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免还款合同(逾期不还款,合同能继续履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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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和苏某系夫妻。2017年,A银行与曹某、苏某签订《个人贷款合同》,夫妻二人向A银行贷款147万元,夫妻二人以共同共有位于龙岗区的房产作为抵押,贷款期限为25年,以“等额还本付息”的方式偿还。2021年4月起,曹某开始停止向A银行还款。经A银行多次催收,曹某、苏某仍未依约还款。A银行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确认涉案《个人贷款合同》项下贷款立即到期;二、被告偿还《个人贷款合同》项下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30余万元;三、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的维权费用;四、原告对涉案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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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原告主张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有多期款项逾期,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请求确认涉案借款全部到期,并要求被告偿还全部本息等。庭审中,被告称其从事娱乐消费业,收入波动大,故发生逾期还款。现愿意还清逾期欠款,请求继续履行合同。
经查,被告虽在贷款期间累计多次未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构成违约,但截至本案判决作出之日,被告已清偿所有逾期本息,也已支付因逾期产生的罚息与复利,其违约行为已得到纠正。原告关于所有款项立即到期的主张,所依据的合同约定属于违约责任条款的内容,涉案合同约定了多项可选择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其中包含向被告计收罚息的违约救济途径。被告已支付罚息与复利的行为,说明其已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违约后果已经消除,不影响涉案合同目的的实现。原告对被告的主张和现状表示理解,但表示被告的违约行为还给原告造成了律师费、诉讼费等损失。
综上,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继续履行;原告主张确认涉案《个人贷款合同》项下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两被告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及对涉案房产实现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对原告主张的合理维权费用,法院予以支持,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该判决已生效。
本案中,原告作为金融机构,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收取利息、罚息、复利,并接受担保,这一交易的本质包含了对风险的合理平衡与管理,如在已无持续违约行为、且被告已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下仍旧宣布贷款立即到期并执行担保,意味着将风险过度转移至借款人群体,不利于维护交易稳定。
该案在考量保护银行权益的同时,给予不幸但诚实守信的债务人能继续履行合同获得银行贷款的机会。被告作为借款人,因市场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导致收入锐减,不能如期偿还银行贷款。但随着市场行情好转后,其认真工作、积极营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实说明情况,主动还清逾期贷款的本息,同时考虑到涉案抵押房产系被告家庭唯一住房,被告的主张和现状也取得了原告的理解。从维护交易稳定,营造和谐友善的交易环境来考量,法院判决支持了被告的抗辩主张,也支持了原告的合理维权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