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材料(探转采中如何划定矿区范围)

2023-12-07 08:48: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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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材料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的规定,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即探转采)的,矿区范围通过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确定;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及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确定出让的矿区范围。根据前述规定,以招拍挂及协议方式取得的采矿权,采矿权申请人无需申请划定矿区范围,但实务中各地作法不统一,是否仍需要申请,建议采矿权申请人咨询当地自然资源部门。本文主要介绍探转采中划定矿区范围的流程及注意事项。

一、矿区范围的含义

矿区范围是指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矿区范围的面积是矿区范围立体空间区域在其地面垂直投影范围的面积。

划定矿区范围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矿区范围依法审查批准的行政行为。

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是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开展采矿登记各项准备工作的依据。

二、登记管理机关在划定矿区范围时遵循的原则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的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在划定矿区范围时应遵循的原则为:

1、对矿产资源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原则。矿业权人对于一个矿床应有总体布局设想和整体的开发规划,即使前期基于资金、技术能因素,只能开发利用矿床的一部分,也要进行合理布局、合理开发,以免对后期开发造成障碍。

2、矿山建设规模、服务年限要与申请开采的储量相适应的原则。

3、矿山建设体现规模生产、集约化经营的方针的原则。

4、保护已有探矿权、采矿权人利益的原则。申请人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其地面投影或地表塌陷区不得与已设立探矿权、采矿权的区块范围、矿区范围重叠;如有其他不利影响,应取得已有矿业权人的同意并通过主管机关论证。

律师提示:

根据国土资规〔2017〕16号文的规定,已设采矿权利用原有生产系统申请扩大矿区范围的,申请人应当按扩大后的矿区范围统一编制申报要件。也就是说,如果完成了采矿权深部或外围区域的勘查,在申请办理探转采划定矿区范围时,一定要注意包含原采矿权范围,合为一个采矿系统申报。

此外,划定矿区范围后,原勘查区域剩余范围如何处理,不同省份处理方式不同。有的省份允许就剩余区域颁发探矿权证,矿业权人可继续进行勘查工作。有些省份则在划定矿区范围且取得采矿权后,原探矿权全部注销。就此问题,《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规定,非油气探矿权人因自身转采矿权需要,可依据经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详查及以上地质报告申请分立。探矿权分立后,不得单独变更主体。即探矿权人在详查报告评审备案后,可以申请将探矿权进行分立,已勘查区域探矿权申请办理探转采,对剩余区域的探矿权继续进行勘查。

三、划定矿区范围的审批条件

根据《矿产资源法》等相关规定以及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应具备以下条件:

1、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调控政策。

2、不属于不得开采地区,不能与已受理、设置的探矿权、采矿权重叠,不存在权属争议。

3、地质工作必须达到转采的勘查程度,查明资源储量与生产规模相适应,且资源储量已完成评审备案工作。根据国土资规〔2017〕16号文的规定,资源储量规模为大型的非煤矿山、大中型煤矿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勘查程度应当达到勘探程度,其他矿山应当达到详查及以上程度,砂石土等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的勘查程度的具体要求按照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4、申请范围与周边毗邻的采矿权应按设计规范的规定保留安全间距。

5、申请人必须为企业法人。

6、取得当地政府同意设置采矿权的书面意见,申请限制类矿种采矿权的须提交有关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

7、完成地质资料汇交。

8、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法律程序

根据规定,探转采的矿区范围须通过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确定。划定矿区范围具体程序如下:

1、探矿权人申请

探矿权人提出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以自然资源部划定矿区范围为例,主要为:

(1)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书;

(2)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及查明储量登记书;

(3)下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

(4)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

(5)探矿权范围、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坐标及三者叠合图;

(6)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7)勘查许可证;

(8)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材料。

2、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探矿权人报送的申请资料后,根据相关规定作出是否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

3、矿区范围预留

矿区范围划定后,意味着登记管理机关同意探矿权人在该区域从事开采矿产资源的准备工作。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在该区域不再受理新的采矿权申请。

根据规定,探转采的划定矿区范围预留期保持到其采矿登记申请批准并领取采矿许可证之日,预留期内,探矿权人应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申请保留探矿权。

五、注意事项

划定矿区范围预留不等于探矿权保留,探矿权人未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申请保留探矿权,勘查许可证将面临到期到废止的风险。探转采是建立在探矿权合法有效的基础上,如探矿权存在瑕疵,必将对探转采构成重大影响。矿业权人在探转采时更要注意办理探矿权保留。

结语

探转采过程中一项重要工作即为划定矿区范围。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是探矿权人开展采矿登记各项准备工作的依据。划定矿区范围后,矿业权人应确保勘查许可证仍处于合法有效状态或已办理探矿权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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