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存在问题和整改建议 当前巡察整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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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巡察整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巡视发现问题目的是解决问题,发现问题不解决,比不巡视的效果还要坏 ”。巡察是巡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基层全面从严治党的一柄利剑,其最终目的是解决群众身边的作风和腐败问题,而巡察整改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换环节,巡察整改做不好,就会使巡察监督的作用大打折扣。近期,笔者围绕做好巡察“后半篇文章”做了一些调研 ,认为巡察整改工作仍然存在短板,如何补齐短板,解决巡察整改中的问题,将是我们巡察干部亟待思考的课题。
一、当前巡察整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巡察机构问题及原因。
1、思想认识和工作布局有误区。巡察是一个发现问题、报告问题、反馈移交问题、整改问题的整体,但在实际巡察中,巡察办和巡察组把精力部署多用在巡察了解发现问题上,无论是巡察规划、巡察计划,还是巡察方式方法上,都有一套较为科学合理的做法,发现问题的深度广度和质量不断提高,而对于巡察反馈移交后的整改办理工则较少顾忌,把巡察反馈移交看作是巡察的终点,巡察整改成了盲区。另一方面,巡察组反馈移交后就意味着解散,特别是异地交叉的巡察组,更是不见踪影,由巡察组审核整改落实情况报告的制度规定不能得到落实,难免会形成无人负责巡察整改的局面。
2、反馈移交问题质量不够高。由于种种原因,有的巡察组组成成员素质不大适应巡察工作,巡察定位不够准确,对问题和问题线索的理解有偏差,发现问题的精准度不高,表述问题也不明确,使得巡察报告质量存在一些不足,反馈的问题和移交给被巡擦单位的问题线索不够明确具体,对一些历史遗留问题、政策和法律规定模糊的问题把握不准确,甚至反馈移交对象明显不合适。上述情况,使得被巡察单位不容易核查整改,出现巡察整改难点。
3、制度和机制不健全,整改监督责任不够明确。巡察工作制度对巡察组工作人员发现问题、巡察工作报告和巡察意见反馈作了明确的要求,“发现不了问题是失职,发现问题不如实报告是渎职”的刚性问责机制,更是突出了巡察工作人员发现问题的主体作用,而对被巡察单位巡察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则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和统一可操作性强的评判标准,也没有形成一整套的责任追究机制,责任追究难以落到实处,出现拖延应付整改现象,一些问题被高高拿起轻轻放下。目前,有关规定明确了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是监督整改落实的主体,但在具体整改中,这一规定没有能够实际操作。
(二)被巡察党组织的问题及原因。
1、整改主体责任树得不牢。被巡察单位往往对巡察的重视程度较高,配合支持巡察的主动性较强,巡察组一旦撤出,就感到巡察已经结束,巡察时绷紧的弦就会放松,在反馈意见时也会心跳一阵子,至于如何整改,则很容易护短掩丑,得过且过。这就导致制定的整改方案不务实,缺乏实际操作性,缺乏针对性,整改措施不具体,空话套话多,真招实招少。整改中以新的制度规定覆盖原有的制度规定,以教育活动掩盖问题的整改,问题线索处理上能推就推,能轻就轻,能解释说明不依规处理。
2、责任担当意识不够强。一些党组织抱有观望情绪,怕触及矛盾,怕揭丑亮短,认为处理了违规违纪人员会损害集体荣誉,掩盖单位政绩,只想开门谈成绩,关门说问题,把违规违纪的人员袒护起来,把失职失察的责任包装起来,不敢动真碰硬。有的党组织习惯于把落实整改的责任推给纪检部门,不直接面对矛盾,隔岸观火,达不到应有的整改效果。
二、破解巡察整改存在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规范化巡察队伍。进一步建立健全巡察机构,落实专职巡察人员行政编制,组建相对稳定的巡察组。理顺巡察队伍的管理体制,建立规范的巡察整改机制,把巡察组撤出巡察的终点明确到巡察整改公开环节。规定巡察办体现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意志的领导地位,明确巡察办的整改监督职权。
(二)进一步压实整改主体责任。以制度规定的形式把“整改不落实,就是对党不忠诚”的理念传导到各级党组织中,树牢党组织履行整改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