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节能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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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经过改革开放以来30多年的发展,玻璃已经不再仅仅是遮风挡雨的工具,王刚认为,当前对玻璃的要求是发挥科技功能,让人们住得舒适环保节能安全时尚。怎样实现这个梦想?如何为企业创造实现梦想的外部环境呢?首先是标准引导,我国已经制定国家建筑节能标准,有了一定进步,但离发达国家还很远,数值还很低。目前正在推行的城镇化进程如果不搞建筑节能,就会不可持续,影响城镇化进程。如果把玻璃做成LOW-E玻璃,同时使用隔热节能门窗,就能节能约70%,我国大多是石化能源,富煤穷油贫气,如果能够实现降耗,少用煤、气、油,同时还能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实现环保目标,于社会、国家、民众都有利。第二是政策导向,发达国家已经有成熟的做法,鼓励进行节能补贴,我国节能汽车、家电下乡,已经有所尝试,为何不在能耗大户建材行业进行补贴?未来的结构性减税应该首先考虑向节能产品倾斜,为节能产品减掉一部分税收,企业能够将这部分补贴让利于民,或者用于提高产业工人的收入水平,通过他们的消费拉动内需。不仅是LOW-E玻璃,所有节能产品都应列入结构性减税优惠中,这是一个系统工程。第三是法规强制,德国在20多年前,有了LOW-E玻璃之后,十年的时间,应用率达到40%,出台强制性法规之后,三年的时间提高到了80%,现在已经达到100%,欧洲其他国家平均为90%,美国91%,而我国目前不到10%,而且大多是应用于公共建筑、商务建筑。实践证明,节能搞得好的国家,都是法规制定完善的。这几点,也是近年来王刚一直向有关部门向全社会所呼吁的,一位员工这样形容看上去儒雅沉稳的王刚:“只要听众超过5人,王总就会慷慨激昂地宣讲LOW-E玻璃,宣讲节能理念。”王刚的坚持得到了回应,从第九届人大开始,作为玻璃行业惟一代表,在履行人大代表职责方面,他有很多关于节能降耗的提案,得到全国人大、国务院回应,现在更是逢会必讲,到处呼吁节能玻璃应用,有关部门也越来越重视,多次及时回复。山东省有关部门此次在国内率先出台指导意见,很大程度上也是一种回应,文件内容几乎涉及了王刚呼吁的三点主要问题的全部。
《关于加快低辐射镀膜玻璃推广应用的意见》中指出,加强质量监管,强化能效标准引导,推进低辐射镀膜玻璃节能标准化建设。发挥标准的倒逼机制和引导作用,提升玻璃行业技术水平。大力实施能效“领跑者”制度,确立我省同规格低辐射镀膜玻璃的最高能效水平。建立玻璃行业标准联盟,围绕低辐射镀膜玻璃系列产品,制修订一批地方标准,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加强低辐射镀膜玻璃市场秩序整顿,规范生产和消费市场,杜绝销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企业要强化质量控制,严把材料、制造、检测、安装关,提高低辐射镀膜玻璃质量,规范售后服务。
在健全法规方面,《意见》指出,加强应用监管。严格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将低辐射镀膜玻璃纳入建筑业固定资产项目能评审查范围。将低辐射镀膜玻璃门窗列入省建筑节能产品应用认定范围,在各类建筑工程中优先使用经认定的门窗产品。加强建筑节能全过程监管,严格执行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逐步推行低能耗建筑设计标准,提高低辐射镀膜玻璃在建筑中的使用比例。加强对建筑门窗生产行业监管,鼓励低辐射镀膜玻璃在建筑中的使用比例。加强对建筑门窗生产行业监管,鼓励低辐射镀膜玻璃门窗生产,逐步淘汰高耗能普通玻璃门窗。加快低辐射镀膜玻璃推广应用是一项系统工作,涉及面广,协调任务重。《意见》要求,各级节能、住建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明确专人负责,落实工作责任。财政、质监等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及时解决推广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保证推广工作顺利推进。各低辐射镀膜玻璃生产企业要加强与终端用户的沟通协商,大力宣传有关政策,引导终端客户应用低辐射镀膜玻璃。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和住建部门要加强对低辐射镀膜玻璃推广应用的调度,搞好生产、推广、使用情况的调度分析,做好信息收集和工作。根据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层层分解目标任务,严格落实工作责任。逐步将各市低辐射镀膜玻璃推广应用情况纳入考核内容,建立常态化、制度化的监管机制,定期督促检查低辐射镀膜玻璃推广应用工作。
对于节能补贴问题,《意见》中也明确指出,要加强政策扶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低辐射镀膜玻璃进入国家财政补贴推广目录。引导低辐射镀膜玻璃生产企业开展节能产品认证,引导市场消费导向。充分发挥省节能专项资金引导作用,加大对低辐射镀膜玻璃推广应用的支持力度。将具有重大创新、节能效益好、推广前景广阔的低辐射镀膜玻璃项目纳入省重点节能技术和产品推广目录。落实好中央财政对绿色建筑的奖补政策,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项目应采用低辐射镀膜玻璃门窗。加大科技投入,鼓励生产企业自主研发或联合攻关,掌握先进技术,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低辐射镀膜玻璃,大力发展功能多样化节能玻璃产品,提升低辐射镀膜玻璃技术水平。鼓励创建以企业技术中心、行业技术中心、产业创新联盟等为支撑的低辐射镀膜玻璃技术创新体系。组织实施低辐射镀膜玻璃产业化示范工程,支持超白玻璃等原片镀膜技术研发和产业化示范。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为技术创新提供人才支撑。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加快低辐射镀膜玻璃推广应用,优先将低辐射镀膜玻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纳入财政扶持范围。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及时低辐射镀膜玻璃系列产品信息,提供相关咨询和售后服务。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引导和支持节能服务公司、银行、担保机构和风险投资公司建立信息交流平台,支持龙头企业采取直接融资方式进行资本运作,形成多元化投融资长效机制。完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制度,将低辐射节能玻璃纳入政府强制采购目录。
对于目前大多应用于公共建筑、商务建筑的LOW-E玻璃而言,节能补贴将是打开民用市场的“钥匙”――金晶集团董事、总裁助理朱立强表示,如果国家能对节能玻璃每平米补贴100元甚至50元,就能产生巨大的市场效应,推动新建建筑使用以及居民自愿更换。“我们也不要求太长的时间,就若像汽车、家电之类的补贴,能持续三五年,就能让人们真正了解节能玻璃,形成使用节能玻璃的习惯。”
篇2
近日,财政部发出《关于停止节能家电补贴推广政策的通知》,表示自2013年6月1日起,空调、平板电视、电冰箱、洗衣机、热水器五类高效节能家电产品不再享受中央财政补贴政策。受此消息影响,家电股一度重挫。
家电补贴“盛宴”散席,漫步杭城家电卖场,那些关于节能补贴的宣传海报已被悄然撤下,生意也趋向平淡。看着寥寥无几的顾客,一些营业员看片子打发时间,有的则聚在一起嗑嗑瓜子,唠唠家常,和家电节能补贴5月底到期前的忙碌状态形成了鲜明对比。
补贴收官后销售遇冷
苏宁新塘路店,位于凤起东路和新塘路交叉口,虽然里面彩电的标价基本与节能补贴退出前差不多,没什么变动,但因为少了家电补贴,最终的价格比之前贵点,三星电视专柜的工作人员李平明显感觉到人流量的减少。
“上周末客户不多,基本上是来了解电视机情况的客户,有的还在装修,要等到9月底、10月才用到。节能补贴结束后,基本上前期一些用户群都没有了,下一波估计要等到商场搞活动了。”
与他同楼层的海信电视工作人员李先生也告诉记者,虽然节能补贴刚过去,电视机的整体价格都没调整,但由于少了这点补贴,有的顾客来买电视机,就感觉贵了。这几天几乎没什么生意,顾客也减少了,不过,彩电销售也正好要进入淡季了。
夏天来临,空调销售本该进入旺季了,但在国美电器新塘路新活馆卖格力空调的郑女士说,现在消费疲软,老百姓都喜欢能省则省,过来一看,节能补贴没有了,便宜款式的最终价格又回到了2000元以上。本地人还好点,有些外来务工人员就嫌贵了,转来转去,下不了手购买。
她的担心不仅在此:“接下去空调旺季(生意)做的主要是外来务工人员,他们家里热得受不了了过来购买,希望越便宜越好。但可能受先前节能补贴快到期的影响,(5月中下旬)提前消化了一些。”言下之意,今年六月的销量不一定乐观。
回头看大家拍手称好
和现在的客流量相比,李平至今仍清楚地记得“最后的疯狂”:“5月30、31日,很多顾客为节能补贴倒计时而来。30日比31日人还多,主要集中在晚上,可能一些前期了解过的用户,知道节能补贴政策到月底结束……”
面对现在的平静,家电卖场里的工作人员谈到节能补贴政策,无不拍手称好:“老百姓得到实惠,我们销售量多了,工资也高了。有了节能补贴政策,家电卖场的整体销量都增长了不少。政策不仅拉动了相关产品,也拉动了其他没有补贴的产品。”
浙江国美电器彩电部部长张勇告诉记者,国美电器浙江地区这一年所有节能补贴产品与前一年相比,销售额同比增长了40%左右。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之前表示,节能家电补贴推广政策实施以来,成效显著,节能家电市场份额大幅提升,拉动消费效果明显,政策预期目标已基本达到。
篇3
乙方(中标企业):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高效照明产品推广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1027号)和《关于下达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任务(第一批)的通知》(发改环资[2008]1127号)的规定,为规范贵州省财政补贴节能灯推广工作的操作程序,加强监督管理,特制订本合同。
本合同说明:
1、本合同适用于参加“中央财政补贴节能灯推广项目”的居民用户管辖地的居委会(村委会)、行政、企事业单位工会和供货商之间的节能灯的交易约定。
2、本合同需经各市(州、地)推广办公室、(用户)对其交易产品的名称、规格、价格、数量、补贴等内容进行确认(盖章)。
一、甲方自愿参加“中央财政补贴节能灯推广项目”,向乙方采购附表所列节能灯,并如实填写附表2。
1、合同总金额为:
2、所有光源质保期为两年(根据发改环资[2008]1127号文件及“高效照明产品推广项目中标入围协议书”)。
二、付款方式
1、扣除中央财政补贴以外的金额,居民用户支付全款购买光源。
2、乙方向甲方开具相关发票或收据,作为质保凭证。
三、质量承诺和售后服务
乙方按照投标标书承诺及发改环资[2008]1127号文件规定承担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四、交货方式
由甲方和乙方协商交货方式、交货日期等。
五、甲方权利及义务
1、配合乙方完成节能灯的改造,数据收集等工作;
2、配合乙方完成相关申请文件的准备;
3、配合乙方落实补贴资金申请流程;
4、为乙方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5、对居民或本单位职工人员信息及购买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4、有权凭标示有“政府补贴、绿照工程”的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要求乙方给以更换新的产品。
六、乙方权利及义务
1、保证所品质量及使用寿命;
2、保证款到一周内(或约定交货日期内),按时交付甲方采购的货品;
3、履行售后承诺,如因产品质量问题需为用户无偿更换;
4、为用户提供必要的照明改造方案和技术支持,原则上应根据用户需求负责产品安装、调试。
七、违约责任
对于因合同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而使另一方所承担之任何直接的损失、损害、费用、开销、或赔偿责任,违反合同一方同意向合同另一方赔偿。在任何情况下,合同的一方均无须对另一方因合同的履行或未履行而引起的间接或附随的损失负责。除任何一方就因其过失所引起的人身伤害或死亡事件或合同另有明示规定之外,任何一方均无须向另一方承担间接的或连带的赔偿责任。
八、争议的处理
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并依照中国法律解释。如有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同意可增加或修改本协议内容。任何因合同引起的或与合同有关的纠纷或争议应由合同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对不能经协商解决的争议及纠纷将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
九、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十、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被授权人签名:被授权人签名:
篇4
据了解,自去年6月1日国家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以来,对1、2级高能效空调给予300—850元不等的补贴,高效节能空调销售量大幅攀升,市场占有率迅速提高,仅2009年下半年推广数量超过500万台,为上年全年的5倍,目前市场份额已达70%以上。而早在2004—2008年间,我国能效等级为1、2级空调的市场份额一直徘徊在5%左右。
惠民工程国内节能空调市场销售带来推动的同时,由于第三方监管的缺失,也为一些空调厂商套取国家补贴资金提供了便利。日前就有空调业内人士向《中国企业报》记者爆料,董明珠揭露的空调能效虚标一事只是冰山一角,还有一些空调厂商通过抽取空调安装卡、虚造用户安装信息,骗取国家补贴资金。
空调未卖先装为哪般
由于从今年6月1日起,国家惠民工程大幅度降低了对高能效空调器的补贴,引发了许多空调厂商赶在政策调整前为了获得更多的补贴资金,从而采取造假手段。一位江苏东台的经销商告诉记者,经销商将仓库中的节能空调里的安装卡抽出来,卡上有产品的条形码,然后填写虚假的用户信息后,快速反馈到生产企业。企业则会将每台空调的条形码输入“节能惠民”管理系统中,然后就可以获得300—850元不等的补贴。
一位知情人士透露,一些企业刚从生产线造出来的空调便会当天发货至商家的仓库,最快两天,这批空调的条形码及安装信息便会反馈到企业的服务部门。显然,短短两天时间是如何实现从工厂生产到用户安装到家,惟一可能就是“没有销售而提前抽卡”。
上述知情人士进一步指出,对于商家造假一事,空调企业是很清楚的,不过为了鼓励商家“打款提货”,让商家谋取更多的销售利润,对于此事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还有不少企业为了出货,鼓励经销商这么干,并且为经销商“抽卡、输入条形码”等一系列行为开辟了“绿色通道”。
据了解,这些已经享受了国家节能补贴资金的节能空调,并未安装到消费者的家中,而躺在经销商的仓库中。来自浙江、河南、江西等的空调经销商则表示,这一做法在业内已经是公开的秘密,很多商家都这么干,主要集中在今年的3—5月份。记者获悉,虽然安装卡已经提前寄给工厂,但经销商仍会为这些抽卡空调提供免费安装,产品的三包服务也不受到影响。
不过,上述经销商们并未透露,这些空调将会按照老的补贴政策的价格进行销售,还是会按照新的补贴价格销售。但有知情人士分析,之所以这么多厂商冒着政策风险进行违规操作,主要是受到利益的驱动,因此不排除这些商家集中在5月份进行囤货,等到空调价格上涨而大赚一笔。
记者注意到,连日来,国内主要家电卖场的空调零售价已经出现了100—300元不等的上涨,平均涨幅在10%—20%之间。随着原材料持续上涨以及空调销售冷冻年度的切换,企业还将会以推新品等方式,进一步推动空调价格的结构性上涨。
巨量商业库存将成明年包袱
第三方机构中怡康的统计数据显示,自今年以来,国内空调市场零售量已经出现了40%以上的涨幅。这意味着,今年国内众多空调企业将迎来一个全面丰收的好年景。不过,《空调商情》主编沈建却告诉记者,表面上看今年空调企业的出货量均较去年有大幅度的增加,但如果接下来的6月下旬和7月份全国不出现大面积的暴热天气,那明年对于许多企业而言,形势将非常严峻。
据他保守估计,目前存在于商家库存中的空调库存量应该在1400—1500万台左右。如果天气不热,库存消化不掉,那么对于国内众多空调企业在8月份的新冷年启动后的“吸款压货”将是一件非常艰难的事情。
在沈建眼中的这些商业库存,实际上正是由于众多空调厂商为了套取国家节能补贴,而产生的“后遗症”。记者了解到,自今年4月份以来,国内近半成以上的空调企业便完成了去年设定的销售任务,甚至一度一些空调厂家还出现了“断货”和“供不应求”的情况。但这些从厂家销售到市场上的空调,并未进入家庭中,而是躺在经销商的仓库中。
篇5
一、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的主要内容
为加快高效照明产品的推广,节约用电,保护环境,我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了中国绿色照明工程,并列入“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之中。
2007年,在借鉴国际经验,深入调查研究,反复论证的基础上,我委会同财政部研究提出了高效照明产品推广财政补贴方案。年底,财政部、发展改革委联合了《高效照明产品推广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了补贴方式和补贴标准、推广企业及产品要求。
补贴方式:国家采取间接补贴方式进行推广,即统一招标确定高效照明产品推广企业及协议供货价格,财政补贴资金补给中标企业,再由中标企业按中标协议供货价格减去财政补贴资金后的价格销售给终端用户,最终受益者是大宗用户和城乡居民。
补贴标准:大宗用户每只高效照明产品按中标协议供货价格的30%给予补贴;城乡居民用户每只高效照明产品按中标协议供货价格的50%给予补贴。
推广企业及产品要求:推广企业通过国家统一招标确定,要求其具备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履行约定的质量承诺(大宗用户不少于1年,城乡居民不少于2年)。推广企业提供的高效照明产品必须达到照明产品国家能效标准的节能评价值,其规格、型号必须通过国家节能产品的认证,产品外包装和本体上要印制“政府补贴、绿照工程”字样。
这一政策推行以来,各地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的统一安排,认真组织实施,制定推广方案,开展宣传培训,加强组织协调,推广工作进展有序。部分地方政府在国家补贴基础上,制定了配套补贴政策。如北京市在国家补贴50%的基础上,市、区财政又分别补贴30%和10%,推出“1元节能灯”政策;山西省针对不同用户按照20―40%的标准给予配套补贴;河北、陕西、宁夏、云南等省(区)对低保户、军烈属和困难户等免费发放节能灯;宁波市由市县两级财政配套补贴,免费为中小学校更换节能灯;广西南宁市也提出了15%的配套补贴政策。使财政补贴推广高效照明产品的政策支持力度更大。
二、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成效显著
2008年,各地方和有关部门在我委下达的5000万只推广任务基础上,加大推广力度,截止今年1月底,共推广节能灯6200万只,取得显著成效。
一是促进节能减排。推广6200万只节能灯,每年可节电32亿千瓦时,减排二氧化碳320万吨、二氧化硫3.2万吨,对推动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是扩大消费需求。本次节能灯推广,财政补贴约2.8亿元,直接拉动社会消费6.5亿元。去年四季度大部分节能灯生产企业出口受影响,通过财政补贴节能灯推广带动国内市场需求,弥补了企业因出口受限带来的损失。
三是支持企业发展。一方面通过招标使一部分节能灯生产企业脱颖而出,提升了知名度,增强了竞争力;另一方面,节能灯销售市场表现活跃,国内节能灯知名品牌销量增加,国内市场占有率提高。
四是带动价格下调。许多居民在购买财政补贴节能灯之后,还强烈要求以中标价购买国家推广的节能灯。通过推广工作,促进了部分企业以中标价为标杆,主动下调市场零售价格,提高服务质量,以满足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
五是用户得到实惠。推广高质量的节能灯,既改善了居民照明条件,又节约了电费,按电价0.5元/千瓦时测算,年节约电费16亿元。通过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居民用户低价或无偿得到了使用节能灯带来的实惠。
六是增强节能意识。通过推广工作,提高了公众对节能灯的认知度,增强了居民使用高效节能产品的意愿,引导社会各方面合理消费、绿色消费,调动了广大群众参与节能减排的积极性。
三、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的经验
各地在推广高效照明产品工作中,积极创新,探索出一些成功的推广模式。
模式一:城区以社区为推进重点。如北京市选择四个城区的400多个社区为推广重点,由居委会和推广企业协作,事先公告,逐个小区进行推广,一个多月内推广了400多万只节能灯。特点是计划性强、效率高、组织有序。
模式二:农村用户以乡镇为推广重点。如山西省在长治、运城的乡镇一级,组织村委会及推广人员进行培训,深入开展需求调查,逐村逐户登记,统一配送推广产品,一个月内推广了300万只节能灯。特点是以替代白炽灯为重点,节能效果显著。
模式三:大宗用户集中推广。如云南省根据大宗用户需求集中、需求量大的特点,以大企业(集团)为重点,集中推广。仅在红塔集团、红河集团等4户企业就推广了93万只节能灯。特点是组织有力、效率高、成本低。
模式四:邮政渠道推广到户。如浙江省利用邮政系统完善的信息和物流渠道,向杭州市80万户居民家中发放了宣传资料,通过邮政回执确定用户需求,并通过邮购手续送货上门。特点是宣传效果好、配送便捷。
模式五:网络申购方便用户。如河南省利用政府网站,设立财政补贴节能灯推广申购页面,用户可通过网络方式申请购买。特点是便捷快速、减少现场购买带来的不便。
这些成功的做法,既为扩大节能灯推广奠定了良好的工作基础,也为推广其他节能产品积累了经验。
四、继续加大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的力度
2009年,我们将把高效照明产品作为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的重要内容,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做好推广工作,确保这一政策惠及更多百姓,并有效拉动国内消费需求。
一是加大推广力度。为满足广大用户对财政补贴产品的需求,扩大节能灯的市场销售规模,争取更大的节能减排效益,今年目标是推广1亿只,可拉动社会消费10多亿元。
二是扩展推广品种。近期组织第二轮推广企业及产品招标工作,在去年推广的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三基色双端荧光灯(T5、T8)基础上,增加高压钠灯(用于道路、工矿照明)照明产品。
篇6
今年以来,突然进入调整期的中国车市让不少汽车厂家似乎有点措手不及,如今,要求更为严格的新节能补贴政策无疑又给车市“泼了一盆冷水”。
2011年10月1日,实行了近一年半时间的节能车补贴政策终于推出新政,将入围产品的百公里平均油耗门槛由6.9升提升至6.3升。单车补贴3000元标准则不变。
获补车型仅占十分之一
节能补贴政策是在2010年6月30日由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共同推出的一项旨在刺激汽车消费的政策。财政部拨付120亿元资金,对发动机排量在1.6升及以下、综合工况油耗比现行标准低20%左右的车型每辆补贴3000元。据悉,截至2011年1月,享受补贴的节能车已达到200万台以上,补贴资金已用掉一大半。
目前进入“节能车”行列的车型不到“十一”前的1/10,仅有37款。从理论上来讲,车市上400余款车型售价将上涨3000元,而这400余款车型几乎涵盖市面上所有“物美价廉”的畅销车型。
据统计,在这一年半的时间里,获得节能惠民补贴的车型连续推出了6批共427款,销量超过200万辆,成为继汽车下乡、车辆购置税优惠、以旧换新后又一强力支撑汽车市场销量的政策。
然而进入2011年,在汽车下乡、车辆购置税优惠、以旧换新等鼓励汽车消费政策退出后,5月份曾被业内认为年内即将取消的节能惠民补贴政策在10月份推出了新政,而且苛刻的条件最终导致符合要求的“节能车”的总量还不到10%。
按照新的标准,汽车自重小于750公斤的车型,手动挡百公里油耗小于或等于4.8L、自动挡百公里小于或等于5.2L,就可以入围。而自重在1090公斤至1205公斤之间的车型,油耗标准手动挡是6.0L,自动挡是6.3L。自重超过1320公斤的车型,无论整备质量多大,一律要求手动挡百公里油耗小于6.7L,自动挡则是6.9L。
从新政策来看,能否享受节能汽车补贴,有三大特点,一是排量必须在1.6L以下,这点不必多讲。二是限制汽车级别(整备质量),三是油耗和自重挂钩(详见表)。相对于老政策,新标准不但对油耗的要求更加苛刻而且对车型级别也进行了严格限制。
本土品牌受创
一石激起千层浪。面对节能惠民补贴被抽空,众多汽车品牌感受到了不小的压力。
当然,这其中最“伤不起”的莫过于自主品牌。除了一些小排量的A0级小车能沾到补贴的“甘露”外,10月1日后,大部分车型难享受节能补贴款。
“节能补贴政策调整,我们的车型有好几个都被踢出局了,我们的销量比9月份有些下降”。广东东莞太路某汽车经销商的销售经理说。“现在客户来都会问,以前还可以优惠多3000元,现在买车却多了3000元,他们都认为是我们没有给足优惠。”
“我们的车型原来是有补贴的,但是现在没有补贴了,我们正在与厂家商量要延续这个补贴,让利给消费者,3000元的优惠还是有着很大的吸引力。”某车商负责人说。
据了解,很多原来有节能补贴车型的经销商都在考虑对策,如果将原来的3000元补贴进行到底。如东莞恒邦车行就推出了一系列优惠活动,车行方表示,节能补贴调整了,他们也会限时延续这3000元的优惠。
不过,有些经销商对于如何应对新化自有心得。东风悦达起亚4S店销售顾问表示,最新上市的K2虽然没有入选节能补贴车型,但是厂家对购买K2的消费者,均可以补贴3000元。
其实,对于国家推出的3000元节能补贴,厂商早就打好了如意算盘。比如说,爱唯欧上市之初,业界预计最低会突破8万元。可现实是厂家把最低配定价为8.18万元。当时,业界就议论,上海通用是把3000元的节能补贴算在内了。即如果减去3000元的节能补贴,最低配就冲出8万元进入预期的7万元区间。
如此看来,为了应对车市竞争,就算节能优惠补贴门槛提高,厂商不惜自掏3000元补贴优惠,反正厂家定价时早就预留了降价空间,羊毛出在羊身上。
对此,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董扬表示,一方面是受国家宏观调控的影响,另外一方是受刺激车市政策的退出。如此看来,一旦节能补贴门槛提高,新政实施对于自主品牌以及对价格尤为敏感的1.6升及以下车型无疑是雪上加霜。
由于本土品牌车型多数集中在小排量,在此前节能车标准中占据了很大优势,总共400余款节能车,本土品牌车型占据份额过半,其中,东南汽车有18款车型上榜,上汽通用五菱有11款车型上榜,一汽夏利有13款车型上榜,海马汽车旗下3个分公司共有16款车型上榜,长城汽车有19款车型上榜,华晨汽车有12款车型上榜,几乎每个厂家都有份。
此次实施更为严格的标准后,本土品牌遭受了重挫,众多车企没有一款入围。在37款可获得补贴的车型中,本土品牌占到了17款,其中奇瑞独占7款,是上榜车型最多的单一车企。此外,比亚迪、江淮、东风、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4家自主品牌车企也都有车型达标,但仔细看来,所入围的车型大多数不是公司旗下的核心车型,而重点车型如奇瑞瑞虎、比亚迪F3、江淮和悦、长城腾翼C30等均未入围。
大众成最大赢家
与自主品牌的咬牙坚持不同,大多数合资品牌经销商日子就要好过很多。一方面是消费者对其品牌认可度够高,促销就有人买账;一方面是企业实力相对雄厚,支持力度大。“从8月加大促销力度开始,消费者的购买热情就一天比一天高,八九月都取得了不错的销售业绩,10月也应该不错。”一家广汽本田4S店的负责人这样说。
由于入围车型大幅减少,合资企业入围的“节能车”也大幅缩水了。此前的“节能车”榜单中,北京现代有19款车型,长安铃木有13款车型上榜,东风悦达起亚有12款车型上榜,一汽丰田和广汽本田各有10款车型,按照新的节能车补贴标准,这些车企目前都交了“白卷”。
当然,合资企业的车型大多数集中在1.6L以上,总体上而言,受此次政策调整的影响要比本土车企要小。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此前一直被批“油耗高”的别克凯越这次居然也入围了,而B级车新帕萨特也榜上有名,成为中高级车型中唯一入围的一款“节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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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论文摘要:通常认为反规避是反倾销的重要延伸和发展,然而反规避在一些国家的立法和实践中也被运用于防止规避反补贴税。美国采取了淡化防止反倾销规避和防止反补贴规避差异的立法模式,固然有其合理和方便之处,但也存在不少问题。我国在进行相关立法时必须结合SCM和ADA的要求,汲取美国的经验和教训,妥善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 论文关键词:反倾销,反补贴,反规避 一、反规避问题的由来 反规避(anti-circumvention)问题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纪80年中后期欧共体针对“改锥案”(screwdriver)的立法。为了给制止规避行为以明确的法律依据,欧共体1761/87号条例中首次直接规定了反规避条款,开创了对反倾销的规避行为直接以原反倾销令征收反倾销税的先河。随着出口商规避行为方式的翻新,欧共体反规避立法的内容也随之不断完善,不仅在2423/88号条例中制定了专门的、较为全面的反规避条款,其后的2193/92号条例、3283/94、384/96号条例还对此做了进一步发展。目前,欧盟反规避立法的最新发展反映在461/2004号条例之中,新条例对384/96号条例作了很多实质性的修改,使现行欧共体的反倾销法具有更透明性和可操作性。 按照欧盟461/2004号条例的规定,原来规定的简单组装等规避方式扩大到了以下几种具体的规避方式:在不改变涉案产品基本特征的情况下,使产品归入不同的海关税号,从而避免适用反倾销措施;通过第三国转运至欧共体;涉案出口商之间或生产商之间改变销售渠道或销售模式,从而通过低税率的出口商来出口高税率的生产商或出口商的产品。总之,新条例不仅强调了规避行为发生时,无论相关进口产品是被统一征收反倾销税,还是享受个别关税待遇,都必须受反规避条款的约束,而且对发生于共同体之外的规避行为的处理,以及授予豁免的程序规则都进行了发展完善。 美国对出口商规避反倾销税的行为也是早有戒意,其反规避立法的前期实践源自于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扩大反倾销税令适用范围的空前举措。此后,随着出口商规避反倾销税令行为方式的变化以及美国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美国的反规避立法也日趋完善。目前,美国反规避立法的有关规定主要集中在《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Omnibus Trade and Competitiveness Act of 1988,以下简称OTCA)第1319节、1320节、1321节、1323节、1326节和1327节,1994年《乌拉圭回合协定法》(Uruguay Round Agreements Act,以下简称URAA)230(a)、以及按照OTCA和URAA修订的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780节、第781节等相关条款之中。上述内容集中反映在统一编纂的《美国法典》(United States Code u.s.c)第19章第1677节。 美国反规避实体法不仅明确规定了须防范的四种典型规避行为:在美国组装规避、第三国组装规避、轻微改变产品的规避、后期改进产品的规避,而且美国法律中包含反规避性质的其它措施主要有:下游产品监督、虚构国外市场价值、短生命周期产品条款、加工后的农产品、相当于租赁的销售。与反规避实体法规定相比,美国反规避程序法规定并不明确,但是,与反倾销立法的其他部门的程序法比较而言,反规避程序立法更强调商务部的行政作用,而虚化司法复议的意义。总体上看,美国反规避法的主要特色是反规避法律形式上是一个复杂而严密的网络体系且更新速度较快。 由于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最终未能通过《邓克尔草案》(Dunkel Text)中的反规避条款,因而世界贸易组织现行规则体系中并无统一的国际反规避立法。尽管欧盟和美国反规避立法较为完备和周密,但两者之间也存在不少差异,而包括中国在内的不少国家仅从原则上规定了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反规避行动,至于反规避的实体规则和具体程序规则存在空白之处,还有为数不少的国 家则根本没有反规避立法。这种反规避立法“贫富不均”和“参差不齐”的状况,使得对反规避措施难免会产生大相径庭的理解,甚至在此领域内产生纠纷和冲突也是在所难免的。所以,对反规避措施进行客观辨证的分析意义重大。 二、反倾销法与反补贴法之反规避立法模式 规避通常是一个广为运用的概念,国际贸易中除了规避反倾销税以外,还存在着规避反补贴税以及规避其它反对不公平贸易措施的情形。就反倾销法上的反规避与反补贴法上的反规避的关系而言,除了美国以外的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并未专门做出规定。究其原因,从现象上可归因于实践中反倾销措施运用的超高频率与反补贴措施运用的较低频率,本质上讲,由于补贴实际上往往是引起倾销的一个重要原因,也即,补贴的一个重要结果往往是导致受补贴产品向国外倾销,再加上反倾销措施具有形式合法、易于实施、既能有效排除外国产品的侵害,又不易遭致他国报复的优点。例如,欧盟在反倾销法中规定的反规避措施基本可以将出口商的规避行为一网打尽,因为“现行欧盟反倾销法关于规避的定义采用的是归纳的方法,其目的是为了使定义包括所有形式的规避”。相比之下,补贴的形式多种多样,很多补贴隐蔽性很强,很难收集到充分的证据和资料,况且反补贴实际上是针对政府行为或政府授权行为,极易遭致他国的报复,故对来自国外的受补贴产品,西方国家曾频繁地以反倾销调查代替反补贴调查。 目前,一个值得注意的新动向是,不仅国际上反补贴案件的调查数量正在悄悄增长,而且出现了进口国政府对同一产品同时进行反倾销调查和反补贴调查的现象。例如,2011年4月28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CBSA)就决定对原产于中国和中国台北的钢制紧固件同时进行反倾销调查和反补贴调查。 但是,倾销和补贴的性质毕竟是不同的,倾销是公司行为,而补贴是政府行为或政府授权行为,反倾销措施和和反补贴措施并不能等同视之。事实上,WTO相关协议也从国际法层面明确了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的采用至少存在如下差异: 第一,根据WTO《补贴和反补贴协议》(以下简称SCM)的相关规定,反补贴行动只能针对禁止性补贴和对其他成员的经济利益产生了不利影响的“可申诉的补贴”,对于诸如不具有专向性的补贴和虽然具有专向性,但属于政府对科研、落后地区和环保的补贴等这类不可申诉的补贴,其他成员一般不得采取反补贴措施,而WTO《反倾销协议》(以下简称ADA)对反倾销并不存在这种“区别对待”的情形。 第二,SCM第27条详细具体地规定了反补贴采用时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优惠待遇,例如,对原产地为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时,发展中国家成员可获得优惠待遇,联合国确认的最不发达的国家和人均GDP不足1000美元的发展中国家成员可以免受出口补贴的纪律约束等等;而ADA仅仅从原则上强调使用反倾销措施时,发达国家应对发展中国家予以“特别考虑”,在征收反倾销税会影响发展中国家根本利益的情形时,此前应尽力寻求“建设性补救的可能性”。 既然反倾销调查并不能完全代替反补贴调查,尤其是受补贴的产品不存在倾销或倾销幅度较低时,反倾销措施则根本无法代替反补贴措施的采用,反补贴在特定情形下仍然是进口国保护本国产业必不可 少的重要工具之一,目前全球反补贴调查数量不断增长的事实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据不完全统计,全球已经发起过300多起反补贴调查。所以,反规避立法中在规定防止规避反倾销税的同时,做出防止规避反补贴税的规定仍然是必要的,关键是在规范时如何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美国在处理反倾销法上的反规避与反补贴法上的反规避的关系时基本采取了等同视之的办法。美国OTCA第1321节(《1930年关税法》1988年修正文本第781节)列明的标题就是“反倾销和反补贴税命令规避行为的防止”,该节在认定通过美国组装的规避、通过第三国的组装规避、轻微改变产品的规避和 后期改进产品的规避四种规避反倾销税形式的同时,都明确了以这四种形式规避依据关税法第706节或第303节发布的反补贴税的防止要求。 在OTCA未列明标题的其他有关反规避的规定中也大都对防止规避反倾销税和防止规避反补贴税作了等同性的规定:在OTCA第1320节(《1930年关税法》1988年修正文本第780节)关于“下游产品监督”的规定中,其中(a)条(1)款(c)项指出:提出监督要求应具体说明“怀疑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已造成零部件的出口转向该下游产品的生产和向美国出口的增加”;该法第1327节关于“相当于租赁的销售”的规定中,要求行政当局在确定租赁是否相当于销售时应考虑“租赁交易是否可能导致规避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该法第1326节在有关“加工后的农产品”条款中虽然未明确提及规避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问题,但是从立法背景看,得到参议院认同和被参众两院协商委员会协议保留的众议院关于“加工后的农产品”的议案提及“在涉及加工后农产品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中,如果存在下列两种条件,国际贸易委员会就可以将未加工的农产品的生产商或种植主作为加工后产品的国内产业的一部分包括在内:(1)加工后农产品通过简单的连续生产线而产自未加工农产品;(2)未加工农产品的生产商和加工后农产品的生产商之间基于可能包括价格、市场增殖或其他经济相互关系的相关经济因素而存在极其一致的经济利益(不论他们基于何种法律关系)”。 另外,在OTCA第1324节就出现“关键情势”可追溯性征税的规定中,明确了规避潜在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可以作为是否存在“关键情势”的重要标准之一,也即,国际贸易委员会在做出最终肯定性裁决时必须审查由于规避反倾销或反补贴税命令的努力而造成进口浪潮发生的可能性。如果国际贸易委员会在综合考虑其它因素后做出了最终肯定性裁决,商务部在其最终裁决中认定了“关键情势”,则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就应追溯性地适用于初步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裁决前90日内进口的未清关货品。不难看出,这种把可能性用作重要标准的做法,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美国反规避法贸易保护主义的倾向。 值得注意的是,OTCA中防止规避反倾销税的规定也并不是都当然适用于防止规避反补贴税,其中OTCA第1319节关于“虚构国外市场价值的规避”和第1323节关于“短生命周期产品”条款就只能适用于防止规避反倾销税而不能适用于防止规避反补贴税。 三、美国反规避立法模式存在的问题及启示 美国上述淡化防止反倾销规避和防止反补贴规避差异的立法模式,固然有其合理和方便之处,但可能会引发下列问题: (一)与SCM相关规定冲突例如,某一产品被裁决征收反补贴税,但其下游产品或后期改进的产品虽然违反OTCA的规定,但如果这些下游产品或后期改进的产品所受的补贴已经不具有专向性或已经属于SCM第8条规定的“不可申诉的补贴”这种“例外”情形时,此种情况下,进口国适用其反规避法势必与SCM的规定相左。 (二)SCM赋予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优惠待遇有可能因进口国防止反补贴规避法律的适用而被虚化 例如,进口国对进口产品征收反补贴税符合SCM的规定,但当该产品的组装替代产品或后期改进产品遭遇反规避调查时,这些产品的原产国的人均GDP已经因某种原因下降到1000美元以下,此种情形下的出口国应不受SCM规定的反补贴纪律的约束,但进口国仍然可以依据其国内反规避法将反规避税覆盖到这些规避产品上且未必违反SCM,因为用于反规避的反补贴税从性质上讲不属于海关税而是“内地税”,如作这样的理解则SCM赋予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优惠待遇实质上就会被虚化乃至消解。 (三)从程序上规避了SCM和ADA规定的应建立对反补贴措施和反倾销措施“司法审查”制度的要求SCM第23条和ADA第13条明确了进口国必须建立对反补贴措施和反倾销措施“司法审查”的制度,但是,美国OTCA在既适用于反倾销法又适用于反规避法的多个条款中随见不适用司法审查的规定。例如,在OTCA第1320节(《1930年关税法》1988年修正文本第780节)关于“下游产品监督”的规定中,就明确“尽管法律存在其他规定,行政管理当 局依(2)(即780节(a)条第(2)款——该括号中的内容为笔者加注)做出的任何决定不受司法审查的约束”。再例如,OTCA第1321节(《1930年关税法》1988年修正文本第781节)“反倾销和反补贴税命令规避行为的防止”规范的四种规避形式的防止令中,也规定了“尽管法律存在其他规定,行政管理当局做出的任何货品是否应归人反规避范围的任何决定不受司法审查的约束”。 就我国的立法情况而言,2011年3月31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55条规定:“商务部可以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规避反倾销措施的行为”,2011年3月31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54条规定:“商务部可以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规避反补贴措施的行为”,从形式上看,我国对反倾销法上的反规避与反补贴法上的反规避似乎采取了区别性的立法模式,但是,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50条规定:“国家对规避本法规定的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行为,可以采取必要的反规避措施。”不难看出,作为《反倾销条例》和《反补贴条例》上位法且颁布生效时间迟于上述两条例的《对外贸易法》,并未对反倾销法上的反规避与反补贴法上的反规避的问题作出明确和细化的区分,仅仅总括性地将各种规避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行为囊括在内,而且,《反倾销条例》和《反补贴条例》对规避行为只有一条表述几乎完全相同的原则性规定,可见,从实质上看,我国采取的是跟美国相似的淡化防止反倾销规避和防止反补贴规避差异的立法模式。 由于欧盟反规避法和《邓克尔草案》中的反规避条款对反倾销法上的反规避与反补贴法上的反规避的关系问题都未涉及,即便对此问题做出规定的美国,也从未出现对规避反补贴税行为实施反规避行动被认为与SCM规定的义务不符而被诉至WTO的情形,但这种情况发生的可能性仍然是存在的,因而,为了妥善处理反倾销法上的反规避与反补贴法上的反规避的关系,WTO未来的谈判对此应予以关注,我国在进一步细化完善相关立法的过程中,在借鉴和移植美国式的立法模式时必须结合SCM和ADA的要求,对上文分析的可能存在问题,做出明确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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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刺激潜力 惠及多方机遇
根据据新颁布的补贴细则,高效太阳能热水器为100元/台-550元/台。新节能补贴政策,将进一步挖掘太阳能热水器消费市场的潜力。据中国节能协会太阳能专业委员会秘书长霍志臣透露:“作为清洁能源的太阳能热水器,虽然是首次纳入促进节能家电等产品消费的政策中,但占据了很大的份额。265亿元的节能家电补贴政策中,太阳能热水器占15%以上,补贴数额达40亿元。由于太阳能能效等级的差别,补助金额也有所不同,如果按每台太阳能热水器平均补贴400元计算,40亿元可补贴1000万台。而1000万台太阳能的需求量将给行业的发展带来很大的空间。这将给太阳能光热行业的发展带来新机遇,这一政策被视为家电下乡后又一推动太阳能热水器产业发展的重大利好。
由于太阳能热水器的使用寿命可达15年,而且它本身使用的就是清洁能源,属于高效节能产品,此次纳入节能惠民工程,实属众望所归。节能补贴让消费者得到了实惠,同时也提高了销量,惠及到了商家。业内专家指出,太阳能产业在迎来产业升级的同时,也必然会给相关制造商、房地产开发商以及消费者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此外,节能产品的消费潮流,将推动企业不断开发清洁能源产品,这给太阳能利用行业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在扶持政策的推动下,太阳能热水器的市场销量将有较大的上升空间。太阳能热水器获得此次节能推广的机会,对太阳能热水器行业的发展和国家节能减排工作产生积极影响。中国节能协会太阳能专业委员会主任罗振涛表示,太阳能热利用还存在广大市场空间,但是这一行业的扩张速度,很大程度上还有赖于政府推动。
产业持续升温 拒绝一哄而上
太阳能热水器利用太阳能发热,可以说是给点阳光就出热水,太阳能热水器行业也是个给点阳光就灿烂的行业。在全国家电下乡招标结果公布的时候,太阳能热水器成为中标企业数量最多的产品,在之后获得了极大发展。最近几年,许多地方相继出台了不少扶持政策,大力推广太阳能热水器。例如要求有条件的医院、学校、饭店、游泳池等热水消耗大户,优先采用太阳能集中供热系统,新建建筑尽可能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而今年推出的节能补贴政策,又给太阳能热水器行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并且,绿色节能建筑的星级评价补贴细则正在酝酿之中,但是不能不分情况就采取一刀切的方式,是否安装太阳能产品一定要考察当地的日照条件、气候和建筑本身的设计构造。
当家电下乡政策接近尾声,节能产品补贴接过了接力棒,继续“力捧”太阳能行业。尽管有消息称在太阳能是否能够入围节能产品补贴的时候,有不同意见的声音,有观点认为太阳能热水器仍在享受家电下乡补贴,应考虑在家电下乡结束后在进行推广;另有观点认为太阳能产品本身就是节能产品,为何还要纳入节能补贴。但是最终太阳能热水器还是获得了节能补贴政策的青睐。
事实上,太阳能相关产业的大规模推广和应用已有一段时间,但实际操作中却存在一些问题,如与建筑一体化程度偏低、推广乏力。以前太阳能热水器生产企业主要靠促销手段打开市场,一看到补贴政策就扎堆申请,在提高产品质量方面,重视程度不够。这导致优惠政策结束后,企业又陷入了销量难以长期稳定增长的困境。对此,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主任宋凌指出,尽管国家对太阳能等新能源产业的支持力度很大,但必须避免产业的粗放发展,以及一哄而上不切实际的大规模应用。拒绝有些企业明知自身没有入围的条件,却在拼命找路子托关系,甚至企图伪造能效检测报告,以证明自己产品的能效2级及以上水平。防止先把申报材料交上去,即便最终无法达到推广数量目标,只要能列入推广企业名录,就能给销售带来推动这些盲目扎堆滥竽充数行为和做法。
补贴门槛设高 企业优化转型
这次节能惠民工程新政补贴政策设置了严格的进入门槛,申请补贴的产品必须符合《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技术条件》的要求。产品能源效率达到《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中能效等级2级及以上水平。太阳能热水器行业应抓住节能补贴政策的契机加快转型,开拓行业发展空间。
目前,太阳能热利用主要还是局限于最低端的太阳能热水器,而且大部分都是中小企业,准入门槛低,产品同质化严重,技术创新不强,整个行业被称之为草根行业。也正因此,即将结束的家电下乡计划,让许多太阳能热水器企业感到焦虑。对于太阳能终端而言,农村一直是中国太阳能热水器单机最大的市场,但从2011年开始,随着政策拉动效应减弱,农村太阳能市场增速放缓,趋于饱和。这几年家电下乡计划,拉动了农村市场的销售,实际上也使农村地区暂时达到了阶段性饱和。
同时,在前几年产业飞速发展的过程中,有一些太阳能产品生产小作坊式的通过政策利好的推动,已经完成了原始积累,但从根本上说,它们并不掌握核心技术,绝大多数无法自行完成产品设计、选材、制造工艺,而很多经营者也并没有实业精神,这种短视还在造成不良的影响,假冒伪劣并没有绝根,新的利好政策出台后,这一刺激消费的政策一经推出,许多小微企业以为,这是他们最后一根救命稻草,想方设法要搭上这次“顺风车”。只想投机取巧、假冒伪劣,想借政策利好赚笔快钱,这样的企业不可能长久生存,并且补贴政策的高门槛会使这类企业被自然封赌在门槛之外,除非有人为因素,否则并不能给他们任何幻想。到今年年底,家电下乡计划结束,预期届时产品销量将会大幅下降。产业发展还需要进一步寻找新增长方式和成长路径。从另外一方面也为很多中小太阳能企业甚至作坊式小微太阳能企业敲响了警钟,“企业需要优化转型的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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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做法
(一)加大宣传力度,落实补贴政策
为了让粮食补贴政策家喻户晓,沙洋县采取召开专题会议、印发宣传资料、开办宣传专栏,电视滚动播出等多种方式和途径,进行广泛宣传。1、专题会议部署。每年,县政府都组织有各镇镇长、财政所长、县直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粮食补贴专题会议,部署当年的粮食补贴工作。各镇也召开村干部会议,要求村干部将粮食补贴政策传达到户。2、资料入户宣传。将《关于粮食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政策致农民朋友的公开信》印成大、小两种,分别张贴在县城闹市区、各镇菜市场、村委办公室和发放到每家每户。2008年,还将补贴信息以《补贴通知单》的形式发放到户。3、电视媒体造势。通过发表电视讲话、滚动播放补贴政策、进行知识问答等多种形式,宣传补贴政策,力求形式鲜活。同时,在县镇主要交通要道悬挂宣传横幅,力求声势浩大。
(二)规范发放程序,资金直达账户
在具体的发放过程中,严格按照上级财政部门要求,细化发放程序,减少中间环节,资金通过县财政局直达农民个人账户。首先,制定补贴方案。年初,县政府召集财政、农业、金融等相关部门负责人,总结工作经验,查找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完善补贴方案,报县长办公会审定后实施。其次,乡镇上报数据。各镇将补贴数据核实无误后,将农户的住址、姓名、账号、补贴面积上报县财政局。上报的资料分电子表格和纸质表格两种,纸质表格用于核对存档,电子表格用于直达上账。然后,划拨补贴资金。上级补贴额度下达后,及时将资金直接划拨到县信用联社补贴专户,由信用联社根据电子表格,直接进行批量处理,把补贴资金分解直达到农户“一折通”账户。
如今,“县级直达”的发放方式,已经推广到全县其它惠农资金的发放工作。通过这种方式发放补贴资金,减少了中间环节,避免了截留挪用,保护了农民利益。
(三)明确相关责任,搞好协调配合
1、与镇政府的配合。镇政府主要负责核实面积。虽然上级要求面积核实由农业部门负责,但机构改革后农业部门人员精减,实际上是镇政府在具体负责。镇政府将这项工作作为阶段性工作重点,由镇长负总责,组织包村机关干部和相关人员开展补贴面积的申报、公示、审核等工作,财政部门积极协助搞好面积录入、数据核对等工作。2、与综改办、纪委、监察相关部门配合。在综改办、纪委、监察相关部门监督落实补贴政策,查处违纪违规事件中,县财政局全力配合,提供有关补贴数据,对违规套取的补贴资金,全部收缴汇入补贴专户,待下次或下年一并核算发放。3、与金融部门配合。主要是与县农村信用联社搞好配合。信用联社因没有发放经费、花费成本较大、兑付影响业务等原因,曾一度对发放工作有些看法。县财政局得知情况后,主动上门协调,并将商贸专项资金存入信用联社专户,提高了信用联社配合发放工作的积极性。4、搭建知情平台,畅通监督渠道。(1)网上公开。在“湖北省财政与政务信息公开网”上及时公布全县各项粮食补贴信息,并在各镇组织种田能手、返乡务工人员学习有关信息的查询方法。2006年至2008年,共举办26次信息查询培训,目前全县每村至少有3名农民能熟练上网查询粮补信息。(2)点上查询。在乡镇财政所服务大厅、村科技示范户家中建立补贴信息查询点63个,配备兼职信息查询员63名,每年对每个查询点补助200元。农民不出村组,就能查询到补贴信息。(3)流动服务。从2006年起,每年在农闲季节组织3个服务专班,带上笔记本电脑,到远离集镇的边、偏、远村组,上门服务,帮助农民查询。三年共组织10次40个流动查询专班,深入到13个镇83个村216个组,帮助2000余农户查询补贴信息6000余次,受到农民群众的一致好评。(4)重点公示。为了防止套取补贴资金,从2006年起,对50亩以上的补贴大户,在各镇政府的公示栏上进行张榜公示,接受广大农民的监督。(5)加强监督检查,严明工作纪律。1)、充分发挥财政职能进行监督。每年不定期的抽调人员组成调查专班,对农户的补贴情况,到村组进行走访调查,对有疑点的,到种植实地核实。如2008年五里镇陶场村常某某,申报水稻补贴面积67.34亩,经实地调查,发现其将8亩退耕还林面积作为中稻面积违规申报,当即责成他将冒领的628.8元粮食补贴资金全部退还,上缴补贴专户。2)、充分借助镇纪委力量进行监督。将群众反映的、面积有明显疑点的农户明细,反馈给各镇纪委,请各镇纪委协助调查。2008年,就查处虚报补贴面积、冒领补贴资金事件14起,共收回补贴资金151207.5元,并在全县通报,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3)、充分运用兑付窗口进行监督。任何人在金融网点领取补贴资金,必须出示身份证明,核对一致才能办理取款业务。防止政府部门及村、组集中代领转付、他人冒领补贴的事件发生。
五年来,我们不断完善补贴办法,减少了中间环节,节约了行政成本,保障了资金安全,提高了发放工作的透明度,提升了政府(财政)的公信力,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二、几点体会
(一)要实行县级统一直达。发放环节过多,不利于资金监管。利用县级直达的方法,不再将资金拨付到镇,避免了截留挪用的发生,保证了补贴资金能及时足额地发放到户。
(二)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全面公开发放程序和数据,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整改完善;对群众举报的问题,安排专人调查核实。这样就能避免工作失误,赢得农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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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平的角度说,国家补贴应该是拿给最贫困、最弱势的人群,这在任何国家都是一样。如果政府将钱补贴给买车族,那骑自行车的人岂不是可以说:“我更节能减排,应该补贴给我们。; 清华大学汽车工程开发研究院副院长宋健 今年,关于新能源汽车的话题很热。有人认为,新能源汽车在中国卖不动,主要是因为政府没有给消费者提供补贴和税收优惠。对此,我的看法是,中国的补贴在力度上不够,与国外差距很大。如果政府仅对汽车大举补贴,在老百姓那里是过不去的。 中国有一个很有趣的现象,尽管舆论大力宣传能源危机,但受欢迎的却是中高级车和SUV车型。道理很简单,中国的老百姓要面子,只要有能力购买中级车,他就不会买低级的。 不过,中国消费者的层次被拉开了,不同层次的人买的车不一样。由于人民生活的总体水平在不断提高,这就导致中级车的消费比较旺,同时,又有部分人的生活水平提高到了能买低级车的程度。买车的各个层次的人都有,这其实代表中国消费者真正的需求。对于消费者来说,节能减排和他们没有什么关系,他们关心的是合不合算。 事实上,相对那些挤公交车的、骑自行车的和走路的人来说,能买得起车的人在中国起码算中产阶级或者以上,穷人根本开不起车。 所以,从公平的角度说,国家补贴应该是拿给最贫困、最弱势的人群,这在任何国家都是一样。如果政府将钱补贴给买车族,那骑自行车的人岂不是可以说:“我更节能减排,应该补贴给我们。; 在这一点上,西方发达国家和中国不太一样。西方人骑自行车是为了锻炼身体,而不是将其作为一种出行的交通工具。而在中国,比如北京,以自行车为交通工具的人还有不少。还有电动自行车,它比摩托车还减排,为什么不能补贴?很明显,如果对购车者进行大规模补贴,即使这些弱势群体自己不说话,也会有人站出来为他们说话。 从富裕程度来说,中国的中产阶级在国内还说得过去,但与国外是无法相比的,在发达国家只能算是穷人。对这些中产阶级来说,如果因为实现节能减排要他们多花费的话,他们自然会认为自己没有这个义务。 其实,这是一对矛盾。如果一定要补贴,只会抬高能源价格,结果是节的那点能还抵不上自己多掏钱的花费。 节能减排从舆论上来说没有问题,但现实生活中很难说得过去,也行不通,因为开车的人并不是弱势群体。给节能减排车税收优惠也不可行,能做的最多就是对不节能减排的车征收消费税或者能源税,这样不仅能增加财政收入,还能补贴给更穷的人。 新能源汽车在国外也可以说是一个热点。值得注意的是,经济发展水平非常重要,西方国家的GDP和中国差距很大,很多措施就算人家已经推出了,我们也没法搬过来用。再者,中国自主品牌的发展水平还没有到相匹配的程度。 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出台了针对新能源汽车的补贴措施,对具体某个城市来说,为节能减排车提供补贴是当地人的事,只要当地没有意见就没有什么可说的。但像丰田prius普锐斯,这些车比其他的同级车贵10万块,怎么补贴?如果没有补贴,仅仅从节油上来算,得节多少油才能相当? 按照现在的油价,10万块钱可以买1.5万升油。按照百公里8升油耗计算,1.5万升油可以走将近20万公里。事实上,相当一部分车走不到20万公里就要报废。算下来,节下的油够汽车跑一辈子。 平衡点是,三年之内节省的油能把一次性消费的钱抵扣掉,这才有经济意义。比如买车多花1万块钱,三年内节油也是1万块钱,这个时候,再配合一点宣传,估计新能源汽车就算是没有补贴,消费者也愿意买。 不过,当前新能源汽车不可能做到这个程度,除非油价涨得很贵。如何平衡?不妨举例算个小账。假如购买一辆PRIUS普锐斯,比购买其他同级车所多花的10万元要是真想靠节油省下来,差不多一升油要50块钱。不过,油价要涨到50元1升,还有人开车吗?这实在是难以想象的。 另外一点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直接补贴给消费者,这部分钱就直接进了合资企业或者是外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