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贷款业务 让“循环贷”真正循环起来

2024-01-24 06:32: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下面是好好范文网小编收集整理的循环贷款业务 让“循环贷”真正循环起来,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循环贷款业务

□文龙

近年来,随着银行信贷产品不断创新,一些银行推出了小微企业循环贷款、个人循环贷款等系列信贷产品。循环贷款的推出对支持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发展,方便人们日常消费起到重要作用。但循环贷款在管理和使用上也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应引起高度关注。

循环贷款是指客户在银行授信额度和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可以进行循环使用的一种贷款方式。循环贷款具备一次审批,在合同有效期内可以随借随还、循环使用、方便快捷,以及利率优惠,期限较长等优点。该种方式贷款不仅简化了银行的申请及审批过程,提高了企业融资的及时性和方便性,也有效降低了客户融资成本。省时、省力、便捷、高效的特点,使循环贷款深受小微企业及个人客户青睐。

据笔者调查了解,目前循环贷款尤其是小微企业循环贷款存在的一些问题不容忽视。一是循环贷款未在小微企业内部循环使用。有的借款人借款后未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而是用来买房、买股票和购买理财产品等,导致信贷资金违规流入股市、楼市和理财市场。二是将循环贷款用于归还客户其他银行贷款,或者是用于民间借贷,收取高额利息。三是循环贷款借款人获得贷款后,先虚假受托支付,第二手便以大额取现、大额存现进行对倒的方式使贷款资金回流借款人本人账户,并改变用途。也有的借款人提前预约进行大额取现,致使银行无法监控资金流向和掌握贷款的真实用途。这些问题的发生,一个共同点就是,循环贷款借款人与合作企业签订虚假商务合同,通过虚假受托支付达到逃避银行资金使用监督之目的。

循环贷款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不仅影响了国家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相关政策的有效落实,也降低了信贷资金使用效率,更为严重的是贷款被挪用加大了银行信贷风险。

造成循环贷款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循环使用的原因,一方面是银行贷前调查走过场,资料审查流于形式。在借款人申请循环贷款时,银行贷前调查人员没有深入了解企业真实的生产经营情况,到企业调查时蜻蜓点水,走马观花。在审查企业提供的申请资料时,没有认真核实资料的真实性,有的使用虚假购销合同,有的编造贷款用途。在核查企业现金流方面,只看交易流水,不深究交易的真实性。特别是对于个别借款人存在的以贷转贷行为视而不见,从而放纵了借款人挪用、贷款的违法违规行为。

另一方面是贷后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贷款挪用问题。大多数循环贷款都有房产等抵押物作抵押和保证担保,有的银行信贷人员认为抵押担保充足,风险不大,因此也就放松了贷后管理,未能及时进行贷款资金使用的跟踪监督。甚至有的交易对手资金到账即取现,信贷人员未及时进行询问并引起重视,事后也未要求借款人提供提款用途的相关证明资料。还有的信贷人员以借款人通过手机银行借款、转账划款,银行无法监测资金流向等为借口,放松贷后管理工作。

此外,有的银行贷款管理制度限制过死,加之基层在执行中过于僵化,也是导致贷款用途改变的一个重要因素。《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即,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情形。监管要求非常明确,但有的银行在执行上却走了样,脱离实际,搞一刀切,缺乏制度执行上的针对性和灵活性。在循环贷款借款人交易对象并不明确的情况下,以银行内部制度规定为限制,以受托支付为放贷条件,要求借款人必须进行受托支付。这些不切实际的硬性限制,导致借款人为了能够顺利拿到贷款,满足受托支付要求,只好进行商务合同造假,结果导致受托支付后部分信贷资金回流借款人账户,并未按照合同规定使用信贷资金。

为切实加强循环贷款管理,防止贷款资金违规流入股市、楼市,或者被挪作他用,银行机构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做好相关工作。

首先,要修改完善循环贷款管理办法,使其在不违反监管要求,有效防控信贷风险的情况下,更符合企业经营发展实际。各行不能以执行内部制度要求为由,对受托支付限制过死,应让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实际合理选择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对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金额较大的应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对于支付对象分散且金额较小的,要给企业自主支付的权利。制定的循环贷款办法要避免脱离实际,防止偏离政策要求,要具有可操作性,便于基层掌握执行。

其次,压实循环贷款“三查”各环节责任。不能因为借款人提供足值的担保抵押就放松贷款审查和管理。贷前调查必须严肃认真,不能敷衍了事走过场;搜集整理的资料要精简、有用,并且严格审查,防止借款人弄虚作假;要深入调查了解掌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帮助企业制定资金使用规划,确保信贷资金真正用于企业生产经营。贷后管理要及时跟进,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进行走访,了解信贷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要求,发现挪用要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提前收回贷款,防控信贷风险。

最后,加强信贷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贷款风险防控能力。信贷风险与信贷人员素质高低密切相连,各行要加强信贷人员法制教育和业务素质培训,增强法律意识,提高业务能力,提升风险防控意识。与此同时,要采取各项有力措施防止信贷人员为企业挪用信贷资金提供各种便利和“帮助”,从强化员工管理上做好信贷风险防控工作。

更为重要的是,监管部门也要进一步强化监督检查,督促银行机构落实贷款“三查”制度。发现银行机构放松循环贷款管理,导致贷款资金被挪用的,要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促进循环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小微企业。


相关文章

    暂无相关信息
专题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