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核算开题报告

2024-07-13 07:42: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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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核算开题报告

存货管理开题报告范文1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7.10.021

随着企业资产评估工作水平的提高,现阶段企业利用综合价值评估来实现存货管理工作有效开展已经成为常态,在科学的存货价值评估体系下,企业能够准确制定存货管理计划,实现存货成本的有效控制,也体现现代企业管理战略中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1企业存货价值评估重要性

存货管理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准确的了解企业的存货价值情况,才能够使企业开展相关活动,以提高企业的存货管理水平,所以综合价值评估工作是存货管理工作开展的基础,同时在评估过程中,企业通过相关信息,能够了解与存货管理发生联系的相关会计业务工作运行情况,使企业管理者对企业财务运行情况的了解更加充分,总体来看只有在科学开展综合价值评估工作的基础上,企业才能够有效了解自身的存货实际运行情况,同时通过价值评估审计等工作的开展,了解企业现阶段资产评估工作存在的不足并针对性地进行调整,对企业综合发展水平的提高将产生帮助。

2企业存货价值评估存在问题

2.1评估重视程度不足

现阶段企业对存货价值评估的重视程度不足,一般情况下,我国企业对存货管理的要求不高,只要能够满足出入库信息的对称、使企业存货管理不出现重大问题即可,但是随着财务管理对企业运营发展影响程度的提高,企业存货价值的有效评估,能够使企业利用有效的决策开展存货管理活动是存货成本得到有效控制,最终实现企业综合收益的增长,在存货价值评估重视不足的基础上,企业存货评估工作流于形式,评估工作人员提供相应的评估报告以后,管理者对评估报告也没有有效使用,使评估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下降,最终造成企业管理者对存货的实际价值了解不够充分,存货决策开展存可能存在偏差,最终造成企业综合成本的提高。

2.2存货信息不够充分

存货信息是存货价值评估工作开展的基础,但是现阶段企业能够提供给存货价值评估的有效存货信息不充分,一般只有存货的账面价值,对于存货评估过程中所需要的大量信息支撑不足使存货价值评估工作只能通过评估工作人员的,观印象来进行评估,造成存货信息不充分的原因较多,包括现阶段对存货信息收集不够重视,各部门也没有根据自身的存货使用情况,积极向财务部门提交相应的存货信息,使综合价值评估工作开展受阻,同时在信息收集工作过程中,信息收集只有在存货进行盘点活动过程中才能够进行,而企业一般每季度或半年进行一次存货的综合盘点,在盘点过程中存货信息进行更新,该信息收集模式无法满足存货价值评估对信息的需求,为了使存货价值评估工作水平提高,应该加送货信息收集工作。

2.3信息技术应用较差

总体来看,在存货价值评估工作开展过程中,企业利用信息技术来协助进行价值评估的主观积极性不强,虽然大部分企业都通过财务管理软件来协助企业进行财务管理活动,但是总体上看,财务管理软件仅仅是进行核账、销账、对账等基础工作,对存货价值评估的帮助不够充分,部分企业特别是制造企业信息化建设投入不足,现阶段的信息技术水平难以支撑存货价值评估工作的有效开展,对企业来说,如果信息技术应用较差,存货价值评估工作完全通过人工来进行,或者评估结果的客观性遭到制约,同时存货价值评估的效率也难以保证,所以企业应该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来实现存货价值评估工作的有效开展。

2.4评估审计需要健全

评估审计工作能够协助企业管理者发现存货价值评估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同时在有效的审计机制约束下,企业存货价值评估工作开展也可能更加合乎规范,但是总体上看,现阶段我国企业存货价值评估工作开展过程中,评估审计所发挥的作用不够明显,审计工作流于形式,一般情况下,企业将审计工作转交给财务部门,而财务部门也是存货价值评估的活动部门,这就会形成财务部门自我审计的方式,使审计工作无法有效发现存货价值评估工作中开展存在的不足,同时在审计工作完成以后,往往也没有针对存货价值评估情况针对性的出具审计报告,企业管理者无法根据审计报告来判断企业存货管理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审计作用发挥较小,企业应该利用科学的审计模式来提高存货,价值评估效率。

3浅议企业存货价值评估完善的发展建议

3.1提高评估重视程度

为了使企业存货价值评估水平提高,首先应该提高对评估的重视程度,只有具备科学的评估意识,才能够使评估工作有效开展。在企业管理者角度,要颁布相应的管理制度,在整个企业内明确存货价值评估的重要性,同时管理者应该以身作则,在价值评估工作的开展过程中,积极协调各个部门来进行评估工作,对于不配合存货价值评估的部门,企业管理者应该通过通报批评,或直接进行薪酬福利处罚的方式,提高存货价值评估在企业内的权威性;在财务工作人员角度,财务人员应该注重存货评估的重要性,由于财务部门是直接开展评估工作的部门,当财务部门提高工作的重视程度,不但能够使评估效率得到提高,同时财务工作人员为了满足评估需求,也会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使存货价值评估工作开展有更专业的评估行为进行支撑;最后,普通工作人员也应该提高对评估的重视程度,如果企业能够准确把握企业的存货情况,使存货成本得到有效控制,最终实现企业收益的提高,员工的薪酬福利待遇水平也会相应提高,所以员工应该积极配合企业的存货价值评估工作,主动提供存货价值评估的相关信息,最终实现整个企业形成科学的存货价值评估理念,为存货价值评估工作开展提供帮助。

3.2充分收集存货信息

充分的存货信息是企业开展存货价值工作的基础,根据上文介绍不难看出现阶段部分企业对存货,信息的收集不够充分,使存货评估工作开展存在偏差,为实现存货价值评估工作的有效开展,企业应该寻找有效途径来进行存货信息的充分收集,信息收集应该从三个角度进行:

首先,企业应指派专职的工作人员来负责存货信息的收集工作,在过去由财务与存货部门协同进行信息收集的过程中,容易出现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各部门出于自身的工作习惯,所提交的信息可能无法被对方所利用,最终造成存货价值评估没有有效的信息进行支持,所以通过专职管理的方式使存货信息收集工作水平得到提高,为存货价值评估工作开展提供帮助;其次,应保持存货信息的实时更新,对企业来说,由于日常营活动使存货每天都会发生变化,如存货每月或每季度进行一次盘点来进行信息收集,很可能使存货价值评估与实际存货价值出现较大偏差,所以企业应该做到存货信息的实时更新,使存货价值评估工作能够真正为企业当期相关工作开展提供帮助;最后企业应该做好信息的归档工作,在存货价值评估开展过程中,根据存货信息的历史变化,为存货价值评估工作开展提供帮助,最终实现存货价值评估工作开展更加科学。

3.3利用信息技术评估

信息技术应该成为企业存货价值评估的重要手段,通过引进财务管理软件的方式,其协助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开展,利用财务管理软件使核算、评估等相关工作开展更加客观,同时利用软件的数据分析技术也能够使相关工作开展事半功倍。企业存货价值评估工作也可以利用信息技术来进行辅助,企业的历史存货信息与当期存货信息输入到财务管理软件,利用管理软件对企业的价值进行有效评估,企业根据财务管理软件的评估结果针对性的进行调整,利用人工与信息技术双重评估的方式,使存货评估更加科学,为实现利用信息技术进行评估,企业应该保证相应的信息技术建设投入,特别是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企业可以通过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中存货信息的变化,结合自身的存货管理情况,进行横向、纵向的比较,利用信息分析技术使综合价值评估工作开展更加科学,同时也能够为企业管理者制定相关决策提供帮助,特别是大型上市公司,由于分支机构较多,利用财务管理软件等信息技术评估模式,能够使信息更加对称,同时使评估结果能够及时上传到总部,打破过去空间与时间的限制,最终实现存货价值评估综合水平的提高。

3.4加强评估审计工作

评估审计工作能够使企业及时发现存货价值评估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同时通过存货价值信息的变化,利用有效的审计方式,规范存货价值评估的相关行为,使存货价值评估水平得到提高,为加强评估审计工作,首先企业应该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转变过去由财务部门兼职进行存货价值审计工作的现状,由于财务部门工作人员对审计业务的相关知识掌握可能不充分,使审计工作最终造成流于形式的情况,而且存货价值评估是由财务部门开展的,由财务部门进行内部审计,将会造成内部人审计的工作方式,最终造成审计结果无法为管理者决策提供帮助,在保证审计的独立性以后,还应该保证审计的专业性,企业可以通过聘请培训专业审计工作人员的方式,对存货价值评估工作进行专项审计,在审计的专业性提高同时,审计结果也更具有权威性,能够得到财务部门存货管理部门的认可;最后企业应该完善审计报告的编制,存货价值评估审计工作最终输出的报告能够协助企业进行相应的管理工作,在审计报告中,审计工作人员应该明确存货价值评估工作存在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整改建议,必要时也应该对评估不足的原因进行分析,必要时利用有效的问责机制来规范评估行为,使评估工作水平不断得到提高。

4结束语

存货价值评估工作对企业存货管理产生的积极作用不言而喻,但是根据本文分析不难看出,现阶段企业对于综合价值评估重视不足,审计工作开展不够到位等因素制约了企业存货价值评估工作的有效性,会使企业管理者及其他工作人员对企业存货管理的现状了解不充分,可能造成存货不足或过度增加存货的不科学行为,最终使企业的综合成本提高,希望通过本文研究,能够协助企业有效的开展存货价值评估工作,利用科学的价值评估体系,协助企业开展存货管理,最终实现企业综合发展水平的提高。

参考文献

[1]黄敏.基于汶川地震的企业存货损失评估方法研究[J].财会月刊,2016,(12).

[2]冯丹贵.客车企业存货管理问题研究[J].时代金融,2016,(26).

存货管理开题报告范文2

分析报告没有固定格式,结构安排也相对比较灵活,由经济活动分析的目的、需要决定。常见的经济活动分析报告一般包括标题、正文、署名三部分内容。

(一)标题

全面分析报告的标题,一般要写明单位、时间、分析内容、文种等四项内容,如《××商场20xx年1月份销售情况分析》;专题分析报告的标题,一般是揭示分析报告的主要内容与范围,如《产品库存积压的原因何在?》;部门分析报告的标题,一定要标明部门,如《××市建工系统企业20xx年主要经济指标的分析》。

(二)正文

正文可分为导语、主体、结尾三部分。

1.导语

它是分析报告的开头部分,这—部分往往针对分析的问题,或简要介绍被分析对象经济活动的基本情况,如评价产销形势、计划指标及指标完成情况;或交代分析的目的、起因;或指出存在的问题等等。这一部分应开门见山,直截了当地叙述主要问题,尽快引入主体部分。

2.主体

主体部分集中反映着经济活动的分析过程及其结果,经济活动分析报告的核心部分,主要阐释经济活动“怎么样”、“为什么这样”及“应该怎么办”的问题。体现在结构上即表现为“基本情况——原因分析——对策建议”这样三个相互关联的层次。

(1)基本情况:一般采用对比、分解、综合的方法,运用大量数据说明经济指标的完成和变化情况及其存在的问题,展示经济活动的基本情况。有时还可列出表格并叙述说明。

(2)原因分析:要从分析的对象和目的出发,对经济活动的具体情况予以具体细致地分析,找出主客观影响因素,并对其经济效益作出客观评价。在分析中,既要分析成绩取得的原因,总结经验,又要善于揭示矛盾,分析问题产生的症结;既要重视客观因素的分析,也不能忽视主观因素的分析。如果是全面分析报告,则要对各项重要的经济指标逐项进行分析;如果是专题分析报告,则要对该专题的内容和要点展开分析;如果是部门分析报告,则要抓住几个主要经济指标或一两个重点问题进行分析。这部分的写作必须实事求是,依据确凿的数字和翔实的资料(包括计划资料、统计资料、会计核算资料等),运用适当的分析方法(包括对比分析法、因素分析法、动态分析法、综合分析法、调查分析法等),对一种经济现象发展变化的全过程,追本溯源,抓主要矛盾,突出重点问题,恰如其分地进行分析评价。

(3)对策建议:它应以主体部分为基础,抓住要害,有针对性地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或措施,观点要鲜明,切忌模棱两可,意见要中肯,措施要有的放矢。

3.结尾

由于主要内容已在主体中涉及到了,因此,大多数经济活动分析报告都不再有单独的结尾,而在写完对策建议后自然作结,行文上显得干净利落。也有一些经济活动分析报告有独立的结尾,或者总结回顾以照应前言,或者预测前景以展望未来,或者补充说明,使内容更加全面。不管哪种写法,都要简短精粹,切合需要。

(三)署名

在正文之后右下方签署提出报告的单位或个人姓名,说明写作日期。如标题已标示单位或个人姓名时,只写日期即可。

分析报告范文

随着inter的发展,电子商务将从新闻发布、宣传企业形象等功能,进到网上办公、网上采购、电子支付等具有交互功能的新阶段。这些交互大部分介于计算机系统、电子商务应用程序和软件组件之间,即动态电子商务(dynamice-business)。webservices是一种基于标准的应用集成方式,它可以将运行在intra/inter分布式服务器上的应用集成在一起,使地理上分布在不同区域的计算机和设备协同工作,为用户提供各种各样的服务。

一、系统需求分析

目前国内不少机电流通企业已经在利用网络技术进行运营管理和业务拓展,但仍存在一些制约因素:第一,库存资源贫乏和库存资源的高风险;第二,资金的短缺和高财务成本;第三,原有基于client/server二层应用体系结构的连锁经营管理系统给连锁分销体系的建立的带来了局限性、高成本和风险。案例分析报告。

通过对it互联网信息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研究,利用成熟的webservices技术,实施商务模式的变革,将进销存商务运作范畴从公司内部提升到整个机电行业,来达到引入和共享社会资源,不但可以完全解决库存资源和资金的问题,还能大大降低公司经营的风险。同时,基于互联网三层应用体系结构应用,为公司分销体系的建立带来前所未有的光明前景:

集社会资源为我所用,并以此树立行业地位和迅速扩大市场份额,并具备可控性、低成本、低风险和高效率。并由此建立了“合作与服务”的经营理念。

系统目标如下:

(1)为机电流通企业提供全程服务,而不仅仅是简单的信息发布。

(2)系统具有开放性、平台无关性,能够与现存的电子商务系统很好地兼容。

(3)机电流通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特别要求进行定制,而且过程不复杂。

(4)方便应用服务提供商(applicationserviceprovider,asp)扩展和维护系统功能。案例分析报告。

二、系统功能设计

整个系统由信息系统和交易系统二部分组成。信息系统主要是为交易系统提供辅助服务,为机电行业和产品提供全面的信息咨询和技术服务支持,随着交易规模的扩大而将提供的机电产品交易行情指数发布;交易系统主要是采用会员制方式为机电行业制造商、行业总代理商、分销商、物流商和客户提供在线供货、在线代理、在线分销、在线仓储物流配送和在线采购。如图所示:

(1)为机电行业的产品制造商提供快速进入市场的渠道;为制造商提供了高效、便捷、低成本、低风险、高可控性的商务模式;使制造商具备对库存产品资源的集中管理、合理配备和对物权的绝对控制和调度的能力和手段;具备了对产品的价格在应对市场变化而拥有统一而有效的调控手段和能力;具备了借助互联网的应用而建立起具有无限扩展前景的产品分销体系的条件;实现了社会库存产品资源的共享。

(2)为机电行业的分销商提供了高效、低成本、低风险的销售商务模式;实现分销商零库存,避免了库存积压或沉淀而造成的损失;实现了对庞大的社会库存产品资源的享用。

(3)为机电产品的消费用户提供高效、便捷、低成本的采购渠道和手段,节约人力成本,提高采购效率和采购透明度,并有望实现产品消费单位所渴望的备品备件零库存目的。

(4)为物流配送企业实现了网上产品配送单接收功能、网上配送单的维护、跟踪、查询和处理的管理功能等。加快物流配送企业业务信息传递,提升了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为物流配送企业实施规模经营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系统实现

1、三层体系结构设计思路

根据目前大多数机电流通企业计算机应用的需求分析情况,构建基于webservices成熟的电子商务解决方案,以先进成熟的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以三层体系为主体的系统构架,来实现机电流通企业的电子商务系统。

该电子商务交易系统通过局域网和互联网专用线路完成整个系统的数据管理和通讯。系统采用先进的三层结构体系,将业务应用逻辑集中到中间层处理,增加了系统的适应性、维护性和可靠性。

在总部建立数据中心,作为核心数据库,存储各个基地汇总上来的业务数据,并使用双机集群技术保证数据库服务器的高可用性。

在总部建立应用服务器,存放所有应用逻辑,供客户端连接调用。

客户端不需安装数据库客户端,只需一次性安装系统动态库,即可使用浏览器进行业务处理,并可得到非常友好的交互性。

2、系统实现

基于webservices的电子商务系统是一种需要订货方与供货方之间相互配合才能发挥最大效率的系统。订货方系统的实现需要利用大量的供货方提供的webservices,同样供货系统也是如此。为简单说明问题,本文只给出订货方系统的部分实现方法。

订货方选用windows20xxserver sqlserver20xx visualstudio。实现。windows20xxserver是微软在服务器操作系统nt基础上的升级版,进一步增加了系统的易用性、稳定性、界面友好性。sqlserver20xx数据库与windows20xx系统紧密结合,在功能上有了很大的扩充,性能进一步提高,是中小企业数据库软件的首选。visualstudio。开发工具作为微软、计划中的重要一员于20xx年一经推出就受到了广大开发人员的喜爱,它强大的开发环境、高效的开发效率、翔实的资料信息是其他开发工具所无法比拟的。在编程语言方面选用了c#语言,c#语言是微软新推出的一种专门为网络编程量身定做的编程语言。它是在继承了java、c、c 等语言的优点后发展起来的一门简单易学、高效优质的语言。c#语言吸收了java语言的虚拟机概念,利用ctl这个运行库做到了跨平台运行;同时,它与windows的紧密结合也使它成为windows下编程的最好选择。因此,在系统实现时选用了上述组合。

(1)订货方发布采购单的web服务实现。利用visualstudio。开发环境建立一个aspxweb服务,命名为listpurchaseservice(具体代码略)。此服务首先检索采购订单数据库,把还没有完成的采购订单信息检索出来,并利用dataset格式发布给供货方。dataset是微软推出的一种新的基于xml的数据格式。因此只要信息接收者有一个xml解析器就可以进行数据分析。当然,如果可以利用。开发环境的话,开发效率和运行效率都会有大幅度提升。

(2)订货方提供的供货方基本信息修改web服务的实现。此服务可以使供货方动态地修改自己的基本信息,如公司名称、公司密码、公司电话、联系人、产品简介等。但公司编号、公司信用等级是由订货方维护,供货方只能浏览,无法修改。

(3)订货方利用供货方提供的web服务实现流水化电子。采购实现流水化电子采购需要供货方提供一整套的web服务,包括产品信息的检索、采购单的处理、网上议价、订货单的处理等。

四、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1、webservices代理的实现

使用webservices部署数据库应用系统时,若不知道webservices的url,必须使用发现工具来完成对webservices站点的发现工作;若已知url,发现工作可省略。发现webservices后,必须使用webservices描述语言工具wsd1、exe来创建服务代理。服务代理是一个位于本地计算机上的class,它封装了服务通信所需的所有复杂的功能。因此在应用系统中,可以像与本地对象交互一样与服务代理进而与webservices服务器进行交互。

2、webservices的安全

创建了公用的webservices后,任何知道该服务url的人都可以使用。因此必须采取措施来确保webservices的安全,以便只有被授权者才能使用它们。例如,可使用soap报头(xml)来发送认证信息(作为命令的一部分),只有合法用户才能访问该服务。

存货管理开题报告范文3

关键词:影子银行;货币市场基金;证券融资交易;透明度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6)12-0062-07

2008年金融危机将影子银行彻底暴露在国际社会的视野之下。据金融稳定理事会(FSB)监测显示,全球影子银行资金模从2011年的27万亿美元增长到2014年的36万亿美元,年均增长率为6.3%,占GDP的比重从55%增长到59%。正由于影子银行庞大的规模,以及金融危机所显示的巨大破坏力,2008年之后,全球金融监管机构开始密切关注影子银行发展,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强对影子银行的管控。欧盟作为影子银行发展的主要区域之一,在金融危机之后主动加强了对其监管的深入研究,于2015年11月25日颁布了《证券融资交易和再利用的透明度及修改第648/2012 号条例的条例》,提供了很好的立法实践。

一、影子银行概述――基于FSB的报告

(一)影子银行的概念

一般认为,影子银行的概念是由美国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执行董事麦卡利(McCulley)于2007年首次提出,但是国际社会对于影子银行的确切定义却莫衷一是。2011年,依据2010年G20首尔峰会做出的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的决定要求,FSB了《影子银行:范围的界定》的报告,将影子银行定义为“涉及传统银行体系之外的实体及活动的信用中介体系”。

FSB对该定义确立了两个层次的判定步骤:一是广泛涉及非银行信用中介,从而便于监管机构囊括所有的现存或者潜在的信用中介,尽管其中的一部分目前尚未被监管政策所覆盖。其中,“信用中介”意指任何机构或者活动,只要它直接或者仅作为信用中介链上的一个环节,或者起到促进信用中介的作用均包含在内;“非银行”是指传统银行审慎监管规则不适用或者实质上低于银行相似业务适用的程度。二是缩小焦点。能够通过期限/流动性转换、有缺陷的信用风险转移和杠杆带来风险。这包含两个方面:一是系统性风险,影子银行采取借短贷长的方式进行运作,并采用高杠杆进行操作经营,同时其也与传统银行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一旦信贷市场出现问题,其风险将会被迅速传导至传统银行业,最终导致整个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二是监管套利,影子银行不需要满足传统银行的流动性要求和存款保险要求,“如果影子银行体系的运作无须将其风险的真实成本内部化,那么它就获得相对于传统银行的优势(立法要求银行消化其成本),这就可能会带来监管套利,从而干扰银行监管,并带来更高的杠杆和系统性风险”。总的来说,该报告并没有对影子银行下一个准确的定义,而是从监管机构的角度出发,主张将“信贷中介体系中所有在通常银行监管体系之外运行并且会引发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的实体及活动”纳入监管范围,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成为判断是否将某一实体或活动纳入影子银行予以监管的重要标准。

(二)影子银行的分类

正由于影子银行的概念不明确,影子银行的分类也随着监管机构态度的变化而变化,缺少统一的标准。早在2011年《影子银行:范围的界定》报告中,FSB就指出:影子银行包含很多类型的行为或者机构。在这份最初的报告中,FSB对影子银行体系进行了初步的架构,将其分为信用中介链和期限/流动性转换促进者两大部分。在紧随其后的2011年的《影子银行:加强监督管理》报告中,FSB选取了“资金流动数据”作为影子银行的主要分类基础,原因是这种数据在各个国家都能够获取,能够为影子银行体系提供线索。基于此,影子银行被划分为“保险和养老基金”、“公共金融机构”以及“其他金融中介”。但是该种方法也有缺陷,它对金融部门的划分缺少尺度,各国对金融中介的定义也不相同,因此,在对影子银行的归类中,监督管理数据、货币统计资料等也被用作辅助方法。

从2012年报告到2014年报告,FSB致力于逐步统一统计尺度,将主要注意力聚焦到可能带来潜在系统性风险的信用中介行为上,而将不属于信用中介链以及可以审慎合并进银行集团的机构排除出去。这些被排除出去的机构包括:(1)与保留证券相关的金融资产;(2)不作为信用中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例如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3)可以审慎合并进银行集团的非银行金融业务,包括金融公司和经纪商。尽管有了这个大的指导原则,但是各成员国对于影子银行的具体分类依然有差异,相关的统计数据也各自独立,一方面反映了各国金融业发展情况的不同,另一方面还是标准难以统一的原因。

2015年,FSB引入了“经济职能”这一新的分类标准,将非银行金融机构分为五大类别,每个类别均可能产生影子银行的风险,进而进一步确认非银行中介中可能产生影子银行风险以及潜在的需要政策回应的具体类型。这五大类别包括:(1)对容易受到挤兑的集体投资工具的管理,例如固定收益型基金、房地产基金等;(2)依赖于短期资金的贷款拨备,例如财务公司、消费信贷公司等;(3)依赖于短期资金或客户资产担保融资的市场活动中介,例如经纪商;(4)信贷创造机构,例如信用保险公司、财务担保人等;(5)基于资产证券化的信用中介和金融实体资金,例如汽车证券。另外还包括一小部分无法归入上述五类,但是却至少含有一部分影子银行风险,或者没有充分证据将其排除在影子银行的范围之外,也被归为影子银行的范畴。通过该分类标准的设定,各成员国初步实现了统计标准的一致,从而将影子银行的范围比广义上的非银行金融中介缩小了71%,使得各成员国政府对影子银行的监管对象更加集中。

二、欧盟影子银行监管制度的发展历程

尽管欧盟早在2009年就开始着力加强金融市场监管改革的研究和立法工作,但是对于影子银行的关注却是在2010年G20首尔峰会之后。为履行G20承诺,并配合欧盟的金融体制改革,欧盟委员会采取多项措施推进影子银行的相关研究和立法,逐步推进对影子银行的监管。

(一)影子银行绿皮书及其回应

2012年3月,欧盟委员会了《绿皮书――影子银行》(以下简称绿皮书)的专题报告,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绿皮书主要对以下几个问题进行了讨论:

1. 什么是影子银行?绿皮书沿用了FSB的定义,并以其为基础对影子银行的范围进行了概括,主要包括两大部分:一是机构,主要包括:(1)执行通过期限/流动性转换的特殊目的机构,例如资产支持商业票据管道、特殊投资工具(SIV)和其他特殊目的工具等证券化工具;(2)货币市场基金(MMFs)和其他具有存款特点的投资基金或产品,该特点使得他们很容易受到大规模赎回(“挤兑”);(3)投资基金,包括提供信贷或者杠杆的交易所买卖基金(ETF);(4)提供贷款或贷款担保,或没有向银行一样被监管的期限/流动性转换的财务公司和证券机构;(5)发行或担保信贷产品的保险和再保险公司。二是行为,包括:(1)证券化;(2)证券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

2. 影子银行带来哪些利弊?绿皮书认为,尽管影子银行能够为金融体系带来一定的好处,例如,为投资者提供除银行存款以外的投资选择、对某些特殊需求提供更加有效的渠道资源、为实体经济提供额外的资金支持等,但是,影子银行也能带来大量的风险。这些风险可以概括为:(1)类似存款的资金结构可能导致“挤兑”;(2)建立高倍但隐蔽的杠杆;(3)规则和监管套利规避;(4)影响银行体系的无序倒闭。

3. 监管机构面临哪些挑战?绿皮书指出,当前监管机构监管影子银行存在众多的挑战:首先,相关监管机构必须识别和监控相关的实体及其活动,需要众多监管机构的协调;其次,监管机构应当确定对影子银行机构监管的方法,包括监管程度、比例以及目前的监管能力等;第三,由于影子银行问题的解决需要扩大审慎监管的范围,因此需要有相应的立法予以保障。

4. 哪些监管措施适用于影子银行的监管?绿皮书提出了三大途径:一是通过银行和保险法规间接规制影子银行;二是扩大目前对影子银行行为的审慎监管立法的适用范围,将其适用于新的机构或者行为,从而使得监管套利行为更加困难;三是对一些影子银行行为进行直接立法规制。

5. 突出问题。这些问题包括:(1)银行监管立法问题,例如现有的银行立法是否已经足以涵盖影子银行,如何有效计算杠杆等问题;(2)资产管理立法问题,包括提供给交易所买卖基金投资者的流动性与流动性较差的标的资产的不匹配,以及货币市场基金的“挤兑”问题;(3)证券借贷和回购协议问题,因为他们能够迅速增加杠杆和提供给影子银行主要的资金来源,对它们的监管可能存在漏洞和国家间的不协调;(4)证券化问题,主要包括透明度、标准化以及财务要求等问题;(5)其他影子银行机构问题,包括如何确认这些机构以及给予有效的监管。

绿皮书后,欧盟委员会共收到140份反馈意见,这些反馈意见总体上支持欧盟委员会对上述问题的看法。通过意见征询,欧盟委员会基本确立了对影子银行监管的一些基本原则:监管措施应当促进金融稳定、符合比例原则、减少监管套利、反映全球影子银行的特点、提升透明度以及促进长期发展。

(二)部门协调以及立法路径的确立

在绿皮书之后,随着欧盟对金融监管的显著增强,欧盟委员会意图建立影子银行监管的路线图,旨在限制尚未立法领域的突发风险,特别是系统性风险。其实早在2012年11月,欧盟议会就对影子银行的监管方案问题独立了报告。在该报告中,欧盟议会专门对影子银行的定义、数据采集和分析方法、影子银行系统性风险的处理等三个问题进行了阐释,并希望欧盟委员会对以下问题做出处理:(1)采取提高透明度的措施,特别是对于客户,包括在汇总的基础上将抵押标识符和抵押再利用报告给监管机构,同时允许监管机构在无须标准化的基础上推荐抵押融资市场的最低保证金水平;(2)审查证券化市场,包括对可以增加银行资产负债表风险的资产担保债券的审查, 并提出增强其透明度的措施;(3)对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框架,特别是货币市场基金进行审查,要求其采用可变资产价值每日评估,或者保持一个恒定的价值,而不得不申请有限目的银行牌照,从而接受资本和其他审慎性要求,并积极探索特别流动性要求。

2013年9月,欧盟委员会了与欧盟议会、欧盟理事会的沟通文件《影子银行――应对金融部门的新的风险来源》,对影子银行监管路线图进行了规划:(1)增强透明度;(2)制定高标准的基金架构,特别是货币市场基金;(3)制定证券法以限制证券融资交易的相关风险;(4)强化银行部门的审慎安排;(5)改进影子银行监管方式。当然,这些措施并非是全部手段,欧盟委员会将不断评估影子银行监管的其他措施的必要性。

按照该路线图的安排,近年来,欧盟委员会大力推进相关措施的立法进程。2013年9月4日,在上述沟通文件的同时,欧盟委员会了《欧盟议会与欧盟理事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监管的立法建议草案》(以下简称《货币市场基金监管草案》),旨在通过增强其流动性状况和稳定性来确保货币市场基金在紧张的市场条件下可以更好地抵御赎回压力。2015年10月29日,欧盟《证券融资交易和再利用透明度和修改欧盟第648/2012号条例的条例》(第2015/2365号条例,以下简称《证券融资交易透明度条例》)正式通过,旨在提升影子银行中的证券融资交易的透明度和识别这些交易的风险及其大小。

三、货币市场基金监管制度设计

由于货币市场基金与银行、企业和政府部门均有密切的关联,无论是FSB,还是欧盟议会、欧盟委员会等机构,均将货币市场基金列为重要的影子银行部门,但是欧盟一直没有给予足够的立法规制。为弥补这一不足,2012年,欧盟委T会以会议、咨询等形式面向利害相关者、投资者、资产管理人、监督者等主体开展了密集的公开咨询研究,并通过立法影响评估,最终形成了《货币市场基金监管草案》。该草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制度:

(一)投资政策

草案规定了以下投资政策:(1)投资类别要求,即货币市场基金可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信贷机构存款、金融衍生品和逆回购协议等四种类别,禁止投资于除此四类之外的任何能够破坏货币市场基金流动性的其他资产。(2)投资标的适格要求,即上述四种投资类别均有一定的限定条件,例如,货币市场工具剩余期限应当少于397天,如果其是证券化产品,则其基础标的或者标的池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只限于企业债券,且该企业债券具有高信用品质和流动性;信贷机构存款期限最长为12个月,且可以随时支付;逆回购协议可以随时通知终止,最长不超过两个工作日,且其资产的市场价值最低不低于其付出的现金价值。上述条件的目的在于确保货币市场基金的信用度和流动性,避免因“挤兑”导致系统性风险的发生。(3)投资多样性要求和集中度限制,包括单一投资类别的投资上限比例和同一发行者的最高风险敞口,例如,投资单一发行者的货币市场工具不得超过5%,逆回购协议不得超过20%,投资同一发行者的货币市场工具、存款和场外金融衍生工具三者总的风险敞口不得超过10%。(4)投资标的的信用质量评级程序和投资比例确定体系,包括评估对象、评估方法、评估人员以及评估程序,着力加强对投资标的信用质量的全程把控;同时在此基础上建立投资比例确定体系。上述评估程序应当留有详细的书面记录。(5)信用评级管理要求,专门规定了高级管理人员对信用评级的管理职责以及信用评级的报告频率和内容要求,例如信用评级报告至少应当包括等级的风险状况、调级、每级的评估参数以及实际违约率的比较等。

(二)风险管理政策

草案首先将货币市场基金分为短期投资组合和标准投资组合两大类型,分别规定了不同的风险管理要求,同时对整个货币市场基金规定了“了解你的客户”政策和压力测试要求。具体为:(1)短期投资组合规则。要求该投资组合的加权平均期限不超过60天,加权平均偿还期不超过120天,每日到期的投资标的不少于10%,每周到期的投资标的不少于20%,不得投资其他品种的标的而导致不能满足上述比例要求。(2)标准投资组合规则。要求该投资组合的加权平均期限不超过6个月,加权平均偿还期不超过12个月,每日到期的投资标的不少于10%,每周到期的投资标的不少于20%,不得投资其他品种的标的而导致不能满足上述比例要求。在将标准投资组合向货币市场基金投资者完全公开披露的情况下,标准投资组合投资于单一发行者的货币市场工具可以达到10%,投资同一发行者的货币市场工具、存款和场外金融衍生工具三者总的风险敞口可以达到15%。(3)“了解你的客户”政策。要求基金经理应当基于正当程序原则建立、执行和使用相应的程序了解投资者的数量、需求、行为、持有的份额以及正确地预见由几个投资者并发赎回的影响;同时,应当保证单一投资者持有的份额价值永不超过当天到期的资产价值,一个投资者的赎回行为不得对货币市场基金的流动性产生任何影响。(4)压力测试要求。应当设置有效的压力测试程序,就可能对货币市场基金产生不利影响的经济事件或者未来变化进行确认,例如流动性变化、资产信用风险变化、利率变化、赎回规模等,并提出针对不同情形的应对计划。这种压力测试应当频繁进行,最少不少于一年一次,并应当保留书面报告至少五年。该报告应当提交给货币市场基金管理董事会、基金经理管理机构,最终提交给欧盟证券与市场管理局(ESMA),由其依据各情形提出指导意见,并依据市场变化每年更新。

(三)对基金本身的要求

草案对货币市场基金的价值计算和外部资金支持规定了相应的规则:(1)货币市场基金资产价值及其份额的计算,规定了货币市场基金份额依照“净值”计算,并规定了两者的计算方法――依照“按市值计价”,只有在该方法不可行或者无合格数据的情况下,才可以按照“理论价格”计算,上述价值至少按天计算。(2)外部资金支持。货币市场基金原则上禁止外部资金支持,除非在例外情况下,为了保证基金流动性或者稳定份额价值,且要经过合格的监管当局批准,并要求符合三个条件:第一,基金证明外部资金支持的必要性和充分证据证明其迫切性;第二,外部资金支持仅限于其提供时的数额和可获得时的期限;(3)外部资金支持者应当具有良好的金融声誉并具有足够的资金来源,不会因资金支持而受到不利影响,该资金应当为其自有资金并符合其风险管理体系要求。上述资金支持应当以明确合理的方式书面通知每个投资者。

(四)透明度要求

主要分为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货币市场基金自身的透明度要求。主要有:一是明确性要求。即由基金或者其经理签署的有关该基金的内部或者外部报告、广告、信件等任何书面文件中,应当明确该基金属于短期还是属于标准货币市场基金,并明确其总值和净值的计算方法。二是禁止性要求。含有以下内容:受担保的投资、外部资助以保证流动性和稳定份额价值、投资者承担本金损失风险;且不得明示或暗示保证收益。第二个方面是针对管理机构的透明度要求:一是提交季度报告。基金经理应当按季度向货币市场基金合格管理机构进行报告,在需要时同时向基金经理人管理机构提交。报告应当包含基金类型、特点、投资组合及其构成、压力测试结果、投资者情况等内容,欧盟证券与市场管理局(ESMA)具体制定该报告的技术标准。二是向监管机构提交报告。管理机构在收到报告后,最迟于每个报告季度结束后30天内向欧盟证券与市场管理局转交所有收到的报告、通知等信息,并建立欧盟范围内的所有货币市场基金建立、管理或者营销的数据库。

另外,该草案还对恒定净资产价值基金进行了特别规定。总的来说,《货币市场基金监管草案》对货币市场基金规定一整套的限制,旨在保障其流动性以充分应对投资者赎回要求,并确保货币市场基金足以安全应对不利的市场变化。当然,该草案所规定的一些标准属于最低标准,欧盟委员会努力在公共利益风险和措施的成本收益比中寻求平衡。

四、证券融资交易透明度制度设计

增强透明度和降低证券融资交易的相关风险是欧盟影子银行监管路线图中的两大重要目标,而《证券融资交易透明度条例》正是对这两大目标的具体执行。欧盟委员会于2014年1月29日通过该条例草案,并于2015年6月17日与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达成一致。2015年10月29日,该条例正式通过,并于2016年1月12日正式施行。该条例的颁布,将极大地提升影子银行部门证券融资交易的透明度,并确认由其带来的风险。正如欧盟委员会委员乔纳森・希尔(Jonathan Hill)所言:“该条例将使得市场参与者使用C券融资交易来支持经济发展,同时更加便利地管理和评估其所带来的风险。这是在金融危机之后我们为促使我们的体制更加富有弹性所做出的又一项重要举措。”该条例主要规定了三个途径来提升证券融资交易的透明度。

(一)证券融资交易本身的透明度要求

条例为证券融资交易设定了一系列的制度,努力使其交易的各个方面处于监管机构的监督之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要求:

1. 报告义务。证券融资交易的相对方应当将所达成的、修改的或者终结的所有证券融资交易详细情况最迟于下一个工作日报告给依据第5条规定注册的或者依据第19条规定所承认的交易资料储存库。该报告义务视为获得授权,且不应被认定为违反了基于合同、法律、条例和行政管理的信息披露限制,报告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证券融资交易的相对方应当保留相关资料直到该交易终止之日起至少五年时间。如果交易资料储存库不能储存证券融资交易详细情况,证券融资交易的相对方应将其报告给欧洲监管机构(欧盟证券与市场管理局)。为保证报告行为的一致性,欧盟证券与市场管理局应依照不同的证券融资交易类型起草该报告的管理性技术标准,并于2017年1月13日之前提交欧盟委员会,欧盟委员会被授权表决适用该管理性技术标准。

2. 交易资料储存库注册义务。交易资料储存库应当通过欧盟证券与市场管理局进行注册,并在全欧盟范围内有效。已注册的交易资料储存库应当始终确保其符合注册要求,并将任何实质性变更毫不延迟地通知欧盟证券与市场管理局。为保证适用的一致性,欧盟证券与市场管理局应起草有关具体注册信息的完整性、正确性、注册申请、延期等的管理性技术标准,并于2017年1月13日之前提交欧盟委员会,欧盟委员会被授权表决适用该管理性技术标准。欧盟证券与市场管理局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立即与该申请人所在的成员国相关主管机构交换信息,以保证其注册的合规性。欧盟证券与市场管理局应在40个工作日内基于充分的理由做出批准注册或者拒绝注册的决定,该决定于做出后第5个工作日生效。如果已注册的交易资料储存库不使用达到6个月或者通过非法手段获得注册或者不再满足注册要求,欧盟证券与市场管理局可以撤销该注册。上述注册决定或者撤销决定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通知交易Y料储存库,并及时通知其成立的成员国主管机构,同时在其网站上公示已注册的交易资料储存库。

3. 交易资料储存库数据的公开使用和获取。交易资料储存库应当定期并通过简便可获取的方式各证券融资交易类型的汇总数据。交易资料储存库应当收集和保存证券融资交易的详细资料,并保证以下机构能够立即直接查阅这些资料以便履行职责:欧盟证券与市场管理局、欧洲银行管理局(EBA)、欧洲保险和职业养老金局(EIOPA)、欧洲系统性风险理事会(ESRB)以及其他欧盟成员国或者欧盟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管或者主管机构。为保证适用的一致性,欧盟证券与市场管理局应制定有关上述定期或者机构查阅的频率、内容、范围、条件等管理性技术标准,并于2017年1月13日之前提交欧盟委员会,欧盟委员会被授权表决适用该管理性技术标准,但该技术标准应当保证定期的汇总数据不会导致任何证券融资交易类型的交易方身份的暴露。

(二)证券融资交易对投资者的透明度要求

条例对投资者的透明度要求是对《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计划指令》(欧盟第2009/65/EC号)和《另类投资资金管理指令》(第2011/61/EU号指令)相关规则的补充。该补充透明度要求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定期报告。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计划管理公司、投资公司和另类投资资金管理人应当将其使用证券融资交易和总回报掉期情况,以符合欧盟第2009/65/EC号指令和第2011/61/EU号指令的要求通过所规定的半年度或者年度报告透露给投资者,该报告应当包含一定的数据,具体要求规定于《证券融资交易透明度条例》的附件A。为了保证数据披露的统一性并兼顾不同类型证券融资交易的特殊性,欧盟证券与市场管理局被授权制定将附件A的内容具体化的管理性技术标准。二是签约前告知义务。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计划意向书和向另类投资资金投资者的披露文件应当详述被授权使用的证券融资交易和总回报掉期情况,并包含一份表明这些交易和措施被使用的明确声明。上述意向书和披露文件应当包含附件B规定的数据。为反映市场实际情况或者保证数据披露的统一性,欧盟证券与市场管理局被授权制定将附件B的内容具体化的管理性技术标准,但是应当考虑该标准适用前有足够的时间需求。

(三)金融工具再利用透明度要求

为增强契约性和操作性透明度,条例对再抵押的相关参与方规定了最低的通知义务。该义务分为两个方面:一是权利获取。任何将收到的金融工具作为抵押品进行再利用的权利获取应当同时符合两个条件:(1)金融工具提供方已被及时书面告知以下原因所可能带来的风险或者后果,包括依据第2002/47/EC号指令第5条做出的使用抵押协议下的抵押品的权利出让同意,以及缔结权利转移抵押合同。另外,金融工具提供方也应至少被书面告知由于接收方的错误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2)提供方以书面签名或者法律上相对等的方式预先明确承认抵押协议依据第2002/47/EC号指令第5条授予的使用权,或者明确同意提供权利转移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二是权利行使。任何再利用权利的行使行为至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行使再利用权应当符合上述(2)项规定的抵押协议的条件。(2)依据抵押协议取得的金融工具已经从提供方账户转移。如果抵押协议的一方是在第三国建立、其账户适用第三国法律的规定,再使用应当由提供方账户转移或者其他合适的方式所证明。上述对再利用权利的规定不影响其他更加严格的法规的执行,也不影响对提供方提供更高层次保护的成员国国内法的实施,同时不影响成员国国内法对交易的效力和效果的规定。

该条例在原有法规的基础上,规定了一系列的透明度要求。建立统一的透明度原则,便于提升金融稳定、保护投资者、促进跨国服务并阻止监管套利,避免成员国国内措施偏离方向,造成内部市场的不当阻碍。通过提升行为的透明度,可以将某些行为从受规制的银行集团中移向缺少监管的影子银行的范畴之中,进而提供必要的信息以建立积极有效的政策来防止系统性风险的发生,推进影子银行监管的具体化。值得注意的是,该条例对跨境问题做了一定的规定,其实际上反映了证券融资交易的跨境特点,体现了金融问题国际治理的理念和思路。

五、结语:全球化背景下的欧盟影子银行监管之路

FSB在2011年的《影子银行:加强监督管理》的报告中提出了11项初步建议;2013年,FSB《加强监督管理――政策推荐总览》的文件,将对影子银行的监管问题集中到五个方面:一是减轻正规银行体系与影子银行体系之间的溢出效应;二是降低货币市场基金“挤兑”的敏感度;三是评估和调整与证券化相关的奖励;四是抑制与证券融资交易相关的风险和顺周期性刺激,例如回购和证券借贷,它们可能会加剧市场承压时的资金链问题;五是评估和减轻其他影子银行实体和活动所带来的系统性风险。这五个方面为全球影子银行监管提供了框架。

欧盟很早就意识到金融市场是全球化的,影子银行所带来的系统性风险应当以国际合作的方式予以处理。自从FSB提出了11项建议,欧盟密切跟踪FSB的工作进展,依照其建议措施努力推进欧盟范围内的立法具体化。从最终的结果来看,《货币市场基金监管草案》是针对第二个方面,而《证券融资交易透明度条例》则是针对第四个方面。当然,这两个法律制度(尽管《货币市场基金监管草案》尚未成为正式的法律)并非是全新的制度,它是在欧盟原有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基础上,针对新的形势和新的需求所做的修订和补充,目的是进一步加强对影子银行实体或者活动的监管,避免系统性风险的发生。当然,从目前的进展来看,欧盟尚未实现对影子银行的全面有效监管,一方面影子银行的概念、范围和运作时刻在发生变化,全球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均呈现出明显的滞后性;另一方面,FSB的建议仅是对影子银行监管的推荐意见,具体的执行依然需要各国依照自身的法律体系和法律需求进行权衡。

就我国而言,尽管“一行三会”通过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加强了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但是我国的“地下钱庄”、“地下金融中介”仍不可小觑,时常发生的“跑路”现象,会给我国金融体系造成严重的损害,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借鉴欧盟的影子银行监管制度,我国应当更加注重金融监管的国际化和国内化的有机结合,一方面积极参与影子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推进全球金融监管体系的形成;另一方面,主动吸纳FSB的建议,结合本国实际加强影子银行监管立法,以自身实践经验推进影子银行国际监管的发展。

参考文献:

[1]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 Global Shadow Banking Monitoring Report 2015, 12 November 2015.

[2]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Shadow Banking:Scoping the Issues,12 April 2011.

[3]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Shadow Banking:Strengthening Oversight and Regulation,27 October 2011.

[4]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 Global Shadow Banking Monitoring Report 2014, 30 October 2014.

[5]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Shadow Banking: Strengthening Oversight and Regulation, Policy Framework for Strengthening Oversight and Regulation of Shadow Banking Entities, 29 August 2013, Part 2.

[6]European Commission, Green Paper Shadow Banking, Brussels, 19.3.2012, COM(2012) 102 final.

[7]European Commission, Responses Received to the Commission's Green Paper on Shadow Banking, December 2012.

[8]Communication to the Council and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on Shadow Banking-Addressing New Sources of Risk in the Financial Sector, COM(2013) 614 final.

[9]European Commission,Roadmap for Tackling the Risks Inherent in Shadow Banking, 4 September 2013, IP/13/812.

[10]European Commission, Press Release-European Parliament adopts Commission proposal to improve transparency of the shadow banking sector, 29 October 2015.

[11]European Commission,Proposal for a Regulation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n Money Market Funds, 4.9.2013.

[12]European Commission, Fact Sheet-Regulation on Transparency of Securities Financing Transactions and of Reuse: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29 October 2015.

[13]European Commission,Proposal for a Regulation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n reporting and transparency of securities financing transactions, 29.1.2014, COM(2014) 40 final, 2014/0017 (COD).

[14]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Shadow Banking: Strengthening Oversight and Regulation,27 October 2011.

存货管理开题报告范文4

舞弊和欺诈是公司或企业经营管理当局故意错报、漏报财务报告的行为,即进行欺诈性的财务报告,或粉饰性的会计报告。其主要表现是利用其对公司或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调控,采用歪曲会计原则的方法编制与企业或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不一致的财务报告,欺骗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士,从而达到其不正当或不公正的目的。舞弊和欺诈往往通过以下行为来实现:

篡改、伪造或变更编制财务报告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支持性凭证;有意伪报或遗漏事项、交易或其他主要信息;在处理金额、分类、表达或披露等方面有意错用会计原则。

舞弊和欺诈的审计线索

由于舞弊和欺诈往往要通过篡改、伪造会计记录等行为来实现,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蛛丝马迹,从以下几方面来推测舞弊和欺诈存在的可能性,从而有针对性的取证:

(一)客户管理层有异常行为

经常更换会计主管。管理者舞弊通常要依赖会计人员违反会计职业道德,对财务报告进行不实反映来完成。如果公司在一段不长的时期内连续更换会计主管,注册会计师应查明真实原因,其中很可能隐含着舞弊行为。此外,如果管理当局中的资深人士、顾问、董事、监事调动频繁,也应引起注册会计师的关注。

管理者无端变更注册会计师。管理人员就会计审计及报告事项,与注册会计师常发生争执;对查账人员有不合理的要求、态度异常恶劣;对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给予种种限制,对注册会计师的询问无法说明理由或理由牵强附会。这些情况通常隐含着不可告人的秘密,而这些秘密往往是注册会计师寻找舞弊行为的契机。

企业存在异常交易。如数额或方式反常、交易对象为特殊或有关联的企业、价格异常(偏高或偏低)、交易目的不明、不合商业逻辑、未按照通常的商业渠道;支付佣金或服务费用数额较高或支付的目的不明;资金来源不明或与所经营的业务无明确关系;与顾客及供应商的交易模式发生异常的变化;无正当理由或在非常不平等条件下进行投资交易,或者将投资转让给第三方。

(二)客户管理层缺乏监督和制约

会计系统存在弱点。如会计政策不符合有关制度、难以执行或不够谨慎;在账户余额、收入及支出方面出现异常的变化趋势;不切合实际的会计估计、扩张性的会计政策或异想天开的会计处理;在会计记录及报表中曾出现误报;长期拖延记账或延迟提交会计报告;存在大量的期末调整事项,而且调账中出现未经解释或澄清的差异;对未确定事项作会计处理;记录不全,诸如文件不全、缺少授权文书,或对原件擅自修改等;难以核实资产的存在与否;管理层或;森严的官僚体系或低下的士气致使管理人员绕过制度的规定进行工作;管理信息系统、财务会计系统及计算机系统中存在重大缺陷或系统过分依赖于个别人员;企业的业务发生重大变化而会计体系未作相应调整;会计分录中的个别数字过分依赖于管理人员的主观判断(如存货价值)。

对管理层的监督不够(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董事长或首席执行官大权独揽,具有异常的威信和个人魅力;公司组织体系内部的监督和管理不足;在某些业务中个别董事或经理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内部未能形成查错防弊的必要机制,如职责分工和相互监督不足。

(三)客户管理层所处的经营环境迫使其有舞弊和欺诈动机企业财务状况不佳。

如营业现金流量过低或为负值;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比例不协调;资产质量下降;数额巨大的无形资产或递延资产;贷款违约或逾期债权;大额、持续的借款增加;与银行关系恶化。

经济环境的恶劣。如该行业或该产品正处新兴阶段或已趋于没落;成本结构中固定成本比例过高而变动成本比例过低;行业的季节性过强或完全没有季节性;法规或即将出台的法规对该行业的盈利水平有不利影响;因法规废止或贸易壁垒消除而竞争加剧。

(四)客户管理层有不良态度、品质、风格和声誉。

对审计的态度不自然,如表现得强烈反对、过分亲热或回避;行动隐晦、缺少公开性,或者有异乎寻常、不近情理、前后不一致的举止;曾有违法行为、不诚实行为及试图进行欺骗;受到媒介的批评(如报纸的文章、报道等);重要岗位的管理人员缺乏应有的能力。

舞弊和欺诈的审计敏感点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根据上述审计线索推测客户管理层存在舞弊和欺诈的可能性,一旦发现有暗示舞弊和欺诈行为迹象,就要追根究底,尤其在进行调查时,寻求高质量的独立的审计证居。警惕任何破坏注册会计师的客观性和阻挠审计工作的企图。不折不扣地完成基本审计程序,尤其是对下列审计敏感点应特别关注:

1、审计业务的承接——注册会计师应从审计的职业谨慎角度来了解企业所处的经营环境、经营目的和管理层的动机。

2、关联交易——当关联交易对财务指标有重大影响时,注册会计师应给予重点的关注。最理想的证据应来自第三方的。此外,关联交易中的价格及费用条款往往与正常交易有很大区别。关联交易,尤其在年末,常常被用来粉饰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关联实体之间的默契及内部安排一般是不公开的,如回购的安排。由于难以获得关联交易的全部资料,注册会计师应尽早确定属于高风险领域的关联交易,并在审计过程中时刻关注。

3、应收账款及收入的确认——注册会计师应注意那些通过提前确认收入或记录虚假交易的方式虚报误报收入的行为。客户有可能通过发运未被订购的产品、曲解质量保证条款或退货约定、夸大长期工程完工进度等方式来虚增收入。此外,还有可能将代销计入正常销售。注册会计师在制定针对收入确认的审计程序时,应注意客户的业务和所在行业特有的风险。这一领域中欺诈行为常有以下迹象:顾客账户上有大量或大额的调整、较大比例的分期付款;客户声称某些平衡未能达到,年初的退货率偏高或销售额偏低,应收账款的增加与销售额的增加不协调,销售额的增加未能带来现金的增加或收现期的延长等。

4、存货——客户可以通过夸大期末存货,压低销售费用,以掩盖存货短缺或过时,或者夸大资产。由于注册会计师一般是通过观察存货来完成某些审计程序的,因此存货成为一个风险特别高的领域。了解存货审计程序的客户可以利用注册会计师对实物证据的依赖而掩盖存货方面的欺诈活动。对存货的观察和审计程序必须谨慎客观地执行,并由训练有素的资深注册会计师进行监督。审计程序和范围一经确定,注册会计师通常不能听凭客户的意愿轻易变动。存货方面的欺诈迹象有:计划外的存货囤积,管理层声称无法提供存货入库的时间记录,存货周转指标与行业水平不一致,关键品种的存货经常短缺,退货比例过高,存货的永续盘存记录及成本核算资料不全等。

5、期后事项——粉饰了年末财务报表的客户往往会在来年年初记录虚假的交易以掩盖上年年末的虚假记载。例如客户可以在来年年初作一笔假的记录以表明实际收到了年末发生的应收账款。注册会计师应严格执行年末截止期测试,评价客户对来年年初的大额现金交易所作的解释,尤其当收入和应收款项目的审计风险较高时,更应如此。同样,来年年初大额的退货也揭示了可能在当年年未有夸大收入的行为。

6、持续经营问题——陷入财务危机的客户往往隐瞒实情,以避免外界对其持续经营能力,尤其是资金周转能力或偿债能力产生怀疑。例如客户会记录虚假交易以掩盖违反贷款协议条款的行为,或不向注册会计师反映贷款违法乱约的事实,或宣告实际无法实现的利润及现金的预测,或压低负债虚增净资产,以隐瞒真实的财务状况。对陷入财务危机的客户实施的审计程序应特别关注这一风险。持续经营问题会对注册会计师构成极大的威胁,一旦客户在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报告的一年之内破产,投资者、债权人和法院将指控注册会计师,对未在上年度报告中揭示潜在破产风险负有责任。如果客户单位中另外存在欺诈行为,那么问题将更加严重。

存货管理开题报告范文5

关键词:百货公司;税务风险管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一、百货公司税务风险管理问题分析

1.重点环节税务风险管理问题

在百货公司运营过程中,税务风险潜藏于各个重要环节,具体包括:在进货环节中,存在合同条款、供货商选择以及发票虚开等方面的税务风险,如公司在对相关商品进行订货时,有两种开具发票的形式,即购买方支付全款后开具发票和分批开具发票,选用前者时,会导致公司的税负风险增大;在销售环节中,存在增值税销项税额计算、大宗货物销售收入以及平销返利等方面的税务风险,如百货公司常常会以各种促销的手段吸引消费者,这种销售方式在给公司带来一定利润的同时,若是账务处理得不好,则会增大税务风险;在存储环节中,百货公司的库存商品常常会出现损毁,按照税法规定,这种情况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而是需要从进项税额转出,若是公司将损坏的商品返厂,并以补差价的形式进行账务处理,则会增大税务风险;在调拨环节中,异地调拨时有发生,如果未将这种调拨方式视作为销售,且不开具发票,则会产生一定的风险,容易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并成为稽查的对象;在扩张环节中,若是将店面装修产生的费用进行当期一次扣除,则会导致当期费用增长过快,从而使公司的税务风险增大。

2.重点税种税务管理问题

随着“营改增”方案在全国范围内各行各业的实施,对百货公司税务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新的税收体制下,百货公司需要核算较为复杂的增值税相关业务,强化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及时做好专用发票认证工作。但是,由于百货公司的财会人员专业素质偏低,知识结构老化,对最新的税收政策掌握不足,所以易使公司面临着增值税税务风险。同时,还有一些百货公司为实现最大化的税后收益,在纳税筹划中存在着人为操纵会计利润、人为增大成本等情况,使公司面临着逃漏税风险。百货公司在重点税种的税务管理中存在着不规范的操作行为,给公司带来了税务风险,具体表现为:财会人员没有按照税法规定,对提供服务中的终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况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出现了虚开发票问题;没有准确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没有将视同销售部分进行账务处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不严格,存在着认证不及时、遗失、损毁的风险;企业所得税在年度申报时存在着纳税调整不合规的问题,故意加大及税前扣除项目,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如,没有根据真实业务和税法规定调整广告费、业务招待费、资产减值准备、坏账损失等支出,导致税前扣除项目金额增大,易使公司面临着逃漏税风险。

3.税务信息管理问题

会计信息的质量直接影响着税务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开展,但是在会计实务中,百货公司存在着会计信息失真问题,无法为税收筹划和税务管理提供可靠依据,增大了公司的税务风险。如,百货公司采用“账外账”、大量现金交易、不开具合法凭证等手段开展财务活动,导致会计信息难以如实反映公司的经营业绩,使公司存在着隐瞒应税收入的问题。百货公司在开展税务风险管理时,习惯采用静态的管理模式,导致无法对变动的信息进行及时采集,致使信息滞后,从而造成公司税务风险增大。在对相关信息进行采集的过程中,受到一些因素的影响,很容易造成信息失真,加之信息采集缺乏规划,且受到市场经济的制约,使得百货公司很难利用第三方信息与税务机关信息进行比对,严重影响可信息的整体质量。不仅如此,我国的税源信息只能通过相应的环节进行采集,如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等,其中部分信息为纳税人自行填报,真实性有待商榷。因税务机关的指标分析模型尚不健全,无法进行逻辑关系分析,致使百货公司很难从中发现税源信息的异常,导致信息资源的附加值不

二、加强百货公司税务风险管理的措施建议

1.加强重点环节税务风险控制

百货公司应针对重点环节采取以下的风险控制措施:一是进货环节。对于百货公司而言,进货环节是税务风险控制的重中之重,可在该环节中,采取相应的方法对税务风险进行控制。百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进货合同审核制度,选取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合同条款,并对整个进货过程实行营运分析控制,以此来降低税务风险。同时百货公司的税务部门应当成立筹划小组,在供货商的选择上开展筹划工作,准确测算出选择不同供货商对公司税务及收益产生的影响,据此对供货商进行择优选取,降低税负提高收益。二是销售环节。针对销售环节,百货公司可以采取各种有效的策略和方法对税务风险进行控制。公司可指派专门的人员对商品信息系统的运行状态进行定期维护,对商品的税率进行审核,看是否准确,并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按照规定的纳税收入时间对销售收入进行确认,设置专门的人员对储值卡业务进行管理。针对大宗商品的销售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指定专人负责监管。强化销售活动的财务审核,如平销返利等。三是储存环节。在该环节中,百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存货管理制度,对公司的所有财产进行保护和控制,通过检查的方式及时发现存货的缺失及损坏等情况,上报税务部门,做进项转出处理。四是调拨环节。在该环节中,百货公司应当建立异地调拨管理制度,指派专人对调拨过程进行跟踪,并对发票的开具以及相关账务进行处理。五是扩张环节。在该环节中,百货公司应当进一步强化实物捐赠的财务审核工作,指定专人对改扩建业务的账务进行处理,全面分析设置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利弊,规避税务风险。

2.加强重点税种的税务风险控制

百货公司要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作为重点税种进行风险控制,规避逃漏税风险。具体措施如下:一是增值税风险控制。随着营改增政策的全面实施,百货公司应加大增值税方面的风险控制,对增值税销项税额进行准确计算,根据现行税法中给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公司的销售收入进行确认,所有的销售收入均应当按照全额进行计算,依据相关要求,对应纳税金进行及时准确计提,并对销售处理进行正确的财务操作,以免引起税务风险。同时,百货公司应当对进项税额进行正确核算,所有不能用于抵扣以及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必须及时转出,并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防范虚假开具的情况。二是企业所得税风险控制。百货公司应当对税前扣除项目进行真实计列,可在年度申报的过程中,以检查为依托,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并重点对如下事项加以关注:员工的工资福利、广告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固定资产折旧、公益捐赠支出、坏账准备金、资产盈亏、资产减值准备、租金支出以及所有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在此基础上,对税收筹划进行合理编制,降低税务风险。

3.加强税务信息管理

百货公司要建立健全税务信息管理机制,加强与涉税客户、供应商以及执法部门的沟通联系,消除信息孤岛现象,为强化税务风险管理提供依据。具体措施包括:一是建立内部信息反馈制度。百货公司的各个部门应当以月度为单位对本部门的相关信息进行收集反馈,如物资的购进、耗用、损失、销售及库存情况等。按照实际情况对信息反馈表进行填写,上报财务部门。而税务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各部门的信息进行分析汇总,上报给公司管理层,在获得批准后,按管理层给出的意见,进行税务处理。此外,可按月度财务报表及各部门的涉税业务情况,对业务涉税信息反馈表进行如实填写,向下发给各个部门,向上发给公司管理层。二是建立外部信息征询制度。百货公司的各部门可按具体的业务情况,与供货商及客户进行定期沟通,收集相关的信息编制市场信息意见征询报告,提交给税务部门,经汇总整理后,上报公司管理层。税务部门应在每个季度中,与税务机关和行业协会进行联系,将收集到的信息进行汇总,填写涉税业务处理意见征询报告,并上报给公司管理层,获批后进行税务处理。三是实施信息汇总制度。百货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流程对涉税信息进行加工、传递及处理,以财务信息流汇总表的形式,对涉税信息的处理及传递加以明确。

4.完善税务风险监管机制

百货公司要建立健全税务风险监管机制,规范和约束公司的税务管理工作,确保有关税务的各项工作合法合规开展,有效规避税务风险。首先,百货公司应当开展专业的税务内审工作,借此来对税务风险进行监督和控制。公司可以按照自身的业务特点,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对税务内审部门及岗位进行设置,通过外部招聘的方式,引入专业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税务审计人才,针对公司的涉税问题,进行税务内部审计。通过审计,及时发现涉税业务存在的风险,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防范。其次,百货公司在完善税务内部审计的同时,应当充分认识到中介机构在税务审计方面的专业性,采用聘请的方式,让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本公司进行税务专项审计,以此来弥补税务内审工作的不足,找出内审中遗漏的风险因素,给税务风险的防范和控制提供依据。再次,百货公司可以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对一段时期内的税务风险控制效果进行评价,据此对税务风险管理的相关制度及措施进行优化改进,提高风险控制效果,降低百货公司的税务风险。

存货管理开题报告范文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

我国的期货经纪行业经过两年多的规范整顿,盲目发展的热头得到初步遏制,混乱无序的局面得到一定控制,正逐步走上规范化管理的轨道。但是,近来一些期货经纪机构在内部管理和运作方面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有:部分期货经纪机构内部管理松懈,财务管理混乱,业务规章不够规范,风险控制不力,诉讼纠纷不断;一些期货经纪机构自营与代理不分,挪用客户保证金炒作期货,损害客户权益;有的机构蓄意违规,为操纵市场行为提供方便,甚至直接参与操纵市场;个别期货经纪机构利用非法手段诈骗客户资金,负责人甚至卷款潜逃。部分期货经纪机构的上述行为给期货经纪业带来了不良影响。为进一步加强对期货经纪行业的监管,确保我国期货市场试点工作的正常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的期货经纪公司、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和期货兼营机构(简称期货经纪机构)的监管,及时掌握期货经纪机构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证管办(证监会)应要求期货经纪机构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一次自查,并就1996年9月底前的财务、营运、风险控制、代理业务、遵纪守法等项写出自查报告(内容见附件1),报证管办(证监会)。对逾期未报的,证管办(证监会)应给予处罚。

证管办(证监会)要建立期货经纪机构定期报告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要求期货经纪机构自96年第四季度始,每季终了15日内向证管办(证监会)报送上季营业报告(内容见附件2、3、4)。

证管办(证监会)要及时掌握资不抵债或经我会批准成立后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连续6个月没有业务活动的期货经纪机构的情况,并报告我会,我会将取消其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资格。

二、证管办(证监会)要根据以下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和规范期货经纪机构的业务行为:

1.期货经纪公司、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期货兼营机构期货部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承包给个人或其他机构。已经承包的必须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0日内解除原承包合同。

2.期货经纪机构不得为客户融资,不得允许客户蓄意透支交易,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交易指令必须由客户或其授权人签字,电话下单必须录音并补签字,场内出市代表不得直接接受客户交易指令。

3.期货经纪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资金管理的规定,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加强对客户开户、资金划转、现金提取的管理。不得允许法人以个人名义开户和个人以法人名义开户。不得以“退还保证金”、“佣金返还”的名义随意向第三者划转资金。

4.任何期货经纪机构均不得接受被我会列为“市场禁入者”的机构与客户,不得录用、雇佣被我会或我会授权机构通报的有劣迹的从业人员。

5.任何期货经纪机构不得以分仓、借仓等手段超限量持仓,不得为操纵市场者提供便利和条件。

6.期货经纪机构必须按照交易所的成交回报价格通知客户成交结果,不得将客户交易指令不通过期货交易所而私下对冲,不得挪用客户保证金。

7.期货经纪机构通过各种媒体所进行的广告宣传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夸大,不得有诱导性内容或虚假内容。

三、证管办(证监会)要认真规范整顿辖区内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机构。

除期货经纪公司、已经证管办(证监会)初审并上报我会复审待批的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和期货兼营机构外,其他机构和会员单位均不得从事期货经纪业务。期货兼管机构不得从事二级代理业务。

除已经证管办(证监会)初审并上报我会复审待批的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外,期货经纪公司和期货兼营机构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设立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分支机构,各会员单位在交易所周围设立的出市代表管理部门不得挂牌,不得接受客户指令,不得提供结算服务。

证管办(证监会)如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机构,必须坚决查处,对情节严重不服管理的,上报我会取消其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资格或其会员资格。有欺诈行为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四、证管办(证监会)要进一步认真贯彻中国证监会等四部委《关于严厉查处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65号)及其会议纪要(证监发字〔1994〕96号)的有关精神,与外汇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部门积极配合,协同行动,严厉打击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一经发现立即取缔,绝不姑息。非法从事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将被吊销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

五、规范整顿期货经纪机构涉及面广、难度大,各地证管办(证监会)要进一步加强领导,组织力量,深入调查研究,摸清本地区期货经纪机构的现状和有关问题,规范整顿的工作要充分细致,方法步骤要积极稳妥,一经实施要迅速果断。要吸收一些会计、审计和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强有力的队伍,把辖区的期货监管工作切实抓起来,维护市场稳定。

六、凡违反本规定或提交虚假报告的期货经纪机构,证管办(证监会)可在我会授权范围内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上报我会予以惩处。对于严重违规、影响恶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我会将取消其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各证管办(证监会)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切实加强对辖区内期货经纪机构的日常监管,加强信息沟通并及时将落实本通知的情况报告我会。

附件:1.期货经纪机构自查报告

2.期货经纪机构营业报告??A类

3.期货经纪机构营业报告??B类

4.期货经纪机构营业报告??C类

附件1:期货经纪机构自查报告

基本情况

1.你公司营业执照与《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内容是否一致?

2.与期货经纪机构注册登记和变更有关的国办发〔1994〕69号、证监发字〔1995〕167号、〔1995〕168号、〔1996〕4号、〔1996〕16号、国发〔1996〕10号等6个文件是否已学习并通晓?

3.你公司所有股东情况、董事情况、监事情况、副总经理以上管理人员情况是否已真实、及时向证监会填报?

4.能否保证你公司所有从业人员具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符合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5.与你公司开展期货代理业务的公司,是否已获得证监会批准从事期货经纪业务?

6.你公司是否曾参与过分仓、借仓等操纵市场行为?

7.你公司是否严格遵循了证监发字〔1995〕167号和〔1995〕168号文件?是否还设有未申报的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分支机构?

8.若你公司为期货经纪公司或所设营业部,是否做自营?若你公司为期货兼营机构,是否从事二级代理?

开户

1.你公司在新客户开户时是否严格审查其从事期货交易的资格?

2.你公司客户开户文件(包括风险说明书、委托合同书等)是否齐备?内容是否符合证监会的要求?样本是否经证监会审核?

3.国有企事业单位在你公司开户时有否检查其是否符合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如:

A是否为亏损企业?

B有无主管部门或董事会同意文件?

4.你公司是否有金融机构客户或金融机构股东?

5.你公司是否掌握客户的以下情况:

A名称或姓名?

B经营范围或职业?

C年龄?

D年收入?

E以前是否参与期货交易?

6.你公司是否向客户提供必要的培训?

7.你公司客户中有否以自然人名义为单位开户或以单位名义为自然人开户?

8.有否措施禁止交易所或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你公司交易?

9.其他期货公司通过你公司做二级代理时,你公司是否考察过它的资信状况?

客户订单和记录保存

1.国有企事业单位下单时有否检查其是否符合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如交易的品种是否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有关?

2.你公司的客户订单是否包含以下内容:

A交易时间?

B买或卖?

C交易品种?

D数量?

E价格?

3.电话委托是否有同步录音及客户事后补办的签字或盖章手续?

4.你公司在接到客户订单后,是否立即盖上时间戳记?

5.你公司在接到客户订单后,是否立即下到交易所场内?

6.成交后你公司是否立即通知客户?

7.你公司是否及时向客户发出交易确认书和成交月报?

8.由于你公司失误造成客户损失,是否由你公司承担?

9.你公司是否有适当的程序保证大户报告书能及时向有关机构呈报?

10.对以下记录是否保存二至五年:

A客户订单?

B电话录音?

C成交确认书?

D交易月报?

E大户报告书?

F结算所或代理机构的成交单?

G客户保证金明细帐?

保证金和手续费

1.当客户保证金不足时,你公司是否及时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

2.你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水平是否低于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水平?

3.你公司是否曾向客户提供过透支交易?

4.你公司是否挪用过客户保证金或套用不同帐户的资金?

5.你公司是否曾经通过或计划通过降低手续费来吸引客户?

内部管理

1.你公司的《客户委托合同书》、《风险说明书》、《交易章程》和《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是否符合证监会的要求?

2.当你公司修改上述四个文件时是否事先向地方证管部门申报?

3.你公司的其他内部管理规章是否完备?

4.你公司是否允许从业人员参与期货交易?若允许,你公司通过什么办法能执行客户委托优先的原则以保护客户利益?

5.若你公司为期货经纪公司并设有营业部,是否设有内部审计制度并有相应的人员审计营业部的财务情况?多长时间向总公司提供一次书面报告?若发现问题,你公司能否保证会采取行动?

6.你公司是否聘用过曾被证监会、交易所或地方期货监管部门处分过的人员?

7.你公司对负责开发客户的从业人员是否进行过必要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客户投诉和广告宣传

1.你公司是否专门聘有法律人士来处理客户投诉或咨询?

2.你公司是否建立有相应的规定和步骤来处理客户的投诉或咨询?

3.你公司客户投诉有处理结果的百分比是多少?

4.若你公司为期货经纪公司并设有营业部,是否要求营业部将发生的投诉向公司报告、由公司处理?

5.你公司是否做过诱导、夸大或虚假广告宣传?

6.你公司广告宣传的文稿在正式刊登以前,是否有一定的审核程序?是否经公司副总经理以上管理人员审定并批准?

7.你公司广告宣传文稿在刊登以后,是否保存五年以上?

资金和帐户管理

1.你公司是否有专人负责保证金的收取及核算,客户提取保证金是否有专人负责审批,并有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

2.若你公司为期货兼营机构,你公司是否做到了代理与自营帐户分开?

3.你公司是否考虑过将客户的持仓量与其净资产挂钩?

4.你公司对客户或二级代理返还的手续费,是否都进行专项的财务处理。支付的款项是否都通过客户的保证金帐户?

5.你公司能否掌握客户的财务状况和信用风险,并有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6.你公司是否按国家法律规定及时足额纳税,有无偷漏税和拖欠税款情况?

7.你公司是否定有风险警界线以防止客户爆仓?

8.你公司累计投资额是否超过净资产50%?

兹声明本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不含虚假成分。

法定代表人: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期货经纪机构营业报告??A类(期货经纪公司)

编号:______

(监管部门填)

公司名称:                        开业时间:

------------------------------

许可证有效期自:      至:        许可证号:

------------------------------

住所:                            邮政编码:

------------------------------

营业场所:

------------------------------

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      本报告联系人

------------------------------

电话:        传真:      BP机或手机:

------------------------------

区号

1.本报告反映的起迄时间自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

2.本报告的类型是  月报  季报  由_____特别要求。

3.登记事项若有变更,请列出具体事项。

具  体  内  容

股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交易所席位若有变动,请列出具体情况。

交易所名称    取得席位时间    席位号

新增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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