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何正确处理产品整体概念五层次之间的关系【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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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MoreKingLawFirm 广东摩金律师事务所
员工患重大疾病,企业如何正确处理?
法律顾问回复
实务中,企业对于患重大疾病的员工处理,主要是两个要点:
其一,医疗期的问题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根据员工工作年限及入职年限给予3-24个月不等的医疗期限;且,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员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延长期限一般系一年为限;
对于法定医疗期的员工工资,企业依约支付,但最低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其二,医疗期满后解雇的问题
对于可以治疗的疾病,可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在医疗期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岗位,又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企业可提前三十日或支付代通知金单方解雇,但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于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后,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若为五级以上的,在医疗期内不解雇,但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企业可提前三十日或支付代通知金单方解雇,但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最后,需要值得我们企业注意的是:
有关“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之规定,随着《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于2017年11月24日废止而不再适用。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六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七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