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清理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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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考试真题中有这么一个题,作为国家治理方式法治和人治的主要区别表现在哪里?答案选择了“权力是否必须服从法律”“法律是否体现民主自由平等和人权的价值目标”,但没有选择“是否具备完备的法律体系”以及“是否有专门的法律实施组织程序”。这说明法治的关键点并不在于有没有,而是在于有没有用,这一点在制度领域同样成立。
如果一项制度是存在的,但是并没有被使用或者已经不具备实际应用的意义,那么这项制度就没有体现价值,所以说我们在做制度清洗的时候,一定要找到这些名义上存在,但实际上并没有使用的制度,分析原因,采取措施,让他们用起来或者把他们清理掉。
检查一项制度有没有被应用,主要看制度规定的内容,是不是在企业当中是真实的发生着。比如说一项业务制度,就要看看企业的相关业务是不是还存在并真实开展,如果说这项业务已经被关停、撤销,或者说已经由于市场的变化已经不再从事的话,那么相应的业务制度是应当废止的,减少制度管理成本。当然我们需要注意的是,业务停办之后对于存量业务是否还有继续予以规范约束的必要,如果存在,可以根据存量业务的规模大小、复杂程度,继续保留制度,或者通过降格为规范类通知的方式进行后续管理。当然,降格的同时制度仍然要施行制度废止的规范流程,这里要注意不要误以为规范类通知取代了制度,而是制度正常废止,新增规范类通知管理存量业务而已。
如果说业务类制度相对而言还具有一定的持续性的话,对于管理制度上,就要高度关注那些一次性、临时性行为被升华为制度的情况。其实对于一次性、临时性行为是不需要全部通过建章立制来进行规范和约束的,因为制度具有长期性,而这些行为则是不具备的,通过规范类通知、工作方案等就可以达到相应的目的了。对于这样的制度,需要我们及时进行清理,当然从根源上说,还是要根据制度的特点来进行建设,避免一次性、临时性行为消耗制度管理成本。
此外,对于那些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而变化的制度,是需要开展定期、及时清理的。有的时候,我们的制度依据如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已经发生了变化,甚至已经被废止,也就是“上位法”已经失效了,那么我们的制度就会陷入无据可依的境地,就需要我们及时对制度进行调整或者废止。否则作为一个没有依据的制度,其实是不具备制度管理效力的。对于一些影响不大的、或者时间节点与制度定期清理较为接近的,也可以一并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