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千篇新律——可疑交易报告工作的制度分析与合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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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众所周知,反洗钱领域的可疑分析与报送工作重复性很强,当某项环节的固有缺陷,或是工作机制的失灵,都有可能导致相关问题堆叠扩散,机构也会因此面临监管处罚的风险,而这远非依靠“严肃工作态度”就可轻松解决的问题。
根据2023年反洗钱处罚信息(公开)的统计结果,“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可疑交易报告”数量占处罚事由总量的近30%,仅次于“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为第二大反洗钱处罚事由。
对于义务机构来说,相关合规难点集中在“可疑交易”的识别报送领域。对此,法规内容表述相对原则,且监管的相关处罚公示也鲜有细节信息的披露,义务机构也难以从处罚信息中形成更具象化的认知。鉴于此类现实问题,本文尝试梳理并构建“普适性”的分析框架,通过对此问题背后逻辑的归纳分析和基本反思,探索可疑交易分析工作的基本制度逻辑。
一、合规建议
从普适性角度看,义务机构优化可疑交易分析和报送工作的具体着力点,在于内控管理制度的健全完善和人工分析能力的实质提升,更“形而上”地说,是义务机构“履职尽责”的主观效用,能获得可验证的体现。
1.1流程环节上的“主观呈现”
■ 避免“同义反复”的认知链条目前的反洗钱培训可能会在无形中局限于法规表述上的“语言重复”,对于实践经验较为丰富的金融机构而言,或可在兼顾保密要求的情况下,除公开的文件和行业研情之外,也可将诸如复审记录的文本撰写、协助尽调的具体方法等经验性的“默会”内容,以及“分析失败”的经验及反思,作为培训要点。
■ 完备“复审”工作的迭代流程人工分析环节是信息检验的“交汇点”,诸如客户信息是否真实完备、报告信息是否有所遗漏、分析质量是否有待提高等实质性的评估结论,折射出的都是人工分析环节的工作成效。对金融机构来说,对类似问题建立总结分析机制也会助益良多。
1.2 如何让排除“异常”经得起推敲?
■ 复审记录会成为核查要点值得注意的是,对系统筛选出但人工分析环节中未被上报的交易,其复审记录和分析亦是在展现义务机构对于交易信息的认知程度,因而上报与排除的理由都很重要。在反洗钱的监管检查中,监管部门同样能从复审理由的细节中知悉所报“故事”是否完整,从而判断义务机构是否做到了真实的“尽职履责”。
■ 支持性材料的“溯源式”保留人工分析主要的难点还是介于“中间地带”的推定结果,在有限信息之下,推定可疑或排除的理由都可能受到监管的事后挑战。部分金融机构受业务开展模式不同(例如通过代销机构进行产品销售)的影响,存在难以获得完备的客户信息的可能,此时更需要充分重视留痕和溯源工作。开展尽调工作时、在与其他机构信息交互、人工分析等过程中,建议义务机构对包括但不限于法规要求的信息做更详尽、细致地记录和保存,从而尽可能体现履职过程中的勤勉尽责。
■ 注意“异常”排除的严谨程度 排除“异常”理由的严谨性应能保证得出“不可疑”结论。所谓的排除意见,其实也是义务机构根据事实和经验所做出的推定,“主观”比重会相对更高,因此监管部门评估的重点自然会落在分析的严谨性。
严谨性的体现,在于事实维度上是否充分和真实,以及经验维度上是否普适和有效,推理逻辑是否清晰和合理,以至于义务机构有更高程度的确信来予以排除。与之对应的是金融机构需要审慎和全面地收集、分析支持性材料。比如,对于短期内百万元量级的基金申购赎回,义务机构其实难以知悉投资者真实的交易目的,如果义务机构已尽最大可能的努力,从客户信息的真实性和完备度、交易历史或规律、客户对尽职询问的反馈态度等方面综合梳理,详尽记录材料内容,并且分析逻辑不存在明显的矛盾或漏洞,那么,被监管部门质疑的概率也会相应降低。
二、域内可疑交易制度的实践问题
2.1合规实践的忧虑
义务机构的可疑交易报告工作,主要采取“系统筛选”和“人工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反洗钱人员对系统筛选后的事实信息进行推理和判断,一般包含初次审查和复核分析两个环节。从部分处罚事由和监管通报的表述来看,人工分析的质量问题集中在“排除理由不合理”、“报告理由不完整”等方面。
如何提升分析工作和报告撰写的质量,是各方的关切与疑虑所在。无论监管部门还是义务机构,都无法站在上帝视角完全洞悉“可疑”是否真实存在。不过,面对监管趋严和经验不足的约束条件,机构通常采取保守策略,将合规思路局限于规则“语义”的直接推理,即:在内控制度上,可疑交易的内控制度表述是否与监管规则的语义相符;在具体工作中,“怀疑理由”是否与“可疑要素”相匹配。
2.2获取信息的局限
人工分析的工作优化离不开对信息的反馈和检验,但在现实中,每个机构更像是“信息孤岛”,难以从公开的处罚和其他机构披露的信息中获得具象化的认知。
监管处罚的信息简洁,使得非案涉机构无法从高度概括的事由表述中提取更多细节。例如,是“没有报告”还是“报告内容不符合规定”、是报告的“事实陈述”部分还是“可疑分析”部分出现问题、“排除理由”的不合理是如何界定的、以及是否是报告的工作机制存在疏漏,外界都不得而知。
义务机构亦是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的保密原则,以及《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银反洗钱发〔2018〕19号)(以下简称“《指引》”)第41条的规定,严格限制机构在涉及反洗钱方面的信息披露。从目前的实践情况来看,《指引》第41条第1款中规定需要被严格保护的“反洗钱工作中获得的信息”,除客户身份及交易信息外,似乎还涵盖监管机构的调查、研究、判断等其他不直接涉及客户交易的信息。相关信息保密的必要性不言自明,但类似细节信息的披露限制,一定程度上也弱化了行业整体工作优化的可能。
三、降低“合规失效”的逻辑关键
通过对国内可疑交易分析报告的各项规定进行框架性分析,本文认为,降低“合规失效”的逻辑关键,在于迭代闭环的机制融于义务机构的工作流程中。
3.1分析框架
在之前的文章中,我们已了解美国SEC v. Alpine Securities Corp判决所呈现的分析方法:即在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下,通过“客观测试”与“主观效用”的各自作用与协同机理,由此延伸构建的分析框架,与国内反洗钱的监管实践不谋而合。
首先,在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静态层面,监管部门试图通过“客观测试”的要求,确保其能及时获悉可疑信息;通过对义务机构“主观效用”的关注,降低监管在信息筛选分析所要耗费的额外成本。
其次,在“复盘”分析报送的动态层面,义务机构需要根据“客观测试”中事项要素进行评估与更新(如监测标准);而审核分析的质量提升,亦离不开客观标准在对事实及推定上的规范和指引。
3.2 适用证成
一方面,目前通行的是“客观测试”标准,鲜有义务主体会从“主观效用”的维度直接发起挑战。另一方面,国内监管对可疑交易报告和人工分析的质量有所要求;这也与分析框架中的“主观效用”相契合。
从国内现行的制度法规中,我们可以感受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与上述分析框架在运行逻辑上的内在契合。
3.3 逻辑关键
借助“客观测试”和“主观效用”,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运行逻辑得以呈现:其一,制度规定和测度评价建立在这两种要件上;其二,围绕着“客观测试”与“主观效用”互动迭代,以实践展开分析和上报的工作。
由此可见,真正合乎监管要求的报告工作,是义务机构“遵守规定”和“履职尽责”共同作用的结果。因而,降低“合规失败”的逻辑关键,在于义务机构“锚定”监管目标,根据自身实际来形成业务层面的反馈迭代机制,促使分析与报送的工作质量无限趋近于最理想化的状态。
回顾现实中的可疑交易分析上报,部分机构即使制定了工作流程的书面文件,表述也较为原则,对分析要素、支持性材料的记录保存等侧重操作性的内容,缺少必要的归纳;再例如,机构对内的实践性培训,多侧重于“以案倒查”的事后经验,缺少“分析失败”的反思总结。
此类现实问题的背后,是缺少有效的迭代反馈,解决此类问题的思路起点,则在于闭环机制的有效构建。
就工作流程方面,更具体地说:文本内容的详实程度与具体分析的实践环节,是否完整对应;所记客户信息在初审复核阶段的调用存备,是否清晰衔接;各种异常案例的特征总结和错误分析的经验归纳,是否梳理致用。
诸如此类事项应容纳于闭环的流程机制之下,促成监测要素和分析报送质量的“双重迭代”。在推动工作的整体完善的同时,也可真正折射出义务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上的主观重视,与监管部门的需求相一致。
四、进一步地总结
现实中,部分反洗钱人员并非拒绝提高分析质量,而是不知如何提高,这是机构在试图优化可疑交易分析工作时所面临的“痛点”与“难点”。对此,本文建议可以从可疑交易分析及报告中涉及的主观层面入手,强化内控管理的迭代流程,对异常交易的复审分析也应严谨审慎。机构也可选择更灵活的思路和更准确的方式来落实监管要求,避免“匹配与否”带来的形式桎梏和思路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