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违规开采 处理(矿山生态修复中对残矿处理未办理采矿证是否构成非法采矿罪)

2023-10-11 07:37: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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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违规开采 处理

袁世杰 13269468382

A市有C矿区在2014年由于环保政策被强制关闭,2015年省政府决定对该矿区进行生态环境治理,2015年,区发改委对上述项目又作出新的立项,并通过绿化治理方案,2016年,区政府通过考察对比后,认为该区F公司为国有控股企业,适宜承建该项目,遂以单一来源采购的形式通过招投标程序确定F公司为该项目的代建单位。2016年6月,区国土局作为建设单位与F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代建单位将施工时产生的残渣进行处理,同月,区国土局将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稿交给该代建单位项目部,项目部开始对矿山进行施工治理,治理过程中,代建单位发现该矿段残留矿石,于是进行上报,但区政府及相关领导一直严厉催促施工进度,相关部门也未表示对残留矿石如何处理。

截至案发时,该项目已完成削坡卸载工程,后在工程验收时,验收单位发现工程施工按照施工协议对外销售土夹石头中包含矿石,于是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法院认为治理工程中的废弃物包含矿石且F公司未办理采矿证,构成非法采矿罪。

F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销售残留矿石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采矿罪”?

罪刑法定的实质侧面要求在一个行为形式上符合了刑法规定的违法类型的前提下,需要判断该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否给刑法保护的法益造成了实际的侵害。

非法采矿罪的社会危害性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违反国家关于采矿权的管制制度,在未取得采矿证的情况下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的矿区进行采矿的行为,或擅自开采归国家进行保护性开采的矿种;第二是对国家保护的矿产资源的非法占有和掠夺;第三是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私自进行采挖行为。

就本案来说:

一、本案中定罪的依据之一,矿山生态修复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在施工中发现矿石,是否需要办理采矿证?

矿山生态修复不是矿产开发,关闭矿山就是在环保与开发之间平衡后做出的取舍,而为了生态修复再要求办理采矿证则违背了因环保需要关闭矿山的初衷,对于治理范围内残矿的处理,属于修复过程中新时期发展观认识下的资源综合利用,推进优质优用、梯级利用和循环利用,推进废石等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提高资源、经济和生态等综合效益,故在此种情形下要求办理采矿证是不切合实际的。

二、办理采矿证需要繁琐程序和较长周期,首先不符合施工进度,如果矿山地质环境修复范围在设计治理范围之内的,则不属于非法采矿,但是如果矿山地质环境修复范围在设计治理范围之外的,并且将设计治理范围外采出的矿石进行销售并达到数额就构成非法采矿罪。

三、该项目是在建设单位以及相关监理单位的监督下进行的,F公司并未偷偷的进行采挖行为,并且每次施工的进度都会进行报备,残渣按照F公司与建设单位的协议进行销售处理,发现残留矿石后也进行了上报,但是由于相关单位一直未明确表示该残留矿石如何处理,F公司按照原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在工程例会上也一直在同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汇报,且最终这个治理工程建成了该省亮点工程、该市的示范工程,这种行为并没有社会危害性,没有对国家法益造成实质性的侵害。

综上所述,我个人认为F公司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非法采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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