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考试案例分析(2021法考主观题讲解分析刑法案例分析集锦)

2024-01-24 08:27: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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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考试案例分析

本期案例为刑法专题中白某、谭某强奸、故意杀人案。本案对于刑罚制度、量刑情节、刑罚适用、刑罚执行制度进行了全面考查,对于深入理解和运用刑罚制度具有很好的参考意义。

难度:中等

答题模式:问答模式

考点:刑罚制度,涉及死刑的适用对象、累犯、自首、立功、假释、数罪并罚、追诉时效

案情:

(事实一) 白某(男)曾因抢劫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2002年1月1日,在有期徒刑执行3年整(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为2年整)时被假释。之后白某与谭某(女)结婚。后谭某有外遇,白某发现后与谭某长期吵闹。谭某与白某商量,“我帮你找个女孩,我们扯平”。(事实二) 2003年2月1日,谭某上街时,以身体不适为由,骗取被害人林某(女)的信任,让林某送其回家。在其家中,谭某骗林某喝下掺有迷药的饮料,趁被害人昏迷后,谭某让其丈夫白某对林某实施强奸。后二人将林某用绳子勒死并掩埋尸体。 因被害人林某家属报案称林某失踪,公安机关立案,但并未破获该案。(事实三) 2016年3月1日,白某进入A某家,入户盗窃数额较大的财物。 2018年4月1日,谭某怀孕,又与白某产生争吵,胎位不正,疑受报应,谭某前往公安机关投案。此时,白某逃往外地。谭某因怀有身孕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后趁去医院做产检途中逃匿。公安机关将二人信息录入全国在逃人员信息库。(事实四)2018年5月1日,谭某在外逃途中流产,经母亲劝说,谭某准备回乡向村委会投案,在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谭某如实供述了迷晕林某的事实,但隐瞒了与白某一起勒死林某的事实。后向公安机关提供了犯罪后其知悉的白某在外地的手机号码。但公安机关赶到时,白某已闻风逃走。(事实五)2018年6月1日,白某在逃跑途中盗窃B某信用卡并使用,数额较大,因此在外地被抓。白某在公安人员讯问时起初使用假名,后经讯问人员做思想工作,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真名,并供述了自己在2003年实施的强奸杀人事实,以及2016年在A某家盗窃财物的事实,并揭发谭某参与杀人的事实。

问题

1 .对于事实二,白某、谭某构成一罪还是数罪?说明理由。

答:对于事实二,谭某、白某构成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应当数罪并罚。(1)白某实施了强奸林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的正犯。谭某迷晕林某,实施强奸罪的暴力行为,构成强奸罪的共同正犯。(2)因二人在强奸后故意杀害被害人 ,不构成强奸致人死亡,系强奸罪(基本犯)、故意杀人罪,应当数罪并罚。

2 .对于事实四,谭某是否构成自首、立功?说明理由。

答:对于事实四,谭某对强奸罪成立自首,不成立立功。

(1)谭某先投案,逃跑被通缉后又投案 ,在投案途中被抓 ,仍属自动投案。谭某如实供述强奸犯罪事实 ,对该罪成立自首。隐瞒故意杀人罪事实,对该罪不成立自首。(2)虽向公安机关提供了犯罪后其知悉的同案犯的手机号码 ,系供述同案犯的基本信息,但对抓捕犯罪人没有起到实际作用 ,不构成立功。

3 .对于事实四,可否对谭某适用死刑?说明理由。

答:对于事实四,不能对谭某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能适用死刑。本案谭某因怀有身孕,案发时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之后逃匿后又归案。(1)“审判的时候”指从羁押至执行前。因怀孕而变更其他强制措施的,也认为是“审判的时候”。(2)“怀孕”包括此期间有过怀孕状态,也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3)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被羁押,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4 .对于事实五,白某所犯之罪是否超过追诉时效?说明理由。

答:对于事实五,白某犯有强奸罪(2003年2月1日)、故意杀人罪(2003年2月1日)、盗窃罪(2016年3月1日、2018年6月1日),均不超过追诉时效。(1)强奸罪基本犯的追诉时效为15年、故意杀人罪为20年。因在二罪追诉期间内白某于2016年3月1日犯盗窃罪,二罪追诉时效中断,从该时点重新计算。之后白某在逃匿途中,不受时效限制。(2)对于盗窃罪,因系连续犯,从行为终了之日即2018年6月1日起算,当然未超过追诉时效。

5 .对于事实三、事实五,白某是否构成自首、立功?说明理由。

答:对于事实三、事实五,白某不构成自首,也不构成立功(1)对于其所供述的2016年在人某家盗窃财物的警,因系犯盗窃罪被抓而供述同种罪行,不成立特别自首。(2)对于其所供述的强奸、杀人事实,因系已经录入全国在逃信息库的罪行,系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事实,也不成立特别自首。(3)揭发谭某参与杀人的事实,系供述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不构成立功。以上行为均属于坦白。

6 .对于事实一、事实五,分析白某是否构成累犯,如何数罪并罚?说明理由。

答:对于事实一、事实五,白某不构成累犯,应当撤销假释,数罪并罚。(1)假释考验期间犯新罪 ,不属刑罚执行完毕后犯罪 ,而属刑罚执行期间内犯新罪 ,不构成累犯。(2)应当撤销假释 ,按先减后并原则数罪并罚。将抢劫罪未执行完的刑期(有期徒刑5年减3年),与三个新罪(强奸罪、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合并的刑罚,进行并罚。并罚后的结果,为继续执行的刑罚。

总结:

本题对于刑罚论知识点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考查,具有一定难度。刑罚论的问题,主要关联诸多刑法和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较为细致、具体,作为刑罚制度的知识难点,可以随机出现在各种复杂疑难案件之中而成为一个考点。所以,对于刑罚论,一方面要加深对于刑罚目的、功能、正当性等理论性问题的理解,以指导对于刑罚制度各知识点的理解与掌握;另一方面,要全面、具体地理解和掌握刑罚制度的所有知识点。分析刑罚问题的基本思路是:首先对涉及的犯罪行为进行认定,分别看是否超过追诉时效,可否追诉。其次,认定量刑情节,尤其是法定量刑情节,如累犯、自首、坦白、立功等。最后,确定是数罪的,对每个罪名分别定罪量刑,按数罪并罚规则进行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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