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说明和评估报告的区别(资产评估报告和价值评估报告有什么区别)

2024-01-22 11:27: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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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说明和评估报告的区别

2011年6月,国务院国资委印发的《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7号)规定: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独资或者控股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发生转让或者受让产权、以非货币资产出资、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经济行为时,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专业经验和良好信誉的专业机构对标的物进行评估或者估值,评估项目或者估值情况应当由中央企业备案;涉及中央企业重要子企业由国有独资转为绝对控股、绝对控股转为相对控股或者失去控股地位等经济行为的,评估项目或者估值情况应当报国资委备案或者核准。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独资或者控股的境外企业在进行与评估或者估值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其交易对价应当以经备案的评估或者估值结果为基准。

2011年9月,国务院国资委印发的《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1〕144号)要求,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独资或者控股的境外企业发生《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应评估或者估值的经济行为时,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专业经验、良好信誉并与经济行为相适应的境内外专业机构对标的物进行评估或者估值。其中:选择的境内评估机构应当具有国家相关部门确认的专业资质;选择的境外评估或估值机构应当遵守标的物所在国家或地区对评估或估值机构专业资质的相关规定。评估或者估值情况应当按照《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备案或核准。报送备案或核准的评估或者估值报告书及其相关说明等资料应为中文文本。

2013年5月,国务院国资委印发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13〕64号),专门一章规范“境外评估或估值报告审核”。近几年,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独资或者控股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发生的《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应评估或者估值的经济行为,聘请境外机构出具估值报告,并备案的情况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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