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验收资料(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办理)

2023-04-16 18:20: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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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验收资料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根据《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十七条:1)防雷装置设计取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2)施工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和资格;3)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办理材料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须知

原件;加盖公章

原件,加盖公章,授权人张贴身份证正反面加盖公章

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或签章。

复印件,核对原件,须持证人签名,加盖施工单位公章复印件各1份。

原件,图上应有气象主管机构防雷设计核准专用章和防雷专业技术机构的技术评价专用章并加盖施工单位竣工章。

原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安装记录表与产品合格证要对应,产品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气象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资料至窗口。

(2)受理

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受理回执》;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的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材料补正通知》。申请人根据补正通知内容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补正,若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委托、现场查验

气象主管部门委托检测机构进行防雷装置竣工检测,检测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检测不合格的进行整改或补充资料。气象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现场查验,出具《现场查验确认书》。

(4)审查

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对现场防雷装置进行核查,提出审查意见。

(5)决定

符合审批条件的,决定人作出予以许可决定,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意见书》;不予通过的,决定人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

(6)领取结果

申请人到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气象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或邮寄方式送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英德分厅(网址:)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

接收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预受理决定。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电子版《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受理回执》;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的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电子版《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材料补正通知》。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向行政服务大厅气象局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或邮寄方式送达,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受理回执》。

(3)委托

气象主管机构委托检测机构进行防雷装置竣工检测,检测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检测不合格的进行整改或补充资料。气象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现场查验,出具《现场查验确认书》。

(4)审查

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对现场防雷装置进行核查,提出审查意见。

(5)决定

符合审批条件的,决定人作出予以许可决定,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意见书》;不予通过的,决定人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

(6)领取结果

申请人到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气象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或邮寄方式送达。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市政府行政中心科技馆二楼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英德市气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

第二十三条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11年)

第四条下列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及设施;(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等社会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以及各类电子信息系统;(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11年)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11年)

第十六条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附表10);(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三)施工单位的资质证和施工人员的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四)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五)防雷装置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六)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的证明文件。

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1999年)

第九条各级防雷减灾机构应依法对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不得投入使用。城建、规划等有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11年)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1999年)

第七条对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易燃易爆等高雷击概率的场所的防雷设计实行审核制度,未经当地防雷减灾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1999年)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按经审核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防雷减灾机构的监督。设计方案需变更的,应按原设计、审批程序报批。

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2016年)

全款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的改革要求,为减少建设工程防雷重复许可、重复监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政府相关部门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现作出如下决定:[2]一、整合部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一)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切实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效率。(二)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仍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三)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二、清理规范防雷单位资质许可取消气象部门对防雷专业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防雷的设计、施工,可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同时,规范防雷检测行为,降低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准入门槛,全面开放防雷装置检测市场,允许企事业单位申请防雷检测资质,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防雷技术服务,促进防雷减灾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三、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监管(一)气象部门要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防雷科普宣传,划分雷电易发区域及其防范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二)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建设工程防雷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明确和落实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以及业主单位等在防雷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主体责任。同时,地方各级政府要继续依法履行防雷监管职责,落实雷电灾害防御责任。(三)中国气象局、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工作机制,加强指导协调和相互配合,完善标准规范,研究解决防雷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优化审批流程,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具体范围划分,由中国气象局、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中央编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家能源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等部门研究确定并落实责任,及时向社会公布,2016年底前完成相关交接工作。相关部门要按程序修改《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对涉及的部门规章等进行清理修订。国务院办公厅适时组织督查,督促各部门、各地区在规定时限内落实改革要求。本决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已有规定与本决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决定执行。[2]国务院2016年6月24日(此件公开发布)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2017年)

全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以下简称《决定》),根据《中国气象局等11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的通知》(气发〔2016〕7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6〕131号)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部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一)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防雷装置检测报告作为工程竣工综合验收材料之一,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监管,气象部门不再承担相应的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二)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气象部门不再承担其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三)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和监管工作。对于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由气象部门商各相关部门确定。(四)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含有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附属工程的,其主体工程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其易燃易爆附属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由气象部门负责。二、做好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整合后的工作衔接(一)各级气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完成相关交接工作。从交接之日起,气象部门不再受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及其相应的竣工验收许可申请,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将其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交接日前,气象部门已受理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许可、竣工验收许可但未办理完成的,移交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办理。(二)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等要求,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有关单位对防雷工程进行质量验收,并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三)气象部门要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划分雷电易发区域及其防范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各级防雷减灾管理和技术支持机构作为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雷电灾害防御组织管理属地责任的支撑单位,要依法开展防雷装置安全检测,充分发挥在防雷安全应急处置、雷电灾害事故调查鉴定、雷电防护科普宣传等方面的保障作用。(四)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通信等部门完成各自专业建设工程防雷许可优化整合。三、明确防雷工程技术标准,规范防雷检测(一)自《决定》发布之日起,气象部门不再受理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的认定申请,不再办理现有资质的延续和变更等事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防雷的设计、施工,可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二)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企事业单位应当事先取得省级气象主管机构认定的检测资质,并按照资质等级范围承担相应的防雷装置检测工作,严禁无资质、超资质、租借资质、挂靠资质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各级气象部门应建立健全防雷检测单位的监管机制,督促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落实防雷检测技术标准,严格按照防雷检测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检测。四、提升政务服务效率,加强防雷安全监管(一)各级气象、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等部门要修订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纳入当地网上办事大厅,切实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效率。整合后的防雷许可事项要在“一站式”网上办理基础上,积极推进“一门式”政务服务,统一审批标准,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流程和审批时间。(二)各级气象、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完成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整合交接工作后,仍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的工程,在开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许可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法定机构或具备能力的防雷技术服务机构开展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在开展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许可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取得相应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机构开展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公共安全监督管理的范围,建立健全地方防雷减灾管理体系,把防雷安全纳入政府考核体系。气象、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通信等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建设工程防雷监管职责,将防雷安全工作纳入本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督查、专项检查、执法检查和考核范畴,明确和落实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以及业主单位等在防雷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主体责任。(四)气象、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通信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建(构)筑物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数据库和信息共享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防雷事中事后监管,积极推进防雷安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曝光和惩戒力度,提高市场主体守法诚信意识。(五)各级气象、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合执法检查机制,每年定期开展全市气象灾害防御暨防雷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各级气象部门要会同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督促相关行业和部门将防雷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落实防雷安全工作政府属地监管责任、部门行业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五、社会协同做好防雷减灾工作(一)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以及业主单位要切实承担工程防雷装置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确保建设工程防雷装置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使用,所安装的防雷装置应当符合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定期进行防雷装置检测,确保防雷装置安全运行。(二)遭受雷电灾害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部门报告,并配合气象部门做好雷电灾害调查和鉴定工作。(三)积极支持防雷减灾行业协会在服务企业发展、规范市场秩序、开展行业自律、制定团体标准、维护会员权益等方面发挥作用,推动行业协会实施防雷工程专业水平类评价自律管理,制定活动准则、实行资信评价等形式,进一步规范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经营行为,促进防雷减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六、强化保障措施(一)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工作机制,建立防雷减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同推进各部门优化防雷许可,落实防雷减灾管理和服务职能,研究解决防雷减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修订进程及时提请修订政府规章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及时调整公布部门权责清单,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防雷安全事前指导、事中事后监管地方标准,制定防雷市场监管、防雷技术规范、防雷服务质量评价等地方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与防雷减灾事权相配套的公共财政保障体制机制,将审批部门委托开展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三)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4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4年修订)(2014年)

第三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7年)

第十三条下列气象行政许可项目由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与竣工验收;(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三)法律、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定的由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的其他气象行政许可项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

第三百七十八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县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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