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检察室工作总结 检察院办公室工作总结十篇

2023-08-10 09:14: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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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检察室工作总结

检察院办公室工作总结篇1

二、紧扣中心,加强综合,信息工作做得认真、扎实,报送了一批精品。一年来,我们坚持把信息工作作为向上报告工作、反映情况的主渠道,作为对下部署、指导工作的重要手段,作为向党政、人大机关宣传检察工作的便捷窗口,积极发挥办公室对信息工作的协调、联络、处理作用,定期下发信息报送要点,严格重大、紧急信息报送制度,按季编发信息采用通报,经常提醒指导处室和各院及时上报信息,并注重撰写加工深层次的调研信息和综合信息,收到了好的效果。截止12月25日,全市共上报信息315条,据不完全统计,上报信息被高检院采用1条,同比持平;被三名省领导四次批示5条,同比纯增;被评为好信息2条,同比纯增;被省党委、政府各采用1条,同比纯增;省院采用68条,同比多5条。其中,办公室上报信息被采用45条。被领导批示和被省党委政府采用信息以及被评为好信息的信息均是办公室报送的。很好地发挥了下情上达、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的作用和上情下达、指导、推动工作开展的作用。

三、严格审查,加强指导,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权威性进一步提高,统计工作作用进一步加大。在坚持通报制度的基础上,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随意平衡积存数据和漏报、虚报案件信息等问题,下发了《关于检察统计工作中存在漏报等严重问题的通报》,指出存在问题,分析问题存在原因,制定了层层追究责任制度、加强对重要数据的重点复核等六项措施。并根据领导指示于九月份利用10天的时间深入各院重点对数出多门及虚报、瞒报、漏报问题进行统计执法检查,指明其危害和后果,对各院统计员和内勤进行面对面地指导,为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为提升统计工作服务领导科学决策和督促检查的层次,加强统计分析,每月精心制作《业务情况统计表》,为领导、基层院和业务部门了解、评估检察工作现状,指导检察工作开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受到各院好评。

四、周密细致,主动热情,督查、档案、密码保密等各项工作做得稳妥、积极。一是督查工作,全年完成111件领导和上级院批示、督办件的转办、督办,完成各次重要会议贯彻落实情况的督办。二是档案工作,整理不符合归档要求的卷宗310卷,如期完成了当年归档卷宗1500卷,录入文件目录4000多条,扫描文件780份,编辑了大事记、机构沿革等编研材料3份,指导六个基层院完成了创建档案利用服务先进单位任务,全市检察机关档案室创优率达到87.6。进一步加强了音像档案和电子档案的管理,配齐了检测设备。三是密码保密工作,严格遵守密码传真工作制度,及时传输各种文字材料23459页。开展传真机房达标升级活动,全市已开通的16个密码传真机房,均晋升为二级以上机房。适时开展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全年无失泄密事故发生。四是坚持把为领导服务和为机关工作服务有机统一起来,认真完成了公文处理、打字、复印、印信管理、会务等日常工作,保证了机关正常有序运转。

今年我院办公室工作这些成绩和进步的取得,主要得意于以下几点:

第一,领导重视,增强了荣誉感。院党组高度重视办公室工作,加强了“写作班子”建设,在党组会议、院务会议上研究部署材料起草、统计等办公室工作。检察长、分管检察长经常过问办公室工作,专门召开办公室有关人员会议,听取办公室 工作汇报,对办公室工作提要求、压任务,多次在有关文件上对办公室工作作出批示,使大家时刻有一种前进的动力和工作的压力,增强了做好工作的荣誉感和主动性,促进了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二,规范管理,增强了责任感。要使大家始终保持很强的工作积极性光靠自觉不行,单靠说教也不行,必须用制度作保证。今年,我们继续实施规范化管理,坚持以制度建设为总抓手,对市院办公室所有工作和环节建章立制,确保了办公室工作的有序高效运转。根据党组确定的实行“1 X”考评办法的要求,重新修改了办公室规范化管理考评办法,明确年终将按此办法评出“优秀”、“良好”、“合格”、“较差”四个档次,予以通报,把县区院办公室工作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促进了办公室政务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检察院办公室工作总结篇2

[关键词]泰国;检察制度;检察权

一、泰国检察机关的组织结构[1]

(一)组织体系

泰国检察机关实行垂直领导,分为三级:最高检察院、区域级检察院和府级检察院。在总检察院下,在曼谷设有24个办公室,在9个府设有9个司法区检察院。其中第三区检察院是最大的,清迈检察院是第五司法区。在9个司法区检察院下设有府检察院73个,治安法院的府检察院21个,青少年与家庭诉讼的府检察院,特殊划分区域的府检察院。

1.中央检察机关

泰国中央检察机关称为总检察长办公室(atterney general office,简称oag),主要负责刑事,给州政府及各机构提供法律咨询意见,代表政府出庭和对刑事事项进行国际合作等。总检察长办公室同时也负责保护公民权利,以及提供法律援助给有需要的人士。总检察长办公室是一个独立的机构,不在任何部门的控制之下,但直接向司法部长报告。其独立地位的目的,是确保司法公正和防止政治影响干扰检察职能。总检察长办公室的远景是成为一个智能和创新刑事司法行政组织,它既代表国家,同时也公正地为人民服务。总检察长办公室的目标是在不断发展工作人员的知识,技能,能力,责任,力争全面完成所有任务,并且保证为人民服务的高效率和有效性。

中央检察机关的所有办公室都设在曼谷,基本上,这些办公室也只负责发生在曼谷的案子,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中央办公室也处理一些发生在各省的重大疑难案件,在犯罪诉讼部门方面,南曼谷犯罪诉讼部门以及诉讼部门都负责普通的刑事案件,在经济犯罪中,管理经济犯罪的部门、管理知识产权诉讼的部门、管理国际贸易纠纷诉讼的部门都有审理的权利。特殊犯罪的诉讼部门主要管理、挪用公款之类的案件,并在政府司法部门的管理下进行调查。

泰国总检察院有三个国民诉讼部门也设在曼谷,另外还有一些办公室负责处理除以上之外的诉讼,比如税务纠纷诉讼部门,劳工纠纷诉讼部门,行政诉讼部门,青少年及家庭诉讼部门,破产诉讼部门,集团诉讼部门、上诉诉讼部门等。

在这些诉讼办公室之外,还有一些负责其他事务的办公室,比如国际事务办公室:主要负责处理国际刑事事务,例如引渡、国际刑事合作,国际刑事领域的司法协助。

泰国刑法研究所:负责进行法律研究,推动法治建设和发展。

技术事务部门:主要负责制订各种政策及规划,对工作人员进行评估,以及为泰国检察院提供信息服务。

培训和发展研究所:负责对检察院人员提供培训和进修。

公诉人委托部门:负责对公诉人进行人事管理。

总行政办公室:负责对检察院行政人员进行人事管理。

法律顾问部门:负责为政府和国有企业提供法律建议。

国民权利保护救济部门:负责向公民提供法律建议和法律救济。

2.地方检察机关

(1)区域办公室

曼谷之外的地方检察官办公室分成9个,3个在中部,2个在北部,2个在东北部,2个在南部,这9个地方办公室负责管理和监督所有各省检察院的工作。同样,在9个地方办公室内部设有上诉案件办公室负责管理这9个区域内的上诉案件。7个地方行政诉讼部门,6个地方劳工诉讼部门负责处理各省的劳工纠纷诉讼和行政诉讼案件。

(2)省办公室

在泰国的75个省中,总共设立了103个省检察官办公室。一些大省有一个以上的省办公室。省概要诉讼办公室负责处理21个人口数量较高的省份的概要案件。另外还有51个省青少年及家庭诉讼办公室负责管理相关的诉讼案件

(二)检察官制度

1.人员

总检察办公室的人员分为两种:检察官、政府工作人员和勤杂人员(多为合同制工人)三部分组成。

检察官履行了总检察长办公室的主要职能即办理案件。泰国检察官的职责有三项:第一,公正执法;第二,保护政府的权力,给政府机关、政府工作人员提供法律服务,做政府的代言人;第三,保护人民,为人民提供法律咨询或法律服务。

截止到2005年1月,总检察办公室共有2575名检察官。所有检察官被分为8个等级,从1级助理检察官到8级总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总长是7级。总检察长办公室各部门的一把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6级。中层管理人员和主要省份的检察官是5级。执行外勤的主要工作人员是2-4级。从2000年起, 由于缺乏人手在oag,高级公共检察官任命条例将检察官允许退休的年龄从60岁延长至70岁。60岁以后,但经过核实具备良好的身体和精神状况,这些检察官可以晋级到高级公共检察官。然而,这些高级检察官只开展业务工作,如,咨询和培训,而不是管理。

为了保证公共检察官的独立性,检察官人事管理与其他公务员是分开的。公共检察官的人事管理由检察官委员会唯一负责,即负责晋升,任命, 交流,检察官培训等职责。总检察长有权监督管理全国的检察官、检察长。检察委员会由15名成员组成,主席由全国检察官选举产生的,一名退休的高级别政府官员或退休的高级检察官担任。总检察长和4个副检察长是当然成员,6名成员由来自于全国范围内的在职和退休的所有检察官选举产生,3名成员来自各个团体。 2名成员由参议院选举产生,1名由内阁任命。

行政人员提供行政服务支持检察官从事所有业务,管理和行政工作。这包括预算和财务,采购,供应和记录管理,设施和诉讼支持等。2005年1月,大约有3001 名行政官员,包括短期合同制员工。一般行政办公室由一名主任领导,负责所有事项的行政官员,特别是人事管理。不同于检察官人事管理,总理办公室下设的内务部负责规范和监督行政人员的人事管理。

2.任职资格、职业道德

根据宪法第303条规定,检察官与许多其他政府官员不同,可能基于、渎职等违法行为而受到参议院的审查,进而被免职或开除。公共检察官立场非常重要。因此,公共检察官的任职资格必须很严格。候选人必须有一个法学学士学位和泰国的大律师证书,25岁以上,并且至少还有两年法律实践经验。然后,他们必须通过一个有选择的现场招聘考试。通过考试后,他们可以分配到检察机关共同协助检察官工作,同时进行密集的为期一年的培训。如果他们可以通过培训最后的评估考核,他们将被任命为公共检察官。

关于职业道德,检察官行为守则法案涵盖了检察官的身份 地位和服务条件,资格,遴选和培训等内容,以及行为准则符合联合国检察官作用准则的规定。总检察长办公室还了检察官道德行为守则,包括27条。该守则分为四个部分,主要内容包括对公众的道德责任,履行职责过程中的道德义务,作为监督者的道德义务,正确维护自身和家庭以及同事、下属关系中的道德义务等。例如,检察官应当诚实,正直,公正,透明地履行职责,并实行问责制。履行职权时没有政治、社会、宗教、种族、文化、性别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歧视。 此外,公共检察官和他们的家庭成员不得接受任何馈赠或任何形式的好处,以权力作为交换。

3.其他规定

工资稍低于法官,但高于政府工作人员。工资级别分8级,最高的月薪6万多泰铢(约合人民币1.6万元),一般的59000多元,最低的1.1万。除工资之外,还有职务工资,职务工资分6级,最高一级有2.1万泰铢。

泰国的检察官实行异地轮岗制度,一般2至3年轮一次,一个地方任职不能超过4年,这方面与我们正在实行的干部异地交流有相似之处。

二、泰国检察机关的职权[2]

总检察长办公室拥有五个方面的职权,即:刑事司法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权利和提供法律援助,在刑事领域的国际合作,法律研究和发展。

(一)刑事司法管理

1.侦查权

在泰国,调查和是完全分离的。检察官在刑事调查中扮演相对被动和有限的角色。检察官不能着手刑事指控,除非有已实施犯罪的调查,这禁止了检察官在审前程序中扮演积极主动的角色,因为法律只允许警察执行调查。由于不能自己执行调查,检察官被禁止主动参与调查犯罪过程。基本上,检察机关不主要负责侦查刑事案件,警察机构的侦查人员承担调查的主要职责。

只有在下列特殊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参与刑事案件的侦查:

(1)根据泰国法律的规定,只有当某行为发生在国外,犯罪人应受到惩罚,而且法律规定由总检察长负责侦查案件时,检察官才能有权侦查案件。然而,总检察长可将该侦查职责委托给警方的侦查部门。

(2)在某些少年案件中,刑事诉讼法规定在整个调查过程中,必须有一名检察官,心理学家或社会工作者, 和任何其他人(父母或老师)在场,这是少年犯罪案件侦查中所要求法定调查人数。类似犯罪行为调查的进行,如果没有这些人的参与则被认为是无效的。因此,公共检察官不能将此类案件提交法庭

(3)对于某些特定的案件,例如有组织犯罪或犯罪行为与有影响人士牵连等,专门调查部门的侦查人员需要联合公共检察官一起对此类案件进行侦查。

(4)此外,在这样一些案件,犯罪行为发生在泰国领域外,总检察长或任何其他官员的职责是行使调查权。

2.审查和提请审判

总检察长办公室拥有的主要职权是进行审查和提请审判,即对警察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待事实全部查清后,决定或免予。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官审查这一重要的职责是做出是否某个犯罪疑犯的决定。制作决定要有充分的证据,而这些证据是由警方的侦查员收集后附在侦查终结案卷中交给检察官的。

在从侦查人员那里收到调查文件之后,检察官给出他们对案件的结论。检察官将审查警察部门移交的调查文件,然后决定是否的问题。但是,如果认为警察部门的调查不完整、不全面,他们将直接要求调查官员作出补充调查,在签发的命令之前。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如果发现证据还不充分,不符合条件的,检察官有不的权利。如果指令作出,公共检察官将提出针对所谓犯罪行为人的指控,并将案件移送法院。如果检察官认为卷宗不充分和需要进一步调查,可以指示警方执行补充调查或亲自询问证人,因为调查权只属于调查官员,而不属于检察官,他只能要求警方补充调查,不能自己着手进行。

凡属刑事事件,警方有权决定与否,若警方决定不予,而检察官也予同意,刑事案则告终止,但受害人有权自行向法庭。若警方决定不予,检察官持相反意见,检察官有权向法庭提出诉讼;若警方决定,但检察官不同意其决定,检察官不决定将出现下列局面:对于发生在曼谷地区的案件,只有当警方总监(现警察总署长)同意时,或对于府治范围发生的案件,只有当府尹同意时,检察官的不决定才生效。如果警察总署长或府尹不同意该决定,则必须将此决定交给总检察长以求最终的决定。

尽管检察官具有决定是否的自由决定权,但自由决定权的适用罕见。检察官不的决定主要依据是证据不足。之所以很少使用自由决定权,是因为检察官自由决定权的不确定性。目前,检察官自由决定权的运用已逐步得以认可,总检察长正在考虑以适当的方式鼓励检察官更多地使用自由决定权,并寻求适当方式加以控制。

检察官宣布决定之后,必须将一份书面指控摘要提交法院。检察官在法庭上提供证人来证明被指控者的有罪的罪行。如果被告不承认犯罪,则检察官有责任向法院提出证人以证明被告有罪。检察官有权承办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受理的上诉案件的工作。

是否对任何证人都实施保护(依据证人保护法),这由检察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向司法部发出请求保护的命令。

书的条款可以包括罚没一项犯罪中用于或者占有并用于犯罪的财产的请求,罚没某人通过一项犯罪所得财产的请求,以及代表受害人请求归还财产或其相应价值。

3.对审判的监督

此外,还要监督法院判决是否公正,公共检察官被认为是一种检察和平衡的机制,来制约司法权的行使。如果他们认为下级法院的判决不正确或不恰当的,他们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请。不服中院判决还可以再抗诉,直到大理院的判决才是终审判决。

4.预防犯罪

泰国《刑法》还赋予检察官预防犯罪的职责,规定检察官有权要求法院给予某被控人以安全处分。安全处分是犯罪预防和惯犯改造的措施。安全处分共有五类,它们是预防性监禁、禁止进入某一特殊区域、交纳保释金以保证其维护治安、限制被告在某个机构内进行治疗及禁止其从事某种职业等。

5.人权保障

根据泰国刑事诉讼法第148条,当出现犯罪嫌疑人在拘禁中死亡,受害人的权利得到维护的形式就是进行验尸尸检和调查死因。根据第150条,三个机构必须参与:法医,侦查人员,公共检察官。尸体解剖完成并提交报告,公诉人当时的工作是向法院提出,以便它进行验尸,以期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如果必要,这一进程应在下列情况下被推迟,如因政治任命的调查还在进行之中。它的作用是公诉人进行调查和的所有罪行,包括那些政府官员,不考虑其他因素。

(二)维护国家利益

维护国家利益是总检察长办公室的职能之一,从这个角度讲,检察官是国家律师。完成这一职能,通过以下个渠道:提供法律咨询给政府、政府机构和国有企业,审查政府部门、政府机构或国有企业与私营部门的合同草案,并代表政府部门、政府机构或国有企业进行或应诉。在泰国,政府部门和机构是可以在几种类型的案件中或被的,无论是民事、税务、劳动,还是行政责任的案件。总检察长办公室在这些案件中代表政府。公共检察官在政府部门、政府机构就政府合同,特别是特许权合同进行谈判时,充当法律顾问的角色,负责审查和修改;或起草合同时提供法律帮助和法律建议,以防止政府机构签订不利于己的合同。他们还将为那些因为合法地履行职责而受到的政府官员进行辩护,为那些因执行政府官员的合法命令或因帮助实施政府官员的合法职责而受到的公民进行辩护。

(三)保护公民权利和提供法律援助

关于保护公民权利,公共检察官可以代表任何人寻求法庭命令,以认可他或她的法律权利,如有权合法的继承人管理被继承人的财产;以及任何人寻求法院允许进行某些活动,包括收养儿童,或指定孤儿的监护人等。此外,在任何人对他或她的父母都不得提讼的情况下(无论民事和刑事),公共检察官在可能的情况下,可以代表这样一个人进行类似的诉讼。

至于提供法律援助,包括调解民间纠纷,向普通公民宣传法律知识,以及总检察长办公室提供法律援助给穷人,无论居住地是在泰国和其他国家,他只要采取法律行动,但付不起相应的律师费。 法律服务包括法律咨询和解决争端。例如,如果在2004年海啸灾难中, 总检察长办公室提供法律援助给海啸灾民,包括财产损失、失踪人口、海难孤儿、遇难者遗体解剖以及赔偿契约的评估等。

检察院办公室工作总结篇3

二、围绕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和领导的需要,主动收集各种信息。对来自各方面的信息进行筛选、加工、综合整理,注意及时传递和反馈。

三、协助院领导处理和解决好工作已经暴露出来的各种问题,搞好对内、对外协调工作,提高机关的工作效率。

四、负责起草本院的办公室工作计划、总结、报告、通知、通报等,审核以本院名义发出的其它重要文件材料,负责处理检察信息,办好《检察简报》和《情况反映》。

五、负责以本院名义召开、应由办公室负责的会议的通知、筹备和组织工作,检查会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六、负责上级党委和人大通过的,应由本院办理的各种决议、决定的催办工作和上级机关、领导同志及本院领导批办件的催办查办工作,及时上报办理结果。

七、负责上级检察机关和各级人大交办的督查案件工作,要做好督查案件的登记、呈报领导签批、分发、催办、审查、反馈。

八、负责协调、组织、实施检察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有关工作。

九、负责组织、协调、联络人民监督员工作。

十、负责本院的综合治理等政法联络工作。

十一、经常与市委办公室、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保持联系,负责人大代表来院视察工作的组织安排及汇报材料的准备工作。

十二、负责本院的调研工作,做好各类调研稿件的审查、统计,督促全院调研任务的完成。

十三、贯彻国务院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搞好本院的公文处理工作。

十四、负责全院的统计工作,经常督促检查,保证准确无误,对上报市院的检察统计报表负责审查,及时报送。定期编写统计分析,办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十五、负责本院各种文字材料、各种案卷及其它有保存价值的资料的收集、归档、保管等工作,负责指导各科的档案工作,保持档案工作先进水平,使档案为检察工作服务。

十六、负责本院的保密工作,监督保密规定的落实情况,经常对干警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十七、负责文印、通信和本院印章、机要信件的管理、使用及文件传阅、报刊的征订分发工作。

十八、负责机关日常值班和接待工作。

十九、负责财务管理,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有关财经开支规定,精打细算,统筹安排,搞好办案装备保障。

检察院办公室工作总结篇4

一、扎实推进绩效考核工作

通过实施绩效考核,及时掌握了工作状况,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和效率有了明显提高,有效地推动了下半年各项检察工作的开展。

二、强化措施,充分发挥检察联络室的职能作用

穆林区人民检察院自检察联络室组建以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领导,建章立制,充分发挥了检察联络室的职能作用。使其真正成为联系群众的窗口,化解矛盾的平台,为民排忧解难的帮手,为维护林区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加强领导,保障到位。在检察联络室成立之初,该院就成立了以检察长为组长组建检察联络室的领导小组,检察长率领领导小组成员深入到林场,经营所,社区调查研究,确定地点,解决办公室,办公设施,办公经费等问题。选拔了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同志到检察联络室工作。为了方便群众与检察联络室的联系,检察联络室设立了专线举报电话,公开了检察联络室主任的手机号码并要求其24小时开机,确保举报电话24小时有人接听。

健全制度,保证发展。该院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借鉴兄弟院经验的基础上广泛征求各界意见,先后制定了《检察联络室工作方案》,《检察联络室工作人员职责》,《检察联络室工作流程》,《廉洁从检工作制度.》等7项135条规范性文件,对检察联络室的职能,任务,工作方式,工作标准,工作流程,工作纪律等都做了明确规定。为了避免检察联络室的工作留于形式,院党组确定检察联络室主任为第一责任人,把检察联络室工作完成的好与坏,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年终考核的主要内容,以此来提升检察联络室的服务质量。

检察院办公室工作总结篇5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不断增强深化检察改革的责任心和紧迫感

该院采取党组会、院务会、全员大会、各科室讨论等形式对上级深化检察改革工作会议精神进行认真学习,及时把会议精神贯彻到每一位干部职工。全院干部职工及时统一思想,进一步思考、总结、归纳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认真分析与检察工作不相适应的机制、体制性问题,以检察改革为契机,努力创新工作思路。

二、健全机构、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稳步推进

该院党组在传达学习上级会议精神的基础上,及时成立了以检察长任组长的南明区人民检察院深化检察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切实加强对深化检察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使深化检察改革工作做到有安排部署、有检查落实,有条不紊,稳步推进。

三、坚持集思广益,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

该院通过广泛动员发动,由部门组织讨论,在现行有效的法律和制度的框架下,按上级要求,结合各部门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提出机制性、制度性改革思路交院务会或党组会讨论通过,然后再将各项改革任务落实到各部门,明确职责分工、目标任务、完成时限,狠抓落实,务求实效。

四、正确处理好抓深化检察改革工作和抓好各项检察业务工作的关系

在深化检察改革四年规划明确的改革任务中,针对涉及基层检察院的内容,早安排、早部署,坚持“两手抓 、两手硬”,把检察改革与完成全年各项业务目标任务紧密结合,注意搞好收集、归纳总结及跟踪工作,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积极推出机制、创新、改革方面的好做法好经验,走在改革创新的前列。

五、坚持制度创新,推行内务管理和绩效量化奖惩新机制

(一)建立“三个档案”管理机制,助推检察队伍勤政廉政建设。“三个档案”管理机制即“执法办案业绩档案、干部廉政档案和文材档案”,做到人人建档,动态管理,把“三个档案”管理作为不断深化检察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创新检察工作机制的有效途径,作为促进执法规范化、队伍管理科学化、考核考察干部民主化的重要手段,作为推动“阳光检务”的有益探索。

(二)推行“五位一体”的管理模式,全面加强规范化建设。一是建立以党组会为决策机构,政工科、纪检组为办事机构,绩效考核为平台的队伍管理体系;二是建立以检委会为决策机构,检委会办公室为办事机构,案件管理系统为平台的业务管理体系;三是建立以检察长办公会为决策机构,院办公室为办事机构,办公自动化为平台的政务管理体系;四是建立以机关党委为管理机构,党委办公室为办事机构,强化对各党支部工作的领导为平台的党务管理体系;五是建立以机关服务中心为后勤保障机构,规范化、物业化管理系统为平台的检务保障管理体系。

(三)认真贯彻“四项监督制度”,推行部分中层干部在全市范围内公开招考。实行统一着装佩证上岗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加强纪律作风建设。进一步展现检察干警的精神风貌,树立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的良好形象。统一制作南检院的标识,创作南检院的院徽标识,统一制作标注南检院院徽标识和举报电话和办公地址的档案袋、文件袋、文件夹、信封、信笺纸,干警座签、纸杯等会议用品,加大法制宣传和检察文化宣传力度,努力提升南检院的知名度和公信力。

检察院办公室工作总结篇6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夯实派驻乡检察室的组织保障

都安县检察院对派驻乡检察室高度重视。一是认真学习2个文件精神,统一思想认识。党组多次召开会议组织学习2010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工作的指导意见》和自治区检察院《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规范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检发政〔2011〕88号)精神,统一了思想认识。经过讨论、研究,认为目前都安县人口达70.2万,辖19个乡镇247个村(社区)委7021个村(居)民小组,有2个较大集中乡。所以,很有必要在治安问题突出、辐射功能强的乡镇、社区设置了派驻检察室。二是迅速成立了领导小组,制定了实施方案。他们把设置乡镇检察室当作创先争优工作的亮点,早在2011年7月20日成立了派驻乡镇检察室工作领导小组,检察长卢锋亲自抓,安排两名党组成员具体抓落实,并制定了派驻乡镇检察室工作实施方案。三是研究决定在该县下坳乡、拉烈乡设置派驻检察室,并报请自治县编委会和自治区检察院审批。四是舍得投入。对派驻拉烈、下坳两个乡检察室的选址、装修、必备的10种硬件设备和15种软件材料以及外出考察学习借鉴等都给予了人力、财力支持。为派驻乡检察室的设置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积极努力,落实编制,争取县乡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

都安县检察院在争取编制方面,根据上级检察院2个文件精神,撰写《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关于成立派驻乡镇检察室的请示》,于2011年7月20日分别呈报给自治县编委和县委政法委。县委政法委书记唐毓求很快批复同意设置派驻拉烈、下坳2个乡检察室,要求政法机关和有关乡镇党委政府给予支持。在没有编委会同意下不能挂牌成立。因此,他们派纪检组长蓝祥然、政工科长苏睿两名党组成员多次找到自治县编制办主任,要求把设置派驻乡检察室的请示,列为重要议程报告给自治县编委讨论,检察长卢锋也多次找政法委书记唐毓求沟通,向县长蓝启章汇报,最终促成了编委的讨论通过,并作出了批复,同意设置派驻下坳乡、拉烈乡检察室,两个派驻乡检察室工作人员由检察院内部调配,各设主任一名。得到自治县编委的批复后,他们立即向河池市人民检察院请示层报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审批。两级院接力快跑,先向上级院政治部发电子文件,后发正式文件,加快了审批的进程。自治区检察院政治部同意该院设置派驻下坳乡、拉烈乡检察室,并很快批复了下来。在争取乡支持上,他们在等待上级批复的同时,派员到下坳乡、拉烈乡同当地党委政府领导沟通,宣传设置派驻乡检察室的职能和作用。两乡党政领导都认识到派驻乡检察室对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服务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乡党委、政府对他们的工作非常支持。在办公条件十分紧张的情况下,两乡都腾出司法所一间办公室给他们设立派驻乡检察室,还自费帮助粉刷墙壁,安装电线等工作,尽量满足检察院派驻检察室各项工作的需要。

三、强化措施,精心部署,推进派驻乡检察室的规范建设

都安县检察院对派驻乡检察室来说,是新鲜事物。要想在短期内把派驻乡检察室硬件建设和软件建设达到预期目标,确实有困难,心里没底。为了使筹备工作取得又快又好效果,他们采取四项措施:一是组织人员研究、分析海南省澄迈县设置乡镇检察室的做法、取得的效果,在头脑中对派驻乡镇检察室有了较深的感性认识和努力方向。二是派人打听区内各县(市、区)设置乡镇检察室的措施办法,通过电话咨询,网上下载了南宁市青秀区检察院、钦州市灵山县检察院,查找到一些对他们有借鉴意义的东西。三是走出去学习取经。2011年8月23日,他们派黄乃立副检察长带队到马山县白山镇派驻乡检察室参观学习,该乡检察室2009年就设置,它的名称规范,职责明确,工作业绩显著。2011年11月28日,他们派纪检组长蓝祥然带队赴南宁市兴宁区检察院派驻五唐镇检察室参观学习,该镇检察室由自治区检察院副检察长蒙永山亲自揭牌,建设规

范,硬件配套比较齐全,检察室的各项职责、规章制度规范。四是消化吸收,创新发展。在总结学习交流中吸取好的做法经验,摒弃其不足之处,充实硬件和软件的内容,在法律和文件规定范围内,创新工作方式,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室内布置桌椅板凳、电脑、饮水机、花盆、档案柜,室外挂牌、接待时间、举报箱等10多种硬件设备。他们制定了派驻乡检察室职责、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图、印制宣传手册等15个软件材料。工作人员加班加点,精心设计,校对核实等工作,园满完成派驻下坳、拉烈两个乡“检察室”。

四、选优配强,严格管理,确保派驻乡检察室的健康发展

检察院办公室工作总结篇7

一、新建多功能执法办案区,进一步规范执法

按照高检院关于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总体部署和省、市检察院的工作要求,我院投入240余万元新建了多功能执法办案区,设置了刑事不诉庭、复议庭;民事、行政申诉庭;远程审讯室、宣告室;证人、受害人询问室;控告、申诉答询、宣告室;预防警示约谈室;刑事、民事、自侦听证室;多媒体演示室;刑事和解、调解室;自侦接见室;检察长约谈室;情绪疏导室;未成年人润语工作室等,并制定了详细、规范的共组流程和规则,为进一步规范执法,促进办案业务、执法信息公开,自觉接受人民群众、案件当事人、社会各界的监督,彰显公平正义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二、加强规范司法理念教育,打牢规范司法思想基础

我院始终坚持把规范司法理念教育贯穿规范司法活动的始终,切实提高全体检察人员对规范司法重要性的认识。一是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增强党性、严守纪律、廉洁从政”专题教育活动,采取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的方式,以“六观”、“六个有机统一”、“四个必须”、“六个并重”等作为检察干警日常学习的重要内容,教育引导全体检察干警牢固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司法理念,牢固树立人权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实效意识、监督意识,始终用正确的执法理念指引和规范执法办案活动,有效解决干警责任心不强、科室负责任人把关不严等“四风”问题。二是深入开展检察业务技能学习培训,制定详细的教育培训暨岗位练兵活动办法及时间安排表,引导检察人员全面把握并严格遵守《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3年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内容,切实提高执法办案能力水平。通过开展一系列教育活动,全院检察干警的司法思想进一步端正,司法理念不断更新,为严格规范公正司法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三、着力抓好制度建设,加强对司法不规范问题的预警和防治工作

一是结合高检院评估组通报的情况,我院针对发现的漏洞和问题,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修改、完善了《在岗人员绩效考核量化奖惩办法》、《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制定了《档案管理制度》、《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重申了《检察人员办案纪律》等纪律禁令,同时准备将针对评估组提出的问题而制定的各项制度等汇编成册,建立推进执法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的长效机制,使执法环节和执法行为都置于严密的制度规范之下。

二是根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以高检院评估组通报的执法不规范问题为“镜”,对照最高检《关于2013年度基层检察院建设抽样评估工作情况的通报》检查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规范执法行为,要求全体检察干警要置身事内,举一反三,纠建并举,切实加强对十二种执法不规范问题有针对性的预警和防治工作。

四、进一步加强检察业务的集中管理

一是以案管室为龙头,以统一业务系统的应用为依托,对执法办案全过程实行动态化管理,实现执法办案的统一受理、流程监控、质量评查、统计管理以及涉案款物监管,从源头上阻止随意执法、粗放执法。

二是加强检委会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等文件精神,完善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提高检察委员会工作效率和决策水平,充分发挥检委会在执法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中的领导、把关作用。

五、进一步加强执法办案安全工作

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出的“十个依法、十个严禁”规定;认真落实办案安全“谁领导谁负责、谁办案谁负责、谁看管谁负责”的要求,每案填写办案安全预案,认真落实三长会签制度,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及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未经初查不得接触初查对象,不在初查阶段对初查对象动用强制措施,立案后严格执行讯问“全部、全程、全面”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杜绝刑讯逼供、指供、诱供;严格执行搜查、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制度,做到依法、规范、安全、文明办案。

六、加强执法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我院以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为目标,以完善办案流程和工作机制为切入点,不断推进执法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一是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3年版)》的相关要求,认真梳理容易发生问题的执法环节、办案程序和关键部位,制定我院《案件受理、流程监管规定(试行)》和《案件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度,形成涵盖各项业务工作的案件流程管理规范,将执法办案活动置于全程、统一、实时、动态的管理之下,有效督促业务部门及时办案,防止超期羁押和超期办案发生。

检察院办公室工作总结篇8

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将“案件管理”单独列为一章作为新增内容编入规则,并在其他章节中对相应涉及到的案件管理工作进行了详细规定。随着《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修订,案件管理部门也随之在全国各个检察院予以成立,我院亦成立了案件管理办公室。本文就我院案件管理工作开展后的一些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进行粗略的总结分析,望与大家探讨。

一、案件管理办公室职责

案件管理办公室对本院办理的案件实行统一受理、流程监控、案后评查、统计分析、信息查询、综合考评等,对办案期限、办案程序、办案质量等进行管理、监督、预警。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具体有以下职责:

(一)统一受理、登记和移送本院管辖的侦查监督案件、公诉案件。

(二)本院管辖的控告、举报、民事行政申诉、刑事申诉、国家赔偿请求等来信来访,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统一受理后抄送案件管理办公室;立案监督案件由侦查监督部门自决定受理或不受理后持相关审批手续向案件管理办公室登记;本院决定立案办理的职务犯罪侦查案件、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业务部门持相关立案手续及法律文书向案件管理办公室登记。

(三)集中管理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制发的填充式法律文书,重点对涉及人身权利类、财产权利类法律文书的使用进行监管。

(四)对纳入管理的案件的办案程序和办案期限进行跟踪、预警和监控,在监控过程中发现办案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或执法规范的,分别情形进行处理。

(五)对涉案款物实行备案监管,会同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对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款物工作进行监管。

(六)对本院业务部门办理的案件组织定期评查;对投诉本院有关业务部门办案质量问题的案件,组织个案评查。

(七)负责案件统计信息的服务、指导与监督,提供案件统计信息查询服务。

(八)负责案件查询、律师和诉讼人接待、阅卷联络等工作。

二、案件管理业务开展带来的影响

自案件管理办公室成立以后,虽然在开展业务之初遇到了各种问题,但随着和侦查机关、人民法院以及各业务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与磨合,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正轨,并形成了良好的发展势头。

(一)加强案件流程管理

1、统一受理、移送案件。案件受理、移送是检察机关管辖案件的“进口”和“出口”,严把这两道关口,能有效监督案件的程序合法性,杜绝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案件进入检察机关,保证从检察机关移送出去的每一件案件不存在程序违法。案件管理办公室受理案件后,首先会就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和案卷材料是否规范、齐备等标准进行初步审查,认为具备受理条件的,接收案卷材料,及时进行登记。对于侦查机关移送的取保候审案件,通过与犯罪嫌疑人联系,核实在案后再行收案。案件办结后,案件管理办公室会对移送的案件材料就案件、法律文书、工作文书等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卷宗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案件管理办公室即时接收案件材料,移送至侦查机关、人民法院和其他相关单位、部门。同时,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统一对外送达法律文书、接收回执和回复意见等。通过统一受理、移送案件,有效控制了案件的进出口,提高了对全院办案情况的掌控能力。

2、分案到人。案件管理办公室提前与各业务部门协商沟通,确定分案原则和分案顺序,受理案件后会将案件直接分派到承办人。当然,各业务部门根据部门办案工作情况,需要调整案件承办人的,经业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也可更换办案人,但须填写《调整分案申请表》并及时通知案件管理办公室。如遇原承办人具有法定回避情形、原承办人违规违纪办案、特殊案件需指定承办人等情况的,必须层报部门主管检察长批准后,通知案件管理办公室对承办人予以调整。由案件管理办公室直接给承办人分案的模式,极大地改善了以往由各部门自行分案的随意性,有效避免出现各承办人办案数量、办理案件类型不均的情况。

3、流程监控。案件管理办公室对本院受理案件的办案流程进行动态监控,对办案期限和强制措施期限等进行预警提示,并制作风险预警通知书。如:提请批准逮捕案件在受理后第六天仍未审结的,向侦查监督部门发出《案件预警通知书》,移送案件在受理后期限届满七日前仍未审结的,向公诉部门发出《案件预警通知书》,督促其尽快结案。每月末对办案情况进行汇总,对逾期未有处理结果的案件,向业务部门发函督促并要求说明理由,业务部门须将相关情况书面向案件管理办公室说明。案件管理办公室对案件办案流程的监督管理,有效杜绝了超期办案情况的发生,确保检察机关办理的每一起案件均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

(二)完善案件质量管理

1、加强日常案件管理。日常工作中,除了对办案期限进行预警提示外,案件审结后,会对业务部门移送的案件审批手续、案卷材料和法律文书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错补正;对追捕、不捕理由说明书、补查侦查提纲、检察建议等进行备案登记;对办案系统信息填报情况进行节点检查和监督补录等。这些措施有效地对案件办理过程进行了实时监督,使案件质量隐患及时发现并消除于案件办理过程中,进一步促进了办案质量的提高。

2、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案件评查属于事后考评,虽不如日常监督管理具有实时性,但也是提高案件质量的一种方式。案件评查采取定期抽查、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等方式进行,重点审查办案过程中存在的办理程序、案件事实与证据认定、案件定性、法律适用、法律文书、笔录制作、涉案款物处理、风险评估情况以及装卷归档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每次评查均组成案件评查工作小组,由小组成员对案件进行评查,最后根据评查内容形成评查报告,及时发现执法办案中存在的个别性和普遍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过案件评查,帮助业务部门完善工作制度、改进工作作风、提升执法水平。

(三)规范接待服务工作

1、设立专门接待场所。我院在办公面积紧张的情况下仍按要求设立了专门的律师阅卷室,满足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过程中辩护人、诉讼人要求听取意见、阅卷及各类申请的接待工作需求,为办案人员与律师充分沟通创造良好的条件。

2、保障执法规范文明。制定《接待辩护人、诉讼人工作暂行规定》,并将制度上墙,让来访人员了解案件管理办公室的工作职责,监督案管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平时接待过程中,案管工作人员坚持以热情服务的工作态度,积极为律师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提供预约、联络和接待等服务。制作《律师接待意见反馈卡》,虚心听取律师对案管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推进案管工作依法规范运行。

3、监督律师依法执业。依法对阅卷律师身份信息和执业资格进行审核,确保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法律援助公函)等“三证”齐全。要求来访律师认真阅读《辩护人、诉讼人阅卷须知》,填写《辩护人、诉讼人登记表》,并在阅卷后填写《查阅、摘抄和复制案卷材办理情况表》,在为律师创造良好阅卷条件的同时,切实监督律师依法执业。

三、案件管理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

目前,案件管理各项工作正在逐步铺开,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确实不断暴露出一些问题,如何解决好这些问题,将影响到今后案管工作是否能进一步对检察工作整体水平的提升发挥好职能作用。

1、实现案件管理信息化。借助于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案件管理办公室切实履行对业务部门办理案件的管理、监督、预警等职责,做到对办案过程各个环节的全面了解、事前预测、事中矫正和事后督查,不断规范案件质量标准,增强干警的责任意识,促进办案质量的提高。

2、建立案件质量考核机制。探索建立案件质量考核标准,采取自查、抽查、评查等多种形式对各业务部门的案件质量以及围绕办案开展检察工作的质量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办案质量具体指标量化标准,引导办案人员追求案件质量的最优化。同时,推行办案风险评估机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梳理可能影响案件质量的隐患问题,科学设计应对措施,尽可能消除质量隐患。通过逐步完善案件质量保障机制,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

3、完善绩效考核体系。通过案件管理监督职能,能有效发现业务部门办案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为促进办案质量、效率和执法规范水平的提升,应合理运用案件监督结果,完善绩效考核办法,将监督结果与绩效考核相挂钩,将案件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直接计入绩效考核结果中。通过案件监督管理与绩效考核的常态良性互动,对业务部门的工作作出全面综合评价。

检察院办公室工作总结篇9

一、 在检察机关内部,哪些领域、岗位权力过于集中,容易出现问题

以丰县检察院为例,该院共有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公诉科、侦监科、办公室、研究室、政治处等16各科室,另外还有3个驻镇检察室。这些内设机构共同构成了丰县检察院这个组织,推动检察工作的正常运转。

在这些内设机构中:权力过于集中的岗位是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公诉科、侦查监督科四个科室。这些科室具有法律赋予的重要权力,用之不当增会给当事人造成重要的损失,对其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要的威胁。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两个科室承担者自侦案件的查办,享有侦查权,在查办案件的过程中稍不注意可能会侵犯嫌疑人、证人等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是高危岗位。侦查监督科承担者对嫌疑人的批捕职能,稍有疏忽则有可能错捕、滥捕,严重侵害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后果严重的有可能会造成国家赔偿,造成不良的影响。公诉科承担着审查职能,享有不权,若审查不当则会严重损害被告人、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损害法律的权威和检察机关的形象。

二、 如何合理配置检察权,加强监督制约

(一) 合并现有主要部门,合理划分综合部门

一是成立职务犯罪监查局。将现行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职务犯罪预防、控申四个部门整合成统一的检察机关反腐败职能机构。受理公民控告(举报) ,是反腐执法的基础和前提,办理贪污贿赂案件和渎职侵权案件是反腐执法的直接体现,预防则是通过反腐执法的适度延伸,铲除诱发犯罪的病灶,实现反腐败执法功能、效果的最大化。 “四位一体”的反腐败机构设置模式,正是反映了这一客观规律。

二是成立公诉局。将现行侦查监督、公诉两个机构整合为一个具有追诉性质的法律监督职能机构,行使目前由公诉、侦查监督和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履行的部分职能。检察机关不仅应当享有刑事案件的公诉权,而且也应当享有代表国家与社会公共利益而行使的民事公诉权与行政公诉权。公诉局的机构设置,为民事、行政公诉的司法实践提供了探索空间。反映了公诉工作全面、协调发展的趋势。这样,更能从整体上凸显公诉职能的"客观性义务"和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法律监督性质。

三是设置诉讼监督局。将现行民事行政检察、监所检察等部门职权予以整合,除继续履行上述机构的职能外,应增加从公诉局分离出来的诉讼监督职能和内部执法监督职能,以行成对外(公安、法院)对内(检察执法)同时并举的全方位诉讼监督。具体职权是:负责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事项;负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抗诉;对侵害公益的案件以国家代表人的身份提出诉讼;以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民事抗诉程序中的当事人和解等方式实施民事行政监督;负责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负责对检察机关自身的办案活动和办案质量实行监督。

四是设置行政部门机构。根据现有的机构具体可整合为三个部,即人力资源部、业务调研部、行政事务部。(1)人力资源部是政治部门的改称,仍然主管政治工作、宣传教育、司法警察和干部管理。(2)业务调研部是研究室、检察委员会办公室、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和检务督察部门的结合体,具体职责包括按照《人民检察院政策研究室工作规则(试行)》规定的职责范围工作并负责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检察业务调研;负责检察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对提交检委会研究的案件进行会前审查;对检察机关业务部门的工作进行督察。(3)行政事务部。行政事务部是办公室和行政装备部门合并成立的,仍然主管文件、信息、行政后勤、财务、统计等工作。

(二)规章立制,强化内部监督制约

要进一步后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通过各种规章制度强化对内部监督。

一是明确纪检监察部门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在执法监督工作中,明确监督的对象和重点,可以避免盲目性,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纪检监察部门执法监督的主要对象是反贪污贿赂部门、渎职侵权检察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监所检察部门、控告申诉部门等行使检察权的主要业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执法监督的重点是当事人不服不立案、不批准(决定)逮捕、不和公安机关提请复议、复核的案件、撤销案件、错案赔偿的案件;上级或其他专业部门否定检察技术部门鉴定的案件;变更强制措施的案件;法院判决无罪的案件;下级院提出请抗诉,上级院决定不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本地区办理的大案要案;上级批转、领导交办、人大转办、新闻媒体曝光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等。

二是明确纪检监察部门执法监督的主要方式方法,正确处理程序和实体监督的关系。依据上级检察院颁布出台的《检察机关内部执法办案监督办法》,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实施意见,在把内部执法监督延伸到执法办案的各个环节的同时,正确处理好程序监督和实体监督的关系,既要重点监督办案程序,及时预防和纠正检察干警在办案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又要注意监督案件实体,及时发现案件质量中存在的问题,把两者有机的统一到内部执法监督工作中来。

三是充分调动业务部门在执法监督工作中的积极性,着力构建自身执法监督机制。为了充分发挥业务部门在内部执法监督中的作用,我们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明确规定了部门负责人在内部执法监督工作中的职责: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对部门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负总责,监督本部门干警严格依照法律、检察纪律的规定履行职责;干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除追究本人的责任外,还要依照党风廉政建责任制的规定追究部门负责人的领导责任,通过从调动部门负责人积极性入手,不断规范业务部门的自我监督。

三、 如何建立将检察人员晋升、奖惩与其公正司法的业绩考评相挂钩的制度

(一) 建立合理的奖惩机制。

在奖励制度方面:1实行积极奖励制度。对工作表现优良、取得单项或综合成绩的,注重予以奖励;在年度总结表彰、公务员评优,向上推荐先进立功等过程中,对表现优秀的青年干警予以倾斜;注重选拔和培养青年干警群体的先进典型,发挥典型示范效应。2推行中层助理制度。在各部门设置中层助理职位,对工作表现优秀、发展潜力大的优秀青年干警大胆提拔任用;新提拔的中层助理设置考核期,期间进行定期考察;对任职期间表现突出、能力提高较快、综合条件比较成熟的中层助理,根据工作需要优先予以提拔重用。3建立破格提拔制度。本着“不看资历,注重素能”的原则,针对在部门工作业务中表现突出,争先进位中贡献较大者,综合表现特别优秀的干警,在干部提拔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大胆破格提拔使用。4引入竞争机制。对检察干警的使用提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细化竞争机制,量化具体标准,形成敬业履职、全面提升和创新创优的良好导向。

在惩罚机制方面:对在检察工作中表现较差的干警,第一次进行诫勉谈话,写出书面检讨,向院党组和纪检部门认真反省;第二次则进行全院通报批评,留岗查看;第三次则进行调离检察岗位。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检察干警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跟踪调查,及时将调查结果向院党组汇报。出台《执法办案风险源点防控管理办法》,加强对执法办案的监督制约,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二) 制定科学合理的考评机制

检察院办公室工作总结篇10

一、当前设立乡镇检察室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相对于现今的中国社会现状,是否有必要有条件重设乡镇检察室,舆论界存在着两种声音,一种认为当前设立乡镇检察室的条件还不成熟,应该缓行,理由如下:

1、我国的司法资源有限,无法承担乡镇检察室的需要。我国目前有19219个镇,15925个乡,如果每个乡镇检察室人员以3到5人算,平均3个乡镇设置一个检察室,就得设置11700多个乡镇检察室,需要35100到58500多人。我国目前司法投入不足,经费难以保障,符合条件的检察人员短缺。东部地区基层检察院办案一线都一直“喊渴”,西部地区,特别是西部边远贫困地区,检察官队伍青黄不接,断层现象严重,后备力量严重匮乏。在我国目前司法资源非常紧张的情况下,大规模设立乡镇检察室,会使本来吃紧的司法资源雪上加霜。

2、配套法律法规、制度尚不健全,设立乡镇检察室的实践经验不成熟。虽然可以将我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以及《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作为设立乡镇检察室的法律依据,但是以上法律法规对乡镇检察室的设立只是一个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目前,乡镇检察室也未得到国家层面法律的认可。

3、基层检察室不能完全解决农村法律监督空白的问题。从目前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来看,急需要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触角延伸到广大农村的每一个角落。但我国的司法资源有限,如果在每个乡镇设立乡镇检察室,所需经费、人员无法保障。如果只在个别乡镇设立,或者一个检察室管辖两三个乡镇,设置的效果非常有限。一个检察室如果人员设置过少,则无法胜任检察室庞杂的职能,影响工作开展。如果人员配置过多,在目前符合条件的检察人员普遍短缺的情况下,势必影响到基层院日常工作的开展,并且一些职能与基层院重叠,浪费了有限的人力物力。对于乡镇检察队伍的监督管理也是一个问题。

另一种声音自然是赞同甚至溢美之词,设置乡镇检察室,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体制、法律框架内的探索、创新和发展;乡镇检察室的设置也是科学发展在检察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它的设置对于优化检察职权配置,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地位,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农村公平正义,保障农民平等权益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等等,这其中有政治需要之言,也有理性思考之词。笔者认为,当前设立乡镇检察室确实存在着诸多问题和困难,但这些困难和问题并不是不可克服的,并不足以使我们望而却步。哲学上说,事物总是曲折发展的,我们应该跳出历史的局限,从法治精神、时代趋势、长远发展中理性对待乡镇检察室这一曾今的历史遗物而今的社会必然。

首先,设立乡镇检察室是我国宪法精神的间接体现。虽然设立乡镇检察室在宪法和法律上找不到直接的字眼,但是它这种组织形式和宪法法律不相违背,还可以从宪法和法律中推导出来。我国宪法第129条和13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的组织机构形式由法律规定。根据人民检察组织法第二条规定:“如果省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县级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经过人大常委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或者林区等建立派驻机构”。追溯立法的本义,其中规定的“等”应作广义的解释,不应局限于工矿区,农垦区或者林区,同时第二条规定中还有“根据需要”,这就使设立乡镇检察室就符合了立法的规定。另外宪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根据该条文,我们可以衍生出一个结论:应该从组织上保证公、检、法等机关分工负责、配合制约,乡镇、街道等基层检察机构的缺失显然有违宪法要求法制平衡和法制治理机制之完整。

其次,设立乡镇检察室是健全农村司法体系的必由之路。目前,法律监督最大的需求在乡镇,最薄弱的环节也在乡镇。有些基层地区,由部分干部的腐败行为以及简单粗暴的工作方法所引发的“官民”矛盾、“警民”矛盾长期得不到解决和疏导,导致农村频繁,这与法律监督不力有很大关系。而强化法律监督必须要有阵地,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乡镇分别设有人民法庭、派出所、司法所,部分工商、税务、土地等行政派出机构也一应俱全有自己的基层“阵地”,而检察机关缺乏类似的机构,广大乡镇成为法律监督的盲点。从社会控制角度来看,农村社会秩序缺乏科学而完善的法制治理机制,尤其是治理结构中的法律监督权仍处于基本缺失的状态,未能实现完整意义上的(对行政、审判行为的)分工制衡机制。①可见,现阶段以及今后很长一段时期,适当地扩大检察工作在广大农村的覆盖面,使检察资源配置落实到农村,是健全中国特色农村司法体系的必由之路,而乡镇检察室无疑是建设乡镇法律监督主阵地的最好载体。

再次,设立乡镇检察室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现实需求。目前乡镇基层政权中,各种审判、行政权力已经延伸到了农村基层,唯独基层检察院没有与之相匹配的机构设置,导致检察机关在基层信息不通、耳目不聪。基层检察院对乡镇种种社会矛盾的了解掌握及其对乡村干部行政管理行为和基层法庭裁决行为的法律监督,仅靠少而粗的群众举报材料和难得一次的下访巡访或法制宣传,显然只是“冰山一角”。尤其是近年来,乡镇、村干部贪污挪用集体土地补偿款、侵吞国家惠农资金等职务犯罪现象屡见不鲜,各种涉农犯罪得不到及时有效查处,农民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保护,严重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乡镇检察室通过收集乡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参与农村综合治理,宣传检察机关性质、职能以及举报、申诉的方法等,有效激发农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有效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和水平,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最后,设立乡镇检察室是检察机关自身发展的形势所趋。基层检察院建设在检察事业发展中具有基础性、战略性的地位和作用。目前,虽然基层检察院经历了30余年的发展,但是基层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能力、队伍建设水平尚不高,特别是由于检察工作的专业性和相对独立性,基层检察院真正站在群众的立场考虑问题、谋划工作,把群众关注点作为检察工作着力点的意识和能力还不强,已经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强的法治需求。适时发展乡镇检察室,发挥检察室贴近基层,贴近群众的作用,既有利于基层检察机关畅通监督渠道,创新工作机制,提高检察机关的基层知晓率和认可度,走检察专业化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之路,又可以让检察人员直接面对基层群众,接受他们的评议和监督,提高检察队伍的群众工作水平和能力,从而进一步提升执法公信力和检察机关形象。

二、新时期乡镇检察室的职能定位

当然,乡镇检察室的重构并非是对原有检察室的简单恢复,而是哲学上的“扬弃”,是按照中央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新任务,赋予检察室新的时代内涵,赋予其新的界定、新的内涵。

1、以强化法律监督为职能基础。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乡镇检察室是检察机关在乡镇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眼睛和触角。过去在检察工作中,没有设立乡镇检察室的地区,对发生在基层派出所、人民法庭等机构破坏法律统一实施的行为很难进行法律监督,设立乡镇检察室的地区,也存在不敢监督、不善监督、不依法监督、不规范监督的问题。重新构建的乡镇检察室必须以强化法律监督为职能基础,赋予乡镇检察室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诉讼监督等监督权能,与基层派出所、人民法庭形成相互制约、相互配合的乡镇司法体系。

2、以服务业务部门为职能载体。检察室不是检察院,在适当延伸和扩展检察室职能的同时,必须考虑到检察室与派出院内设部门的关系,特别是检察室与业务部门的业务重叠关系,如乡镇检察室拥有民行、控申检察职能后,检察室与院民行科、控申科的关系等。有学者认为,赋予检察室的民行、侦监、监所、控申等职能,从性质上看并不需要一种完整的权能,而是在充分发挥检察室贴近基层、贴近群众优势的前提下的部分权能。②笔者赞同这种观点,如检察室可以受理民事行政检察申诉,可以办理辖区内的民事行政“不立案、不提抗、不抗诉”等息诉案件和促进双方当事人和解的案件,但不承担上级民行检察部门的交办案件和辖区内的抗诉案件,可以接受群众举报、控告、申诉,接待群众来访,可以发现、受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但不承担职务犯罪案件的初查、立案等工作,检察室应更多的配合内设业务部门办理案件。

3、以承办刑事案件为职能补充。现有基层检察室的工作情况来看,乡镇检察室的职责包括收集职务犯罪线索、职务犯罪预防、法制宣传教育、综合治理等,总体而言,涉及内容广泛,但虚而软,难以产生像执法办案这一刚性权利所带来的明显效果,其最终被群众的接受度、认可度也难以预料。而当前基层派出所和人民法庭都有承办刑事案件的职能,笔者认为基层检察室也未尝不可尝试,可以将批捕、职能一定程度地下放,由检察室承办辖区内刑事案件后提交提交检察长(或检委会)审批,通过这种刚性权利的赋予、实质性职责的履行充实基层检察室的工作内容,让基层检察室有作为、有地位,提高基层检察权履行的公信力和实效。

三、规范乡镇检察室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由于乡镇检察室固有的法律依据、组织体制、保障机制等先天性缺陷,在推进过程中势必会遇到一些困惑和困难,如何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顺应检察改革的需求,让乡镇检察室明确职责、规范运行,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宣传教育到位,进一步深化认识。检察机构设置到乡镇一级的重要性,尚无足够的认识,即使在检察机关内部,对于乡镇检察室也无统一的认识:一是认为检察机关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再设置乡镇检察室势必分散力量,影响各项业务工作的开展;二是以前也搞过乡镇检察室,但由于指导思想不对或设置方式不当,导致设置效果不佳,遂认为设置乡镇检察室是重蹈历史覆辙;三是认为人财物等诸多因素难以解决,条件不具备。这些内部的思想障碍,是当前制约设置进程的关键因素,要通过理论教育、舆论宣传、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等措施进一步统一检察机关内部认识,奠定稳定的思想基础。

2、试点乡镇先行,逐步推广巩固。目前设置乡镇检察室还不可能做到像“二所一庭”建设一样全线铺开,其设置也应采取探索式的试点性工作,不可全面开花,操之过急,必须坚持三个原则:一是重点乡镇试点。各地的地方政府都会根据本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趋势,对辖区内各个乡镇结合人口数量、素质、地理环境、政治经济发展等情况,设立中心乡镇,在这样的中心镇设立乡镇检察室进行试点工作,可以起到良好的示范效果,总之设立乡镇检察室必须坚持因其所需,因地制宜、实事求是、重点设立。二是慎重稳妥推进。乡镇检察室的工作法律性和政策性比较强,涉及到单位、人、财、物,因此,要统筹兼顾,慎重稳妥,做到成熟一个,设立一个,巩固一个,在做好试点工作之后,做好理论研讨、经验总结工作,将成熟的工作思路、方法、机制进一步推广。三是目标管理高效原则。乡镇检察室的工作效果效率,直接关系到乡镇利益、群众利益、检察机关的形象和声誉。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乡镇检察室的工作实行目标管理,明确任务、分解责任,引入竞争机制,推进争先创优,为基层社会稳定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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