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案例分析及答案(抢劫罪真实案例)

2024-03-30 10:38: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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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案例分析及答案

1被告人潘晋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元;2被告人雷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3被告人郭某犯抢劫,但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债务,不能得出唯一性结论,故本案事实不清,根据疑罪存无原则,被告人的行为不能以抢劫罪论处。案例九杨金柱抢劫再审案((,李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年6月26日被B市某公安局逮捕,B市检察院于年4月3日决定向该市人民法院追加。

抢劫罪案例分析及答案

法律分析: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被告人张某、陆某伙同刘A、焦A、杨A(均另案处理)、于A(在逃)等人,于1995年9月17日在北戴河海滨莲蓬山处抢劫张B和赵B的金项链1条、金戒指1枚、照相机1架、人民币320余元。1996年1月13日下午,2被告人伙同赵X(另案处理)、杨A等人抢劫承德至秦皇岛长途汽车乘客崔X人民币 256元。同年2月4日,2被告人又伙同赵X在鞍山市某公园抢劫张C和王C人民币100元,双狮表1块。

被告人张某、刘某、陆某,于1996年2月24日中午到鞍山市某公园,抢劫孟D和杨D人民币1650元、BP机1个、金戒指2枚、手表1块、录音机1 台、皮衣1件。同年3月15日下午,张某、陆某伙同赵X在某公园抢劫李E和谢E人民币690元。3月17日中午,张某、刘某伙同潘F(另案处理)又在某公园抢劫柏X和陈X金戒指1枚、金耳环1对、人民币320元。

被告人张某、刘某、陆某、孟某伙同潘F、吕X(另案处理)于1996年3月17日晚,在鞍山市常各庄大桥处抢劫崔Y和孙YBP机1个,人民币900余元。同年3月一天晚上,4被告人在鞍山市西火车站一停车场,抢劫一出租车司机人民币200元。

被告人张某、刘某伙同潘F,于1996年3月19日中午,在鞍山市某公园将人民警察王S按倒在地,刘某用石块猛击王头部,后抢走王佩带的“五四”式手枪1支、子弹7发、BP机1个、人民币200余元,抢走关S人民币140元。王S的伤情经鉴定为重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抢劫罪和抢夺罪的案例

剧集是根据真实案例改编,取材自河北省石家庄市307国道系列抢劫案。2000年4月14日,河北省石家庄市307国道发生一起暴力抢劫案,一辆从河北沧州开往石家庄的长途客车被抢,车内3名乘客持刀暴力威胁旅客交出钱财,为首的是一名“刀疤脸”的男子,还有一名带着墨镜的男子,而另一名男子,面貌特征不详,作案得手后,3人乘坐一台红色出租车离开,而这台出租车,在抢劫案发生前,就一直尾随着客车,悬挂着冀A石家庄牌。

抢劫罪真实案例判决书

法律分析: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上述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抢劫罪真实案例分析

日前,韶关市仁化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宗特殊的抢劫案:3名十五六岁的青少年(其中一名在读)因抢劫中学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到5年不等。而令人深思的是,在短短不到半年的时间内,受害的学生竟达到60多人。

据介绍,被告人邹某(男、15岁)、李某(男、15岁、学生)、杨某(男、16岁)均系仁化县长江镇人,从去年开始,3人玩网络游戏上了瘾,终日沉迷于网络游戏之中,不能自拔。因为上网,他们花光了父母给的零用钱,为了能继续有钱玩游戏,3人萌发了抢劫学生的念头。

2004年11月的一天下午,李某伙同邹某、杨某等人向某中学学生刘某索钱未果后,对刘某拳打脚踢,其中杨某还用尼龙袋缠成绳子勒刘某的脖子,最后从刘某的身上搜得5元;今年3月的一天下午,李某伙同邹某等人窜到镇政府前面的草坪处,看见某中学的学生小邹,遂用削铅笔的小刀威胁小邹,称若不给钱就划花小邹的脸,并拿一个酒瓶作出欲打小邹的样子,从小邹身上搜得4元。

就这样,从去年11月到今年4月间,3名被告人多次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对该县某中学的学生进行抢劫,受害学生达60多人。

尽管3被告均未成年,但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3人已涉嫌抢劫罪,仁化县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判决结果:

经仁化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邹某、李某和杨某3人犯抢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4年零6个月和3年零6个月,并分别并处罚金1000元。

青少年的犯罪动机往往比较简单,情感易冲动,不善于控制自己,其目的单一,随意性强,较少有预谋,没有经过事前的周密考虑和精心策划,常常是受到某种因素诱发和刺激,或一时的感情冲动而突然犯罪。

去年8月5日23时许,韩某在武山县某网吧上网时,发现同在此网吧上网的某师大女学生陈某在使用手机,遂起抢劫之意。在陈某离开网吧回家时,韩某尾随其后并打开折叠刀,在某单位家属楼梯口,韩持刀威逼陈交出手机,陈在韩的暴力威胁下交出了自己的波导V5100型手机。韩抢得手机后逃离现场。8月27日,韩在其母亲的陪同下向武山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交出所抢的手机。经武山县价格事务所估价,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50元。

韩某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进行抢劫,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鉴于被告人韩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韩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且系初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武山县人民法院坚持以教育、挽救为主、处罚为辅的方针,判处被告人韩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姚建彪律师点评::

抢劫犯罪侵害双重客体,一是被害人对其财物的所有权,二是被害人对自身的人身权。本案韩某虽然仅抢到了350元人民币,数额不大,却对被害人的人身造成了严重的威胁,使被害人的精神上、心理上造成了极大的恐慌。因此,抢劫犯罪可以不以被抢财物数额大小定罪量刑,只要行为人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实施了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就可以不问其抢劫财物的多少而被认定有罪。当然,抢劫财物数额越大,自然量刑也就越重。

同时,犯罪以后,为了有效减轻自己的罪责,应当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法律上称之为自首。对于自首者,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当然,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等属于立功表现,依法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因此,本案韩某持刀抢劫本身情节严重,但其犯罪以后能够投案自首,又结合其系未成年人,系偶犯罪初犯,故法院才依法给予从轻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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