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供气协议(天然气供气合同)

2024-01-02 02:10: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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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供气协议

合同编号:

供 气用 气

天然气销售合同

方:xxx有限公司 方:xxx加气站

本合同由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气方)与xxx加气站(以下简称用气方)为2016年度用气供气天然气事宜签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了明确供气方和用气方在燃气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平等的用气供气关系,安全、经济、平稳、合理的供应和使用天然气,在充分考虑供气方供应能力和用气方设施现状的情况下,经供气方与用气方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供气地址、交付地点与交付方式

(一)供气地址:

(二)天然气交付地点:

(三)交付方式:以用气方减压站卸气柱进口为交接点;用气方在中压出口安装贸易结算流量计,用气方在各用气设施前应安装内部核算流量计。

供气方将通过交付点向用气方交付天然气,天然气的所有权和风险随之转移给用气方。

第二条 供气数量、性质、质量

(一)供气数量:根据供气方产、输气现状和用气方要求,供气方将在气源充足的前提下,均衡地安排天然气供应,充分保证用气方的实际用量,用气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均衡地用气,气量以双方签认的《月计量交接单》为准。

(二)用气方用气性质为工业用气。

(三)供气质量:在合同期内,供气方交付给用气方的天然气质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7820-2012中所规定的天然气。

(四)用气设施及规模: 1.用气设施:CNG加气站

2.用气规模:每天24小时连续用气 第三条 供气价格、计量及结算方式

(一)结算价格:xx元/标准立方米简称Nm(含税价)。 在合同有效期内,遇天然气价格调整时,供气方有权按照调价文件调整供气价格,并自相关文件发布执行之日起执行新价格。本合同所指调价文件是指天然气开采企业调整天然气出厂和管输价格的文件或价格主管部门调整天然气市场价格的文件。

(二)计量:

1.在双方首次合作前应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统一双方天然气密度以利于计量的准确性,标定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

2.计量单位:计量单位为标准状态下体积(标准立方米简称Nm)。

3.双方天然气的交付计量以供气方的充气柱流量计为准,并由双方签字确认。每月20日由双方指定人员共同在《月计量交接单》上签字确认,作为当月双方结算的依据。

4.用气方每年需定期对所属流量器具、燃气仪表在国家授权的有资质的检定站进行检测,并向供气方提供检测报告。若超出检测的规定时间或在检测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供气方有权终止供应。

5.若双方对天然气计量或流量计有异议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经双方人员现场核实确认后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结果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可向国家指定检定机构申请对交接计量器具重新检定,检定费用由提出异议方先行垫付。检定合格,

33检定费用则由提出异议方承担;检定不合格,则计量方承担。当月用气方气量认结仍按实际抄表数结算,不得以此为由拒付气款;自次月起检定期间用气方用气量,以用气方书面提出检定要求前一周日均量为依据,按检定期间实际天数计算该期间用气量,其它时间用气量按照实际抄表数认结。

(三)气款结算方式:

1.为保证用气方按时结算,用气方在供气前需预先支付部分天然气款,预付款金额为xx万元,在供气方确认检验合格后准备供气前一周内汇至供气方指定帐户。

2.气款先行由用气方提供的预付款xx万元中递减,当供气方发现用气方预付款账户低于xx万元时,通知用气方需在三个工作日内补足预付款。若用气方未及时补足预付款,或拒付预付款,供气方有权停止供气,且用气方产生损失由用气方自行承担。双方根据当月认定的用气数量作为结算依据,气款应在每月20日进行结算。气款结算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供气方收到用气方气款后开具发票、相关票据。

第四条 检修

1.对天然气生产、输送及供用设施的计划检修或临时检修,用气供气双方应予配合;对因计划或临时检修期间的供气或用气情况的变化或波动应尽力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对因此带来的供用气影响,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2.根据供气方对天然气管线输送设备的计划检修安排,在供气方计划检修期间,提前48小时将检修计划以书面形式告知用气方,用气方应根据检修时间自行调整生产计划,由此引发的任何事件,供气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供气方因气井、供气设备、管线等出现不可抗拒原因中断供气时,在第一时间应及时以书面或电话方式通知用气方,以便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用气方在此期间应给予配合协助,

4.如有同向天然气管线用气企业需进行天然气管线改造、管线碰口等业务需临时停气的,供气方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用气单位,以便做好相应的生产调整,用气方在此期间应给予配合协助。

第五条 合同生效时间(合同履行期) 2016年 月 日 第六条 供气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对用气方的用气设施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措施进行安全检查,监督用气方采取有效方式保证安全用气。

2.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价格和时间收取气款。

3.用气方用气设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气设施损害或安全事故时,或者用气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拒不结清气款的,供气方有权中断供气,且因此用气方造成的后果由用气方自行负责。

4.供气方因供气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气或者用气方违法用气等原因,需要中断供气时,应提前8小时通知用气方。因不可抗力原因中断供气时,供气方应及时抢修,并在2小时内通知用气方。

5.有义务保证质量向用气方供气。

6.在获得政府有关审批同意的文件后向用气方供应天然气。 7.供气方将按照已批复的用气计划保证供应天然气。 8.有权对用气方的场地及设施的使用权进行确认及安全检查。

9.在供气方气源充足,气价合理情况下,若因用气方未优先使用供气方天然气,造成供气方运输成本增加,供气方有权要求用气方补偿。

10.若因用气方申报计划用气量远大于实际用气量进而给供气方造成的生产及运输成本增加,供气方有权要求用气方补偿。

第七条 用气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要求供气方保证质量提供天然气。

2.供气方无故中断供气,用气方有权要求迅速恢复供气并提供中断供气原因说明及双方协商解决对用气方造成的损失。

3.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结清天然气款。

4.用气方天然气管线、设施、设备发生天然气泄漏或存在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及时通知供气方限量或停止供气。

5.未经供气方认可,不得改变燃气管道验收现状。不得更改、损坏供气计量装臵和燃气设施;若新增燃气设备,必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供气方,由供气方确认后可实施;新增投产设备用气价格应与供气方另行商议后确定。

6.用气方建设和用气手续,必须经过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同意。 7.用气方必须在当年11月底向供气方按月上报次年用气计划。提前一个月上报下季度用气量,实际用气量以供气方批复为准。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供气方的违约责任

1.供气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向用气方供气,应当向用气方支付违约金伍万元整。

2.由于供气方责任事故,造成的停气、气压降低、质量事故,给用气方造成损失的,供气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供气方在停站检修前未通报用气方,给用气方造成损失的,供气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气,使用气方受到损失的,供气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应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泥石流、水灾、飓风、战争、*及供气方在运输途中不可预见的意外事故等。

(二)用气方的违约责任

1.用气方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天然气,应当向供气人支付违约金伍万元整。

2.用气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用气,给供气方造成损失的,用气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变更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

3.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权人可单方解除合同,但应向对方发出书面的合同解除通知,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其中一方给对方造成损失拒不赔偿。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合同已按期履行完毕。 (2)双方协商解除合同。

(3)一方依据法定或约定原因解除合同。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当事人双方在供气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其他

1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合同双方需给对方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各一份复印件。

3用气方需向供气方提供两辆牵引头,两辆管束拖车,由供气方验收确认完好后接收并自主调度使用(相关费用包括平时年检保险费用,由xxx有限公司承担,三年一次定检费用由xxx加气站承担)。

2.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貮份。

供气方(盖章): 用气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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