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员演出补助标准 文艺汇演经费演员补贴政策

2023-09-10 04:04: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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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员演出补助标准

中国文艺界歌唱演员拿着国家工资,进行商演,符合国家规定吗?

中国文艺界的歌唱演员,并不都是体制内有编制、领国家工资的,很多都是个体户。并且,随着新时代的精兵简政,前几年部队文工团大量裁撤或缩编,很多有编制的演员都转业自谋生路了。现在拿国家工资的已经不像原来那么多了。

而拿国家工资的演员,只要按单位规定参加完必要的慰问演出、庆典演出和日常演出,都会有自己的一部分自由支配的时间,可以像普通公民一样接商业演出、开演唱会、接广告,或者发行专辑收版税。不过,可能需要根据单位规定,将自己一部分商演收入上缴单位作为管理费,实现双赢。这一点,和体制内的运动员比赛收入、活动收入、广告收入的一部分要上交一样。

行政补助工会经费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境外演员或运动员以个人、团体名义来我国从事文艺演出取得收入,有何税收规定?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文化部 国家体委关于来我国从事文艺演出及体育表演收严格依照税法规定征税的通知》(国税发[1993]89号)规定:“一、凡外国或港、澳、台演员、运动员来华、来大陆从事文艺、体育活动,符合我国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免税条件的,应由主办单位提供我国同对方国家政府间文化、体育交流协定或计划(含由中国各单项体育协会对外签定的在我国举办的国际性体育比赛或体育表演的协定或计划),并附报按照上述协定或计划签署的演出或表演合同,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按税收协定有关规定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流转税;

二、外国或港、澳、台演员、运动员来华、来大陆从事演出或表演,对其取得的收入,凡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我国政府同有关国家政府签订的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征税。

三、任何单位对外签订的演出或表演合同中,不得列入包税条文。凡违反税法或税收协定的规定,在合同中擅自列入的包税条款,一律无效。

四、为保证税法和税收协定的执行,各有关单位在对外签订演出或表演合同前,应主动同当地税务机关联系,了解我国税法及有关税收协定的规定。对外国或港、澳、台演员、运动员按照合同进行演出或者表演取得的收入,主办单位或接待单位应在演出或表演结束后,按照税法的规定,代扣代缴应纳税款。对于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应纳税款的单位,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根据《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年第48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

四、劳务报酬所得;

......”

有哪些文艺演出行业相关税法和规定

目前,文艺演出按照文化体育业征收营业税,依照3%税率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文化业,是指经营文化活动的业务,包括表演、播映、其他文化业。其他文化业,是指经营上列活动以外的文化活动的业务,如各种展览、培训活动,举办文学、艺术、科技讲座、演讲、报告会,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业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48号)

第三条规定: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名义、形象及劳务并取得所得的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直接向上述个人支付所得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受托从事广告制作的单位和广告发布者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人)。

第五条 纳税人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名义、形象而取得的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纳税。

纳税人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视其情况分别按照税法规定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应税项目计算纳税。

扣缴人的本单位人员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取得的由本单位支付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团体或个人在我国从事文艺及体育演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06号

第二条规定:对外国或港、澳、台地区演员、运动员以个人名义在我国(大陆)从事演出、表演所取得的收入,应以其全部票价收入或者包场收入减去支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者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依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按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文化补贴政策

文化补贴政策

1、免费开放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政策

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支持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向社会免费开放。补助标准为:州级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每馆每年补助50万元,县(市)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每馆每年补助20万元,乡镇综合文化站每馆每年补助5万元,行政村(社区)文化室每室每年补助1万元。

2、博物馆免费开放政策

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支持博物馆向社会免费开放。补助标准为:州级博物馆每年补助90万元,

3、农村文化建设补贴政策

为丰富农牧民业余文化生活,2012年自治区继续为我州实施以下农村文化建设政策:

(1)文化信息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与农村党员远程教育服务点共建)每村每年补助2000元,主要用于宽带接入、运行维护及开展文化宣传讲座等有关活动。

(2)农家书屋补助每村每年2000元,主要用于书报更新、日常运行及举办读书活动。

(3)农村文艺演出每村每年补助2400元,主要用于行政村自行组织开展各类演出活动。

(4)农村公益电影放映场次补贴政策,确保“每村每月免费放映一场电影”,每场电影补助200元,全年每村补助2400元。

(5)农村体育活动按照每村每年6场,每场平均200元,全年每村补助1200元。

以上5项合计每村每年补助1万元。

4、文艺院团政府购买演出补助

为进一步增强文艺院团的演出积极性,推动文化惠民服务,鼓励基层专业艺术表演团体增加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的公益性演出,自治区财政按照地市级团体每团每年22.75万元,四十人以上县级团体每团每年22.75万元,四十人以下的县级团体每团每年18.75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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