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规定国家加强自主创新建设加快发展自主可控

2023-11-14 23:50: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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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高级职称退休文件

有网友咨询,各地方退休很乱,正高职称,副高职称女性,还60岁退休。这是哪里来的规定?

首先是《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规定,女干部55周岁退休。

之后进一步演变,直到组通字〔2015〕14号明确: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六十周岁退休。

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技人员的退休年龄

最早文件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国发【1978】104号

(宦海注:大家在网上看到的一般是《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那个是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今天这个是关于干部退休的,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文号:国发【1978】104号)

第四条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全民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以及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委派到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演变过程

1、根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中发〔1982〕13号)、《关于女干部离休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劳人老〔1987〕2号):女干部担任厅级以上职务的,退休年龄为60周岁;

2、根据《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女性高级专家,凡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可到六十周岁退(离)休。对年满六十周岁的少数女性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延长退(离)休年龄的,按国发〈1983〉141号和劳人科〈1983〉153号文件规定执行。

3、根据《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5〕14号):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六十周岁退休。

上述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如本人申请,可以在年满五十五周岁时自愿退休。

对年满六十周岁的少数女性高级专家,同上。

凡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不适用本通知,不予追溯。

女性高级职称应当60岁退休?最高法院裁了!

一电力公司女职工田某在55周岁时,公司为其办理了退休手续,人社厅也进行了审批。但田某认为,她取得了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不同意55周岁退休,要到60周岁退休,因此打起了官司。最高法院最终作出裁定,认为女性高级专家可到60周岁退休,并非应当到60周岁退休,故驳回了田某的再审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104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田某梅,女,196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北京西路**。

原审第三人: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海安县供电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海安镇草坝路**。

再审申请人田某梅诉被申请人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江苏省人社厅”)退休行政审批一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9日作出(2017)苏01行初658号行政判决:驳回田某梅的诉讼请求。田某梅不服提起上诉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3日作出(2018)苏行终613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田某梅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田某梅请求本院撤销二审判决,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田某梅申请再审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其属于高级专家,只要满足“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两项条件,就可以在60周岁退休,江苏省人社厅提前为其办理退休审批,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再审申请人田某梅的法定退休年龄是否应当延迟至60周岁。《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应该退休。《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第二条、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两个“说明”的通知》(劳人科[1983]153号)附件一的规定,少数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年限要同时具备“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有关机关批准”四个条件,但必须首先考虑工作需要和身体条件。办理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延长离休退休年龄及暂缓离休退休手续时,所在单位须分别填写《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审批表》、《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审批表》及《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表》。据此可知,女性高级专家可到60周岁退休,并非应当到60周岁退休,对于需要延长退休年限的,应当根据前述延长退休条件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再审申请人于1961年7月25日出生,1981年7月入职原审第三人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海安县供电公司(系原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海安县供电公司),于2009年12月31日取得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至2017年6月被申请人江苏省人社厅作出退休审批时,已经达到了国家法定55周岁退休年龄。被申请人经审核相关材料后,于2017年6月为再审申请人办理退休审批,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主张其应当延迟至60周岁退休,但是未能提供其符合前述延长退休条件和原审第三人已为其依法办理了延长退休年龄手续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田某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田某梅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王 岩

审判员:蔚 强

审判员:何 君

二O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罗梦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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