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安全自查有哪些内容(小区安全隐患存在哪些问题)

2023-04-26 00:48: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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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安全自查有哪些内容

近几年,国内外的小区事故频频发生,让小区的安全问题重回人们的视线。很多时候就是开发商在项目的建设、设计和质量等问题上存在着安全隐患,虽说大多数可能都已经达到安全规范,但从预防安全事故这方面来看的话还是远远不够。

第一,消防方面的隐患。像前述楼道堆放杂物,有不少是易燃易爆物品。在不少小区,道路两旁都停满了车,堵塞了消防通道,导致发生火灾后消防车进不来,火不能及时被扑灭。多数小区虽然有消防栓,楼道内也配备灭火器材,但并不完备,如缺乏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等配套的安全设施。此外,随着电动车的普及,有不少住户喜欢拉长线给楼下停放的电动车充电,乱拉乱扯、露天摆放插座,这些都属于消防隐患。

第二,人身安全方面的隐患。首先,小区门禁形同虚设。很多小区都设置了门禁管理系统,进入小区的人需刷门禁卡方能入内,但多数小区的门禁大开,形同虚设;即使有小区要求登记,也只是保安在门卫室象征性地登记姓名、电话。其次,大多数低层住户的防盗窗往往成为小偷趁夜偷摸攀爬的阶梯。再次,虽然小区内一般设有限速标志,但即便车辆超速,也无人制止。有些小区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并不区分,车辆和行人挤在同一条道上,家有老人和孩子的尤其担心。

第三,基本设施维修管理方面的隐患。许多小区都有水景景观,也会在水景景观旁边设置告示牌,或加装护栏,但有些水景景观的水面几乎与地面持平,存在安全隐患。此外,现在的小区大多配有健身器材,这些场所的健身器械,有的老旧需要更换,有的被人为损坏,却得不到及时维修,因为没有贴警示告示,导致器械伤人也是隐患之一。

造成安全隐患的主要原因

造成小区安全隐患的原因主要在于小区物业缺乏责任心,业主委员会(下称“业委会”)力量尚待加强。由于业主与物业之间地位不对等,导致有些物业乱设收费项目,随意提高收费标准,物业服务质量差,安保混乱治安不好,从而使居民怨声载道。但目前,我国大多数小区的业委会处于涣散状态,使得业主无力制约物业行为。目前,导致业委会涣散无为的原因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从业委会的成立来看,《物业管理条例》虽然规定了业委会委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但并无任何硬性程序规定。由于小区业主松散,使其很难自主产生业委会,而由此导致的后果是分散的业主不可能与物业进行充分、有效的沟通,进而不能对物业实施有效的监督与制约。另一方面,从业委会的存在及发展来看,业委会的运转需要自筹活动经费、自建管理制度、自找办公地点。由于对业委会的成立和运转缺乏强制性的相关规定,致使我国绝大多数小区都未成立业委会,即使少数小区已经成立了业委会,但其运转亦处于松散状态,难以有效地开展活动。

此外,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能真正发挥应有作用,也是导致小区安全隐患产生的原因。有些老旧小区需要维修改造,根据2008年2月1日施行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尽管《办法》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了规定,但实际情况却是业主几乎无法动用该笔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基本处于闲置状态。专项维修资金目前处于“存放有规定,使用无监管”的状况。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业主缴纳费用后,只有极少情况可以使用该项资金。根据《办法》规定,维修资金可以用于购买国债,但是在很多城市,维修资金由于没有理财管理和相关法律的保障,仅仅按活期存款利息计息,使得资金不但没有增值,甚至连本金都可能被挪用。

另据《办法》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该遵循“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管理原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全体小区业主共有的财产,所有权和使用权均属全体业主,应由业委会负责收取和管理,以保障广大业主的权益。尽管有些地方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使用维修资金应报业委会批准,但现实情况却是:目前全国有不少小区还未成立业委会,从而丧失了对维修资金的管理权利。而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要求,小区要申请使用住房维修资金,必须要经2/3以上业主同意,有些还要报主管部门批准,这也是目前较少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一个重要因素。即使成立了业委会,在办理维修资金支取手续的过程中,也可能因法规的不完善出现业委会、物业因“使用人和审批人不分”而导致业委会或物业公司有关负责人侵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或者出现由于业委会和物业公司不专业而导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无效使用的情况。况且,以业委会目前的法律地位,决定了它没有能力担当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重任。

除了加强管理,相关部门还应考虑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加强行业监管,明确规定业主、业委会及小区物业管理企业各方权利义务。尽快完善我国物业管理法律体系,是理顺目前物业管理领域各种关系、处理好各种纠纷的根本途径。陈芳华建议:第一,涉及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应由国家直接立法。第二,在涉及物业管理领域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中,应对住宅小区管理中房地产开发商的权限、业主的权益、业委会的成立及运作、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与义务等问题作出明确界定。第三,要尊重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双方的意思自治,在相关法规的调整下,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最终须依据所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在合同法的框架下厘清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唯有如此,小区物业管理才能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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