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维权篇【精选】

2023-04-11 23:28: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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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普法宣传内容

诚 信

消费者权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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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G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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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International Day For Protecting Consumers' Rights),定于每年的3月15日,最早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我国消费者具有以下九项基本权利:

1、知悉真实情况权:

消费者所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的过程中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知悉的情况具体包括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等。

2、自主选择权:

一是对商品的品种、服务方式及其提供者应有充分选择的余地;二是对于选择商品服务及其提供者应有自由决定的权利而不受强制。实际生活中,损害消费者自由选择权的现象主要是“官商”习气、商品搭售和强买强卖等。3、人身财产安全权:

即消费者享有在购买商品时人身、财产不受到任何威胁。

4、公平交易权:

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公平合理、计量准确无误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5、依法求偿权:

求偿权是指在当权利、资源等因个人或集体而遭受侵害、损失的时候,所具有的要求赔偿的权利。当消费者财产损害时有要求经营者依法予以赔偿的权利。消费者行使求偿权的方法,可以是向责任者直接提出损失赔偿请求,也可以是向管理机关、仲裁机关、司法机关提出损失赔偿请求。

6、获得知识权:

即消费者“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7、监督与批评的权利:

即消费者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8、获得尊重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建立消费者组织的权利:

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有权要求国家建立代表消费者利益的职能机构;二是有权建立自己的组织,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那么实践中,作为普通消费者,我们最常用的法条有哪些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举例说明:就餐时,餐馆告知顾客不得自带酒水;娱乐时,KTV告知包间最低消费800元;购物时,商场告知高档商品一旦售出不退不换。上述商家之规定均属于“霸王条款”,属于无效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举例说明:消费者购买了价值一千元的某产品,后该产品被证明是商家故意售卖的假冒伪劣产品,那么消费者便有权在退货退款的基础上,额外请求商家三倍赔偿己方损失,即向商家索赔3000元。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举例说明:消费者购买了价值五十元的某方便食品,尚未食用时发现该食品已超保质期,那么消费者便有权在退货退款的基础上,额外请求商家十倍赔偿己方损失,不足一千元按一千元计算,即向商家索赔1000元。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有可能会购买到“假货”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遇到这种情况,大部分人常常会手足无措,除了要求店家退货退款,好像没有其他有效的措施来应对。上述三项条款便能很好地帮助到我们,为我们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维权指引。那么我们究竟该如何维权呢?

STEP 1

收集证据,寻找维权凭证

1、购物小票凭证、保修单、发票。

2、录音、录像、网购交易记录、客服聊天记录。

3、保修卡、信誉卡、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警示标志等凭据。

4、网购的快递单、收货单、付款单等一系列单据。

5、若因食品问题造成人身伤害,保存好病历及医药费发票。

STEP 2

当我们收集整理好维权凭证后,可通过以下几种途径解决:

1、首先与经营者自行协商和解;

2、拨打12315投诉电话 ;

3、向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4、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常见的消费陷阱

清楚消费者拥有的权利后,我们再来看看常见的消费陷阱有哪些,有的放矢,拒绝侵权。下面,就将通过案例给大家讲解常见消费陷阱。

01

预付式消费

案例

吴某与某公司签订《早教中心会员须知及合同》,约定若因吴某自身原因终止服务,公司概不退款。总课时6个月,吴某共支付18900元。吴某孩子上了3个月课程后,吴某以公司未按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保健人员、在服务期间因频繁更换老师导致照顾幼儿不周及招收自闭症儿童为由解除合同,请求公司退还剩余学费并赔偿损失。公司辩称,吴某违反约定擅自解除合同,不同意退还学费及赔偿损失。

经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格式合同关于概不退款的约定,加重了吴某的责任,属于无效条款。涉案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不适宜强制吴某履行,吴某可要求解除合同。但吴某无充分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解除原因,其解除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法院酌情认定吴某承担违约金5670元,结合吴某已上三个月课程的情况,判决公司向吴某退还37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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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02

虚假宣传

案例

2019年10月15日,池某在网上某企业店订购不锈钢简易布衣柜1个,订单信息显示货品为不锈钢简易布衣柜,单价334元,国庆大放价省167元,到手价117元。2019年10月24日,池某在家安装时发现该衣柜不是不锈钢而是镀锌铁管,便通过购物APP聊天以及微信向被告反馈并要求退换,该企业店在聊天及微信记录中承认其销售的衣柜系镀锌钢管,双方因退换费用承担未协商一致。池某于2019年11月5日上诉至重庆市某区法院,提出增加该企业店退还货款117元以及由被告承担公告费的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理认为,上述事实有订单、聊天记录、微信截图、衣柜实物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载卷为凭,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经营者的行为已构成欺诈,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经判决:该企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池某货款117元;赔偿原告池某5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60元,由该企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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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除以上两种情况,常见的还有以下消费陷阱:

1、跑路前促销:有意隐瞒经营状况、持续投放广告来吸引消费者,进行资金回笼然后携款跑路;

2、不明码标价:经营者将菜单上的计量单位进行修改,把菜单作为消费者和商家之间的格式条款;

3、先涨后降:许多商家会利用虚构原价或者悄悄提价给大家造成大降价的假象;

4、代购陷阱:以先付款后发货为由要求直接微信或支付宝转账,后即刻拉黑受害人。

5、假冒伪劣:使用不真实的产品标识或质量低劣、失去使用性能的产品卖给客户。

在此提醒大家:除了以上这些,各种消费陷阱不胜枚举,希望大家保持警惕,理性消费,当权益受到损害或遭遇诈骗时,懂得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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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关注消费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希望大家不断提高自身的消费安全意识,

让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再受到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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