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环境保护策划书(2023年保护海洋环境范本)

2024-02-25 22:34: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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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环境保护策划书

海洋环境保护策划书

客观评价阅读是拓宽视野和开阔思维的重要途径,我们应该培养良好的阅读习惯。

保护海洋环境范本篇一

敬爱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我是xx年级xx班的xxx。

今天,我想和大家谈一谈有关海洋的话题。

千百年来,人们热爱海洋,又敬畏海洋。在喜怒无常的海洋面前,人们只能“望洋兴叹”。你们知道吗?当飞上太空的宇航员回眸我们的地球时,他们发现,地球是茫茫宇宙中一颗美丽的蓝色“水球”。

是啊,在我心目中,大海是蓝色的世界,也是生命的摇篮。孕育着许许多多自由自在的小生命。大海是那样的神秘,那样的迷人!

但是,如今的大海却变了样。海水不再清澈,它变脏了。海水冲上沙滩,留下的不再是活蹦乱跳的小鱼小虾,而是一堆堆的垃圾,散发着阵阵臭气。这都是我们人类导致的。地球上60亿人口每天制造出的各种垃圾,就像墨水放入清澈的水中一样,现在的大海快要成为一潭污水了。如果我们继续这样下去,我们的下一代将再也见不到美丽迷人的蓝色海洋了,海中许许多多的小生命也都即将毁灭,很多海洋动物就会灭绝,这一切都是多么得可怕啊!

我建议,我们要共同保护海洋,共同保卫我们蓝色的家园!

保护海洋环境范本篇二

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才能保障人体健康,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海洋环境的保护法,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建立并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确定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并对主要污染源分配排放控制数量。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第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全国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全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

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及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本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拟定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

沿海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全国和地方海洋功能区划,科学合理地使用海域。

第七条。

国家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制定全国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

毗邻重点海域的有关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及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建立海洋环境保护区域合作组织,负责实施重点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海洋环境污染的防治和海洋生态保护工作。

第八条。

跨区域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由有关沿海地方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政府协调解决。

跨部门的重大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协调未能解决的,由国务院作出决定。

第九条。

国家根据海洋环境质量状况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对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

沿海地方各级政府根据国家和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和本行政区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状况,确定海洋环境保护的目标和任务,并纳入政府。

工作计划。

按相应的海洋环境质量标准实施管理。

第十条。

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应当将国家和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在国家建立并实施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的重点海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还应当将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作为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

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倾倒费。

根据本法规定征收的排污费、倾倒费,必须用于海洋环境污染的整治,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二条。

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污染物排放削减任务的,或者造成海洋环境严重污染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限期治理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十三条。

国家加强防治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对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十四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环境监测、监视规范和标准,管理全国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国海洋环境监测、监视网络,定期评价海洋环境质量,发布海洋巡航监视通报。

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分别负责各自所辖水域的监测、监视。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全国海洋环境监测网的分工,分别负责对入海河口、主要排污口的监测。

第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编制全国环境质量公报所必需的海洋环境监测资料。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供与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有关的资料。

第十六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环境监测、监视信息管理制度,负责管理海洋综合信息系统,为海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者通报,并向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在本行政区域近岸海域的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十八条。

国家根据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需要,制定国家重大海上污染事故应急计划。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重大海上溢油应急计划,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船舶重大海上溢油污染事故应急计划,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沿海可能发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的规定,制定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发生重大海上污染事故时,必须按照应急计划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十九条。

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在海上实行联合执法,在巡航监视中发现海上污染事故或者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应当予以制止并调查取证,必要时有权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事态的扩大,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条。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红树林、珊瑚礁、滨海湿地、海岛、海湾、入海河口、重要渔业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海洋生物生存区域及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

对具有重要经济、社会价值的已遭到破坏的海洋生态,应当进行整治和恢复。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级政府应当根据保护海洋生态的需要,选划、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

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立,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二条。

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

(二)海洋生物物种高度丰富的区域,或者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

(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滨海湿地、入海河口和海湾等;。

(四)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遗迹所在区域;。

(五)其他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区域。

第二十三条。

凡具有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及海洋开发利用特殊需要的区域,可以建立海洋特别保护区,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和科学的开发方式进行特殊管理。

第二十四条。

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合理布局,不得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破坏。

第二十五条。

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应当进行科学论证,避免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危害。

第二十六条。

开发海岛及周围海域的资源,应当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不得造成海岛地形、岸滩、植被以及海岛周围海域生态环境的破坏。

第二十七条。

沿海地方各级政府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建设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对海岸侵蚀和海水入侵地区进行综合治理。

禁止毁坏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发展生态渔业建设,推广多种生态渔业生产方式,改善海洋生态状况。

新建、改建、扩建海水养殖场,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海水养殖应当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并应当合理投饵、施肥,正确使用药物,防止造成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四章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二十九条。

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设置入海排污口之前,必须征求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在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新建排污口。

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将排污口深海设置,实行离岸排放。设置陆源污染物深海离岸排放排污口,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海底工程设施的有关情况确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污染防治有关法律的规定,加强入海河流管理,防治污染,使入海河口的水质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二条。

排放陆源污染物的单位,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陆源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陆源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海洋环境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和资料。

排放陆源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

拆除或者闲置陆源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征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三十三条。

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废水。

严格限制向海域排放低水平放射性废水;确需排放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辐射防护规定。

严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机物和重金属的废水。

第三十四条。

含病原体的医疗污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必须经过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后,方能排入海域。

第三十五条。

含有机物和营养物质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应当严格控制向海湾、半封闭海及其他自净能力较差的海域排放。

第三十六条。

向海域排放含热废水,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邻近渔业水域的水温符合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避免热污染对水产资源的危害。

第三十七条。

沿海农田、林场施用化学农药,必须执行国家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

沿海农田、林场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和植物生长调节剂。

第三十八条。

在岸滩弃置、堆放和处理尾矿、矿渣、煤灰渣、垃圾和其他固体废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转移危险废物。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事先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

第四十条。

沿海城市政府应当建设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网,有计划地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或者其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加强城市污水的综合整治。

建设污水海洋处置工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来自大气层或者通过大气层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

第五章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四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并把防治污染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在依法划定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域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从事污染环境、破坏景观的海岸工程项目建设或者其他活动。

第四十三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合理选址,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四十四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批准,建设项目不得试运行;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四十五条。

禁止在沿海陆域内新建不具备有效治理措施的化学制浆造纸、化工、印染、制革、电镀、酿造、炼油、岸边冲滩拆船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工业生产项目。

第四十六条。

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存环境和海洋水产资源。

严格限制在海岸采挖砂石。露天开采海滨砂矿和从岸上打井开采海底矿产资源,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海洋环境。

第四十七条。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必须征求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八条。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批准,建设项目不得试运行;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事先征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四十九条。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含超标准放射性物质或者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质的材料。

第五十条。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需要爆破作业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海洋资源。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及输油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溢油事故的发生。

第五十一条。

海洋石油钻井船、钻井平台和采油平台的含油污水和油性混合物,必须经过处理达标后排放;残油、废油必须予以回收,不得排放入海。经回收处理后排放的,其含油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钻井所使用的油基泥浆和其他有毒复合泥浆不得排放入海。水基泥浆和无毒复合泥浆及钻屑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海洋石油钻井船、钻井平台和采油平台及其有关海上设施,不得向海域处置含油的工业垃圾。处置其他工业垃圾,不得造成海洋环境污染。

第五十三条。

海上试油时,应当确保油气充分燃烧,油和油性混合物不得排放入海。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五条。

任何单位未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任何废弃物。

需要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必须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倾倒。

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废弃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

第五十六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废弃物的毒性、有毒物质含量和对海洋环境影响程度,制定海洋倾倒废弃物评价程序和标准。

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应当按照废弃物的类别和数量实行分级管理。

可以向海洋倾倒的废弃物名录,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十七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科学、合理、经济、安全的原则选划海洋倾倒区,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临时性海洋倾倒区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选划海洋倾倒区和批准临时性海洋倾倒区之前,必须征求国家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五十八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倾倒区的使用,组织倾倒区的环境监测。对经确认不宜继续使用的倾倒区,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封闭,终止在该倾倒区的一切倾倒活动,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五十九条。

获准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必须按照许可证注明的期限及条件,到指定的区域进行倾倒。废弃物装载之后,批准部门应当予以核实。

第六十条。

获准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当详细记录倾倒的情况,并在倾倒后向批准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倾倒废弃物的船舶必须向驶出港的海事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第六十一条。

禁止在海上焚烧废弃物。

禁止在海上处置放射性废弃物或者其他放射性物质。废弃物中的放射性物质的豁免浓度由国务院制定。

第六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任何船舶及相关作业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废弃物和压载水、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

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船舶垃圾接收、船舶清舱、洗舱作业活动的,必须具备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

第六十三条。

船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持有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在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时,应当如实记录。

第六十四条。

船舶必须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

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其结构与设备应当能够防止或者减轻所载货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六十五条。

船舶应当遵守海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止因碰撞、触礁、搁浅、火灾或者爆炸等引起的海难事故,造成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六十六条。

国家完善并实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制度;按照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由船东和货主共同承担风险的原则,建立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

实施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七条。

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必须事先向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过境停留或者装卸作业。

第六十八条。

交付船舶装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单证、包装、标志、数量限制等,必须符合对所装货物的有关规定。

需要船舶装运污染危害性不明的货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先进行评估。

装卸油类及有毒有害货物的作业,船岸双方必须遵守安全防污操作规程。

第六十九条。

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备有足够的用于处理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并使该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装卸油类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必须编制溢油污染应急计划,并配备相应的溢油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

第七十条。

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

(一)船舶在港区水域内使用焚烧炉;。

(三)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

(四)船舶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

(五)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

(六)从事船舶水上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

第七十一条。

船舶发生海难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损害的,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强制采取避免或者减少污染损害的措施。

对在公海上因发生海难事故,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重大污染损害后果或者具有污染威胁的船舶、海上设施,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与实际的或者可能发生的损害相称的必要措施。

第七十二条。

所有船舶均有监视海上污染的义务,在发现海上污染事故或者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必须立即向就近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

民用航空器发现海上排污或者污染事件,必须及时向就近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报告。接到报告的单位,应当立即向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通报。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三)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

(四)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

有前款第(一)、(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申报,甚至拒报污染物排放有关事项,或者在申报时弄虚作假的;。

(二)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三)不按照规定记录倾倒情况,或者不按照规定提交倾倒报告的;。

(四)拒报或者谎报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事项的。

有前款第(一)、(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珊瑚礁、红树林等海洋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破坏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设置入海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关闭,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擅自拆除、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转移危险废物的,由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非法运输该危险废物的船舶退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新建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工业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政府责令关闭。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或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或者生产、使用,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使用含超标准放射性物质或者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质材料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停止该建设项目的运行,直到消除污染危害。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许可证的规定倾倒,或者向已经封闭的倾倒区倾倒废弃物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废弃物运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的,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根据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未配备防污设施、器材的;。

(二)船舶未持有防污证书、防污文书,或者不按照规定记载排污记录的;。

(四)船舶载运的货物不具备防污适运条件的。

有前款第(一)、(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船舶、石油平台和装卸油类的港口、码头、装卸站不编制溢油应急计划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第九十条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

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第九十一条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前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三十万元。

对造成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完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造成污染损害的有关责任者免予承担责任:

(一)战争;。

(二)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三)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

第九十三条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有关缴纳排污费、倾倒费和限期治理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十四条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滥用权力、玩忽职守、徇私作弊,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五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地把物质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害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

(二)内水,是指我国领海基线向内陆一侧的所有海域。

(三)滨海湿地,是指低潮时水深浅于六米的水域及其沿岸浸湿地带,包括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永久性水域、潮间带(或洪泛地带)和沿海低地等。

(四)海洋功能区划,是指依据海洋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以及自然资源和环境特定条件,界定海洋利用的主导功能和使用范畴。

(五)渔业水域,是指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鱼虾贝藻类的养殖场。

(六)油类,是指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品。

(七)油性混合物,是指任何含有油份的混合物。

(八)排放,是指把污染物排入海洋的行为,包括泵出、溢出、泄出、喷出和倒出。

(九)陆地污染源(简称陆源),是指从陆地向海域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场所、设施等。

(十)陆源污染物,是指由陆地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

(十一)倾倒,是指通过船舶、航空器、平台或者其他载运工具,向海洋处置废弃物和其他有害物质的行为,包括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及其辅助设施和其他浮动工具的行为。

(十二)沿海陆域,是指与海岸相连,或者通过管道、沟渠、设施,直接或者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及其相关活动的一带区域。

(十三)海上焚烧,是指以热摧毁为目的,在海上焚烧设施上,故意焚烧废弃物或者其他物质的行为,但船舶、平台或者其他人工构造物正常操作中,所附带发生的行为除外。

第九十六条。

涉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本法未作规定的,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海洋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保护海洋环境范本篇三

我喜欢听大海的声音。

有一天早上,我和爸爸妈妈去潮州的大海边玩。我们还没到沙滩,哗啦哗啦的歌声就传到我的耳朵边,大海好象在说:“欢迎你们来这里玩!”

在沙滩上,我们垒起城堡。突然,一群唱着歌的水娃娃向我们这边冲来,轰塌了我们做的城堡。我生气地对那群水娃娃说:“你们这群水娃娃真调皮,把我辛辛苦苦垒好的城堡轰塌了!”那群水娃娃好象听懂了我说的话,就哗啦啦地唱了起来,好象在说:“对不起!”

沙滩上的贝壳真漂亮,五颜六色[注:形容色彩复杂或花样繁多。引伸为各色各样。]的贝壳让我眼花缭乱[注:缭乱:纷乱。看着复杂纷繁的东西而感到迷乱。也比喻事物复杂,无法辨清。],一不小心,贝壳掉进了海里。我伤心极了,那群水娃娃好像知道我那么难过,就唱着呼啦啦的歌把贝壳送到了我的身旁。我开心地对水娃娃说:“谢谢你们!”水娃娃又呼啦啦地唱,好象在说:“不用谢!”

突然,起了一阵风,水娃娃们变成了朵朵小水花在空中飞舞。我兴奋地对妈妈说:“妈妈,你看,多美丽的浪花呀!”过了一会,浪花又从空中落了下来,扑通一声掉进了海里,又变成了水娃娃。

大海的声音真美妙。

保护海洋环境范本篇四

近年来,我国沿海地区高度重视沿海开发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明确指出生态环境是沿海地区的生命线,先后制定完善了海洋环境保护地方法规和生态建设规划,为沿海开发划定了“红线”。但是,我国海洋生态环境不断恶化、渔业生物资源衰退的趋势没有发生根本性扭转,海洋沙漠化发展的趋势没有变。

政府是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各级领导都要有高度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并将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的发展过程中,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的效益,进行充分的环境影响评价,从源头上控制住海洋环境问题的发生。其次,要强化全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拓宽公众的参与和监督渠道,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努力形成关心、珍惜、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提高公众投身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地方政府不能为了一味地追逐gdp,对企业进行过度保护,干预环境保护等职能部门对企业的执法行为。引导企业走向合法经营、科学经营之路,让企业切实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为环境保护作出应有的贡献。在对地区经济与社会目标考核和各级官员的政绩考核中加大环境指标的分值,强化其提高对环境保护的认识。

现在各地在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时,多是就项目论项目,没有将建设项目放在对整个区域、海域等宏观环境中去论证,导致对建设项目的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做的不够。对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叠加效益考虑不足。在此基础上,建立评审专家责任追究机制,千篇一律、不负责任的评语让其失去应有的市场。

对各地沿海开发进行统一规划、科学管理,解决各地区各自为战、盲目开发的格局。科学规划海洋生态保护区,设定开发红线,划分海洋生态保护等级。在沿海开发、滩涂围垦、港口建设的同时,有效设定海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预留生态空间。同时,做好跨省界海洋污染的协调工作,为海洋经济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首先,建立渔民准入制度,不是所有的人都可以从事海上捕捞作业,在优先渔民入渔的情况下,严格控制把关附近农民加入渔民队伍。其次,实施限额捕捞制度并严格加以管理,渔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不能将渔业管理的罚款管理手段作为目的来实施。第三,加强市场管理,制定最小入市规格制度。现在完全有条件设立专门的水产品市场,坚决杜绝市场外的交易,否则加以重罚。第四,取消柴油补贴。柴油补贴是为补贴渔民因柴油涨价而增加的成本而设立的,但通过近年来的实践,有相当一部分人,拿了柴油补贴并没有从事捕捞作业,而从事捕捞作业的渔工又拿不到柴油补贴。取消柴油补贴,从客观上形成倒逼从事捕捞的渔民转行改业,节省下的钱用来增加对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

贝藻养殖在自然海域中起到净化海水的作用,这与通过生物技术进行污水处理的原理是一样的。建议有关部门在制定海域使用规划时考虑相应的贝藻类养殖区,环境部门也应从环保经费中拿出相应的资金扶持贝藻类养殖(贝藻类养殖相比较效益较低),作为环保产业加以发展壮大。有关领导更要改变观念,不要将贝藻养殖业作为影响旅游环境的障碍来清除,而要鼓励其发展,因为它不能与福建厦门的大面积清理近海养殖相提并论,前者是贝藻类,而后者主要是网箱养鱼,是加剧海洋生态环境污染的.。

建议人:

保护海洋环境范本篇五

1、地球没有了动物,就如蓝天没有了白云。

2、请不要扼杀我们的“祖先”。

3、关爱野生动物,保护美好家园!

4、同在地球上,共享大自然!

5、鸟是害虫的天敌,鸟是人类的朋友。

6、是鸟先消失还是蛋先消失,你知道,我知道,只有鸟不知道。

7、假如动物,穿上你的皮!

8、见到街头耍猴的违法现象应予制止或举报。

9、野生动物是人类的朋友!

10、不笼养野鸟,彼在牢笼,尔图愉悦,何乐之有。

11、每一个生命都值得尊重,请爱护动物。

12、开车莫压过路动物,可能有一窝待哺的小兽等她回家。

13、不要购买野生动物制品,否则,你就是间接者。

14、保护动物,维护生态平衡。

15、动物是人类的第二,请大家来保护它们。

16、我们也是动物,请善待动物。

17、尽量用无磷洗衣粉,减轻水质污染。

18、保护动物就是,保护我们的同类。

19、请勿轻率地将动物拿回家,若养不活既摧残生命又伤害童心。

20、保护鸟类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

21、没有动物,生命没有了动力。

22、对所利用动物应怀感恩之意,对所饲养动物应怀体怜之情。

23、是先有鸟还是先有蛋,你不知道,我不知道,只有鸟知道。是鸟先消失还是蛋先消失,你知道,我知道,只有鸟不知道。

24、保护动物,与自然和谐。

25、人类,动物你可知道地球母亲正在呼唤呼唤一个和平呼唤一个美好家园。

26、保护珍稀动物,关注地球生态。

27、不要让一切都成为记忆。

28、不虐待,不折磨,不欺辱一切动物。动物也有尊严。

29、保护动物维护生态平衡。

30、不应以救护之名把自然中的动物幼仔抓来饲养,夺人之子。

保护海洋环境范本篇六

1、爱我蓝色国土,发展航海事业。

2、爱我蓝色国土,走和平发展道路。

3、爱我蓝色海洋,。

4、安全发展,国泰民安。

5、保护渔业资源,促进渔业发展。

6、保卫海洋国土,保护海洋资源,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

8、秉承科学航海,实现航运复兴。

9、充实海洋教育,牵手海峡两岸。

10、传承民族文化,弘扬郑和精神。

11、促进航海和海洋事业的发展。

12、促进友好合作,倡导和谐发展。

13、促进友好合作,和谐发展共赢。

14、发扬郑和精神,点亮民族之光。

15、发展船舶工业,振兴海洋经济。

16、发展海洋经济,建设航海强国。

17、发展海洋科技,振兴海洋文化。

18、发展海洋事业,建设海洋强国。

19、发展航海事业,构建和谐社会。

20、发展航海事业,振兴造船工业。

21、共贺两岸直航,同创民族复兴。

22、关爱海洋,修复生态,共创人与自然和谐。

23、弘扬爱国主义传统、培育中华民族精神。

24、弘扬民主、和睦、协作、共赢精神,推进睦邻友好。

25、弘扬民族文化,建设文化强国。

26、弘扬郑和精神,传承民族文化。

27、弘扬郑和精神,再创民族辉煌。

28、积极应对海盗,共建安全通道。

29、加强国际合作,应对金融风暴。

30、加强海洋文化建设,提高全民海洋意识。

31、加强航海教育,弘扬拼搏精神。

32、加强航海教育,提高海洋意识。

33、加强两岸合作,同创民族复兴。

34、建设航运强国,海洋强国和造船强国。

35、践行科学发展观,构建海洋和谐。

37、科学发展统领,促进海洋和谐。

38、科学航海,安全航运。

39、普及航海知识,支撑经济发展。

40、庆中国航海日,迎世界海事日。

保护海洋环境范本篇七

水是生命之源,生态之基。开展水环境综合治理,建设宜居生态家园,是龙山人民的共同心愿。这需要我们积极行动起来,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身边事做起。为此,我们提出如下倡议:

一、从我做起,自觉树立爱水护水节水理念。优美的水环境是我镇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更是我们建设宜居生态家园、造福子孙后代的需要。我们要增强参与治理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关心、支持、参与水环境治理。要树立强烈忧患意识,以爱水护水节水的理念,珍惜水资源,保护水环境,养成节约用水良好习惯。

二、从现在做起,积极投身水环境综合治理各项活动。全镇各企业要围绕节能减排和绿色生产要求,踊跃参加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技术协作、发明创造等活动,积极开展岗位练兵和技术培训,努力促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推广和应用。各农业主体要大力发展高效生态农业,努力减少畜禽、水产养殖和肥药对水环境的污染。全镇各群团组织要深入开展志愿服务行动,积极参加河道保洁为主要内容的“清河行动”,广泛开展环境卫生长效保洁行动。全镇上下要加强宣传和监督,对随意排放污水、向河道倾倒垃圾、破坏河道设施等不良现象和违法行为进行劝说或监督举报。

三、从身边事做起,大力倡导绿色生活方式。良好水环境的形成离不开每一个家庭的参与和努力。我们要大力倡导和牢固树立低碳生活绿色生活观念,要主动向家人、朋友、邻里宣传水环境保护知识和方法,让更多的人参与到水环境综合治理的行动中来。要科学、文明用水,推广运用减少生活污水排放的技巧和措施。要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做到垃圾集中收集和处理,不向河道水面投掷垃圾。要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自觉清除污染物,不做乱倾倒、乱堆放等污染饮用水源地的行为。

镇民朋友们,参与水环境综合治理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让我们携起手来,齐心协力,身体力行,为推进水环境综合治理、建设宜居生态家园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全市广大职工、团员青年、妇女同志们:

市委、市政府日前决定,从现在开始,用三年时间在全市深入开展“整治城乡环境、推进三城联创、建设美丽天水”活动。这是优化发展环境、建设生态文明、推动城乡发展、实现全面小康的重大战略决策,对于建设幸福美好新天水意义重大。为贯彻落实好市委、市政府决策,我们——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联合向全市广大职工、团员青年和妇女同志发出倡议:

积极响应市委、市政府号召,立即行动起来,从现在做起,从自身做起,为保护生态、整治环境、弘扬新风做出贡献,在“三城联创”中建功立业,承担起建设美丽天水的历史使命。

努力做保护生态环境、爱护卫生环境的推动者、维护者。生态文明建设是美丽天水的本质要求,符合全市人民的根本利益。我们要加强自我约束,自觉维护公共卫生,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创造优美健康的生活环境;要积极投身优化生态、造林绿化、治理污染、清洁环境的行动,为维护天水的蓝天、碧水、绿树和清新的空气做出不懈努力。

努力做提升城市形象、整治市容市貌的实践者、促进者。要遵守交通规则,倡导文明出行;要文明施工、文明生产、依规经营,落实“门前三包”,积极参加所在单位和各级工青妇组织开展的相关主题活动;主动参与、积极配合城市“八乱”现象的治理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为推进城乡一体化和美丽乡村建设做出贡献。

努力做弘扬文明风尚、提升文明素养的宣传者、引领者。文明与美丽始终紧密相连,建设美丽天水,从根本上讲,有待城乡文明素养的形成,有赖于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我们要以“爱我天水、建我家园”为目标,自觉摒弃不良习惯,讲文明、守秩序、重公德,倡导低碳环保、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以自己的模范行动,引领风尚,营造氛围,推动全社会参加整治创建行动。

全市广大职工群众、团员青年朋友们、妇女同志们,让我们充分发挥工人阶级主力军作用、青年生力军作用和妇女“半边天”作用,紧紧围绕建成宜居宜业宜游区域性现代化大城市的目标,用我们的实际行动,同心共铸中国梦,争做文明天水人,在“整治城乡环境、推进三城联创、建设美丽天水”的进程中贡献智慧和力量!

亲爱的人们:

水是生命之源,但随着水资源的日益匮乏,保护水环境、整治水环境已变得刻不容缓!

大塘河是慈溪的母亲河,她横贯浒山城区,蜿蜒曲折,与慈溪相依相偎。二十年前,走在大塘河畔伫立观望,树色青青,碧水澄明,令人心旷神怡,这是人们理想的港湾。而如今,每每经过大唐河畔,一阵阵令人作呕的臭味扑鼻而来,人们纷纷捂住口鼻,落荒而逃。河道上满是垃圾,有时还漂浮着死鱼的尸体,大塘河已全然没了原来的模样。

二十年前春色旖旎的大塘河还历历在目,现在,这位哺育了一代又一代慈溪儿女的母亲病了,我们又怎能坐视不理?在此,我倡议:

1.在大塘河边每隔50米建一个垃圾桶,让垃圾有可扔的地方。人们就不必再把垃圾扔进大塘河了。

2.定期打捞大塘河中的垃圾,不能让垃圾在湖中积累。否则垃圾越积越多,会导致臭气弥天。

3.在大塘河边增添一些有情趣的提示牌。以此提醒人们注意自己的行为,不要乱扔垃圾,污染河水。

4.可以请些管理人员在大塘河边进行巡视,发现污染河水的现象就加以教育,严重的可以罚款,让他们不敢再犯。

5.人们可以互相转告,请亲朋好友们加以注意,整治大塘河的水环境。这样一传十,十传百,百传千,只要人人都管住自己,大塘河迟早该又是一片旖旎吧!

对慈溪来说,大塘河是慈溪的眼睛,是慈溪的血脉,是慈溪的灵魂。今天,我们过上了富裕的日子,却失了母亲曾经的美丽。我呼吁人们:行动起来,善待我们的母亲,让她不再受病痛的折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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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海洋环境范本篇八

建兰路小学五年级一班朱明军亲爱的的同学们:

人人都知道,环境保护是我国非常重要的工作之一。

环境保护与人类生存有非常重要的关系。然而,现在有许多人认为环境保护是国家的事,于自己不相干,其实不然。

1.以身作则,保护环境。不要随地吐痰,不要乱扔塑料袋。多作宣传,少用一次性的东西。

3.做节约资源的表率。建议大人买菜时,尽量少用塑料袋,多用竹篮子,用笔尽量用钢笔,减少用圆珠笔。

同学们,快行动起来吧!保护环境是人类最大的问题,要解决了这个问题,会对人类的生活有很大的帮助。为了人类的延续,从自己做起,从现在做起,好好保护环境吧!

倡议人:朱明军。

指导教师包晓萍。

保护海洋环境范本篇九

随着工业日新月异的发展,如今的生存环境越来越差。抬头一看看到的只是那蒙上了一层厚厚的天空,原来那清澈见底的小河不见了,来代替的是带着污水,漂着垃圾的小河。

我不禁怀疑,这是当初那清澈的小河?而回答我的提问的就是那一个个冒着浓烟的囱。

环境的破坏还不止这些,许多人为了钱从而大量的砍伐树木,导致水土流失,而让沙漠有机可乘,要知道地球正以惊人的速度沙化。

我曾经看过这样一则广告:一个人走在大街上穿着“真空隔热服”,第二个画面是一个孕妇在家里,窗户安的是“隔温防噪音玻璃”,第三个人举着一把“紫外线防护伞”……我想如果人们不好好保护环境,有一天也许我们也得用上这些东西。

搞不好到时候世界上的最后一滴水,就只能是人的眼泪了。

我真想大声呼喊:保护环境,人人有责。

保护海洋环境范本篇十

亲爱的朋友们:

您们好!

蔚蓝的海洋是地球妈妈赐于我们的宝库,它如一颗夜明珠照耀着地球。看!憨态可掬的鸭子们在水中嬉戏;活泼可爱海豚们在水中玩乐;凶狠可怕的大鲨鱼在水中追逐......海洋,是多少人和动物们的生命源泉和水中乐园啊!水中的宝藏更是数不胜数,珍贵的动物、生物资源、水资源、矿物资源......这些都是大自然赐于我们的,如今海洋成群似的消失,更多的珍稀动物还不为人知的无影无踪......

是人类,对!就是自己。大家不顾及海洋的心声随手乱扔,造成污染。之后,垃圾腐化,虽没了垃圾,但久而久之,这里的水也“死”了。那一些海洋动物也都个个被人类枪杀,从地球上消失。使海洋又少了一些朋友。现在,一切真相大白,“杀死”海洋们的罪魁祸首就是人类。

昔日美丽的海洋在人类无情的摧残之中终于低下了头。

为了让地球上的海洋不再受到伤害,我向全世界的人类提出建议:

1。不再猎手海洋生物,让它们过上和平的生活。

2。加强对海洋污染的重视和管理,对不爱护海洋的人进行严重的全国通报批评,并进行物质处罚。

3。通过新闻、报纸、电脑、电视、海报等多方进行宣传,让人人意识到保护海洋的重要。

4。多举行爱护海洋的活动以示重要性。

5。将保护海洋纳入课堂、书本,让学生们从小养成习性。

希望国家领导们能从百忙中抽出一些时间,看一看我呈上的这一份建议书。我由衷地希望海洋能恢复往日的美丽。

保护海洋环境范本篇十一

一望无垠的大海给人期盼,给人美感,给人温暖的母爱。

大海像一首诗,灵动跳跃;像一幅画,意蕴丰富;又像一支交响乐,浩瀚澎湃……它时而平静,犹如一面明镜;时而暴怒,涌起万丈狂澜,能掀翻航行着的小船。在我心目中,大海是蓝色的世界,也是生命的摇篮。孕育着许许多多自由自在的小生命。大海是那样的神秘,那样的迷人!

如今,大海变了样。海水不再清澈,它变浊了,变脏了。海水冲上沙滩,留下的不再是活蹦乱跳的小鱼小虾,取而代之的是一堆又一堆的垃圾,还夹杂着不少惨死的小鱼小虾,散发着阵阵恶臭。这是为什么呢?这都是由于我们人类。有人在海边欣赏美景时,顺手把恶臭的垃圾扔进海里。也有在海边居住的人把厕所的排泄管直通到海底。更可恶的是工厂排放的废水大股大股地流进海里,把海水染成了一种奇异的颜色。导致生出了许多缺少脑子`智商低的婴儿,我们的下一代—眼睛明亮`嗓音稚嫩`脸峡透红的下一代将永远见不到美丽迷人的蓝色海洋了。

有人曾做过一个实验,他把一盆清水比做大海,再把一滴墨水滴入“大海”中。顿时,墨水慢慢地散开、变浅、消失,“海水”几乎和原来一样干净;如果墨水一直不断滴下去,“海水的颜色就会越来越深,最后变成一盆黑水。地球上60亿人口每天生产出大量生活废水和工业污染,就像墨水一样一直注入原本清澈的海水中经快变成,现在的大海已一潭污水了。

为了我们人类的身体健康,为了我们的子孙后代看到美丽迷人的蓝色海洋。让我们立刻行动起来吧,像热爱生命那样热爱海洋,热爱这人类共同的蓝色家园。

文档为doc格式。

保护海洋环境范本篇十二

海洋蕴藏着丰富的资源,是人类和所有地球生命的摇篮,也是为人类未来生存和发展提供庇护的蓝色伊甸园,保护海洋环境。然而今天,我们所生活的这个蓝色星球已经承受了过度的重负。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海洋环境,已经成为我们不可忽视的责任!明天,由省海洋与渔业厅发起的“海南省20xx年海洋保护行动计划”将正式启动,在这重要的时刻,我们向社会各界郑重倡议:

一、积极参与全省海洋环境保护行动计划的各项活动。“珍视海洋环境,呵护蓝色家园”,我们责无旁贷!海南作为全国最大的海洋省,在海洋保护中不仅有自己的利益,也肩负着自己的特殊责任。承担这一责任,是我们的历史使命!

二、正式启用“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标志。在本次启动仪式上正式推出的“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标志,它蕴涵了“海洋、环境、海南、和谐、未来”的深刻含义。今后,我们将在各种场合广泛应用这一标志,并使之真正成为我们海洋环境保护行动的醒目标记。

三、保护海洋环境,从我们自身做起,从我们身边的小事做起。我们呼吁各界人士不向海洋丢弃垃圾、排放污水,不损害海洋生态资源,不捕捞受保护的海洋生物,不购买珊瑚、海龟等法律规章禁止的海洋生物制品。善待海洋,就是善待我们自己!

四、呼吁各界人士加入我们的志愿者行列,海洋环境保护,不仅是政府部门的工作,更是我们全体公民的崇高责任。不分老幼,不分职业,我们张开双臂,热切欢迎所有热爱这片蓝色家园的朋友成为我们的志愿者,与我们一起宣传蓝色生态保护理念,一起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保护海洋环境的事情,通过我们自己的努力,使海洋永久美丽、家园永久安宁。

为了我们的海洋、我们的家园、我们的未来,让我们携手共同努力!

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协会(筹)。

海南是中国的海洋大省。。。建设海南国际旅游岛,最吸引人的,也是最大的旅游卖点,就是海南优异的海洋环境,海洋环境保护是最重要的工作。。。

然而,不夸张地说,除了海口、三亚,海南几乎每处海域每天清晨都在上演炸鱼的悲剧,非常规律得就像每天学校的广播体操一样准时。。。凌晨5—8点左右。。。

另外,炸鱼频发,也是贫穷和落后象征,国际旅游岛怎么能是这个样子的?!政府的威信何在?!每天这么炸下去,海南的海里还剩下什么?!国际旅游岛拿什么来建设。。。

所以,恳请政府重视,严管严惩。。。同时疏导辅助,帮助贫困渔民脱贫。。。在海南杜绝炸鱼行为。。。建立合格健康的国际旅游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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