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实物出资(有限公司股东实物出资规定及法律风险分析)

2023-11-15 02:58: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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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实物出资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具体内容,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需要明确:

第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

第二,非货币出资物,必须满足“可评估作价+可依法转让”两点,因为出资需要核算各自的股权比例,那就需要统一计量标准,货币是最好计量标准。所以非货币的出资物,都必须评估一下价值,以货币值来计量。而因为公司是独立人格,股东既然出资了,那出资物就应该属于公司所有,所以必须履行转让手续,把出资物的所有权转让给公司。

一、出资形式

货币出资货币出资方式是指股东直接用资金向公司投资的方式,其认缴的股本金额应在办理公司登记前将现金一次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临时帐户,并向公司出示其资信证明,以证实其投资资格和能力。
实物出资(已删除非货币出资不超过注册资本70%的规定)实物作价出资方式。以实物出资必须评估作价,并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评估作价结果核算、确认。股东以实物作价出资,应在办理公司登记时,办理实物出资的转移手续,并由有关验资机构通验证。
工业产权出资工业产权出资方式。工业产权出资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专利权和商标权;一类是专有技术,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为出资向公司入股,股东必须是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经过法律程序的确认。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必须进行评估,并应在办理公司登记之前办妥其转让手续。
非专利技术出资
土地使用权出资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其出资作价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评估,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证。

二、实物出资流程

《公司法》第27条规定,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所以,股东以实物出资时首先应当对实物进行评估作价,既要核实实物的产权,也要对其价值进行真实的评估,根据股东出资时间不同又有不同的出资规定。

《公司法》第28条规定,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即股东应当在约定的出资日期将实物的产权转移给公司。如果实物的产权转移需要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则股东应对该出资的实物在法定登记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且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该股东的实物出资义务始完成。

(一)公司设立阶段:设立验资+权属变更移转

现行的企业设立登记程序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等文件批准设立,再颁发《营业执照》。但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并对出资进行审验时,公司尚未设立,未领取《营业执照》,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办理财产权属转移的手续。在实际验资操作中,会计师事务所在对企业申请设立时的实物出资进行审验时,在实施了检查等必要的审验程序并在股东出具承诺在公司成立一定期限内办理出资实物产权转移手续的保证书或承诺函后,就出具了验资报告。

※风险点:因承诺函的兑现没有相关部门的监管,实物出资能否完成交付仅凭发起人之间约定,故容易出现估价而未交付的情况,后续若未能及时完成权属变更移转容易产生法律风险。

(二)公司增资阶段:变更验资+权属变更移转

在增资阶段,此时公司已经完成设立,此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原则上可以作为认定作为出资的实物已经交付公司的证明,除非相对人有充分的证据证实验资报告存在虚假情形。(《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第十五条规定:“对于出资者以实物、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出资者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后予以审验。”)

三、股东实物出资的法律风险

(一)实物资产的价值应当进行客观评估定价,否则如果资产价值估值明显偏高,也可能会被认定为未足额出资。 ——【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247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九条规定“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二)实物评估高于公司章程规定实物出资价值部分不予退回。——【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2479号】

出资人明确以确定的实物出资且协商明确价额,未及时完成相关过户手续,后经督促履行其出资责任过程中,主张所约定的出资实物实际价值超过协商价额,要求对出资实物进行评估,且主张仅在协商作价的范围内部分转移承诺的出资实物的,法院不予支持。

(三)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之后,股东未缴纳的实物出资应转变为现金出资。——【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248号】

最高法院裁判观点:公司进入强制清算程序后,实物出资人未及时履行出资义务,其应当继续履实物出资部分,而此时,实物出资确已无任何意义,应变更为现金出资,该变更有利于企业清算程序的进行。

(四)企业法人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未缴纳或为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应承担补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法律建议

※司法观点:实物出资人依法完成出资后不承担资产贬值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五条规定,“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法律建议:合法评估+及时完成权属变更

根据上述司法观点,可知,我国对于实物出资的风险规定采“风险交付主义”。也即,对于实物出资所涉资产的灭失、贬损风险在出资人完成交付程序后转移给了公司。根据资产的不同属性规定了相应的交付流程(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

(一)对于不动产出资:

股东以不动产,如建筑物、房屋、厂房等出资的,应到房管部门办理有关不动产的过户手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为要件,不登记不产生所有权变动的效力。

(二)对于动产出资:

股东以动产,如机器设备、原材料等出资的,只须由股东向公司交付动产即告完成。这里所谓的“交付”一般理解为根据股东间达成的协议,将动产移《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以下简称《验资准则》)第12条第款规定:以实物出资的,应当观察、检查实物,审验其权属转移情况,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审验其价值。实物财产权属转移的方式有:①动产的转移。股东以动产,如机器设备、原材料等出资的,只须由股东向公司交付动产即告完成。这里所谓的“交付”一般理解为根据股东间达成的协议,将动产转移至公司住所地或其生产经营场所。

(三)对于特殊动产出资:

特殊动产的转移。如汽车,根据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4 号)的有关规定,应向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牌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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