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报告离职(“辞职申请”与“辞职报告”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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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时,都要向单位提交辞职申请,“辞职申请书”与“辞职报告”有何区别?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可以提前30天通知单位辞职,30天是法律赋予员工单方解除的唯一义务,并且该权利应当为形成权,一经发出即生效,且主流观点不支持撤销。
这里就涉及到员工如何表达自己的辞职想法才属于行使形成权而无权撤销呢?
这里的“辞职报告”即是员工向单位履行单方通知义务的文件,并且只是需要履行通知义务即可,而无需单位同意,更无需单位审批才能离职,只是提前30天通知即可。
但是“辞职申请”则法律性质则不同,由于“辞职申请”是一种希望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故“辞职申请书”为要约。
如果员工将辞职申请书已经交给公司,要约已经到达了公司。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因公司已经收到该辞职申请书,故该辞职申请书无法撤回。但是要约除了撤回还有撤销一说,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七条,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如果单位HR收到员工的《辞职报告》则员工已经明确履行了通知义务,这个时候单位收到通知即可,无需回复批准其辞职的行为,因为单位也无权审批,员工也只需履行通知义务即可。
但是如果员工提出的是《辞职申请》,HR应当及时审查,及时审批回复,告知员工已同意其辞职申请并注意保存证据,防止员工因特殊情形,比如怀孕等撤销辞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