需提供关系证明;
5、迁出地户口簿;
6、房屋产权证或汕头市商品房预售契约乙本、广东省契税收据、购房发票复印件。
(6)租赁房屋人员入户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与出租屋产权人申请书;
2、租赁房的房屋产权证明;
3、连续三年租房协议;
4、房管部门租赁房屋登记备案证明材料;
5、出租屋产权人与辖区派出所连续三年签订的《治安责任书》;
6、申请人最近连续三年在汕的社保证明、《广东省居住证》、稳定就业(含个体经营等)证明;
7、申请人及入户人的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或本人未婚声明、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满十八周岁在普通中等院校就读的子女提供在校就学证明;
8、家庭关系不明的,需提供关系证明;
9、迁出地户口簿。
(7)合法稳定住所、稳定就业人员入户
除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承租住房外,有其他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满三年、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满一年且已申领《广东省居住证》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已婚子女限一人)、父母。
申请材料:
1、申请人申请书;
2、申请人最近连续一年在汕的社保证明;
3、申请人《广东省居住证》;
4、申请人房屋产权证明;
5、申请人连续三年稳定就业(含个体经营等)证明;
6、申请人及入户人的居民身份证(子女未满十八周岁附出生医学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或本人未婚声明;
7、家庭关系不明的,需提供关系证明;
8、迁出地户口簿。
(8)外国人、外籍华人、无国籍人、华侨、台湾居民入籍入户
外国人、外籍华人、无国籍人来汕定居入户
申请材料:
1、本人申请书;
2、公安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
3、市级以上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办理户口通知》;
4、本人居民身份证数码照片回执;
5、房屋产权证明或入户地户口簿。
华侨回国定居及归国难侨入户
申请材料:
1、本人申请书;
2、《华侨回国定居证》及《华侨回国定居告知单》;
3、本人身份证件;
4、本人居民身份证数码照片回执;
5、房屋产权证明或入户地户口簿。
台湾居民定居入户
申请材料:
1、本人申请书;
2、《台湾居民定居证》及《批准定居通知书》;
3、本人居民身份证数码照片回执;
4、房屋产权证明或入户地户口簿。
港澳同胞回内地定居入户
申请材料:
1、本人申请书;
2、放弃港澳身份书面声明;
3、港或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5、原在汕户口档案底册;
6、其他相关的证明或说明材料;
7、房屋产权证明或入户地户口簿。
(9)已安排在外地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辞(退)职回原籍入户
原家庭基础在本市,现在外地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辞(退)职回原籍入户
申请材料:
1、本人申请书;
2、居民身份证;
3、毕业证书;
4、与原就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5、迁出地户口簿;
6、迁入地户口簿;
7、原在汕的户口簿或户口档案底册;
8、本人未婚声明。
(10)灵活就业人员入户
来汕灵活就业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
申请材料:
1、本人申请书;
2、市人社部门毕业生灵活就业入户通知书;
3、居民身份证;
4、应届大专以上学历证书(毕业证书);
5、迁出地户口簿;
6、房屋产权证明或迁入地户口簿。
(11)高技能人才或本市急需技术人员入户
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高技能人才或本市急需技术人员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父母。
申请材料:
1、本人申请书;
2、《汕头市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审批表》、《汕头市高技能人才入户卡》或市人社部门急需技术人员证明;
3、居民身份证;
4、职业技能资格证书;
5、迁出地户口簿;
6、房屋产权证明或迁入地户口簿;
7、随迁配偶、子女、父母的,附婚姻状况证明、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
8、家庭关系不明的,需提供关系证明。
(12)高层次人才入户
具有中国国籍的高层次人才及其大陆配偶、未成年子女(含满十八周岁在普通中等院校就读的子女)、父母。
申请材料:
1、本人申请书;
2、《汕头市高层次人才证书》;
3、接受单位证明;
4、居民身份证;
5、迁出地户口簿;
6、房屋产权证明或迁入地户口簿;
7、随迁配偶、子女、父母的,附婚姻状况证明、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满十八周岁在普通中等院校就读的子女提供在校就学证明;
8、家庭关系不明的,需提供关系证明。
恢复、加入中国国籍的出国人员、外国人、华侨的高层次人才及其大陆配偶、未成年子女(含满十八周岁在普通中等院校就读的子女)、父母。
申请材料:
1、本人申请书;
2、《汕头市高层次人才证书》;
3、接受单位证明;
4、身份证件或出国前国内户口注销证明;
5、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及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或侨办出具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6、房屋产权证明或入户地户口簿;
7、本人居民身份证数码照片回执;
8、随迁配偶、子女、父母的,附婚姻状况证明、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迁出地户口簿,满十八周岁在普通中等院校就读的子女提供在校就学证明;
9、家庭关系不明的,需提供关系证明。
港澳居民高层次人才及其大陆配偶、未成年子女(含满十八周岁在普通中等院校就读的子女)、父母。
申请材料:
1、本人申请书;
2、《汕头市高层次人才证书》;
3、接受单位证明;
4、放弃港澳身份书面声明;
5、身份证件;
6、随迁配偶、子女、父母的,附婚姻状况证明、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迁出地户口簿,满十八周岁在普通中等院校就读的子女提供在校就学证明;
7、本人居民身份证数码照片回执;
8、家庭关系不明的,需提供关系证明;
9、迁入地户口簿或房屋产权证明。
(13)优秀外来务工人员入户
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受市人民政府表彰的优秀外来务工人员。
申请材料:
1、本人申请书;
2、《广东省汕头市优秀外来务工人员入户卡》;
3、单位证明;
4、居民身份证;
5、婚姻状况证明或本人未婚声明;
6、迁出地户口簿;
7、房屋产权证明或迁入地户口簿。
(14)离退休干部异地安置
经民政或者老干部管理部门批准,家庭基础在本市的离退休干部。
申请材料:
1、市委老干部管理局或民政部门、人社部门的安置证明;
2、离(退)休证;
3、居民身份证(属军人干部离、退休的,附《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军人身份证);
4、随迁配偶、子女、父母的,附婚姻状况证明、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满十八周岁在普通中等院校就读的子女提供在校就学证明;
5、家庭关系不明的,需提供关系证明;
6、迁出地户口簿;
7、房屋产权证明或迁入地户口簿。
(15)退休(职)人员回原籍入户
原家庭基础在本市,因退休(职)人员回原籍
申请材料:
1、本人申请书;
2、居民身份证;
3、退休(职)证;
4、迁出地户口簿;
5、迁入地户口薄或房屋产权证明;
6、原在汕户口档案。
(16)自谋职业入户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在本市有固定职业。
申请材料:
1、本人申请书;
2、聘用单位证明及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登记执照;
3、居民身份证;
4、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证书和有效期内的学历认证证明;
5、迁出地户口簿;6、房屋产权证明或迁入地户口簿。
(17)在外地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辞(退)职回原籍入户
原家庭基础在本市,现在外地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辞(退)职回原籍入户。
1、本人申请书;
2、居民身份证;
3、毕业证书;
4、与原就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5、迁出地户口簿;
6、迁入地户口簿;
7、原在汕的户口簿或户口档案底册;
8、本人未婚声明。
(18)本市生源的大、中专毕业生户口迁回原籍入户
本市生源的大、中专毕业生户口迁回原籍。
申请材料:
1、户口迁移证(市内迁移不需办理户口迁移证);
2、居民身份证;
3、毕业证书;
4、迁入地户口簿
(19)本市生源因退学、休学回原籍入户
原家庭基础在本市,因退学退学、休学迁回原籍入户。
申请材料:
1、本人申请书;
2、居民身份证;
3、退学、休学证明;
4、迁入地户口簿;
5、户口迁移证(市区迁移不需办理户口迁移证)。
(20)留学、探亲或公派在国外长期居住未取得居留权,本市户口已注销申请恢复户口人员入户
因留学、探亲或者公派工作在国外长期居住但未取得居留权、原本市常住户口被注销的办理恢复户口人员。
申请材料:
1、本人申请书;
2、本人护照;
3、市级以上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办理户口通知》;
4、原在汕户口档案底册;
5、房屋产权证明或入户地户口簿。
(21)本市普通高等、中等院校录取外地生源新生入户
本市普通高等、中等院校按国家计划统一录取的外地生源新生。
申请材料:
1、录取新生名册;
2、新生录取通知书;
3、学校证明;
4、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户口迁移证。
(22)异地大、中专生毕业分配
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录用或招收的大、中院校毕业生。
申请材料:
1、户口迁移证(市内迁移不需办理户口迁移证);
2、人社部门入户通知书;
3、接受单位证明;
4、居民身份证;
5、毕业证书;
6、房屋产权证明或迁入地户口簿。
(23)务工人员积分制入户
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已申领《广东省居住证》且在本市务工的人员,可以申请纳入积分登记管理;累计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申请材料:
1、人社部门《积分制入户城镇入户卡》、《汕头市务工人员积分制入户城镇审查表》(满50分);
2、申请人《广东省居住证》;
3、本人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或本人未婚声明;
4、迁出地户口簿;
5、迁入地户口簿或房屋产权证明;
6、随迁配偶、子女、父母的、附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满十八周岁在普通中等院校就读的子女提供在校就学证明;
7、家庭关系不明的,需提供关系证明。
(24)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
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农民工
所需材料:
1、《入户卡》;
2、《入户通知书》;
3、《汕头市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审查表》;
4、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学历职称证书、计划生育证明、随带配偶需附结婚证、小孩需附出生医学证明或独子证。
(25)异地安置的复退军人
经市、区民政部门同意安置的异地复退军人或服役期间父母或配偶户口迁入汕头市区。
申请材料:
1、市民政部门入户介绍信;
2、退出现役证;
3、《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军人身份证;
4、房屋产权证明或迁入地户口簿;
5、配偶为本市常住户口的,附婚姻状况证明,配偶居民身份证。
(26)转业、退伍军人
原籍地退伍军人入户
原户口在本市,因服役注销户口,退伍后申请复户。
申请材料:
1、区(县)民政部门入户介绍信;
2、退出现役证;
3、身份证;
4、迁入地户口簿。
转业军人入户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安置的退役军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含满十八周岁在普通中等院校就读的子女)、父母。
申请材料:
1、市人社部门入户通知书;
2、接受单位证明(自主择业的免提供);
3、转业证;
4、《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军人身份证;
5、随迁配偶、子女、父母的,附婚姻状况证明、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迁出地户口簿,满十八周岁在普通中等院校就读的子女提供在校就学证明;
6、家庭关系不明的,需提供关系证明;
7、房屋产权证明或迁入地户口簿。
(27)随军家属
经师(旅)级以上部队的政治机关批准,符合随军条件的驻汕部队军人的家属
申请材料:
1、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随军证明原件(无法提供原件的,须由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在复印件上盖章确认);
2、属地部队出具的入户证明;
3、军、士官证(或武警警官证);
4、随迁配偶、子女、父母的,附婚姻状况证明、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满十八周岁在普通中等院校就读的子女提供在校就学证明;
5、家庭关系不明的,需提供关系证明;
6、迁出地户口簿;
7、迁入地户口簿。
(28)投资
外籍华人、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来汕投资兴办企业,根据投资额配给入户名额的亲属、员工入户。
申请材料:
1、投资批复及批准证书;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3、区级以上律师(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
4、投资者身份证明;
5、企业申请报告;
6、投资者出具的本企业员工或本人亲属声明;
7、入户人的申请书、居民身份证、迁出地户口簿;
8、迁入地户口簿;
9、企业所在地派出所证明。
(29)捐资
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来汕捐资兴办公益事业,根据捐资额配给入户名额的亲属、员工入户。
1、市侨办出具的捐资数额凭证的证实意见;
2、受捐单位证明;
3、捐资者的身份证明;
4、捐资者出具的本企业员工或本人亲属声明;
5、入户人的申请书、居民身份证、迁出地户口簿;
6、迁入地户口簿;
7、企业所在地派出所证明;8捐资者申请报告。
(30)艰苦特殊行业岗位人员(环卫、市政养护维修、园林绿化、殡葬、中心城区公共汽车驾驶)入户
在环卫、市政养护维修、园林绿化、殡葬、中心城区公共汽车驾驶等特殊艰苦行业岗位工作满三年,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满一年且已申领《广东省居住证》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含满十八周岁在普通中等院校就读的子女)、父母。
申请材料:
1、申请人申请书;
2、在特殊岗位连续工作满三年的单位证明;
3、最近连续一年在汕的社保证明;
4、申请人《广东省居住证》;
5、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或本人未婚声明;
6、迁出地户口簿、房屋产权证明或迁入地户口簿;
7、随迁配偶、子女、父母的,附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满十八周岁在普通中等院校就读的子女提供在校就学证明;
8、家庭关系不明的,需提供关系证明。
(31)宗教教职人员入户
经民政和宗教事务部门批准的宗教教职人员。
申请材料:
1、本人申请书;
2、民族和宗教事务部门入户证明;
3、宗教场所登记证明;
4、居民身份证;
5、迁出地户口簿,迁入地户口簿或房屋产权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