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临时用地延续申请 一文读懂关于建设项目临时用地

2024-01-20 05:53: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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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临时用地延续申请

1临时用地使用范围和选址要求

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

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使用临时用地时应坚持"用多少、批多少、占多少、恢复多少",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使用后土地复垦难度较大的临时用地,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铁路、公路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应科学组织施工,节约集约使用临时用地。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可以建设用地方式或者临时占用未利用地方式使用土地。临时用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符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中申请条件、土壤剥离、复垦验收等有关规定,各区(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区(市)县局]应在前期选址阶段,实地核实永久基本农田地块的空间位置、地类、面积、质量状况、利用现状等,组织编制临时用地踏勘报告,并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严格论证。

02临时用地审批和使用期限

不占用耕地或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各区(市)县局审批。涉及占用耕地或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批。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办理。油气资源探采合一开发涉及的钻井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可先以临时用地方式批准使用,勘探结束转入生产使用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转入生产的,油气企业应当完成土地复垦,按期归还。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4年。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从批准之日起算。

03临时用地恢复责任

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应当按"谁使用、谁复垦"原则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经原批准临时用地机关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复垦期限,复垦延长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各区(市)县局负责按《土地复垦条例》规定会同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复垦验收,并应结合实际细化土地复垦工作管理制度。

临时用地期满后应当拆除临时建(构)筑物,使用耕地的应当复垦为耕地,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使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应当恢复为农用地;使用未利用地的,对于符合条件的鼓励复垦为耕地;使用建设用地的,应当在批准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构)筑物,恢复达到可供利用的条件。

04严格临时用地监管

(一)严格用途管制。临时用地经批准后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临时用地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防止水土流失和诱发地质灾害,注意保护生态环境。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申请单位应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有关规定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并落实防治措施。

(二)加强日常监管。各区(市)县局是临时用地监管的责任主体,要结合实际细化工作制度,加强临时用地批后使用监管,现场划定确认所批准的临时用地使用范围和位置,杜绝超范围使用或擅自调整位置。不定期对本辖区内临时用地情况开展动态巡察,及时制止临时用地使用中出现的各类违法行为;督促申请单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全面收集、完整统计、妥善保存临时用地报批、使用、收回等相关数据和信息。

(三)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临时用地超出复垦期限未完成复垦等行为,各区(市)县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使用单位,在违法违规行为未依法处理完毕的情况下,其新的临时用地申请不再受理。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依法依规发起失信联合惩戒并将结果反馈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经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纳入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

(四)主动接受监督。项目施工期间,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临时用地批准文件。各区(市)县局应当在临时用地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临时用地的批准文件、合同以及四至范围、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影像资料信息等传至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完成系统配号,并向社会公开临时用地批准信息。

附件:

1. 临时用地审批服务指南

2. 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含临时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踏勘论证报告)编制指南

3. 临时用地审批流程

4. XX局关于XX项目临时用地的批复(示范文本)

1. 临时用地审批服务指南

为加强临时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形成本指南。

一、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

(四)《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

(五)《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六)《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

(七)《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

(八)《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临时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2〕3号)

二、申请条件

1.工程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

2. 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气资源勘查中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

3.《自然资源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指导意见》(自然自发〔2021〕41号)规定的考古和文物保护工地建设临时性文物保护设施、工地安全设施、后勤设施。

4. 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三、申请材料目录

(一)临时用地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证明文件

(三)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四)项目建设依据文件

(五)土地权属材料

(六)土地利用现状照片

(七)土地复垦方案

(八)永久基本农田踏勘论证报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九)勘测定界材料

(十)土地复垦费用预存证明

(十一)其他材料(如涉及占用林地的,则需提供林业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证明材料)

四、办理流程

(一)不占耕地的

申请单位备齐材料向所在区(市)县局提出申请-区(市)县局初审、实地调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复核勘测定界数据-区(市)县局审批-申请单位前往相应区(市)县局领取临时用地批复

(二)占用耕地或永久基本农田的

申请单位备齐材料向所在区(市)县局提出申请-区(市)县局初审、实地调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复核勘测定界数据-区(市)县局审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批-申请单位前往相应区(市)县局领取临时用地批复-申请单位缴纳耕地占用税

五、办理时限

从材料齐备到下达临时用地批复20个工作日

六、办理地点

临时用地所在的区(市)县局

七、收费事项

(一)土地复垦方案经审查通过后,申请单位需按照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足额预存临时用地土地复垦费。临时用地期满后,使用单位应组织复垦,并经区(市)县局、区(市)县农业农村等部门验收合格。验收合格后区(市)县局全额退还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

(二)涉及占用耕地的,使用单位应在临时用地获批后及时向相应区(市)县税务部门缴纳耕地占用税。临时用地期满,土地复垦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及时向税务部门申请退还耕地占用税。

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含临时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踏勘论证报告)编制指南

一、第一册(土地复垦方案会审表)

(一)会审表封面(项目名称能反映出临时用地项目用途)

(二)会审表目录

(三)项目简介(立项情况、项目名称、项目性质、隶属关系、地理位置、土地性质等)

(四)项目基本情况表、临时用地复垦项目总表、临时用地复垦项目明细表、临时用地复垦方案审查表(市土地整治和生态修复中心)、临时用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表

二、第二册(土地复垦方案预算书)

(一)《分部工程造价预算书》

(二)《材料价格表》

三、第三册(土地复垦方案图册)

(一)图册封面

(二)图册目录

(三)项目区交通位置示意图

(四)土地利用现状图

(五)基本农田保护图

(六)耕地质量等别图

(七)临时用地总平面布置图、施工图、拆除工程量表

(八)复垦规划图

(九)复垦单体工程设计图

(十)表土剥离堆放点示意图

(十一)客土点区位示意图

(十二)弃土(渣)场点位示意图

(十三)地块现状影像资料

四、第四册(其他文字资料)

(一)项目建设依据文件

(二)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土地权属资料、复垦方案征求意见情况

(三)勘测定界资料(勘测定界图、拐点坐标)

(四)复垦耕地质量等别承诺书

(五)客土土壤检测承诺书

五、第五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踏勘论证报告(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项目填报)]

(一)报告封面

(二)报告目录

(三)临时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踏勘论证报告

1.项目基本概况(含项目建设依据、建设意义、建设地点)

2.临时用地总体情况(含临时用地地点、临时用地地类及面积情况)

3.踏勘论证情况(含踏勘基本情况、永久基本农田占用情况、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合理性)

4.踏勘论证结论

(四)临时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情况表

(五)临时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分布示意图(包含城市周边范围线)

(六)成都市临时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踏勘论证报告审查意见书

六、光盘

提供矢量数据,以及预算书、各图册PDF扫描件格式。

临时用地审批流程

XX局关于XX项目临时用地的批复(示范文本)

01临时用地使用范围和选址要求

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

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使用临时用地时应坚持"用多少、批多少、占多少、恢复多少",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使用后土地复垦难度较大的临时用地,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铁路、公路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应科学组织施工,节约集约使用临时用地。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可以建设用地方式或者临时占用未利用地方式使用土地。临时用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符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中申请条件、土壤剥离、复垦验收等有关规定,各区(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区(市)县局]应在前期选址阶段,实地核实永久基本农田地块的空间位置、地类、面积、质量状况、利用现状等,组织编制临时用地踏勘报告,并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严格论证。

02

临时用地审批和使用期限

不占用耕地或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各区(市)县局审批。涉及占用耕地或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批。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办理。油气资源探采合一开发涉及的钻井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可先以临时用地方式批准使用,勘探结束转入生产使用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转入生产的,油气企业应当完成土地复垦,按期归还。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4年。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从批准之日起算。

03

临时用地恢复责任

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应当按"谁使用、谁复垦"原则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经原批准临时用地机关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复垦期限,复垦延长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各区(市)县局负责按《土地复垦条例》规定会同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复垦验收,并应结合实际细化土地复垦工作管理制度。

临时用地期满后应当拆除临时建(构)筑物,使用耕地的应当复垦为耕地,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使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应当恢复为农用地;使用未利用地的,对于符合条件的鼓励复垦为耕地;使用建设用地的,应当在批准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构)筑物,恢复达到可供利用的条件。

04严格临时用地监管

(一)严格用途管制。临时用地经批准后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临时用地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防止水土流失和诱发地质灾害,注意保护生态环境。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申请单位应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有关规定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并落实防治措施。

(二)加强日常监管。各区(市)县局是临时用地监管的责任主体,要结合实际细化工作制度,加强临时用地批后使用监管,现场划定确认所批准的临时用地使用范围和位置,杜绝超范围使用或擅自调整位置。不定期对本辖区内临时用地情况开展动态巡察,及时制止临时用地使用中出现的各类违法行为;督促申请单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全面收集、完整统计、妥善保存临时用地报批、使用、收回等相关数据和信息。

(三)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临时用地超出复垦期限未完成复垦等行为,各区(市)县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使用单位,在违法违规行为未依法处理完毕的情况下,其新的临时用地申请不再受理。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依法依规发起失信联合惩戒并将结果反馈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经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纳入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

(四)主动接受监督。项目施工期间,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临时用地批准文件。各区(市)县局应当在临时用地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临时用地的批准文件、合同以及四至范围、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影像资料信息等传至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完成系统配号,并向社会公开临时用地批准信息。

附件:

1. 临时用地审批服务指南

2. 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含临时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踏勘论证报告)编制指南

3. 临时用地审批流程

4. XX局关于XX项目临时用地的批复(示范文本)

1. 临时用地审批服务指南

为加强临时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形成本指南。

一、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

(四)《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

(五)《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六)《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

(七)《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

(八)《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临时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2〕3号)

二、申请条件

1.工程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

2. 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气资源勘查中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

3.《自然资源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指导意见》(自然自发〔2021〕41号)规定的考古和文物保护工地建设临时性文物保护设施、工地安全设施、后勤设施。

4. 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三、申请材料目录

(一)临时用地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证明文件

(三)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四)项目建设依据文件

(五)土地权属材料

(六)土地利用现状照片

(七)土地复垦方案

(八)永久基本农田踏勘论证报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九)勘测定界材料

(十)土地复垦费用预存证明

(十一)其他材料(如涉及占用林地的,则需提供林业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证明材料)

四、办理流程

(一)不占耕地的

申请单位备齐材料向所在区(市)县局提出申请-区(市)县局初审、实地调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复核勘测定界数据-区(市)县局审批-申请单位前往相应区(市)县局领取临时用地批复

(二)占用耕地或永久基本农田的

申请单位备齐材料向所在区(市)县局提出申请-区(市)县局初审、实地调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复核勘测定界数据-区(市)县局审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批-申请单位前往相应区(市)县局领取临时用地批复-申请单位缴纳耕地占用税

五、办理时限

从材料齐备到下达临时用地批复20个工作日

六、办理地点

临时用地所在的区(市)县局

七、收费事项

(一)土地复垦方案经审查通过后,申请单位需按照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足额预存临时用地土地复垦费。临时用地期满后,使用单位应组织复垦,并经区(市)县局、区(市)县农业农村等部门验收合格。验收合格后区(市)县局全额退还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

(二)涉及占用耕地的,使用单位应在临时用地获批后及时向相应区(市)县税务部门缴纳耕地占用税。临时用地期满,土地复垦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及时向税务部门申请退还耕地占用税。

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含临时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踏勘论证报告)编制指南

一、第一册(土地复垦方案会审表)

(一)会审表封面(项目名称能反映出临时用地项目用途)

(二)会审表目录

(三)项目简介(立项情况、项目名称、项目性质、隶属关系、地理位置、土地性质等)

(四)项目基本情况表、临时用地复垦项目总表、临时用地复垦项目明细表、临时用地复垦方案审查表(市土地整治和生态修复中心)、临时用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表

二、第二册(土地复垦方案预算书)

(一)《分部工程造价预算书》

(二)《材料价格表》

三、第三册(土地复垦方案图册)

(一)图册封面

(二)图册目录

(三)项目区交通位置示意图

(四)土地利用现状图

(五)基本农田保护图

(六)耕地质量等别图

(七)临时用地总平面布置图、施工图、拆除工程量表

(八)复垦规划图

(九)复垦单体工程设计图

(十)表土剥离堆放点示意图

(十一)客土点区位示意图

(十二)弃土(渣)场点位示意图

(十三)地块现状影像资料

四、第四册(其他文字资料)

(一)项目建设依据文件

(二)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土地权属资料、复垦方案征求意见情况

(三)勘测定界资料(勘测定界图、拐点坐标)

(四)复垦耕地质量等别承诺书

(五)客土土壤检测承诺书

五、第五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踏勘论证报告(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项目填报)]

(一)报告封面

(二)报告目录

(三)临时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踏勘论证报告

1.项目基本概况(含项目建设依据、建设意义、建设地点)

2.临时用地总体情况(含临时用地地点、临时用地地类及面积情况)

3.踏勘论证情况(含踏勘基本情况、永久基本农田占用情况、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合理性)

4.踏勘论证结论

(四)临时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情况表

(五)临时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分布示意图(包含城市周边范围线)

(六)成都市临时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踏勘论证报告审查意见书

六、光盘

提供矢量数据,以及预算书、各图册PDF扫描件格式。

临时用地审批流程

XX局关于XX项目临时用地的批复(示范文本)

XX局关于XX项目临时用地的批复

(示范文本)

XXX:

你单位《关于XXX项目临时用地的申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临时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2〕3号),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单位使用XX区(市)县XX街道(镇)XX村(社区)XX组XXX公顷集体土地[其中:耕地XX公顷(永久基本农田XX公顷)、其他农用地XX公顷,未利用地XX公顷,建设用地XX公顷]用于XXX项目的XXXX用途。

二、临时用地有效期为XX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三、你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临时用地相关法律法规使用土地,在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擅自改变临时用地用途、擅自扩大临时用地面积等违法行为的,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请你单位按规定妥善处理好农户补偿等相关事宜。

五、你单位要及时向税务部门缴纳耕地占用税,在使用时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做好环保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和诱发地质灾害;按批复用途进行建设时要依法依规履行相关报批程序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按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要求落实防治措施。临时用地使用期满的复垦等事宜,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

XXX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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