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给单位团体体检报告(体检报告HR有权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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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在最近采访中也发现,为了不让自己的隐私在集体体检中走光,不少人开始自动放弃这项福利。而当体检结果好坏与疾病歧视、工作前途等等联系在一起时,有人更是频频上演“狸猫换太子”的游戏。
现象一:单位不给员工体检结果
记者在网上看到一个帖子,发帖人称自己在今年单位的体检中被查出得了肾衰竭而且是晚期,他感到很奇怪,为什么以前体检一直没有任何征兆。后来他才得知,原来几年前在单位的体检中他已经查出了有一些问题,但单位一直没有把体检报告给他,他自己也忘了这件事,才导致病情越来越严重。他质疑单位为何不把体检结果及时给他,要求单位赔偿他的治疗费用。
专家观点:侵犯劳动者健康权应承担责任
黄巧燕认为,这个案例中的用人单位很恶劣,对劳动者年度体检的健康信息做的是非常不恰当的处理,它不仅将劳动者年度体检的个人资料擅自持有,而且对劳动者隐瞒了自身身体状况的真相,已经严重侵犯劳动者的健康权。如果因此延误了劳动者的治疗,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现象二:体检结果一出被炒鱿鱼
陈小姐是一家软件公司的员工。“我是去年跳槽到这家单位的。”陈小姐说,今年5月份的时候,单位组织员工到一家三甲医院例行体检。“由于我们女性检查的项目有些比较隐私,我还特地问了医生能不能自己取报告,她说可以的。”陈小姐和其他几个同事在一周后找到了医院,结果被告知体检报告已经被其单位领走了。“事后我们才知道,单位人事处的领导已经悄悄查看了我们所有人的体检报告。”这让陈小姐实在无法接受。她们女性员工有不少隐私检查项目,现在被单位领导私下查看,使其很尴尬。
这次体检之后没多久,陈小姐的两个同事就被单位叫去了。“后来她们哭哭啼啼回来的。”陈小姐说,这两名员工身体被查出来有问题,单位称为了其健康考虑,将不再与其续签合同。此时,陈小姐方才醒悟,原来其合同要到期了,单位不过是利用这次体检结果来决定员工的去留。陈小姐认为,单位为了其利益这样做也有一定的理由,但未免有些不近人情。
专家观点:入职体检单位有权了解结果
医疗机构为用人单位员工体检,往往基于与用人单位的体检服务协议。这些体检,可能是入职体检,目的是查验将要入职员工是否符合工作岗位的健康需要;也可能作为员工福利每年进行一次,目的是使员工多点了解自己的身体状况,做好预防和治疗安排。
中山大学法学院黄巧燕老师认为,对于上述两种情况应该分别看待。对于入职体检,用人单位对结果拥有了解权利是可以接受的。如果认为入职资料只有员工个人才能看,入职体检就丧失存在的意义了,但用人单位了解的过程应当注重尊重个人的权利。她认为较好的方法是医疗机构以密封方式将体检资料送至用人单位或通知用人单位领取,用人单位再通知有关个人,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开封体检资料,如有需要,用人单位可复印资料并由有关个人确认其从原件复印,但原件应当由有关个人自己持有。
记者了解到,在一些单位,员工体检结果会首先交到HR手上,有些HR会以此为依据来决定是否与员工续约,这种做法是否侵犯了员工的个人隐私?对此,黄巧燕老师认为,年度体检是基于体检的目的,有关资料应当属于劳动者个人身体资料,不应当交给用人单位。如果用人单位要根据体检结果决定是否续约,应当按照上面提及的入职体检那样处理。但无论如何,用人单位根据体检结果决定是否签约或续约时,应当有起码的科学知识和法律意识,既不能违背科学常识,也不能违反《就业促进法》中有关反对就业歧视的规定,即不应将一些所谓病毒携带者排除在录用范围外。
现象三:体检结果被随意翻阅
刘先生在某省直单位工作,最近单位组织员工体检。然而,几天后的一个早晨,同事们“神秘”地传来传去:刘某好像得了肝炎。大家看他的眼光也有些异样。自己的病情怎么同事们都知道了?刘先生回到办公室,发现十几张体检表就放在办公桌上,有的正在翻找自己的体检表,也有不少同事正在仔细“阅览”他人的体检表。刘先生这才知道自己得了脂肪肝,而且程度有点重。
记者了解到,一些单位员工的体检结果出来后,就放在办公室或领导的办公桌上,同事可以随意翻看,保护个人隐私的话就无从谈起,医院和单位的行为是一种“非主动泄露”的行为,但他们是否可以主动采取一些措施来保护员工的隐私呢?自己的病被同事议论,感觉很不好,刘先生建议,医院是否可以把每个人的体检结果装在信封里,然后密封,就会在很大程度上解决这样的问题。
专家观点:宣扬他人体检结果侵犯隐私
一些从事餐饮、食品行业的企业认为,单位有权知道员工的体检情况。单位组织体检的目的,就是为了掌握员工的健康状况,如果有员工得了传染性疾病还不知情,酿成不良后果谁负责?单位基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了解员工的体检信息。如果员工患了某种疾病,可以更换工作岗位,或者解除合同,但绝对不应公开散布信息。
有些HR会说:“我之所以看员工的体检结果是为了保护其他员工的身体健康,万一有员工得了传染类的疾病,我有义务提醒其他员工注意。”黄巧燕认为,这种说法看似有道理,但其实绝对不成立。如果员工属于传染病发病或患病期,既然已经患上了传染性疾病,自然应当停工治疗甚至隔离治疗,这时,所谓“提醒其他员工注意”是没有意义的,而是首先应当安排患病员工治疗。如果这个员工并没有患病,只是病毒携带者,HR将这些信息告诉其他员工,已经属于典型的侵犯隐私的行为。用人单位在一定条件下有权了解员工的身体状况,也只能限于单位有限的工作人员范围,而不能由单位广而告之。
看到他人体检结果后四处宣扬,导致形成歧视的,可以依照《治安管理法》进行处罚;造成受害人精神恍惚甚至自杀等严重后果,则属于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