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规划建议 村庄规划合理化建议范例6篇

2024-01-18 20:47: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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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规划建议

村庄规划合理化建议范文1

同志们:

……….

下面请宋主任为我们讲课

…………

同志们,刚才李主任为我们讲了实施村庄规划的时代背景、重要意义及目标要求,希望大家回去后能认真领会,切实执行,同时区建设局规划处的宋主任还就村庄规划的内容、目的、作用等为我们做了生动的讲解,即让我们了解了村庄规划是怎么一回事,对我们村级发展有什么意义,也告诉了我们村一级在村庄规划中应当起到的积极作用,相信对我们今后工作的开展一定会有所帮助。(来自)下面我就下一步即将要开展的村庄规划工作提几点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村庄规划工作的领导。

农村村庄规划是城镇规划向农村的延伸,是确保农村逐步向布局合理,功能齐全,服务到位,发展有序的新型社区转变的重要前提。今年,区委区政府在多次会议上强调,必须在今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区各村村庄规划工作。为此,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专门成立了镇城乡一体化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专项负责村庄规划工作。各村也要提高认识,切实领会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深远意义,要把制订村庄规划当作是一个促进村级建设有序发展的历史契机来抓,落实专人负责村庄规划的各项具体工作(建议分管农户建房的同志),村党(总)支书记、村民主任要全程参与决策,必要时组织村三副班子及村民代表讨论,切实对本村的发展负责。

2、明确责任,主动提出村级建设发展设想。

村庄规划是对村级发展的有效引导和规范,它的根基在于它的现实可操作性。当前村庄规划的制订和实施虽然还有许多制约因素,但是这些因素不但不应当成为否定村庄规划的理由,而且应当在村庄规划制订的过程中尽量考虑进去,从而尽可能减少规划的操作难度。镇一级要积极做好对村庄规划制订的组织和引导工作。而村一级组织作为村庄规划的最终落实单位,更要从自身实际出发,认真分析本村村庄发展的现状和趋势,主动提出发展设想。从上半年的规划情况来看,各村都较好地提出了本村规划设想,但也反映出一些问题:有些村试图否定规划原则,要求维持当前现状,有些村则不顾本村实际,只求完成任务。这两种想法都是不妥当的。今天区城乡一体化办李主任和建设局规划处宋主任已经为我们上了生动的一课,相信大家对村庄规划的重要性及自己在村庄规划制订过程中所应承担的责任和必须掌握的原则有了更好的认识。希望大家能在今后的工作中,一方面要充分听取委托规划设计单位的意见,尊重规划原则,另一方面还要在镇城乡一体办的指导下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的提出适合本村发展的规划设想,从而为规划成果的最终确定打下良好的基础。

3、规范程序,确保规划成果合法有效。

村庄规划的制订和实施是事关我镇科学有序发展的大事,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镇村两级要充分交流沟通,在符合规划原则的基础上,(来自)最大程度实现镇村两级的协调有序发展。村一级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关于本村发展设想的有益意见,做好规划成果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及宣传实施工作,镇一级要加强对村庄规划的组织和领导认真组织好规划评审,促使规划内容更趋合理,规划成果法定化。

同志们,下半年我们要用有限的时间完成9个村的村庄规划编制,可以说时间紧、任务重,希望大家一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有效落实,保证在年底之前圆满完成这项工作,为村级建设有序发展打下基础,为镇一级各项配套政策的制订提供依据。

会议到此结束。

村庄规划合理化建议范文2

【关键词】 乡村规划 理论研究 对策研究

一、我市乡村规划建设的现状:

1、乡村农业基础深厚,规划建设行为众多。我市是传统的农业大市,乡村单体基数多、规模大,乡村建设行为日渐增多,群众对乡村规划建设的要求逐渐提高。乡村规划建设急需规范和指导。

2、缺少专业的乡村规划建设研究团体和机构。我市重视乡镇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住建委、规划局、各乡镇政府都有乡村规划主管机构,但规划建设行为在基本管理流程上是顺利和清晰的。但是村庄规划建设活动还缺少系统理论研究和综合的考核评判标准和机构。

3、发展契机良好。几年来,我市先后进行的城乡环卫一体化整治工作、美丽乡村建设工作、重点乡镇改貌工作等,都取得了相当丰硕的成果,乡村环境和乡村居民思想意思都有很大提升。应该抓住这难得的契机,将乡村规划建设工作系统化、理论化的归纳总结,形成直观的条文继续深入指导乡村规划建设活动。

二、做好乡村规划、提升乡村建设水平的社会价值与经济效益:

1、缓解城区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压力。我市正在进入城市建设的快速通道,城镇化水平快速增高,快速涌入的城市人口使得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的压力相当大,做好乡村规划建设,可以使人民群众在不背离乡土的前提下享受更好的公共服务,减少城市公共设施压力。

2、稳定社会基础、构建和谐社会。良好地乡村建设实际,可以更好的留住村民,配合相配套的产业规划,可以使村民实现家门口安居乐业,减少留守儿童和独居老人现象的出现,对构建和谐社会有相当意义。

3、提高生活品质,争强乡土凝聚感和自豪感。乡村建设水平的提高,收益的不仅仅是区域农村居民,良好的自然环境和涉农休闲项目也是城市居民向往和乐于参与的。更重要的是,良好地乡村建设可以打造起聊城乡村的品牌效应,将聊城乡村作为对外推介聊城的一张名片。

三、提升乡村建设质量水平的建议:

1、加强乡村规划学术研讨,提高规划建设的理论水平。乡村建设涉及的主管部门比较多,缺乏统筹协调,仅由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单独编制乡村规划,往往造成乡村规划脱离实际。建议由政府组织,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牵头,成立由政府职能部门、设计院所、科研机构成立乡村规划建设研究学会,专题研究我市乡村规划活动,提高理论创作水平,实现乡村规划的多元融合、多规合一。

2、做好舆情宣传,让乡村规划科学化、理想化的思想深入人心。我市在乡村规划建设工作上已经付出了相当努力,取得了相当成绩,应联合宣传部门做好舆情宣传。对内让群众干部认识到这项工作的好处和作用,积极提供乡村规划建设水平,改善乡村居民生活质量。对外向省市兄弟城市展现我们的工作成绩,扩大在本项工作中的话语权和权威性,争取更多政策资金帮扶。

3、加强村民参与,重视乡村居民的实际感受。建立以村民委员会为主体的村庄规划编制机制。村民是村庄建设的主体,简单由城市的规划院所编制乡村规划的做法,往往忽视村民参与和需求,造成村庄规划脱离实际。要通过村民委员会动员、组织和引导村民以主人翁的意识和态度参与村庄规划编制,把村民商议和同意规划内容作为改进乡村规划工作的着力点。要建立村民商议决策、规划编制单位指导、政府组织、支持、批准的村庄规划编制机制。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要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4、创新乡村规划内容。乡村规划的内容构成照搬城市规划,村庄规划内容繁杂,往往造成乡村规划脱离实际。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应明确目标、统筹全域、落实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分区分类提出村庄整治指引。村庄规划应遵循问题导向,以农房建设管理要求和村庄整治项目为重点,本着实用的原则简化规划内容。坚持简化、管用、抓住主要问题的原则,以农房建设管理要求和村庄整治项目为主,落实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确定的主要内容。分散型或规模较小的村庄可以只编制农房建设管理要求,一些条件不具备的村庄只以文字规定农房建设管理要求的,经批准后也可以作为村庄规划。一般村庄在编制农房建设管理要求基础上,还应提出村庄整治项目。美丽宜居村庄、传统村落、特色景观旅游村庄等特色村庄应在上述基础上依据实际需求增加相应内容。

5、加强乡村规划管理工作

四、总之

我市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城乡建设也开启了新局面。以城区为中心的建设正加速向城乡协调建设转变,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任务更加迫切,美丽乡村越来越成为人们喜爱和向往的家园。规划建设好广大农村,推进美丽聊城建设,既是“十三五”时期的迫切任务,也是我市建设的战略任务。

村庄规划合理化建议范文3

一、x市村庄的基本情况。(一)我市村庄现状。x市全市域面积X平方公里,辖城区X个街道办事处,X个镇,X个乡。共X个行政村,X个自然村,X多个村民组,每平方公里约X.X个村庄。全市现有总人口约X万,常住人口X万人,流动人口约X万人,城镇化率X.X%。x历史文化悠久,文化厚重,是中华民族的发祥地之一,其X文化源远流长,素有x之称。x现存地面历史文化遗存X余处,X年被命名为x省首批历史文化名城。目前,x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工作中,针对全市X个行政村的规划编制工作,规划局已统筹考虑,充分结合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已制定实施方案,对于每个村庄的规划编制,将采取因地制宜、因村施策,在实地调研和深入座谈的基础上,以村规民约为指导,正在科学规划编制各村庄规划。目前正分批次进行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全市已完成村庄规划编制X个(含传统村落,其中传统村落共X个:X个已完成评审,X个完成规划待评审,X个正在编制)。

(二)村庄改造提升的特征。x市现阶段特色农业发展优势明显(红薯烟叶种植、三粉加工、中药材种植),文化旅游资源优势突出,生态类型多样,水资源较为贫乏。农业地区村庄现状按照特征分类,主要有以下五种类型:①村庄数量众多,空间分布不均,西部山区村庄建设分散,自然村较多。如:

X村就包含X个自然村;②煤炭开采区村庄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有些已经实施了村庄的整体搬迁。③部分现状“空心村”现象明显,土地浪费严重,有的村庄人均耕地少,人地矛盾突出。如:x以及西部山区;④沿路建设时有发生,受长期以来马路经济的影响,部分村庄沿路建设情况比较严重。如:X;⑤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相对滞后,居住环境较差。如:一些山区村庄,一些相对偏远自然环境较为恶劣的村庄。

(三)村庄环境改造提升规划建设。近年来,x市以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统揽“美丽x”和“美丽乡村”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启动了一批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高标准规划建设了X个新型农村社区,这些社区大部分已经建成投用。大力开展美丽乡村创建工作,对农村村庄以整治提升为主,着重进行村容环境治理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其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得到了一定的完善提升,逐步缩小了城乡差距,共打造人居环境先进村X个,美丽乡村X个,美丽乡村群X个,创建省级生态镇X个,省级生态村X个。

我市被评为全省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先进县。我市城乡总体规划修编完成了《总规纲要》省级评审,《市域新农村建设规划》编制基本完成,规划形成“中心城区-中心镇-一般镇-中心村-基层村”五级城乡居民点体系。对产业基础相对较好的村庄优先编制村庄规划,加强传统村落保护,传承优秀民风民俗,正在编制历史文化民村保护规划和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的村庄有

X个。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农村人口的规划意识较为薄弱。相对于城镇人口而言,农村村民的规划意识较差,规划宣传少,乱盖乱建、不服从规划管理现象较为普遍。(二)资金问题是当前农村改造提升建设的主要瓶颈。由于村庄的改造提升规划建设,一般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而农村经济发展不均衡,也使得大量的村庄没有经济能力去进行规划编制和基础设施建设。(三)有些村庄受自然条件限制发展困难。部分村庄地处偏远,村庄所处位置自然环境较为恶劣,其规划建设难度大,基础设施修建困难。四)乡镇规划管理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一些乡镇的规划管理人员,专业技术较为欠缺,难以形成高效的指导,且乡镇分管领导更换较为频繁,总体业务素质相对较低。(五)整治空心村办法不多复耕率低。虽然也有一些村庄在空心村整治中创新了一些办法,给予了有效解决,但大部分空心村改造进展慢,政策的引导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复耕率低也导致了建设用地指标的匮乏。

三、对策与建议。针对当前村庄环境改造提升规划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对策和建议。(一)加强村镇规划编制力度。

X、督促X乡镇进行总规修编工作。X三个历史文化名镇初步规划已编制完成,X年需督促进行评审及其他后续工作;X、对财政局审定的X个传统村落规划进行费用请示、招投标、并督促规划编制进展工作。X、申请财政资金对未进行传统村落规划编制的村庄进行传统村落规划编制。X、督促需做村庄规划的乡镇积极进行村庄规划编制工作。

(二)重视宣传,加强引导。新农村规划建设涉及面广,必须加强宣传,充分调动群众参与的主动性与积极性。一是加强新农村政策宣传。向群众大力宣传国家、省、市关于新农村建设规划的方针政策,增强农民的主体意识;二是加强规划法规的宣传。增强农村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认识到规划管理的严肃性和强制性,正确处理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三是加强规划编制工作的宣传。使农村干部群众充分认识规划在提高农村居住环境和质量、加快农村发展等诸多方面的积极作用,引导群众转变观念,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共同参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区别对待,分类推进。结合国家和省关于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按我市新农村建设规划要求,坚持“发展中心村、保护特色村、整治空心村”的原则,根据村庄所处的处置及产业等,结合x市村庄发展实际,将村庄划分为城镇化改造型、重点提升型、整治完善型、建议搬迁型和特色保护型五种发展类型,制定异质化发展路径,以“配套提升为主、改造重建为辅”,分类指引建设,发展各具特色的现代村落。对城镇化改造型村庄,按照城镇社区或城市居住区建设要求,生产和生活方式转型,以改造重建为主,为城镇和产业发展腾让更多建设用地指标;对重点提升型村庄,在原有规模基础上有序推进改造提升,提高产业发展质量,搞好环境整治和设施配套,整合现有资源,调整完善功能布局;对建议搬迁型村庄,迁入附近的城区或乡镇、就近并入中心村建设,或合并部分迁并村进行异地新建;对整治完善型村庄按照传统村落建设要求,整治空心村,改善村容村貌,以配套提升为主;特色保护型村庄,在保持村庄现有基础格局、布局形态、建筑风貌的前提下,对现有建筑进行保护、修缮和改造,对村庄环境进行美化。

(四)广开渠道,加大投入。一是充分争取上级资金。国家每年都会投入巨资支持民生项目建设,要紧跟国家投资政策方向,加大力度,及早做好项目前期各项工作,对符合上级投资政策的项目进行整合,争取更多的农业项目纳入国家项目建设的盘子,争取到更多的资金,为我市新农村建设提供强有力的资金支持。对已经争取到的上级资金项目,尽快开工,加快推进;二是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力量,形成公共财政框架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农民积极筹资投劳,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多元化筹资体系。加大农村社会事业投入。三是建立和完善财政投入机制,财政新增投入向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倾斜,对上级资金项目的配套资金列入年度财政一般预算,按时足额拨付

(五)注重培训,强化管理。积极组织对乡(镇)领导干部及从事村镇工作的人员的培训,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邀请专家介绍好的思路和理念,学习借鉴外省、外市的好做法、好经验、好理念、好思路,重点培训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规划建设知识,不断拓宽视野、增长见识,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从而更好地服务新农村规划建设。每个村都要确定相对固定分管村规划规划建设的村干部,经培训后,负责管理本村庄内的规划建设工作。

(六)引进人才,指导建设。鉴于当前乡镇和农村规划建设人才匮乏,难以对乡镇和村庄建设有效指导的现状,建议由县级规划部门对社会公开招聘规划专业人员,按每个乡镇配备X-X名专业技术人员的标准,对乡镇派驻“规划师”,加强乡镇一级的规划技术力量,下村入户指导村庄规划编制和村庄建设工作。

村庄规划合理化建议范文4

一、在思想上重视创建,把村庄环境整治和创建工作相结合

通过学习创建标准,我们村里一班人充分认识到,创建省级文明村是一项改善投资环境,提高群众生活质量,发展村级经济,推动全村和谐发展的系统工程,同时也是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村党总支、村委会一班人始终把创建工作放在首位,制定了创建工作计划,成立了领导小组,做到各项创建同规划、同实施、同检查、同考核,从而保证了各项措施的落实。

村民既是文明创建的受益者,也是参与者。创建工作需要他们不断增强责任意识,主动参与、积极配合,大力宣传创建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的理念,正确处理长效管理和集中管理的定位。

二、组织上保证创建,做到领导到位、责任明确,运作规范

切实加强文明创建的组织领导,每月召开工作会议,及时调整充实村级组织,村创建办的主导、组织和协调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及时成立了村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从而形成了强有力的创建组织网络。具体负责日常事务,配备了10名专兼职人员。同时建立调整了健康教育、环境食品卫生、法制教育、环境保护、治调组织、公共场所及饮用水卫生、经济建设、社区卫生和资料等9个专业性小组,强化对各项工作的指导和落实力度,村创建办多次召开创建领导小组成员扩大会议,强化标准意识,明确目标任务,并抽调工作骨干充实创建工作班子,保证了创建工作的有序开展,高效运作。同时按照创建计划要求,建立领导干部分工负责,做到责任到人、考核明确、联绩奖惩。

三、措施上加快创建,做到主动进位,狠抓落实,提升层次

(一)广泛开展创建教育,居民素质日益提高。我们主动建立健全育教网络,建立了创建领导小组,配备专(兼)职人员。切实加大宣传力度,通过远程教育平台,固定宣传栏和集中宣传等多种形式,开展文明教育宣传,广泛普及科学卫生知识。每个村民小组有兼职教员,组织学习、宣传。我村积极开展“农民健康教育行动”,健康知识入户率达90%以上;同时积极开展文明创建活动,通过评“三户”增强村民文明创建意识,全村文明户达80%以上。

(二)加大基础设施投入,村容环境更加优美。我们本着“不求最大,但求最优最美”的指导思想,聘请规划设计院编制详细规划,对功能分区、空间布局、公共设施、人文景观进行了统筹安排。加强对村交通秩序和户外广告等村容秩序管理,实行集中整治,无乱搭、乱建、乱停、乱放等现象,对个别违章建筑坚决给予拆除,保证村庄建设的整齐。强化村庄环境卫生管理,进一步提高全村的管理和服务水平。加强建筑施工管理,定期检查各施工单位,建筑单位全部设立施工围墙(隔离护栏)和安全防护网,所有建材按指定地点堆放,无乱堆现象,坚持做到卫生、文明施工。

(三)围绕工作重点,开展重点整治

1、编制村庄建设规划。按照规划先行、严格审批、建设有序、村容美观的要求,我们委托泰州规划设计院*分院编制了《*市*镇*村新村建设规划》,该规划根据本村实际情况,遵循生产生活统筹安排,经济与文化并重并举,人与自认趋向和谐,节约与集约相辅相成的原则,实施了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形成居住向小高层公寓、工业向园区的显示理念,通过规划控制,逐步衰减村庄原有住宅区组团数量,以提高基础设施投资效率,方便村民生活。依托现有自然环境和水系,形成由南向北依次为村庄入口、滨河绿地景观点。在小区中设置公共服务中心、农民休闲广场,实施河道桥梁驳岸、绿化建设,以替身村景观形象,此规划已经*镇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2、清理村庄生产生活垃圾。按照村容整洁、人居舒心、规范管理、长效受益的要求对村庄的生产生活垃圾进行了全面的清理,本村清理了各种杂物及生活垃圾1700多吨,并投资了24万元,在各条街道放置了120只垃圾箱,新建了10座垃圾池,成立了由13人组成的专职保洁队伍,实施道路保洁及河面打捞漂浮物的长效管理,签订好承包责任制,做到了垃圾集中倾倒及时清运,达到日日清,清运率100%。大力提倡使用太阳能和液化气等清洁能源,实现严格的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制。

3、大力推进改厕。按照文明、卫生、科学的要求,加快户厕改造力度,对露天粪缸进行整治取缔。一是新建了80座卫生户厕,实现粪坑封闭化和三格化无公害处理,改厕率90%以上;二是投资了28万元,新建景观、水冲式无害公测5座,方便了群众的生产、生活,改善了卫生环境。

4、整治村庄河沟。按照“三清一建”要求(即清淤泥、浚深河道、疏浚水系、改善水质;清除水面水生植物,清除杂草,改善环境,建立长效管理制度,巩固整治成果),对村庄四周河道全面进行了整治。权年整治疏浚村庄河道8条,土方4000方,并投入资金168万元建设河道驳岸1860米。达到水系畅通,水面清洁,环境优美的要求。全村改水率达100%。

5、加快村庄绿化和田园绿化。按照绿化覆盖率的要求,制订村庄绿化规划方案。一是投入资金36万元,建成生态果园58亩和35亩景观林;二是对村庄主干道两侧,沿河隙地全部实行了绿化,栽有各类树木8000株,建好四角广场,绿化率达25%,圩堤绿化率达100%。

(四)抓好综合治理,坚持群防群治。维护村民利益,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是首要任务,我们能坚持把综合治理工作放在首位,着重加大投资。村成立了五人的辅警队伍,夜间在本村范围内巡逻,对外来人员全部情况量化在册,掌握好资料。村干部轮流值班,对群众来访随时接待,对矛盾纠纷及时解决,把问题处理在萌芽状态,对实在解决不了的主动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请他们帮助解决,几年来未发生越级上访和恶性事故发生。

四、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意识,不断推进村级各项管理

村庄规划合理化建议范文5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但是,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除外。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城市规划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本条例所称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本条例所称村庄、集镇规划区,是指村庄、集镇建成区和因村庄、集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村庄、集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地处洪涝、地震、台风、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庄和集镇,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制定防灾措施。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鼓励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倡在村庄和集镇建设中,结合当地特点,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

第二章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

第八条村庄、集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

第九条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的现状和要求,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和历史情况等,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庄和集镇的各项建设;

(二)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使村庄、集镇的性质和建设的规模、速度和标准,同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各项建设应当相对集中,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新建、扩建工程及住宅应当尽量不占用耕地和林地;

(四)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安排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布局,促进农村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并适当留有发展余地;

(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绿化和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建设。

第十条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同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相协调。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县域规划,应当包括村庄、集镇建设体系规划。

第十一条编制村庄、集镇规划,一般分为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两个阶段进行。

第十二条村庄、集镇总体规划,是乡级行政区域内村庄和集镇布点规划及相应的各项建设的整体部署。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乡级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布点,村庄和集镇的位置、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村庄和集镇的交通、供水、供电、邮电、商业、绿化等生产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

第十三条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应当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指导下,具体安排村庄、集镇的各项建设。

集镇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点、用地规模,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近期建设工程以及重点地段建设具体安排。

村庄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参照集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内容,主要对住宅和供水、供电、道路、绿化、环境卫生以及生产配套设施作出具体安排。

第十四条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同意,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对村庄、集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涉及村庄集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村庄、集镇规划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七条村庄、集镇规划经批准后,由乡级人民政府公布。

第三章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实施

第十八条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兴建乡(镇)村企业,必须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第二十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须经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第四章村庄和集镇建设的设计、施工管理

第二十一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凡建筑跨度、跨径或者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筑工程,以及二层(含二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

跨度、跨径和高度的限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规定。

第二十二条建筑设计应当贯彻适用、经济、安全和美观的原则,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节约资源、抗御灾害的规定,保持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并注意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农村居民住宅设计应当符合紧凑、合理、卫生和安全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承担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外,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确需修改的,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变更设计通知单或者图纸。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确保施工质量,按照有关技术规定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

第二十六条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施工条件予以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

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开工的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村庄、集镇建设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村庄、集镇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章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庄、集镇房屋的产权、产籍的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对房屋的所有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村庄、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管理规定,保证房屋的使用安全和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破坏或者损毁村庄、集镇的道路、桥梁、供水、排水、供电、邮电、绿化等设施。

第三十条从集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用于集镇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庄、集镇饮用水源;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集中供水,使水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十二条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妥善处理粪堆、垃圾堆、柴草堆,养护树木花草,美化环境。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村庄、集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汛设施,以及国家邮电、通信、输变电、输油管道等设施,不得损坏。

第三十五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村庄、集镇建设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纸、资料等及时整理归档。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六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三十七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者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设计资质证书,承担建筑跨度、跨径和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工程以及二层以上的住宅的设计任务或者未按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任务的;

(二)未取得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或者未按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的;

(三)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四)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

取得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为无证单位提供资质证书,超过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或者设计、施工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或者施工的资质证书。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第四十条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第四十一条损坏村庄、集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汛设施,以及国家邮电、通信、输变电、输油管道等设施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村庄规划合理化建议范文6

第一条为加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但是,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除外。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城市规划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本条例所称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本条例所称村庄、集镇规划区,是指村庄、集镇建成区和因村庄、集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村庄、集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地处洪涝、地震、台风、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庄和集镇,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制定防灾措施。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鼓励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倡在村庄和集镇建设中,结合当地特点,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

第二章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

第八条村庄、集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

第九条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的现状和要求,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和历史情况等,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庄和集镇的各项建设;

(二)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使村庄、集镇的性质和建设的规模、速度和标准,同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各项建设应当相对集中,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新建、扩建工程及住宅应当尽量不占用耕地和林地;

(四)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安排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布局,促进农村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并适当留有发展余地;

(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绿化和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建设。第十条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同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相协调。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县域规划,应当包括村庄,集镇建设体系规划。

第十一条编制村庄、集镇规划,一般分为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两个阶段进行。

第十二条村庄、集镇总体规划,是乡级行政区域内村庄和集镇布点规划及相应的各项建设的整体部署。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乡级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布点,村庄和集镇的位置、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村庄和集镇的交通、供水、供电、商业、绿化等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

第十三条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应当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指导下,具体安排村庄、集镇的各项建设。

集镇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用地规划,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近期建设工程以及重点地段建设具体安排。

村庄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参照集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内容,主要对住宅和供水、供电、道路、绿化、环境卫生以及生产配套设施作出具体安排。

第十四条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五条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同意,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对村庄、集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涉及村庄、集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村庄、集镇规划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七条村庄、集镇规划经批准后,由乡级人民政府公布。

第三章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实施

第十八条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兴建乡(镇)村企业,必须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第二十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第四章村庄和集镇建设的设计、施工管理

第二十一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凡建筑跨度、跨径或者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筑工程,以及2层(含2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

跨度、跨径和高度的限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规定。

第二十二条建筑设计应当贯彻适用、经济、安全和美观的原则,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节约资源、抗御灾害的规定,保持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并注意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农村居民住宅设计应当符合紧凑、合理、卫生和安全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承担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明,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外,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确需修改的,须经历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变更设计通知单或者图纸。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确保施工质量,按照有关的技术规定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

第二十六条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施工条件予以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

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开工的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村庄、集镇建设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村庄、集镇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章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庄、集镇房屋的产权、产籍的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对房屋的所有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村庄、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管理规定,保证房屋的使用安全和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破坏或者损毁村庄、集镇的道路、桥梁、供水、排水、供电、邮电、绿化等设施。

第三十条从集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用于集镇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庄、集镇饮用水源;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集中供水,使水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十二条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妥善处理粪堆、垃圾堆、柴草堆,养护树木花草,美化环境。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村庄、集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汛设施,以及国家邮电、通信、输变电、输油管道等设施,不得损坏。

第三十五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村庄、集镇建设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纸、资料等及时整理归档。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六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三十七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者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设计资质证书,承担建筑跨度、跨径和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工程以及2层以上住宅的设计任务或者未按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任务的;

(二)未取得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或者未按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的;

(三)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四)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取得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为无证单位提供资质证书,超过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或者设计、施工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或者施工的资质证书。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第四十条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第四十一条损坏村庄,集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汛设施,以及国家邮电、通信、输变电、输油管道等设施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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