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足额缴纳诉讼费按撤诉处理已缴纳的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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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在甲村村委会诉乙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中,法院立案后,依规定通知原告应在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22万元,原告甲村村委会签收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仅交纳案件受理费4万元,后再未交费。法院最终裁定本案件按撤诉处理并将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万元予以退还。
【评析】当事人未足额交纳诉讼费情形下案件应如何处理,笔者作如下分析:
(一)未足额交纳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在实践过程中常常出现原告未交纳或者未足额交纳诉讼费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在原告未交纳诉讼费的情形下法院应裁定按撤诉处理,但在实践中可能出现原告只交纳一部分诉讼费的情形,此时法院应如何处理这类案件存在一定的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在财产案件中,当事人只交纳部分诉讼费用的情况下,可以针对已经交纳诉讼费对应的诉讼请求的金额进行审理,比如只交纳了一半的诉讼费则仅就诉讼请求一半的金额进行审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在当事人只交纳部分诉讼费用的情况下,法院同样应按撤诉处理。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当事人仅交纳部分诉讼费用并非是只希望法院审理部分的诉讼请求,否则当事人直接就该部分诉讼标的直接起诉即可,无需大费周章地将全部诉讼标的起诉但仅交纳部分诉讼费。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负有交纳诉讼费的义务,当事人没有足额交纳诉讼费,应视为其自动放弃诉讼,法院应当裁定按撤诉处理。
(二)按撤诉处理后诉讼费用应予退还
在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后,带来了新的问题,即原告已交纳诉讼费的处理问题。由于立法上对这一问题并未进行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定的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诉讼费应不予退还,该观点认为原告向法院起诉并交纳部分诉讼费,已经产生了一定的诉讼成本,消耗了一定的司法资源,裁定按撤诉处理和当事人申请撤诉不同,前者当事人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诉讼费用应不予退还。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退还一半诉讼费,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虽然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未补交诉讼费和未足额交纳诉讼费存在一定的差别,但其法律后果都是案件按撤诉处理,因此本案可以参照适用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则,退还一半的诉讼费。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退还全部诉讼费,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应当全额退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问题两个请示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中明确规定:当事人不交纳或不能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费,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不应收费,当事人已预交的部分,法院应予退还。
笔者认为应退还全部的诉讼费,复函中强调,如果当事人没有交纳案件受理费或上诉费,或者没有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或上诉费,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又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或不足额预交的,人民法院则不应立案受理,案件不进入诉讼程序。这种情况不存在诉讼费用的负担问题。复函虽然已经被《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代替,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并未否定复函确立的规则精神,复函基本精神和收费思路仍然是值得坚持的。不同于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下原告未补交诉讼费,在原告未足额交纳诉讼费的情况下,案件尚未进入诉讼程序,并未产生相应的诉讼成本。因此在原告未足额交纳诉讼费按撤诉处理的情形下,不应当收取诉讼费,已经收取的诉讼费应当予以退还。
在实践中,当事人在法院立案后不交纳诉讼费往往有以下原因,比如自愿放弃诉讼,认为胜诉概率不大不愿意继续进行诉讼,忘记交费等等。个别原告认为诉讼费较高而不愿意交纳诉讼费或者仅愿意向法院交纳部分诉讼费,却没有意识到在诉讼过程中交纳诉讼费用是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也没有意识到诉讼费是由败诉方负担的,如果原告胜诉则由被告负担诉讼费。这也反映出了一部分案件当事人对法律规定特别是诉讼相关的程序性规定不够了解,对自身在诉讼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并不知悉。
因此,有必要持续加强普法宣传教育,不仅要加强实体法的宣传教育,也要加强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上的宣传教育,向民众普及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增强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