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现象调查报告 离婚率持续增高的原因调查及法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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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是男女双方结合的方式,是组成家庭的前提,是社会的组成部分,婚姻家庭和谐对社会和谐的发展发挥着关键作用。近几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离婚率出现持续增高的趋势,阻碍了和谐社会的构建与发展,这让人颇感不安,同时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一.离婚的概念及特征
(一)离婚的概念与分类
离婚,原意是夫妻双方脱离夫妻婚姻关系,后来通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等法律途径解除夫妻间人身、财产等一系列法律关系。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成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离婚的三种分类:第一类是单意离婚和合意离婚,单意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中只有一方有离婚的意愿,另一方不同意的离婚;合意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都同意的离婚。第二类是诉讼离婚与非讼离婚,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只能去法院起诉离婚,由法院处理的离婚,诉讼离婚主要表现为裁决离婚;非讼离婚是指不通过诉讼程序的离婚。第三类是协议离婚和裁决离婚,协议离婚,顾名思义是夫妻双方达成协议而解除婚姻关系;裁决离婚是指由法院判决而解除夫妻关系的离婚。
(二)离婚的特征
离婚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手段,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当事人的婚姻关系终止的原因,在法律意义上的离婚的特征有以下几点:
1.离婚的主体具有限定性。离婚是夫妻的行为,因此,离婚的主体只能是夫妻双方当事人。它有两个要点,第一,离婚当事人必须是合法夫妻,没有男女之间的婚姻关系就没有离婚的问题;二是离婚这一行为必须由离婚当事人亲自进行,其他任何人都没有代替其行使的权利。
2.离婚的条件具有法定性。离婚是以解除夫妻婚姻关系为目的的行为,它往往会牵扯诸如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给付、财产分割等社会问题,从法律后果来说,离婚这一行为不管在法律上还是事实上都会直接影响当事人以及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权利。所以,各国的法律在规制离婚行为时都会为离婚规定明确的法定条件,在我国,“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对于不符合离婚条件的则离婚管辖机关不会准许当事人离婚。
3.离婚行为具有要式性。离婚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下行使,离婚的要式性主要表现在:离婚属于专门管辖的一种,其管辖机关在判定是否准予当事人离婚时,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和条件。
二、我国的离婚率持续增高的概况分析
(一)离婚率持续增高现状及特点
最近几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人们的经济生活发生了变化,同时,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人们的离婚数量不断增多,离婚率出现逐渐增多的趋势。根据民政部近5年的离婚数据统计:2008年有226.9万对夫妻办理了离婚手续,相比2007年增长8.1%,粗离婚率为1.71‰(粗离婚率,即某一时期离婚件数与该时期平均人口数之比);2009年有246.8万对夫妻办理了离婚手续,相比上一年增长了8.8%,粗离婚率为1.85‰;2010年有267.8万对夫妻办理离婚手续,比2009年增长了8.5%,粗离婚率为2.0‰;2011年287.4万对夫妻选择了离婚,增长7.3%,粗离婚率为2.13‰,2012年有310.4万对夫妻将结婚证变成了离婚证,相比去年增长8.0%,粗离婚率为2.3‰,2013年上半年有193余万对夫妻办理离婚手续,增长10%。,而粗结婚率则为9.8%。,比上年上升0.1个千分点。[2]根据民政部提供的这些数据,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离婚率呈现出持续增高的趋势。
我国离婚率持续增高,那么探其特点,它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农村离婚案件占总离婚案件比重较大。随着经济的发展,地区与地区、人与人之间的贫富差距也随之拉大,有些地方,尤其是农村,经济比较落后,人们的生活困难,夫妻之间经常会为了生活琐事,经济问题等发生争吵,从而矛盾不断加深。另外,很多地方的农村人会外出打工,那么随着环境的变化,他们的思想,生活方式等等都会随之变化,从而导致夫妻之间产生越来越多的隔阂与矛盾,最终导致离婚。[3]例如,2007年受理离婚案件275件,农村离婚案件有239件,占86.9%;2008年共受理离婚案件286件,农村离婚案件有203件,占71%。
2.女方起诉的离婚案件居多。我国古代社会既是世俗的社会,又是注重伦理道德的宗法社会,实行许可离婚与专权离婚和限制离婚相结合的制度。中国古代社会最主要的离婚方式便是休妻,即男方强制与女方解除婚姻关系。而如今,随着社会的发展,女性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得到了不断地提高和上升,以及法律意识的增强,使得女性有了勇气摆脱封建婚姻的束缚,追求自己幸福的婚姻生活。因此,当女性觉得自己的婚姻生活存在问题,不够幸福等等,她们就会起诉离婚,从这点来看,离婚率的增高也反映了社会的进步。
3.提出离婚的当事人主要集中在二十五岁到四十岁的年龄段之间。有关调查资料显示,处于这个年龄阶段的人提出离婚的占起诉离婚人数的65%。这个年龄阶段的人刚好过了恋爱的甜蜜时期,进入到真正的婚姻生活时期,既要抚养自己的子女,又要赡养双方的父母,除此之外,还要为了家庭生活中的柴米油盐酱醋茶奔波奋斗,因此生活压力比较大,夫妻双方之间遇到困难就互相抱怨,不断争吵,从而走上离婚的道路。另外,处于这一阶段的人,通过自己的奋斗打拼,拥有了自己的事业和一定的经济基础,他们对原来平淡的生活感到厌烦,想增加生活的情趣和刺激,于是他们就会做出找小三,包二奶等背叛自己婚姻的行为,最终导致自己的婚姻生活结束。
4.结婚年龄小,婚姻持续时间短。现在的九零后才二十出头,但好多都步入了婚姻家庭生活中,甚至有一部分人都未达到婚龄,他们出于好奇,冲动等因素就过早地“结婚”了,但婚后可能因为感情不和,生活压力,价值观不同等等,于是就提出了离婚。根据有关调查资料显示,结婚不到一年离婚的占5%;结婚1至3年离婚的占15%;结婚3至5年离婚的占30%;结婚5至10年离婚的占25%;结婚10至20年离婚的占16%;结婚20年以上离婚的占9%。
(二)离婚率持续增高所体现出的矛盾和问题
婚姻是男女双方结合的表现方式,是组成家庭的必要前提。家庭是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婚姻家庭的和谐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已成为我国当代发展的主要任务之一,但我国的离婚率却出现持续增高的趋势,这必然会给家庭、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1.对夫妻双方的影响。原本生活在一起的夫妻双方都有着共同的目标,共同努力构建自己幸福美满的家庭,但最终却因为种种原因走上了离婚的道路,为此,他们互相争夺财产,争夺子女的抚养权等等,弄的鱼死网破,互为仇人。有的夫妻也因此对婚姻产生恐惧和厌恶,不再相信他人,心里上受到一定的打击等等。
2.对子女的影响。双方的感情破裂的离婚是一种解脱,但它是对孩子最大的伤害,使无辜的孩子在一个破碎的家庭失去关爱,这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的影响。首先,父母离婚会使孩子失去安全感,都说家是我们的依靠,带给我们快乐,排遣我们的烦恼;家是一把伞,帮我们遮风挡雨,而父母离婚了就意味着我们原本幸福美满的家没有了,因此孩子往往会失去安全感,会感到迷茫,会觉得父母把自己抛弃了,以后自己就无所依靠了;其次,父母离婚会使孩子产生自卑感,孩子因为父母离婚而缺失了母爱或者父爱自感不如别人,经常被同学嘲笑,导致低自尊,情绪忧伤,变得性格孤僻、退缩,缺乏自信,常常怀疑别人看不起他,对别人的言行举止变得特别敏感,时常产生误会,这无疑会影响他们的人际关系;第三,父母离婚会使孩子产生逆反心理,离婚后的孩子由于一时无法接受失去父母的关爱,失去自己温暖的家庭,从而造成心理失衡,形成对周围的人和事产生莫名对抗的逆反心理。他们会抱怨父母,甚至对父母产生恨意,在学校里顶撞老师,以寻求外界对自己能有更多的关注,更有甚者排斥同学,沉迷网络,甚至做一些违法犯罪的事情。
3.对社会和谐稳定造成影响。离婚率持续增高将导致家庭解体并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离婚率持续走高,是许多家庭不稳定和不和谐的体现,解除婚姻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如离婚会导致酗酒,打架甚至报复“第三方”和其他的非理性行为,离异家庭的“问题孩子”较易引发犯罪及受到不法侵害成为社会的难题等等这一系列的问题必将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三、离婚率持续增高的原因调查与法理分析
(一)个人原因
1.离婚当事人思想观念的转变:我国古代的婚姻制度属于封建、传统的婚姻制度,结婚对于一个家庭来说是喜事,而“离婚”人们则认为离婚会给家庭带来灾难,是不祥的,甚至一些人认为好人是不会离婚,离婚的则不是好人。离婚在观念陈旧的人眼里是“十恶不赦”的事情,过去受传统道德、经济条件或其它因素的制约,人们对婚姻存在着一定的顾虑和胆怯,然而,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的发展,人们也改变了对婚姻的传统观念,日益开放的思想和婚姻自主的主张使得人们逐渐接受离婚这一社会现象。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自由,离婚和结婚都受法律的保护。因此,随着思想观念的转变,人们的婚姻观也发生了变化,不再认为离婚是“十恶不赦”的事情,对离婚和结婚一样,拥有自由选择权。
2.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不论是城市还是农村仍然存在着“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姻传统,尤其在农村更是盛行,双方或者是两个家庭基于种种因素草率结婚,由于婚前的不了解,婚后才慢慢了解发现对方不是自己的理想对象,于是就选择了离婚,这种现象往往在父母包办的婚姻以及“闪婚族”身上有所体现。
3.无感情基础,情感质量差:在恋爱阶段,双方之间甜甜蜜蜜,只能看到对方的优点,憧憬富于诗意的浪漫爱情,期待幸福美满的婚姻生活,于是不管是否有真正的感情就走入婚姻的殿堂,还有的是随着现代思想观念的解放,婚前性行为增多,双方一时冲动没有准备时怀孕,因此导致“奉子成婚”日渐增多。这种种的茫然结婚使得婚姻变得很牵强,婚后无感情基础,时常发生口角和矛盾等等。
4.家庭暴力使得婚姻难以维系:家庭暴力是家庭生活走向灭亡的罪魁祸首。尤其在农村,受封建传统思想和文化的影响,丈夫的夫权主义的熏陶下,无视妇女的独立人格。丈夫经常打骂虐待妻子,女方长期忍受着的精神和肉体上的折磨,最终导致婚姻破裂。除此之外,“冷暴力”,也是导致婚姻灭亡的主要原因之一。其指夫妻双方采取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等对待方式解决双方的矛盾。这使得双方的交流沟通变得越来越困难,最终导致走向离婚的边缘[4]。
5、不良习气: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人们的生活变得越来越丰富多彩,而随之人们也养成了许多的不良习气,这为离婚埋下了隐患。比如赌博、酗烟酗酒、泡夜店、吸毒等等不良习气影响着夫妻之间的感情而使夫妻感情生活难以继续。
6、婚姻忠诚问题导致离婚:当前社会人们对婚姻的态度越来越随意,不论男女,在喜新厌旧的心里作用下都把婚姻当儿戏,往往追求新欢。婚外情,婚外恋等感情出轨的案例数不胜数,夫妻双方对婚姻的不忠最终导致婚姻破裂是必然的。
7、两性问题影响离婚:随着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追求着精神上的刺激,“性”这一争议性话题,逐渐进入人们的眼球。人们改变了对“性”的看法,忽视其生育繁衍和维系婚姻的作用,而过多的追求“性”带来的精神享受。随着我国计划生育的普及,性作为生育的作用正在减弱,后者比例逐步加重。”“夫妇离婚,百分之六十是和性有关,但这类人往往对此羞于启齿。”全国性学会副理事长马晓年马晓年说:“在北京每天有39对夫妻离婚,其中百分之六十和性有关系,而另外百分之四十,尽管会将原因追加到性格不和、经济之类,但根源上多少与性生活和谐有关“。[4]对于男女来讲,婚姻、爱情和性三者是相辅相成的,只有纯粹的爱情,或盲目沉迷于“性”乐趣的婚姻是不会圆满的。
(二)社会原因
寻找离婚率增高的社会原因,是研究我国离婚率持续增高的一个重要视角。社会因素对离婚率的增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经济因素导致离婚率增高: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在大多数情况下,今天的好的和坏的经济状况是一个坚实的感情基础前提。改革开放以前,中国有所谓的“革命婚姻”,根本没有考虑真正爱情的成分,但他们的生活一直幸福美满。改革开放后,中国经济迅速发展,但在金钱的压力下反而很多人走向了离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工业化、城市化的步伐加快,也带来了更大的社会人口流动。经济的增长导致了大量人口特别是大量已婚妇女流入市场,她们获得了经济上的独立,不必依赖于丈夫生活,有能力和更多的机会去选择其他合适的配偶,为寻找自己想要的感情生活而不必隐忍。在经济上的独立,让女人觉得自己不再是男人的附属品,在婚姻问题上逐渐掌握主动权,婚姻关系对她们来说也变得可有可无,这无疑加大了双方离婚的风险与可能。
2、社会关系淡薄导致离婚率增高:从社会关系的角度分析,现代社会家族、亲友、邻里等初级社会关系日益淡化,降低了其对婚姻家庭的约束与调适作用,引起离婚率上升。随着城市化的进程不断加快,人们的价值观和生活方式逐渐开放和多元化,职业和地域流动也日趋频繁,因人口迁移、两地分居所导致的家庭亲和力减弱,亲属关系也逐渐疏远。特别是生活节奏的加快,邻里相处也趋于陌生,甚至会出现,同一层住宿楼的邻里从来都没有见过面。这样一个从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过渡的时期,人们的流动性大大增强,社会规范的约束力明显减弱。当夫妻之前的感情不顺,闹些小矛盾的时候,可能没有家人、亲属的劝阻,也没有邻里之间的相互调和,或许邻里之间根本就不知道,这样就大大减少了对夫妻双方之间感情的调和和约束力。或许并不激烈的矛盾,日积月累,最终让婚姻走向破碎。
3、离婚立法不完善,导致离婚率上升:在中国,采取无过错离婚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要求离婚,单方面作出决定,这样不需要同意的后果是鼓励或至少大大促进了离婚。而且,在我国婚姻法中,并没有明确将第三者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这明显减轻了有过错的配偶一方的过错责任,让婚外情导致离婚的现象更加严重。关于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除过错配偶外,《婚姻法》并没有规定插足破坏他人婚姻的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第三者在破坏他人家庭方面所承担的责任不容忽视。但由于婚姻法没做出对第三者处罚的具体规定,受害者无法通过诉讼加来救济受损害的合法权益。从目前情况看来,道德已经约束不了第三者的出现,若法律再不加以规制,社会整体的道德水平必将滑坡,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婚姻关系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将第三者作为离婚赔偿责任的主体,对于降低离婚率,维护家庭稳定有重大的意义。
4、离婚程序简化推动离婚率的上升:《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规定:“内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和信息:(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其中对离婚手续作了简化,规定资源离婚的当事人双方不再须持本人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只要符合以上条件,当天就可以办理离婚,即使是诉讼离婚也很简单,而且成本低,这在某种程度上简便了人们离婚的程序,推动了人们离婚的步伐。
(三)法理原因
1.从法律制度方面分析,其一,离婚率上升与我国的离婚的方式,裁判离婚的标准有一定的关系,我国离婚的方式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人民法院对男女一方提起的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确实因为感情破裂,调解无效的则准予离婚,以及对于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也应准予离婚,我国的这种简单的离婚方式和离婚标准使得夫妻双方离婚成为一件很容易的事情,所以从某种程度上来讲也是导致离婚率上升的原因。其二,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离婚后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方面,人身关系方面,夫妻离婚后,夫妻获得再婚的自由,扶养和同居等义务消失,相应的继承权、代理权、监护权等也随之消失,但父母与子女的亲权关系仍然存在;财产关系方面,夫妻共同财产的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则通过法院调解、判决,属于夫妻个人所有的财产离婚时则归其个人所有等,因此,从离婚后果来看,离婚对于夫妻双方没有实质的影响,夫妻不认为离婚会对自己造成严重的后果,所以离婚对他们来说也就没那么多顾虑,从而导致了离婚率的不断上升。
2.从历史角度来看,在封建社会,夫妻关系表现为夫权之上,以男人为中心,男尊女卑,离婚和婚姻冲突的结局都是以女人失败而告终,而且还要留下“恶妇”之名,19世纪末掀起了妇女解放运动的第一次浪潮,争论的焦点是要求两性平等,反对一妻多夫、一夫多妻,强调男女在智力上和能力上是没有区别的,追求家庭劳动与社会劳动等价、政治权利同值,这往往被称作“女权运动”。至今为止,妇女解放运动经历了三个阶段:两性平等,两性平权,两性同格(即提议女性自尊自省自爱自觉自理自治,要求男性辅助女性摆脱蒙昧和压制,走向等位同格),男女平等原则得以实现,男女人格获得了独立和自由,意思自治可以得以体现,这些因素使得女性不再受传统思想的束缚,有权利,有自由对自己的婚姻进行抉择,因此这是造就我国离婚率持续增高的原因之一。
3.从现实角度来看,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的思想观念等等都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我国传统的“养儿防老”观念根深蒂固,但如今好多年轻人处于追求自由,追求身材等因素选择丁克家庭;传统的人们认为贞操对于一个女性十分的重要,对于性极其的保守,选择了自己的婚姻就等于决定了自己的一辈子,而如今,跟随着社会快节奏的发展,贞操不再是人们评判一个女性的标准,人们似乎觉得有无贞操也不再那么的重要,他们追求的是刺激,追求的是性开放,甚至会产生一夫多妻或是一妻多夫的的野望;人们婚姻家庭观念的演变,带来了人们对家庭态度的演变,随之而来的是,在中国这个家庭大厦中出现了许多新的婚恋现象和社会问题,同性恋,婚外恋,婚前同居以及终身只同居不结婚等现象就在其例,这些种种的因素和问题也是导致我国离婚率持续增高的原因。
四、对减少离婚率持续增高现象的法律建议。
(一)依法追究第三者的侵权责任
婚外情、婚外恋中的第三者是导致离婚率持续增高的原因之一,第三者的广泛存在对婚姻有着严重的危害性。因此,将第三者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应当成为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当然将第三者作为其责任主体必须符合一定的构成要件。具体应该有三点:第一是主观要件,第三者必须是出于故意,即第三者必须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对方发生不正当关系,这种行为从而破坏了他人的合法婚姻;第二是客观要件,也就是说第三者必须有所为,必须实施了侵犯他人婚姻关系,破坏他人合法婚姻关系的违法行为;第三是损害结果,即第三者的侵权行为导致了他人合法婚姻关系的破裂,换句话说也就是第三者的介入与他人离婚的后果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6]如果他人因第三者离婚,而第三者满足着三个构成要件,那么我们应当追究第三者的法律责任。
(二)完善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损害赔偿制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8条的规定:“在过错离婚损害赔偿中,过错方配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是由于一方的无偿赠与等行为造成另一方的财产灭失、毁损或减少而产生的损害赔偿。在这里主要是指不忠的一方配偶将夫妻共同财产用作第三者的供养费用而应承担的还返和赔偿责任。精神损害赔偿,即无过错的配偶一方在配偶的婚外不忠行为中受到精神伤害有权向过错方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的损害和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来确定赔偿数额。但如果仅仅将对婚姻不忠行为的责任方式只局限在物质上的赔偿,或是赔礼道歉这些轻而易举的民事责任方式,则遭到惩罚的人大多会由于没有受到太多的损失而旧错重犯[5],像这样的话,是不能解决根本问题的,因此,只有加大惩罚,才会让侵害方不会轻易发生婚外不忠行为,让未犯者对婚外不忠行为敬而远之。我国法律除了规定金钱赔偿和赔礼道歉这种责任方式,还应规定一些其他责任方式,受害方的人格尊严会因对方的不忠行为而遭到一定程度的践踏,通过使侵害方承担多方面的责任方式不仅恢复了受害方的名誉,也使侵害方能够受到社会监督和法律约束从而对婚外不忠行为不敢轻易妄行。
(三)强调“儿童利益最大化”,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措施
父母离异对儿女造成的伤害,往往是常人无法想象的。在处理离婚的案件中,笔者认为,我们应当始终坚持“调解和好为主,诉讼离婚为辅”的基本审判原则,将调解作为解决夫妻关系问题的首选和最主要的手段。通过调解,我们很容易发现存在于离婚夫妻之间的主要矛盾,并进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找到婚姻冲突的关键点,对症下药进行调解。经过调查发现,离婚对孩子健康成长的不利影响成为了当代拥有孩子的家庭离异首要考虑的问题。在调解过程中,抓住夫妻之间关爱子女的这一心理,有利于其正确处理人性与亲情的关系。与此同时,抓住“对子女养育的共同责任”这一理念进行调解,孩子的利益问题也让离婚夫妻不容忽视。孩子的利益是夫妻在离婚期间考虑的最主要的问题,因此,我们可以充分利用单亲家庭和离婚致使孩子养成种种恶习、心理不健康等严重负面影响,结合离异家庭孩子犯罪率居高不下的社会现象,耐心劝导离婚夫妻从孩子的利益出发,主动撤诉,平心静气解决双方之间的主要矛盾,重新生活。
(四)建议国家制定婚前《婚姻法》教育条例
很多夫妻最终选择了离婚这条道路,是因为他们没有了解和掌握维持美满婚姻家庭所必要的知识和技能,大多数夫妻仅仅凭着自己一时的感性和自己对婚姻的幻想选择了结婚,没有做到充分的准备,可他们殊不知自己将要承担的责任和将要面临的众多问题,也没有对婚后的生活做好规划,于是,婚后令人不愉快的情况频频出现,婚姻也逐渐走向失败,而婚姻失败的原因主要是对其没有正确认识和理解,[8]因此制定婚前《婚姻法》教育条例,有利于夫妻双方对婚姻有个正确的认识,有利于夫妻双方婚后生活的稳定发展。根据我国具体情况,由专家组成小组进行调查研究以及论证,制定具有可行性的《婚姻法》教育施行条例,通过司法职能部门进行实施,地方成立《婚姻法》教育常设管理机构。贯彻实施全国统一的教育规划,由专职的法律工作人员进行任职[5]。配备好必要的学习设施场所等,对公民在婚姻问题上进行教育,培训。通过这样可以有效的减少家庭矛盾纠纷,减少离婚率,确保家庭婚姻的稳定,从某种程度上看就等同于法律的强制性。所以我国应该通过制定婚前《婚姻法》教育条例使人们了解和学习有关婚姻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增强自身的法律知识以及提高道德意识。
(五)加大法律惩治力度,净化文化市场
不论从刑事、民事还是行政的角度出发,净化影响夫妻关系的外部环境,坚决净化文化市场,加大对不良文化现象的法律惩治力度迫在眉睫。例如,对虚假、诈骗征婚宣传广告严格治理,一旦发现必将重处;取缔诱发离异的各种色情场所,加快走上规范化经营;净化文化市场,严格查处精神污染文化产品,治理传销组织;取缔非法婚介组织,取缔各种隐蔽的地下场所。在惩治的过程中,把影响家庭婚姻的拐卖妇女儿童等案件作为惩治重点,严惩此类严重影响婚姻家庭生活的犯罪。
(作者单位: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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